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他處;若依後造,唯自地造,非他地造,唯以有漏能造有漏,唯以無漏能造無漏,唯以自處還造自處,皆唯自類,一切非他故。設有諸處,彰造不同,據理尋文,未逾此二。
有義:此造應總立叁。亦有不依本質,定果得成造故。前初文說隨所系定大種造者,此依依處大種所造。如依此處入彼定時,不仗本質,先定期心不變大種,彼所造色豈無大種?即隨所依床座等物,或所依身大種所造,故應別立第叁依處。雖無加行,然以理攝,即觸處大。二大種中,初大種攝。
[206] 上已具引。
[207] 智周《演秘》雲︰
通依定生,故通名果。
[208] 《瑜伽》卷九十八原作「業及業果」。
[209] 如本論卷十雲︰
雖說變化無根、心等,而依余說,不依如來。又化色根、心、心所法,無根等用,故不說有。
[210] 道邑《義蘊》雲︰
此釋先立之所以。由離我執,心無高下,故千萬億共立毛端或「平等心」者,既定心故。由定果變身共立。
《瑜伽》卷五十四原文爲:
「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如經說︰有等心﹝藏文德格誤作「無等心」﹞諸天曾于人中﹝藏文無「曾于人中」四字﹞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心,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
[211] 「有」,謂有通力。
[212] 道邑《義蘊》雲︰
色界兼有通,亦令二界天毛端互相見。
[213] 見《華嚴經入法界品》。
[214] 「舍利弗」,梵文爲「wariputra」。
[215] 如《瑜伽》卷五十四雲︰
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系定,即由此系大種所造。
[216] 「力」字,金陵本作「也」。
[217] 如《佛地經論》卷一雲︰
若爾,菩薩五識不緣受用土耶?雖依彼力,自識變異,然相粗、妙,不相似故,非五境攝。
如來五識可不緣耶?佛緣識心,作用相似,假名五識,實非五識。恒在定故,余處宣說五識體是自性散亂,無有定故。
若爾,不從五根生耶?如來五根及色、聲等,相同根境,假名五根及色等境。定心變故,實是法界自在生色。
若爾,四知﹝疑爲「智」﹞應不同時!無有一時、一類,多識一身起故。
許亦何失?如實義者,如來身土甚深微妙,非有、非無,非是有漏、亦非無漏,非善、非惡、非無記,非蘊、處、界等法門所攝;但隨所宜,種種異說。余處﹝《對法》﹞說言十八界中,十五有漏、八無記等,但就二乘異生等境粗相分別,不就諸佛諸大菩薩甚深境界。故余處說如來非實蘊、界、處攝。所有善等皆是示現,乃至廣說。
《樞要》卷中以七門分別勝定果色。
其第一門雲︰
一、凡聖起:如《對法抄》﹝《雜集論述記》卷五「叁門分別」中,第一凡聖起門﹞色界通果,可通凡聖﹝如《瑜伽》卷五十四雲「又此定色但是世間,有漏、無漏,由定而生,非出世間。由此定色有戲論行定爲因故」。又雲「『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如經說有等心(藏文德格版誤作「無等心」)諸天曾于人中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心,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如叁十叁文﹝如雲「又聖非聖二神境通有差別者,謂聖神通隨所變事,隨所化事,隨所勝解,一切皆能如實成辦,無有改異,堪任有用。非聖神通,不能如是,猶如幻化,唯可觀見,不堪受用」﹞,若無色界毗缽舍那菩薩﹝藏文作「byav chub sems dpa” lhag mthov gis spyod pa/」﹞能緣叁界及無漏。亦有定果色,淚下如雨,及宮殿香等故,未必要是聲聞能變,非是地前故。皆通凡聖,皆能起之,有用、無用,故成差別,如叁十叁說。
其第二門雲︰
第二依地者,此有二門︰一、能變依,二、所變依。能變之中通力,唯四定。如《唯識疏》﹝卷十六雲「此在色界,亦通無色」﹞定力通無色。色界六地、無色四地,可然。余七方便,作用狹劣,欣厭上下,無勝力能,故不能變。或除方便初未至,亦無能故。
有義:非想行相微細暗昧,初近分地亦無廣通,故亦不能。此上隨所依,通有漏、無漏﹝以上爲能變依﹞。所變依者,變色無色界,及與無漏,決定皆得,隨能變故。于欲色界中,如身在下界,意引定果色,與上界色類相似及無漏者,欲界五識未必能觀,名無見無對。下界第八所緣可爾,如天眼耳通扶根塵等,此類甚多。若有四禅少作欲界化,能引粗色似欲界者,爲令欲界衆生受用,即令五識第八所得皆欲界系。隨意樂力起色界故,亦複無遮。叁十叁文雲:聖神通變能令受用,成辦所作故。
