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煩惱、由何斷道,而立斷果?
【論文】
四‧一叁二 若由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應成無學。
【疏翼】
第二破無爲或明斷果中,第六牒計非。
【述記‧卷二十四】
此、牒計非。
經部救言︰無斷果體,但由道力,後惑不生,即立斷果,何須本識持煩惱種,立實斷果?
論主難雲︰則初道起,應成無學!
【論文】
四‧一叁叁 後諸煩惱,皆已無因,永不生故。
【疏翼】
第二破無爲或明斷果中,第七釋所以。
【述記‧卷二十四】
釋前所以。後煩惱等,由初斷道皆已無因,種子無故,永不生故,便成無學。
有我本識,雖前起道斷隨應惑,後煩惱起,持煩惱種,得初道時,不成無學;後斷煩惱,而得斷果。若無此識持煩惱種,初道起位,惑種皆無,應初道起,即成無學!
【疏翼】
以上第十染淨心證中,第二遮他非或別解訖。
【論文】
四‧一叁四 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疏翼】
第十染淨心證中,第叁歸本識。
【述記‧卷二十四】
總結一章[51]「染、淨二法」。
《攝論》叁卷[52]、《瑜伽》[53]、《對法》[54],合證本識。此論之中,自前卷末[55]至此[56]中,並已攝盡。更有異同,諸賢自委。文有上下,說有廣略,宜細尋之,不能具述[57]。
【疏翼】
以上第二理證中,第二正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十證訖。
【論文】
四‧一叁五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示綱要。
【疏翼】
第二理證第八識有中,第叁廣證已後總結之。
【述記‧卷二十四】
第叁、此即總結十理證,如文易解,故今不釋。
「恐厭繁」者,除此十證所不攝證︰謂八證中「最初生起」、「明了生起」、「業用[58]不可得等」,皆此未說,故今例之。彼最初等,下第七卷[59]皆具演之,非正是證。前十證中所攝八證,諸後講者,一一敘之。
【疏翼】
以上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中,第二答「雲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訖。
【論文】
四‧一叁六 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疏翼】
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中,第叁總結勸信。
【述記‧卷二十四】
此、總結上教理二證,第叁文也。
叁能變中,上來已解第一門訖。
【疏翼】
以上第一以十四頌半辨叁能變中,初二頌半﹝即第二頌下半至第四頌﹞解初能變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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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無垢稱經》卷二雲︰
如佛所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
[2] 道邑《義蘊》雲︰
今此意引《阿含》爲證,不取《維摩》,以大乘經他不許故。此之十證,皆是共許教也。
[3] 《瑜伽》卷五十四,顯示識蘊五差別中,第四住差別,曾引經文與
此義同,如雲︰
雲何住差別?謂四識住﹝《顯揚》卷十八「心安住有十五種」。「住」即「安住」,藏文《瑜伽》翻作「gnas pa」,而漢譯《瑜伽》第一識蘊差別,亦作「安住」,藏文作「kun tu źen pa」,應爲「執著」之義。漢譯下文解「安住」時,亦是執著義。漢譯諸詞有不一致失,應審﹞。如經言︰有四依﹝藏文作「rgyu」,即因義。漢譯下文作「因緣」解﹞、取﹝藏文作「len pa」﹞,以爲所緣,令識安住︰謂隨色住,緣色爲境,廣說如經,乃至我終不說此識住于東方,乃至四維。然我唯說于現法中必離欲影﹝藏文只作「影」,無「欲」字,漢譯依義增﹞、寂滅﹝藏文作「mya van las ”das pa」,即「涅槃」﹞、寂靜、清涼、清淨。如是已顯經中如來所說諸識住相。
[4] 《瑜伽》續解經文雲︰
