..續本文上一頁也。若對初師[80],即第七識爲不定過,以彼不許有此依故。
前師問曰︰前七別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謂以何法?
謂此二識恒俱轉故,合互相依。量雲︰其第八識應依于他恒轉之識。以恒起故。如第七識。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過,不能自依故[81]。若不言「恒轉[82]」,雲「第七識」,即無同喻過,第七不依第七識故。若言「識性」爲因,令依第七,即第七、前五,爲不定失。又此「恒轉」,言便無用。今但言依他恒轉識,明令依第七,以七恒轉,余皆間斷故。即此總出依第七也。
【論文】
四‧二一一 許現起識以種爲依,識種亦應許依現識。
【疏翼】
第二立理中,第二、以種例現。于中有二︰一、例現應然,二、解現依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令有所依。
謂共許現行識以種爲依,故今令種應依現識。若謂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爲因緣依」者,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喻過,俱有依故。
問曰︰種望現、現望種,皆是因緣,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應爲依等?
今助解雲︰雖許種望于現、現望種,爲因緣依,然不名種子依,現非種子故。既現行與種子,非種子依,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
又現行望種,雖是因緣,然異熟現行不能熏成種,于種無力,非因緣依。故此不言余心現行望自種子,但言異熟現行,望之,余皆能熏故。又諸識現行異熟心,皆有俱有依,如前已解。種望彼現,非因緣,亦同于此,今略不述。今不說依,于種無力故,但今說彼第八識故,唯第八種望現是依[83]。
【論文】
四‧二一二 能熏異熟,爲生長住依,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疏翼】
第二以種例現中,第二、解現依義。
【述記‧卷二十六】
現行有二︰一、是異熟識,二、是能熏識。此種望彼,彼皆是依不?
皆是依義。謂彼能熏六、七現行,是新所熏種子生依,是本有種子長依。前,彼本無故;後,此令增故;以能熏現行爲生長依,以異熟識爲住依。第八現行雖不生種,種依彼住,故以異熟識現行爲住依。
問︰若言初生及增長,唯可說「能熏」;若言相續住,唯可說「異熟」;何須雙說?
以是義[84]故,二皆是依。始末爲論[85],故此令異熟種以現行爲依,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爲例。此並新舊合用之義。
【疏翼】
以上第一理證第八有俱依中,第二以種例現訖。
【論文】
四‧二一叁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
【疏翼】
第二立理證中,第叁、色界第八亦依色根。于中分二︰一、總出令依色根,二、引教。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叁、令第八識亦依色根。此初、總出令依色根,後、引經論,文易可知。
【論文】
四‧二一四 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恒相續轉。
【疏翼】
第叁色界第八亦依色根中,第二、引教。于中分四︰一、引《楞伽》,二、引《瑜伽》,叁、量破前師,四、因不定過。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楞伽經》文,勘彼文同[86]。
「遍依根」者,異五識故,隨所有根皆能依故,余文可解。
【論文】
四‧二一五 《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
【疏翼】
第二引教中,第二、引《瑜伽》。
【述記‧卷二十六】
《瑜伽》八證中[87]。
五十一[88]、《顯揚》[89]、《對法》[90]等,皆同此。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諸根。謂八證中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91]已解訖。以六識爲各別依故,不能執受五種色根。明第八識遍依諸根,故能執受。
【論文】
四‧二一六 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
【疏翼】
第二引教中,第叁、量破前師。
【述記‧卷二十六】
量斥前師。
若第八識不遍依諸根,而能執受者,六識應然!並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執受者,第六應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
量雲︰汝異熟識,非能執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識。以無過量令非執受故,或前六識亦能執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識,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汝所許第八識性。
若但第六爲量,因雲無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許第八,此爲大失,故依色根。
【論文】
四‧二一七 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疏翼】
第二引教中,第叁、因不定失。
【述記‧卷二十六】
謂彼論以「各別依故」,六種轉識非能執受,五識不成。然第六識不別依色根,何得以此因爲比量?
如前十證,第四有[92]證[93],彼論雖言「各別依」故,不能執受,即是顯彼「非遍依故」,不能執受。若不爾者,「各別依故」,即無同喻。
應雲︰六種轉識非能執受。非遍依故。如電光等。
今取言「非遍依」因,故與此爲不定,爲如電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色根身?爲如所許第八識性非遍依故,我此六識而能遍計有色根身?因既無不定,故知第八亦依色根。
【疏翼】
以上第叁淨月等師義中,第二立理訖。
【論文】
四‧二一八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
【疏翼】
第叁淨月等師義中,第叁、結正。于中分二︰一、現起,二、種子。
【述記‧卷二十六】
第二[94]、總結,歸申正義。
第八現起,定恒依一依,常與一識俱轉故,即第七識。此通叁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現行識。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論文】
四‧二一九 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初熏習位,亦依能熏。
【疏翼】
第叁結正中,第二、種子。
【述記‧卷二十六】
第八現行是住依故。又隨新熏、本有種子,初熏習位或生,或長,亦依能熏,則有二依,後不定故。此顯第八現種所依,與前有別。
【疏翼】
以上淨月等師義中,第叁結正訖。
【論文】
四‧二二○ 余如前說。
【疏翼】
第叁淨月等師義中,第四、指前。
【述記‧卷二十六】
第叁[95]、指前。
義無別故,余指如前。
【疏翼】
以上第二廣诤俱有依中,第叁淨月等師義訖。
【論文】
四‧二二一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
【疏翼】
第二廣诤第二俱有依中,第四、護法解。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四、護法菩薩解。于中有叁︰一、總斥前師,二、申義指,叁、總結正。
此總非前。而本未了何謂依義,從下[96]而征,解,亦應爾。
【論文】
四‧二二二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托緣而得生、住,諸所仗托皆說爲依,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疏翼】
第四護法菩薩解中,第二、申正義指。
【述記‧卷二十六】
下、申正義指。文複有二︰初、解「依」、「所依」別,後、解具依多少。初中、又[97]有二︰先、解二別[98],後、解違文。此出依體。即攝有爲。
何者「依」義?以有爲法仗因、托緣,而得生、住。不問因緣及余叁緣,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諸法新起,名爲「得生」,本來無故,如新熏種等。若法本有,名爲「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種等。新熏因者,即現行法;緣者,即本識等余之叁緣。本有因者,前自類法;緣者,即現行有漏法等。
其喻可知。此即所依,亦名爲「依」,依義通故,諸無爲法,與有爲法能爲緣故,亦是有爲諸法之依,可托彼生故[99]。諸有爲法非無爲依,不托此等而生、住故。
【疏翼】
此第一解二依中,第一、解依義。
【論文】
四‧二二叁 若法決定、有境、爲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乃是所依,即內六處。
【疏翼】
第一解二別中,第二、解所依義。于中分五︰一、四義名所依義,二、簡六處之余,叁、以世喻明,四、簡色等法,五、簡心所法。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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