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法,即實有用。
問︰如變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變他身根[160]等,似他根等,應有實用!
此亦爲例︰變似他色等,實非他有用,變似他根等,亦非他有用。若爾,變似他色等,于己實有用,變似他根時,于己有何用?于己有實用,應爲自識依,有實用故,如變自根。
此應思度︰若爲自受用,變似他根,他根于己,亦名有用!此義不然。豈于他根,己能受用?以無用故,不變他根,故知下文第二說勝[161]。于不緣心等,由此即無妨。
二執受中,上解種子訖。
【疏翼】
以上第二簡執受或內境中,第一解種子訖。
【論文】
二‧叁九八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即內大種,及所造色。
【疏翼】
第二簡執受或內境中,第二解有根身。于中有二︰一、內變,二、外變。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六】
次、解有根身。
此中所言「不共相種」,若如前說,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然依《中邊》下一師說,亦變他根,亦是不共中共,如色等故[162]。今此不然,變根不似他實根故,若變色等,似他色故。
【論文】
二‧叁九九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于他身處,亦變似彼。不爾,應無受用他義。
【疏翼】
第二解有根身中,第二外變。于中有二︰一、總說于他亦變,二、二差別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六】
不共中共,名「共相種」。由受用他[163],故變他身。即前不共[164],今名爲共[165]。此即最初,總說本識于他亦變,不論根境。
【論文】
二‧四○○ 此中有義:亦變似根。
【疏翼】
第一解有根身中,第二外變有二差別義。于中又二︰一、亦變似根,二、唯變依處。初中分二︰一、立宗,二、引證。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六】
于中[166]差別︰非唯似塵,亦似根故[167]。
【論文】
二‧四○一 《辯中邊》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
【疏翼】
第一亦變似根中,第二引證。
【述記‧卷十六】
以何爲證?既言亦似他根[168],故許變也。
此有何義?若言受用,不變他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若許變根,全無實用!非他依故,變,何用者?
此亦不然。爲欲受用他身依處,故變他根,由根若無時,依處亦無故。如色界系鼻、舌依處,根若無者,依處亦無。不爾,彼界應無二根,唯有依處,莊嚴身故,由爲受用,亦變似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此不能生識,故不能變者,理亦不然。色界鼻、舌根雖不能生識,本識亦變故,生盲等亦爾。故知本識亦變他根,然無實根用。非他識依故。
此即安慧等諸大論師解。
然即彼論舊本第四頌[169]言︰根、塵、我及識,本識[170]生似彼。此不應爾,豈複本識亦起我也?亦緣心乎[171]?
今正翻雲︰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
「識」者,八識「生」、「變似義」,即是五塵。「義」之言境,以依他法似實有故。「變似有情」,即是五根衆生數法。「情」即是根[172],名薩埵故。
「變似我」者,是末那緣變。
「及了」者,六識緣之。即第八識緣塵、根二色;第七緣我;六識緣六塵所了法義。
舊論長行義與此同,彼頌翻錯,譯師[173]存一意識義[174]。彼頌、長行,自違返故。今此論引彼長行文,彼論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現,爲是誰緣,不定說言第八能緣自他根故[175]。
【疏翼】
以上第二外變有二差別義中,第一師亦變似根訖。
【論文】
二‧四○二 有義:唯能變似依處,他根于己非所用故。
【疏翼】
第二外變有二差別義中,第二師唯變依處。于中分叁︰一、變依處道理,二、正解《辯中邊》,叁、余骸可證。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六】
此、護法菩薩等解。
唯變他根依處[176],他根于己,都無用故[177]。
若無用亦變,何不變七識?
無緣慮用,而得緣故。
【論文】
二‧四○叁 似自、他身五根現者,說自、他識各自變義。
【疏翼】
第二師唯變依處中,第二正解《辯中邊》。
【述記‧卷十六】
若爾,彼[178]說自他根現文,如何通?
彼說自他阿賴耶識各自變爲根,非自變他根︰一則無用,不變他根。二由彼[179]論不定說言自身本識變他根故,不可爲證。
又色界、化生,根無,處可無,欲界不爾[180]。又彼色界不變根者,依處便醜,如木人鼻、舌。由善業殊勝所感,依處極甚光淨,故要假根相扶,依處方好。此則不爾,不可爲例[181]。
若爾,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變根扶助依處,令其光潔?
此理不然。色界諸根自識所變,今則變他,何以爲例?又彼色界,只是無識。識若依根,根則有用。今欲界者若變爲根,殊無實用。非自他識之所依故,殊不相例,是義應思!
【論文】
二‧四○四 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余屍骸,猶見相續。
【疏翼】
第二師唯變依處中,第叁余骸可證。
【述記‧卷十六】
何以得知變他依處?
若生他地或上,或下,或入無余,彼余屍骸,猶見相續。不爾,應無余屍骸義!以不能變他依處故,由此故知變他依處。
如生色界,鼻、舌二根,如何會釋?
身爲自情變,無根,依亦無。他塵,非己情,何必須根有?此理應思[182]!
【疏翼】
以上第二廣解所緣中,第二廣解內境或二執受訖。
【論文】
二‧四○五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
【疏翼】
第二廣解所緣中,第叁總料簡,或總略說緣。于中有二︰一、簡前未盡,二、總束義門。初中又叁︰一、簡業力所變,二、簡定力所變,叁、簡所變恒暫。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六】
雖知根、處,各變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緣不?
自下第叁、即總料簡。于中有二︰初、簡未盡,顯所未明,後、「略說此識」以下,總束以前義門分別。
上來所說界、地差別,唯緣自地,以隨識系,能受用故。
【論文】
二‧四○六 若定等力,所變器、身、界、地,自、他,則不決定。
【疏翼】
第一簡前未盡中,第二簡定力所變。
【述記‧卷十六】
言「定等」者,「等」取通力,或借識起,或大願力,或法威力,此通諸識有五種力。若第八變,唯有定、通[183]。或總四力,大願即法力,更無別體故。
通力所變,其事雲何?
變異地身者,如除如來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塵時,第八識緣彼爲境[184]。即自通力,緣異地身。
「身」者,通名,非謂身根。
此有幾處?
謂眼、耳、色、觸,或亦有聲,無文別說。
起身根者,又無用故,亦無上地起下天眼、耳,以無用故,亦無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厭下,不起下。通力所變,余地器者,如以通力,馬勝比丘[185]上入色界見梵王等[186],第八識緣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諸天佛前聽法,令此界生[187]見彼身等。能見之者,雖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變爲色身,令彼得見。下地見者,名由通力;上地見下,佛放毫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見,類亦應然。
又大菩薩以神通力變爲五境,令余地生得見變者,可得五塵。雖第八變,其定之力,不見第八能變異地之內身文,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無色界無通,佛邊聽法令他得見,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無根故。或亦名身,有積聚故[188]。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無差,一念俱起變爲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
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見下叁災,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見彼地色等,豈第八亦緣耶?彼既不緣,故馬勝往色界處,何必此第八即緣彼色等?若相離[189]者,雖見其色,而第八不緣。若近處者,何妨第八亦變?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質,此義應思。違下論文五識疏所緣緣必有之文[190],應更思審,如《樞要》說[191]。
余地器者,即法處實色。《瑜伽》五十四雲︰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實物有[192]。定心所緣,名「境」,勤求起…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十九、廣第八所緣行相》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