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同,應互相熏,然汝不許。
【疏翼】
第四征類同中,第二征根法。
【述記‧卷二十一】
下、征根法。
謂眼等根及所余法,與眼等識,一則根同,眼識等亦爲次第滅根故,名意根故;亦與余法類同,法義通故;或信等余法與眼等義同,眼等根法與非根法,法類同;應互相熏。然汝不許,違自宗故。義雖通爾,以彼本計識類受熏。即眼等根是識根類,或所[58]余法是識法類,應互相熏,識之類故。然汝不許,是此本意。
若以根等,與余信等,爲根類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此法類同,《攝論》[59]亦無。彼[60]言︰或應意根成造色性,與眼等根類同故[61]。
【疏翼】
以上第二破經部異師識類相熏持種中,第二正破訖。
【論文】
叁‧叁一六 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疏翼】
第二破經部異師識類相熏持種中,第叁總結。
【述記‧卷二十一】
第四[62]、結雲︰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疏翼】
以上第一破經部中,第二破識類訖。
【論文】
叁‧叁一七 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既不俱有,如隔念者;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時故。
【疏翼】
第一破經部中,第叁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
【述記‧卷二十一】
第叁、破事類雙熏計。
准世親:前熏後,不言類,唯取識,是譬喻部師[63]。無性亦然[64],並無類前熏後。今此設遮經部,兼破譬喻師。
譬喻師是經部異師,即日出論者,是名「經部」。此有叁種︰一、根本:即鸠摩羅多[65]。二、室利邏多[66]造《經部毗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叁、但名經部:以根本師造《結鬘論》,廣說譬喻,名「譬喻師」,從所說爲名也,其實總是一種經部。
上來、事類俱時被破,即事及類前熏于後。今破雲︰前念事類不熏次後念事類。不俱有故。「如隔多念」。
「隔多念」者,彼計不遠熏,故得爲喻,但熏次後故。設遮識熏類、類熏識、識熏識、類熏類,皆不成立。故總遮雲︰「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時故」者,顯熏習義非是前後。「如隔念」故。
又此文外破前後心異性,或後是善惡類亦然,如何前熏後?後無記可爾!以前經部本計熏習,設六識俱轉。
【疏翼】
以上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一破經部訖。
【論文】
叁‧叁一八 執唯六識俱時轉者,由前理趣,既非所熏,故彼亦無能持種義。
【疏翼】
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二破大衆部。
【述記‧卷二十一】
今次敘大衆部︰彼計唯有六轉識俱,而無熏習。設有熏義,此既別破大衆六識俱轉,故知初破,但破經部。縱成俱轉,難非受熏。由前破經部同時六識受熏故,彼大衆部六識無持種義。此不立假類受熏,故言「唯六識」。無前熏後,故言唯「俱轉」[67]。
【論文】
叁‧叁一九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前爲後種,因果義立,故先所說,爲證不成。
【疏翼】
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叁破上座部中經部。
【述記‧卷二十一】
以下第叁、破上座部。
無性第叁雲:「經部師」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爲量者,故言「經部」[68]。于中有叁︰一、敘宗,二、申難,叁、破救。此初也。
謂色望色,心等望心,自類前後,前爲後因。因義既成,故先所說證第八識有,不成也。
【論文】
叁‧叁二○ 彼執非理,無熏習故。謂彼自類,既無熏習,如何可執前爲後種?
【疏翼】
第叁破上座部中經部內,第二申難。
【述記‧卷二十一】
次、申難。有叁︰初、破無熏習,次、難後不生,後、難無後蘊。此總非。
既無熏習,如何前後爲種?若曾自類相熏[69],前念中有後種子,前可生後。既無熏習,何得爲因?無性《攝論》雲︰二念不俱有故。[70]不得熏習,如前已破。
量雲︰前心等不爲後心等種。無熏習故。如瓦礫等。
【論文】
叁‧叁二一 又間斷者,應不更生。
【疏翼】
第二申難中,第二難後不生。
【述記‧卷二十一】
此、第二難。
《攝論》[71]雲︰謂生無色,色久時斷,後生下界,色應不生,彼[72]說過去現無體故。滅盡定等心斷亦然,前久已無,應非後種[73]!因[74],則不遍。
【論文】
叁‧叁二二 二乘無學,應無後蘊,死位色、心,爲後種故。
【疏翼】
第二申難中,第叁難無後蘊。
【述記‧卷二十一】
此、第叁難。
彼色生色、心複生心。二乘後蘊,如前余位,無斷絕故。但言「二乘」,簡自宗故,佛無此事。
量雲︰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涅槃。許能爲因故。如前前位。
「極成」言,簡佛爲不定,彼不極成故[75]。
【疏翼】
以上第叁破上座部中經部內,第二申難訖。
【論文】
叁‧叁二叁 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爲種生,轉識、色等,非所熏習,前已說故。
【疏翼】
第叁破上座部中經部內,第叁破救。
【述記‧卷二十一】
自下、經部諸師既見上座被此難已,更方轉計[76],或設遮上座部有熏習救[77]。
前解是本。恐無心時心斷,故色中有心等種;無色時色斷,故心中有色等種;更互含藏受熏,故無過失。今子段第二論主非之[78]。
下破轉救色、心展轉互爲種生,無色、無心後生諸色、諸心無失。
轉識及色,非所熏習,先已破故。轉識不受熏,許有間故;色根不受熏,許非心故。並如聲、電。如何可能爲諸法種?並如五十一[79]敘計。
【疏翼】
以上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叁破上座部中經部訖。
【論文】
叁‧叁二四 有說:叁世諸法皆有,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何勞執有能持種識?
【疏翼】
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四破一切有部。
【述記‧卷二十一】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于中有二︰初、敘宗,後、正破。敘宗中又二︰初、正敘,後、會違。
敘彼宗計:因能感果,果能赴因,無不皆成,何勞計執別有識體,複言熏習?
即雙非上諸部及大乘義。
【論文】
叁‧叁二五 然經說心爲種子者,起染淨法,勢用強故。
【疏翼】
第一敘一切有部宗中,第二會違。
【述記‧卷二十一】
次、彼會經。
心用強勝,非如色等,故唯說心,非心持種可受熏習。經部以色爲持種法,心類亦然,但說于心,以心勝故。大衆部、上座部俱雲︰雖說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說心。
【疏翼】
以上第四破一切有部中,第一敘宗訖。
【論文】
叁‧叁二六 彼說非理。過去、未來,非常,非現,如空華等,非實有故。
【疏翼】
第四破一切有部中,第二正破。于中有二︰一、過未非實,二、過未無取果用。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次、當論主非一切有言。
過去、未來,非實有體。非常,非無爲,非現在故。如空華等。
【論文】
叁‧叁二七 又無作用,不可執爲因緣性故。若無能持染淨種識,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二過未無取果用。
【述記‧卷二十一】
其去來世,非因緣性。以無取果用故。如無爲等。去、來既無,無持種識,故于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疏翼】
以上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四破一切有部訖。
【論文】
叁‧叁二八 有執:大乘遣相,空理爲究竟者,依似比量,拔無此識及一切法。
【疏翼】
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于中分五︰一、敘宗,二、違經成大邪見,叁、破救,四、不應勤修,五、勸信。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
《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叁 二十、正顯賴耶持種染淨因果方成》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