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一破有心所中,第叁論主難訖。
【論文】
四‧六一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甯要責心,令同行滅?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四經部再救。
【述記‧卷二十四】
此、經部救。
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無,其身尚在;雖受想滅,何妨心有?
【論文】
四‧六二 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五論主破救。
依《樞要》卷中,于中有八︰一、以語同心行,二、審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後難,叁、難思如受、想亦應同滅,四、難信等亦無,五、受、想例思應有,六、例觸應有,七、受例應然,八、想例同此。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第五、論主非言︰
應「尋、伺滅」,「語應不滅」!尋、伺語行滅,語隨尋、伺無;受、想心行無,心應隨行滅!以彼身行滅,身猶現在故,遂令心行滅,亦令心尚在;亦應彼身行滅故,語行應如身。然非所許。
大乘︰佛等無尋、伺,雖複有語,尋、伺亦非遍行。今難彼宗,就他而論,故以爲例,名「非所許」。
【論文】
四‧六叁 然行于法,有遍、非遍。遍行滅時,法定隨滅;非遍行滅,法或猶在。
【疏翼】
第五論主破救中,第二審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後難。依《樞要》卷中,于中又叁︰一、總標,二、顯隨有無,叁、結正。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彼複救言:
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語行同心行;二難既等,誰是?誰非?
此、論主釋。
此、即總出一切行于法︰謂行隨法有無,名「遍行」,遍行法滅時,法定隨滅故;不隨有無,名「非遍行」,非遍行法滅時,法或猶在故。
【論文】
四‧六四 非遍行者,謂入出息,見息滅時,身猶在故。
【疏翼】
第二審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後難中,第二顯隨有無。于中又二︰一、顯非遍行,二、顯遍行。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今應且出共許,何者爲非遍行?
入第四禅以上,入出息滅,其息滅時身猶在故,名「非遍行」。第四禅中,余法所持令身不壞。下地之息于身有力,身虛疏故,說息名「行」[24]。除此,無有,唯有此條[25]。
【論文】
四‧六五 尋、伺于語,是遍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
【疏翼】
第二顯隨有無中,第二顯遍行。又分爲二︰一、尋、伺引語,二、受、想引心。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尋、伺引語,名爲「遍行」,故二禅以上,尋、伺無故,語定隨無。大乘不然,此隨他語。
【論文】
四‧六六 受、想于心,亦遍行攝,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疏翼】
第二顯遍行中,第二受想引心。
【述記‧卷二十四】
如尋、伺故,比量所诤[26]。
「許如思等大地法故」。根本經部說有叁法遍行,大乘、薩婆多各說有二︰謂即受、想,故別立蘊,作用強故,彼說叁大地法故。
今言「思等」,「等」取何法?
謂有二計[27]︰一、唯計有叁法:如前觸即叁和,無別體故。二、計有四法:即觸數故。下言「叁和成觸」,即是前計。「叁和生觸」[28],即第二計,計別有體。故今言「等」,意攝二家。
又設有余,非別有法,此論別體。若依分位,于思之上亦名定等,理亦無違。一念之思,所望別故[29]。然未見文。准《俱舍》雲︰謂通叁性,有尋、伺等叁地,名爲大地[30]。即更有余法。
今量雲︰受、想定是遍行。許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疏翼】
以上第二審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後難中,第二顯隨有無訖。
【論文】
四‧六七 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疏翼】
第二審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後難中,第叁結正。
【述記‧卷二十四】
汝之此位,受、想滅時,心應隨滅。許大地法滅故。如思等滅。無心睡眠等位,心隨思滅故。既爾,受、想滅,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受、想滅,而心猶在?「彼」者,彼受、想也。
【疏翼】
以上第五論主破救中,第二審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後難訖。
【論文】
四‧六八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時,彼亦應滅。
【疏翼】
第五論主破救中,第叁難思如受想亦應同滅。
【述記‧卷二十四】
此、返難雲︰此位思等應滅。許大地法故。如受、想。
【論文】
四‧六九 既爾,信等此位亦無,非遍行滅,余可在故,如何可言有余心所?
【疏翼】
第五論主破救中,第四難信等亦無。
【述記‧卷二十四】
經部以思分位名爲信等,此位非無。思等既滅,信等善法亦無。非是遍行諸法滅已,余非遍行法可在故。既思、信等,此位俱無,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余心所?
【論文】
四‧七○ 既許思等,此位非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
【疏翼】
第五論主破救中,第五受想例思應有。
【述記‧卷二十四】
此無心位,受、想應有。許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則例以大地法齊,如思說有。
【論文】
四‧七一 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余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
【疏翼】
第五論主破救中,第六例觸應有。
【述記‧卷二十四】
上來、但總破,故言「思等」。
「等」,取有觸。此位「有思」,亦應「有觸」,余心所法皆依觸力生故。
量雲︰此位應有觸,有思等故,如余有心。余有心位,以觸爲本,無有本無,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論文】
四‧七二 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
【疏翼】
第五論主破救中,第七受例應然。
【述記‧卷二十四】
此位之中,亦應有受,觸緣受故,如余位觸。
【論文】
四‧七叁 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疏翼】
第五論主破救中,第八想例同此。
【述記‧卷二十四】
此應有想,有受故,如余散心等位。既爾,則應一切心所無不皆有,何得獨言無有受、想?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五論主破救訖。
【論文】
四‧七四 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六經部轉救。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第六、經部救言︰
如言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無漏善受不起愛故。故觸緣受,應如于愛,非一切觸皆能起受。此位有觸,無受生故。由斯理齊,故前所難,理不成立。
【論文】
四‧七五 彼救不然,有差別故。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七論主再破。
依《樞要》卷中,于中分五︰一、總非救,二、引經破例,叁、結成義,四、例有受想,五、許便二失﹝《樞要》原文作「違教失」﹞。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次下第七、論主破之。
此論主非,二例異故。
【論文】
四‧七六 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爲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
【疏翼】
第七論主再破中,第二引經破例。
【述記‧卷二十四】
所以者何?
佛簡別言︰唯是無明所增之觸所生諸受,有漏染受爲緣生愛,以相順故,非一切受皆能生愛。曾無有教簡觸生受,此散心位,觸能生受;此滅定位,觸不生受,何得爲例?
【論文】
四‧七七 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
【疏翼】
第七論主再破中,第叁結成義。
【述記‧卷二十四】
此位「有觸,必有受生」,定相隨故。受、想必俱,「其理決定」。
【論文】
四‧七八 或應如余位,…
《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四 二、滅定識不離身證有第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