其第叁門雲︰
叁、有漏無漏:凡夫所變,唯有漏,不能令用,唯令他見,如叁十叁說。聖者所變,通有漏、無漏。因五、第八見,皆唯有漏,相勢同故,唯無記性。在果﹝位﹞,唯無漏善,自、他俱然。第六意變,自他俱通有漏無漏,通善無記,利、戲別故。然無色界及中間禅,唯是善性,無通果,唯定境,無記定不能變故。四靜慮果,即通無記。此在七地以前二乘、異生,非八地等。
其第四門雲︰
四、具境多少,不變根等:如《對法抄》﹝《雜集論述記》卷五「叁門分別」中,第二境多少門﹞等。﹝《大乘義林章》卷十五〈勝定果色章〉第二十全同《對法抄》。如雲「二、境多少者,五十叁說勝定果色『于一切色皆得自在』。又《顯揚論》第四卷初勝處(一、內有色想,外諸色觀少若好,若惡,若劣,若勝,于彼諸色勝知、勝見,得如是想,名初勝處)雲『若勝』,『若劣』者,謂淨不淨色、聲、香、味、觸之所攝色。由如是等諸誠證,故知此色若假、若實,有漏、無漏,皆具五識。九十八說變化不能爲四事︰謂業果、心、心所,及根。故余一切,皆能變化。五十四說『勝定果色』、『當知唯有顯色等相』、『于彼香等生因缺故及無用』者,此言意顯︰異生定前加行因劣,故不能變起香、味等色;設複變之,無彼實用;非諸聖者。又有漏定勢力微劣,唯能變起色、聲、觸叁。香、味,無前加行因故,不能變起;設變無用,非無漏心。又二乘者不能變起香、味二種,非諸菩薩。又以欲界爲本質者,具有五境。以上界色爲本質者,無香、味二,上界地無種子所托二種因故。又變欲界,具有五種;變色界境,但唯有叁。隨有無故,設托變彼,亦無實用,本質無故。若定果色,不變香、味。《華嚴經》(〈入法界品〉)說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法華經》(〈法師功德品〉)雲:持此經故,光音、遍淨,乃至有頂初生退沒,聞香悉(〈章〉有「能」字)知。彼界異熟,性(〈章〉作「先」)無香、味,若非定果,此是何香?非獨變香,而不變味。故知定果通香、味等。《法華論》(末)雲『(聞香知者,)此是知境,(以)鼻根知故』。諸根互用,不可說言。六十五(中)說威德定色『雖不與彼十有色處自相相應,然得似彼自性顯現』。眼等五根既無根用,香、味二法,其用亦無。色、聲、觸叁,有實用故。根爲識依,所變之根識不依止,可無實用。香等不爾,其用甯無?香、味、色、觸,其類同故。似根但是色等五攝。如前道理,已(〈章〉作「既」)廣成立。故定果色,定具五境,香積佛飯,具五境故」﹞。
五、大種造性:如《對法抄》﹝卷五,已如上引﹞。
六、定通別:如《唯識疏》﹝卷十六,如上可知﹞。
七、界處所攝者,因中意識,第八所變之色,五識不得,定屬法處。以境對根,及果對因,皆定爾故。能緣之根俱是意處、意界、意識界故。以果屬因,定法界所攝故。不以影從質,五塵等攝。五不見故,亦得從質爲名,名色、聲、香、味、觸等故。然有不依質而變,故不以影從質攝。若令五識得受用者,即通五外處,及法處攝,法處攝如前說。五境攝者,以境對根,離因說果故。若五識外境,以果從因,名勝定果色,亦法處攝。意俱八﹝〈章〉作「八俱」﹞境,相從亦爾。在佛果上五識、意識、第七、八所變實色者,從五識故,皆名五塵。不爾,佛果十八界,雲何名無漏?《佛地》﹝卷一﹞、《唯識》﹝卷十﹞,廣成立故;如散心五、八、意所變五塵,皆五塵故;佛果意識中,第七、八所變假色,如八勝處等,可唯法處。若五識等,亦五外境收。今唯于法處說勝定果色者,由在因中根本色故,多五不緣,自體微細,名無見無對。若神通等所變,許五見者,《顯揚》第一勝定果色「所作成就」者﹝如雲「叁摩地所行境色雲何?謂由下中上叁摩地俱轉相應心、心(所)法故,起彼所緣影像色性,及彼所作成就色性,是名法處所攝色」﹞,亦令他見,即非無見無對。非如散色,名無見無對,從本爲名,非實無也。叁十叁雲:凡夫神通定,猶令他見故,即依此義。
有說︰佛果無十五界。若不爾者,勝定果色應不法處!護法等解,約因位中,安慧許佛但說有處界,故唯法處說勝定果。不爾,如何《﹝集﹞論》言十八界種通有無漏,獲常色故?前解爲善。
[218] 「二」字,原作「叁」。
[219] 《瑜伽》卷二原文:
又感成器世間業,此業決定能引劫住,不增不減。
[220] 《瑜伽》卷二︰
若有情數,時無決定。所以者何?由彼造作種種業故,或過一劫,或複減少,乃至一﹝藏文作「十」﹞歲。
[221] 「緣」,謂所緣。
[222] 墮法處色及定所行色。
[223] 智周《演秘》雲︰
難雲︰以因從于果,隨現法界收,以境對于心,從識法界攝!答︰因…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十九、廣第八所緣行相》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