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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十九、廣第八所緣行相▪P2

  ..續本文上一頁各異。

  

  

  

  【述記‧卷十五】

  

  識、受等體,各是一故,而相狀別。識、受、想等,體相,相狀各各別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據相似故。「相似」、「等」義,無有差別。

  

  

  

  【疏翼】

  

  以上第二立叁分中,第一對小乘十九部辨相分差別訖。

  

  

  

  【論文】

  

  二‧叁五九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

  

  

  

  【疏翼】

  

  第二解叁分中,第二申叁分。于中有二︰一、申大乘叁分義,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初中分叁︰一、明自證分爲事,二、立自證分所以,叁、體別簡小乘。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五】

  

  是大乘義,則說相分是所緣故。由無心外法,以小乘行相爲所緣,即是相分。彼宗說相分非是所緣,是能緣上所緣之相故。彼之見分,自體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于相故,所似[28]即相分[29]。此二所依自體,名事。言「所依」者,是依止義,謂相離見無別條然各別自體。此二若無總所依者,相離見應有。是二法故,如心與所,然無別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起二用時,由有此體。故言「相、見自體名事,即自證分。[30]」

  

  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爲所緣。大乘說無,故以彼小乘行相爲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緣,別立自體分,即以爲事;故以見分名行相。即小乘事,體是見分,不立自證分,無返緣故。大小二乘所說各別。

  

  

  

  【論文】

  

  二‧叁六○ 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疏翼】

  

  第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中,第二立自證分所以。

  

  

  

  【述記‧卷十五】

  

  謂無自體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謂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憶。心昔、現在,曾不自緣,既過去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爲相分緣故。我今雖不令爲相分緣,然自證分緣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憶之。

  

  量雲︰今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余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卻證:故知曾現在緣。《佛地》第叁雲︰《集量論》說乃至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31]。

  

  【論文】

  

  二‧叁六一 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疏翼】

  

  第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中,第叁體別簡小乘。

  

  

  

  【述記‧卷十五】

  

  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緣相,各各變別,故但「相似」。緣青相分,皆變青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與小乘別。 

  

  然《瑜伽》第一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據了別、領納,各各不同故。相分雖不同,然極相似。如青爲境,諸相俱青[32],相似名同。見分各異,雖俱是青,取相各別,故名不同行相。此中有行相與見分,雖各非一,各據義別。境據總故,名之爲「一」。見據別故,名爲「相似」。此卷論中,據實爲言,故與《瑜伽》說不同也。

  

  又彼約疏所緣緣,此約親所緣緣。此心、心所許時、依同,所緣、事等,亦據所緣各相似義,非是相違。

  

  【疏翼】

  

  以上第二申叁分中,第一申大乘叁分義訖。

  

  

  

  【論文】

  

  二‧叁六二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征,各有叁分。

  

  

  

  【疏翼】

  

  第二申叁分中,第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于中分叁︰一、心法各叁,二、釋叁所以,叁、引《集量頌》證。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五】

  

  明叁分中,次文第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此即陳那菩薩依經立理,諸論共同[33]。

  

  【論文】

  

  二‧叁六叁 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

  

  

  

  【疏翼】

  

  第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中,第二釋叁所以。

  

  

  

  【述記‧卷十五】

  

  何須說叁?相分、見分、自體叁種,即所、能量、量果別也,如次配之。如以尺丈量于物時,物爲所量,尺爲能量,解數之智,名爲量果。心等量境,類亦應然,故立叁種。若無自證分,相、見二分無所依事故,即成別體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離心無境,即一體也。

  

  

  

  【論文】

  

  二‧叁六四 如《集量論》伽他中說: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叁體無別。 

  

  

  

  【疏翼】

  

  第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中,第叁引《集量頌》證。

  

  

  

  【述記‧卷十五】

  

  相,唯所量;見,爲能量;自證,爲果。此頌意言︰今此叁種體是一識,不離識故,說之爲「唯」。功能各別,故說言「叁」。

  

