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外」,非體是外。故此現量[50],亦不緣叁。後二,名內──體是內,緣內故。
【論文】
二‧叁七一 初唯所緣,後叁通二。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叁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叁,非第二者,以無用故,第叁、第四皆現量攝。
【疏翼】
第二分別之中,第二能緣所緣及量分別。
【述記‧卷十五】
其義可知。縱緣于心,以心爲相,亦唯所緣。相分之心,不能緣故。
問︰見分緣外,從境緣外,見分緣唯所緣,從唯所緣名所緣?
答曰︰義亦可然。此文影顯,故無有失[51]。爲色等難,皆應准思。今意欲顯由見緣外,不得返緣,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實非外。
因論生論︰自證緣見,應相分心不能緣慮,所緣心故。
此義不然。自證緣見,一能緣上義別分故。若爲相分心,必非一能緣體故,或別人心,或前後心。由此,必非能緣性故。見分等心故能緣慮,相心不然。謂第二分[52]以第叁爲果,自爲能量。第叁緣見,以第四爲果,能量可知。
緣第四時,以誰爲果?
不可即以第四爲果!如緣見分,見分非果,此義應思。即以所緣第四爲果,第四緣第叁爲果,例此同故,功能應爾。若更立者,過無窮故。唯爾所者,分限足故。如無色界本識見分緣種子等,更無余相[53],種子抟附識自體分,即以自證爲相分緣,緣彼種故。然不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過如前說[54]。仍以第叁自證爲果,此例應同[55]。
見分外緣,故量不定。
其第叁分,前緣第二,卻緣第四。第四前緣第叁,何不通緣第二?
「非第二者,以無用故」。設許得緣,涉重緣過。以無用故,或無緣彼之用,不說緣之。如自證分不緣于相,能緣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叁分得緣第四,現量等定,複不緣外。佛即不爾[56]。叁、四、二分由取自體,故現量攝。
【論文】
二‧叁七二 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疏翼】
第二分別之中,第叁結成或廢立。
【述記‧卷十五】
廢立[57]。
具所、能緣,恒但四分不減、不增,無無窮過。
此中有難︰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見分緣相及自證,不立第四分[58]?
此不應然。此能緣慮,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長功能,非緣慮法,無量相違[59]。據功能別,名爲「非即」,四用一體,名爲「非離」。又說四分能、所緣異,不可言「即」;無別種生,一體用異,故名「非離[60]」。
【疏翼】
以上第叁說有四分中,第二分別之訖。
【論文】
二‧叁七叁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衆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
【疏翼】
第叁說有四分中,第叁引教成。
【述記‧卷十五】
下、引教成。
《佛地論》[61]有;即《厚嚴經》[62]謂即內外二性,此內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纏繞,故有四分。
【論文】
二‧叁七四 此頌意說:衆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內、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纏縛;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或比,多分差別。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疏翼】
第叁說四分中,第四釋頌意。
【述記‧卷十五】
下、釋頌意。
此四分中,相、見名外,見緣外故;叁、四名內,證自體故。唯見分有種種差別︰或量、非量。既言見分或非、比故,別立第四。此唯衆生四分,故言「纏縛」──相及粗重[63]二縛具故。無漏心等雖有四分,而非纏縛。
問︰如諸佛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應但叁分!見分即得爲叁果故。
答︰此不然。外、內定故。見分緣外,用外也。不得複爲緣內果故。一心見分用,不得通緣內外法故。雖緣真如,真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64]。
若爾,內心應非外果!此義如量[65],義准可知[66]。
【疏翼】
以上第二明四分義中,第叁說四分義訖。
【論文】
二‧叁七五 如是四分,或攝爲叁,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爲二,後叁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是能緣義;或攝爲一,體無別故。
【疏翼】
大段第二明四分中,第四解立一分。
【述記‧卷十五】
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有叁︰先、以義攝,次、引頌成,後、總指例[67]。
如《集量頌》,或攝爲叁。果體一故,攝四入叁。如初所引《厚嚴經》頌能緣體一[68],叁攝爲見[69]。《攝論》「唯二」[70],亦攝入見。
「此言見者」,能緣境義,通心、心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慧能故[71]。
【論文】
二‧叁七六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
【疏翼】
第四解立一分中,第二引頌成。
【述記‧卷十五】
如第十[72]卷《楞伽經》說。此頌意言︰外境[73]無故,唯有一心。由執著故,似外境轉,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四分識義用分。此上四類,各一別義,又皆不離識,故並名「唯」。無漏種子,但具一義,謂不離識,故說名「唯」。
舊頌雲︰虛妄取自心,是故心現生[74];外法無可見,是故說唯心。[75]
【論文】
二‧叁七七 如是,處處說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疏翼】
第四解立一分中,第叁總指例。
【述記‧卷十五】
此、指例也。諸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此義非也,至下[76]當知。
今此即是例《十地》[77]等一心之文[78]。叁界唯心爾[79],離一心外,無別法故。此頌非唯一心,如境更無異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攝臣故。
【疏翼】
以上第一廣行相中,第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訖。
【論文】
二‧叁七八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疏翼】
第一廣行相中,第叁總結。
【述記‧卷十五】
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叁、總結。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卻結頌中「了」一字也。此了別體,即是第八識之見分,歸本所明。
然安慧立唯一分,難陀立二分,陳那立叁分[80],護法立四分。今此論文,護法菩薩依四教理,說四差別,俱依他性,非安慧等諸師知見。
此四分相望爲所緣,各爲自證及行相者,所緣可知。
逐[81]難說者,第四名行相、第叁名所緣,亦名自體[82],能緣自體故[83];不可以見分爲自體,不緣第四故。如第叁爲行相,第二名所緣,第四名自體,能緣第叁,以能緣法爲自體故。又第叁分爲行相緣第四時,第四爲所緣,所緣即自體。如四緣第叁,返覆理齊故。
第叁爲自體,見分爲行相,相分爲所緣,如前已辨。
又難雲︰第二──量、非量;余之二分,是現量。第二──染、非染;余之二分定非染!又量、非量殊,苦、樂、舍應異!又見分──解、非解;余二定皆解。余一切法,准難可知。
又[84]心若自緣,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屬,能、所縛,能、所相[85],能、所覺無差別過失。亦不應言二緣生識、叁和合生識、識亦生識故[86]。亦不應立有邪見心,以邪見心自知邪故。亦不應言惡心遍體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爲正智,非邪惡故。其四念住亦應無別,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87]等故。又四谛智應無差別,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又宿念智亦應不成,知現在故,他心智亦爾。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應是邪,謂他爲自故;知自如他,反難亦爾。又用二故,體應非一,如燈自照,其喻不成;喻[88]無能緣等,心有能緣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違,喻所立不成過。又燈若性照,又何須照?若非明者,應非能照,體應是暗!諸如是等種種妨難,更應思擇,次第解之。
然《佛地》第叁,有解燈照難[89],余難無解[90]。然他界、無爲、無漏緣等,依見分說,非自證分[91]。又以堅執,名非量;非比、非親證,名非量。自證于境雖是邪見,親證自體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諸難,理皆不成。如五識中貪、瞋等惑雖染,仍現量,由他[92]引,故成染;親得,故現量攝。[93]
于四分中,八識、叁慧、叁量、因果諸門分別,皆如〈別章〉[94]。
上來已廣解行相訖。
【疏翼】
以上第二廣解第八所緣…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十九、廣第八所緣行相》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