從此以後,我當宣說此相差別︰謂此經中略顯識住及因緣相﹝藏文作「具有因緣之安住」﹞;識住、因緣二種邊際﹝藏文作「具有因緣之安住邊際」﹞;識住、因緣二種寂止﹝藏文作「具有因緣之安住寂止」,以下分述心染、心淨﹞。當知此中若諸煩惱事﹝藏文作「gwi」,《略纂》卷二十八解此爲「現行」。此處似指因緣種子,及所緣緣等﹞,屬彼煩惱﹝《略纂》雲︰「謂彼種子」﹞,說名依、取﹝藏文作「因及取」﹞,應知此二,亦名所緣。所緣性故,有所緣故﹝藏文作「以是所緣及能緣故」﹞。由彼貪愛爲煩惱緣,名趣所執事﹝藏文作「dvos po」﹞,由貪欲﹝藏文作「brnab sems」﹞等四種身系﹝藏文只作「mdud pa」,無「身」字。漢譯依義增。即色受想行﹞,爲發業緣,名緣所緣事。彼二隨眠所隨逐故,名建立﹝藏文作「gnas」﹞事。若諸異生補特伽羅未得厭離,對治喜愛﹝藏文作「dga” ba」﹞,由所潤識,能取能滿當來內身。由此展轉能取、能滿,不能棄舍諸異生性﹝藏文作「由不能棄舍異生身故,能取、能滿」﹞。以于內身能取、能滿故,于流轉中相續決定,是名爲「住」。余住因緣,如前應知,是名略說住及因緣相﹝藏文作「具有因緣之安住」﹞。
有色界識,有來有去;無色界識,有死有生。又此二住乃至壽盡;又複此二生長,增益及廣大義,如前應知;齊是名爲識住邊際,及住因緣邊際。若複異此,而施設者,當知唯文字差別,非義差別。由所余義,境界無故。若他正诘,不知何答,亦由余義境界無故。或複有能于後自然﹝藏文無「自然」二字﹞,如理觀察,便自迷悶,謂我愚癡,作如是說。若聰慧者,于諸色愛乃至行愛所攝貪纏,能永斷離﹝藏文有「非離隨眠」,義較圓滿﹞。于煩惱分所攝發業四身﹝藏文略此二字﹞擊纏,亦﹝藏文有「唯」字,亦不指隨眠﹞能永斷。所以者何?由在家衆依貪欲、瞋恚二系﹝藏文作「mdud pa」﹞發起諸業──攝受﹝藏文作「rjes su ”dzin pa」﹞境界爲因故,損害有情爲因故。若出家衆依戒禁取,此實執取二系﹝藏文作「mdud pa」﹞發起諸業──以戒禁取猶如貪欲,求生天故;此實執取猶如瞋恚,謗涅槃故。當知四身系唯在意地分別所生﹝即「發起」﹞故。
從此以後,由多修習勝對治故,複能永斷貪愛、身系﹝藏文作「mdud pa」﹞二種隨眠。由此斷故,煩惱所緣色受等境,亦不相續,以究竟離系故。由此所緣不相續故,有隨眠識究竟寂滅,于色受等,諸識住中不複安住,由對治識永清淨故,是名識住因緣寂止。又由當來因緣滅故,于內身分不取、不滿,決定無有流轉相續,是名識住寂止。
又複對治所攝淨識,名無所住﹝藏文作「即名非安住」﹞;由彼因緣,故名不生長﹝藏文作「彼複不由因緣所生長」﹞;由善修習空解脫門故,名無所爲﹝即無作爲﹞;由善修習無願解脫門故,名爲知足;由善修習無相解脫門故,名爲安住﹝藏文同作「gnas pa」,足證前文第一識蘊差別,不應譯爲「安住」,應作「執著」﹞;如是不生長故,乃至安住故,名極解脫。
又于行等都不執著我及我所,由此因緣,色等壞時亦不恐怖。由此相貌﹝藏文作「rtags」﹞,顯彼自體已得清淨。又由彼識永清淨故,不待余因,任運自然入于寂滅。此識相續究竟斷故,于十方界,不複流轉。于命﹝藏文作「”tsho ba」﹞及死,不希求故,名永離欲﹝藏文作「grib ma med pa」﹞。又所有受是識樹﹝藏文作「識如樹」﹞影,彼于爾時不複有故,名永離影﹝即上所引經文中「離欲影」﹞。諸有漏識,于現法中畢竟滅盡,故名「寂滅」。諸無漏識,隨其次第有學解脫,名爲「寂靜」;無學解脫,名曰「清涼」;余依永滅,故說「清淨」。
又複諸識自性非染,由世尊說「一切心性本清淨」故。所以者何?非﹝藏文此句不作遮诠,但不相違﹞心自性畢竟不淨能生過失,猶如貪等一切煩惱故。亦不獨爲煩惱因緣,如色受等。所以者何?以必無有獨于識性而起染愛,如于色等,是故唯識不立識住,是名識蘊由住差別。
[5] 即《攝論》卷一,兩《釋》卷二、卷叁。
[6] 真谛譯《攝論‧世親釋》卷叁所分章段。
[7] 如理《義演》雲︰
然無爲法雖依此識,不由此識而成染淨,故與識別,名「別句」。
[8] 即「因心而生」。
[9] 即本識體。
[10] 「別各」,《義演》作「各別」。
[11] 《樞要》卷中雲︰
第十證中「以心爲本」,諸部總句。有無爲、染淨法,皆心爲本。薩婆多等,無爲由心故顯,有爲由心故起。由心起染淨法,勢用最強勝故,說爲本也。由此經說︰若心染,情染;心淨,情淨。經部師意雖亦如是,然心受熏,勝于根等。以…
《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四 四、許有第八染淨方成》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