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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叁 二十、正顯賴耶持種染淨因果方成▪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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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清辨無相大乘于俗谛中,亦說依他、圓成有故,真谛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彼執此文,爲正解故。

  

  彼依《掌珍》「真性有爲空」等[80]「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體[81]。

  

  「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真性有爲、無爲、非空非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汝不許有我勝義故[82],四種世俗勝義之中各隨攝故[83]。若隨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自宗,勝義空者,我不許汝空勝義故,亦不極成。又以我說︰若約世俗,無爲、有爲,二俱是有;若約勝義,非空不空。汝今說空,便有違自教之失,名「似比量」[84]。

  

  

  

  【論文】

  叁‧叁二九 彼特違害前所引經,知、斷、證、修,染、淨,因、果,皆執非實,成大邪見。

  

  

  

  【疏翼】

  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中,第二違經成大邪見。

  

  

  

  【述記‧卷二十一】

  

  違前染淨集起心經。「知」苦、「斷」集、「證」滅、修「道」;「染」苦集、「淨」滅道;集道「因」、苦滅「果」;皆執爲非實,成大邪見。

  

  

  

  【論文】

  叁‧叁叁○ 外道毀謗染淨因果,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

  

  

  

  【疏翼】

  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中,第叁破救。

  

  

  

  【述記‧卷二十一】

  

  彼若救言:我依世谛,不說爲無,但言非實,則同外道。外道邪見毀謗,亦不謂染淨等皆無,現所見故。「但執非實」[85],染因不能感惡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實故,如空華等。

  

  

  

  【論文】

  叁‧叁叁一 若一切法皆非實有,菩薩不應爲舍生死,精勤修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爲除幻敵,求石女兒用爲軍旅?

  

  

  

  【疏翼】

  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中,第四不應勤修。

  

  

  

  【述記‧卷二十一】

  

  一切法無,菩薩不應起大悲、「舍生死」、「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爲除虛幻之敵,求石女之兒以爲軍旅,而共摧敵?要賊是有,方求資糧而求斷彼。

  

  

  

  【論文】

  叁‧叁叁二 故應信有能持種心,依之建立染淨因果。

  

  

  

  【疏翼】

  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中,第五勸信。

  

  

  

  【述記‧卷二十一】

  

  因果不無,可信此識,勸清辨等以生信也!

  

  此中可說叁性有無[86],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見之是非,定雙情之邪正。我真谛中,亦非法無,但不可說爲因、爲果,言語道斷故[87];世俗之中[88],依他、圓成有故,遍計所執無故[89]。

  

  

  

  【疏翼】

  

  以上第二依經附理十證內第一證中,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訖。

  

  

  

  【論文】

  叁‧叁叁叁 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疏翼】

  第二依經附理十證內第一證中,第叁總結歸本識彰他義不成。

  

  

  

  【述記‧卷二十一】

  

  第叁大文、總結之。

  

  持種等心是此第八。即「八證」[90]中,第四種子證,及《攝論》[91]第二熏習中,及安立本識第叁中義。

  

  

  

  【疏翼】

  

  以上第二依經附理十證中,第一持種證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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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見《瑜伽》卷五十一。

  

  [2] 見《顯揚》卷十七。

  

  [3] 見《對法》卷二。

  

  [4] 即《攝論》世親、無性兩《釋》前叁卷。

  

  [5] 「彼」字,下文作「彼」,此處誤作「後」。今改。

  

  [6] 《對法》卷二雲︰

  

  若無此識,「執受、初、明了、種子、業、身受、無心定、命終,無,皆不應理」。

  

  [7] 《了義燈》卷十雲︰

  

  初生、明了、業用叁義,此論中無。趣生、壽識、互緣、依食,及心染淨,此之五種,彼論非有。余五共同,然互廣略。

  

  [8] 道邑《義蘊》雲︰

  

  前約所集起處,名心。此約業種親種所集生者,名心。雖同第八,據義解別。

  

  [9] 道邑《義蘊》雲︰

  

  無漏之心,雖無業種,唯無漏親種之所集起也。准此後解,亦通無漏。

  

  [10] 「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有五:初、破經部,次、破大衆部,

  

  叁、破上座部,四、破一切有部,五、破清辨。初破經部師中又分叁:一、破五蘊受熏持種﹝即破經部﹞,二、破識類﹝即破經部異師﹞,叁、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設遮經部兼破譬喻師﹞。

  

  [11] 「叁」字,應作「四」。

  

