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一破有心所中,第三论主难讫。
【论文】
四‧六一 如身行灭,而身犹在,宁要责心,令同行灭?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四经部再救。
【述记‧卷二十四】
此、经部救。
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无,其身尚在;虽受想灭,何妨心有?
【论文】
四‧六二 若尔,语行──寻、伺──灭时,语应不灭,而非所许。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五论主破救。
依《枢要》卷中,于中有八︰一、以语同心行,二、审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后难,三、难思如受、想亦应同灭,四、难信等亦无,五、受、想例思应有,六、例触应有,七、受例应然,八、想例同此。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四】
自下第五、论主非言︰
应「寻、伺灭」,「语应不灭」!寻、伺语行灭,语随寻、伺无;受、想心行无,心应随行灭!以彼身行灭,身犹现在故,遂令心行灭,亦令心尚在;亦应彼身行灭故,语行应如身。然非所许。
大乘︰佛等无寻、伺,虽复有语,寻、伺亦非遍行。今难彼宗,就他而论,故以为例,名「非所许」。
【论文】
四‧六三 然行于法,有遍、非遍。遍行灭时,法定随灭;非遍行灭,法或犹在。
【疏翼】
第五论主破救中,第二审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后难。依《枢要》卷中,于中又三︰一、总标,二、显随有无,三、结正。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四】
彼复救言:
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语行同心行;二难既等,谁是?谁非?
此、论主释。
此、即总出一切行于法︰谓行随法有无,名「遍行」,遍行法灭时,法定随灭故;不随有无,名「非遍行」,非遍行法灭时,法或犹在故。
【论文】
四‧六四 非遍行者,谓入出息,见息灭时,身犹在故。
【疏翼】
第二审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后难中,第二显随有无。于中又二︰一、显非遍行,二、显遍行。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四】
今应且出共许,何者为非遍行?
入第四禅以上,入出息灭,其息灭时身犹在故,名「非遍行」。第四禅中,余法所持令身不坏。下地之息于身有力,身虚疏故,说息名「行」[24]。除此,无有,唯有此条[25]。
【论文】
四‧六五 寻、伺于语,是遍行摄,彼若灭时,语定无故。
【疏翼】
第二显随有无中,第二显遍行。又分为二︰一、寻、伺引语,二、受、想引心。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四】
寻、伺引语,名为「遍行」,故二禅以上,寻、伺无故,语定随无。大乘不然,此随他语。
【论文】
四‧六六 受、想于心,亦遍行摄,许如思等大地法故。
【疏翼】
第二显遍行中,第二受想引心。
【述记‧卷二十四】
如寻、伺故,比量所诤[26]。
「许如思等大地法故」。根本经部说有三法遍行,大乘、萨婆多各说有二︰谓即受、想,故别立蕴,作用强故,彼说三大地法故。
今言「思等」,「等」取何法?
谓有二计[27]︰一、唯计有三法:如前触即三和,无别体故。二、计有四法:即触数故。下言「三和成触」,即是前计。「三和生触」[28],即第二计,计别有体。故今言「等」,意摄二家。
又设有余,非别有法,此论别体。若依分位,于思之上亦名定等,理亦无违。一念之思,所望别故[29]。然未见文。准《俱舍》云︰谓通三性,有寻、伺等三地,名为大地[30]。即更有余法。
今量云︰受、想定是遍行。许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疏翼】
以上第二审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后难中,第二显随有无讫。
【论文】
四‧六七 受、想灭时,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灭心在?
【疏翼】
第二审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后难中,第三结正。
【述记‧卷二十四】
汝之此位,受、想灭时,心应随灭。许大地法灭故。如思等灭。无心睡眠等位,心随思灭故。既尔,受、想灭,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受、想灭,而心犹在?「彼」者,彼受、想也。
【疏翼】
以上第五论主破救中,第二审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后难讫。
【论文】
四‧六八 又许思等是大地法,灭受、想时,彼亦应灭。
【疏翼】
第五论主破救中,第三难思如受想亦应同灭。
【述记‧卷二十四】
此、返难云︰此位思等应灭。许大地法故。如受、想。
【论文】
四‧六九 既尔,信等此位亦无,非遍行灭,余可在故,如何可言有余心所?
【疏翼】
第五论主破救中,第四难信等亦无。
【述记‧卷二十四】
经部以思分位名为信等,此位非无。思等既灭,信等善法亦无。非是遍行诸法灭已,余非遍行法可在故。既思、信等,此位俱无,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余心所?
【论文】
四‧七○ 既许思等,此位非无,受、想应然,大地法故。
【疏翼】
第五论主破救中,第五受想例思应有。
【述记‧卷二十四】
此无心位,受、想应有。许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则例以大地法齐,如思说有。
【论文】
四‧七一 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应有触,余心所法,无不皆依触力生故。
【疏翼】
第五论主破救中,第六例触应有。
【述记‧卷二十四】
上来、但总破,故言「思等」。
「等」,取有触。此位「有思」,亦应「有触」,余心所法皆依触力生故。
量云︰此位应有触,有思等故,如余有心。余有心位,以触为本,无有本无,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论文】
四‧七二 若许有触,亦应有受,触缘受故。
【疏翼】
第五论主破救中,第七受例应然。
【述记‧卷二十四】
此位之中,亦应有受,触缘受故,如余位触。
【论文】
四‧七三 既许有受,想亦应生,不相离故。
【疏翼】
第五论主破救中,第八想例同此。
【述记‧卷二十四】
此应有想,有受故,如余散心等位。既尔,则应一切心所无不皆有,何得独言无有受、想?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五论主破救讫。
【论文】
四‧七四 如受缘爱,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故触缘受,非一切触皆能生受。由斯,所难其理不成。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六经部转救。
【述记‧卷二十四】
自下第六、经部救言︰
如言受缘爱,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无漏善受不起爱故。故触缘受,应如于爱,非一切触皆能起受。此位有触,无受生故。由斯理齐,故前所难,理不成立。
【论文】
四‧七五 彼救不然,有差别故。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七论主再破。
依《枢要》卷中,于中分五︰一、总非救,二、引经破例,三、结成义,四、例有受想,五、许便二失﹝《枢要》原文作「违教失」﹞。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四】
次下第七、论主破之。
此论主非,二例异故。
【论文】
四‧七六 谓佛自简:唯无明触所生诸受为缘生爱,曾无有处简触生受。
【疏翼】
第七论主再破中,第二引经破例。
【述记‧卷二十四】
所以者何?
佛简别言︰唯是无明所增之触所生诸受,有漏染受为缘生爱,以相顺故,非一切受皆能生爱。曾无有教简触生受,此散心位,触能生受;此灭定位,触不生受,何得为例?
【论文】
四‧七七 故若有触,必有受生,受与想俱,其理决定。
【疏翼】
第七论主再破中,第三结成义。
【述记‧卷二十四】
此位「有触,必有受生」,定相随故。受、想必俱,「其理决定」。
【论文】
四‧七八 或应如余位,…
《成唯识论疏翼 第二冊 卷四 二、灭定识不离身证有第八》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