  「果」是何義?成滿因義。見分緣相,既爲能量,能量無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小乘量果,即是見分,行相爲能量,外境爲所量。與此稍別,然有二[34]師,及敘陳那以前、以後,量及量果體性不同,如《因明》抄說[35]。《佛地論》中,雖說叁分,無頌引證,唯有長行[36]。

  

  

  

  【疏翼】

  

  以上第二明四分義中,第二立叁分訖。

  

  

  

  【論文】

  

  二‧叁六五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叁分如前,複有第四證自證分。

  

  

  

  

  

  

  

  【疏翼】

  

  第二明四分中,第叁立四分。

  

  

  

  【述記‧卷十五】

  

  明四分中、自下第叁說有四分。于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別之,叁、引教成,四、釋頌意。下即初也[37]。

  

  護法以後,方始立之。理極須然,如文可解。然諸經論,唯多叁分[38]。

  

  

  

  【論文】

  

  二‧叁六六 此若無者,誰證第叁?心分既同,應皆證故。

  

  

  

  【疏翼】

  

  第一立四分理中,第二誰證第叁。如理《義演》作「以比量道理,證有第四」。

  

  

  

  【述記‧卷十五】

  

  此、立理也[39]。第叁、第二心分既同,應立別有能證自分。

  

  量雲︰第叁分心應有能照之心。心分攝故。猶如見分[40]。見分返此,或無能證[41]。

  

  

  

  【論文】

  

  二‧叁六七 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

  

  

  

  【疏翼】

  

  第一立四分道理中,第叁自證必有量果。如理《義演》作「舉能量證有第四」。

  

  

  

  【述記‧卷十五】

  

  見分爲能量,第叁爲量果;若第叁能量,立誰爲量果?

  

  爲量如前[42]。

  

  

  

  

  

  【論文】

  

  二‧叁六八 不應見分是第叁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

  

  

  

  【疏翼】

  第一立四分道理中,第四破救。

  

  

  

  【述記‧卷十五】

  

  彼若救雲︰第二見分爲第叁果!由此,見分或時亦有非量攝故,不證第叁[43]。

  

  

  

  【論文】

  

  二‧叁六九 由此,見分不證第叁,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疏翼】

  第二立四分道理中,第五見分不證第叁。

  

  

  

  【述記‧卷十五】

  

  諸體自緣,皆證自相,果亦唯現。見緣相分,或量、非量,故不應言見分爲果,不可非量法爲現量果故;不可見分或緣于相是比、非量,返緣自證,複是現量。

  

  難曰︰見分緣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現量,自證分以爲果,何妨自證唯現量;能量,亦比量或非以爲果?

  

  解雲︰現量心自體,比、非量果可唯現;比、非二種非證體[44],何得能爲現量果?現量爲比果,比不爲現果。問答亦然[45]。

  

  外內難、緣縛難,例亦然︰見緣相爲縛,自證應亦爾。是縛無失,然唯現量。如五識境縛,仍是現量收。證自體故,爲是煩惱染汙相故,如〈末那章〉[46]。

  

  夫證自體,必現量攝,故不可說見分緣相,或量、非量爲自證果。不可見分一時之中,爲量、非量,以相違故。縱許見分或比、非量,爲第叁果,亦不定故。現量爲果,義即定故。一心之中相違,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義亦如前[47]。

  

  

  

  【疏翼】

  

  以上第叁說有四分中,第一立四分道理訖。

  

  

  

  【論文】

  

  二‧叁七○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

  

  

  

  【疏翼】

  第叁說有四分中,第二分別之。于中分二︰一、內外分別,二、能緣、所緣及量分別,叁、廢立或結成。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五】

  

  下、分別之。有叁︰初、內外,次、諸量,叁、廢立。此初也[48]。

  

  此、釋見分若時現量,應爲第叁果難也。但由見分似外[49]、緣外,名故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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