  [12] 應有第四科「總結」。

  

  [13] 初破他中又四︰一、出有間斷因,二、出易脫因,叁、出不堅住因

  

  並同喻,四、出宗法。此即破他中初因也。

  

  [14] 《瑜伽》卷五十一雲︰

  

  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

  

  [15] 見《對法》卷二。

  

  [16] 《對法》原文作「久」,《疏》誤作「文」,今改。

  

  [17] 「然」字,《疏翼》無,《大正藏》有。

  

  [18] 《攝論‧無性釋》卷二原文無「義」字。

  

  [19] 道邑《義蘊》雲︰

  

  夫能、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名曰「相應」。此六轉識根、境等別,無相應義,故不可說互相熏也。

  

  [20] 《攝論‧世親釋》卷二原作「別別行相,一一轉故」。

  

  [21] 道邑《義蘊》雲︰

  

  若以根、境等各別爲因,即無同喻。言「非極成因」者,非是立、敵不共許故,名「非極成」,但以有過,名「非極成」。此有何過?即六、八等俱時有熏,爲不定過。

  

  [22] 「熏」字,《演秘》疑爲「違」。

  

  [23] 道邑《義蘊》雲︰

  

  根等叁別,由彼師許互相熏故,故次「量雲」。

  

  [24] 此意:眼等識非可爲耳等識所熏。

  

  [25] 智周《演秘》雲︰

  

  此論四因,彼但有此根、境、作意類別因也。

  

  問︰按彼論意,以無相應而爲因義,豈不相違?答︰無相應者,是彼正因。根、境等別是成因因。當此正因據成因因,亦無失矣。

  

  [26] 《義演》作「具」,余作「俱」。

  

  [27] 道邑《義蘊》雲︰

  

  前解約六識俱時相望,彼此根境各別,故不可相熏。今解約六識中一一識體自根、境不恒俱有,不如第八根等常有,故此六識不可受熏。前疏家解,雖以自他六識爲同喻,然有自身六、八爲不定過。然今此解,亦無同喻,但且直責。

  

  [28] 俱依所持種子而起。

  

  [29] 見《瑜伽》卷五十一、《顯揚》卷十七。

  

  [30] 《瑜伽》卷五十一雲︰

  

  從善無間,不善性生;不善無間,複善性生;從二無間,不善性生。

  

  [31] 《瑜伽》卷五十一雲︰

  

  劣界無間,中界生;中界無間,妙界生;如是妙界無間,乃至劣界生。

  

  [32] 《瑜伽》卷五十一雲︰

  

  有漏無間,無漏生;無漏無間,有漏生。

  

  [33] 《瑜伽》卷五十一雲︰

  

  世間無間,出世生;出世無間,世間生。非如是相有種子性,應正道理。

  

  道邑《義蘊》雲︰

  

  由此後得智雖體無漏,既不證真,但可名世。故二門別。

  

  [34] 謂諸轉識不能持種。

  

  [35] 「法」,宗法。

  

  [36] 「叁」字,《續藏》注雲︰古本作「二」。

  

  [37] 靈泰《抄》雲︰

  

  宗法義理含取所集心義,亦得也。

  

  [38] 「下」,謂本論卷四。

  

  [39] 即第十證。

  

  [40] 本論卷四雲: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余法不能持彼種故,過去、未來,非實有故。

  

  [41] 《瑜伽》卷五十一末「隨轉理門」雲︰

  

  雲何因緣?謂諸色根、根依,及識,此二略說能持一切諸法種子。隨逐色根,有諸色根種子及余色法種子。……當知所余色法自性,唯自種子之所隨逐──除大種色,由大種色二種種子所隨逐故──謂大種種子,及造色種子。即此所立隨逐差別種子相續,隨其所應,望所生法,是名因緣。

  

  [42] 「法」,謂二宗。

  

  [43] 謂「如電光等」。

  

  [44] 如《攝論‧無性釋》卷二雲︰

  

  或說前念熏于後念。

  

  [45] 如《攝論‧無性釋》卷二,能熏第四義中。

  

  [46] 如《攝論‧無性釋》卷二雲︰

  

  若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47] 如《攝論‧無性釋》卷二雲︰

  

  或說熏識,剎那種類。

  

  [48] 《樞要》卷中雲︰

  

  第一證中集起心者,又解︰所積集種處起生諸法因,故名爲「心」。破色、不相應,及心所中,亦應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略無之也。

  

  [49] 「二」字,應作「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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