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雲:許無所緣相故。喻:如余所不緣聲境,或喻:如余人境。
[11] 靈泰《抄》雲︰
然余人不能緣自我之境,我不能緣余人之境。今立量雲︰余人心亦應親緣自我心所緣之心;宗也。因雲:許無所緣相故。喻雲:如自我心緣我宗之境。或我心亦得緣余人所緣境。許無所緣相故。喻雲:如余人心緣余人境。
[12] 靈泰《抄》雲︰
量雲︰應許他境外,余自身所緣之色境,亦應爲此他人緣他人境之心緣。因雲無所緣相故。喻如他人自緣他人之境。
[13] 靈泰《抄》雲︰
論中「自境如余」,即配前「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也。若「余如自故」,即配前「或應一一能緣一切」也。
[14] 本論卷七雲︰
已轉依位,此﹝疏所緣緣﹞非定有。緣真如等無外質故。
[15] 「此」,謂第二破他中第一。
[16] 《佛地經論》卷叁雲︰
相分不定。有義:真實無漏心品無障礙故,親照前境,無逐心變似前境相。以無漏心說名無相,無分別故,又說緣境不思議故。
有義:真實無漏心品亦有相分。諸心、心法法爾似境顯現,名緣。非如鉗等動作取物,非如燈等舒光照物,如明鏡等現影照物。由似境現,分明照了,名無障礙。不執、不計,說名無相,亦無分別。妙用難測,名不思議,非不現影。若言無相,則無相分;言無分別,應無見分!都無相、見,應如虛空,或兔角等,應不名智!無執計故。言無能取、所取等相,非無似境緣照義用,若無漏心全無相分,諸佛不應現身土等種種影像,如是則違處處經論。轉色蘊依,不得色者,轉四蘊依,應無識等,則成大過。
有義:無漏無分別智相應心品無分別故,所緣真如不離體故,如﹝證自證分﹞照自體,無別相分。若後得智相應心品有分別故,所緣境界或離體故,如有漏心似境相現,分明緣照。
[17] 「十」字,原誤作「九」。
[18] 本論卷十雲:
如是四智相應心品雖各定有二十二法,能變、所變種現俱生,而智用增,以智名顯,故此四品總攝佛地一切有爲功德皆盡。此轉有漏八、七、六、五識相應品,如次而得。智雖非識,而依識轉。識爲主故,說轉識得。又有漏位智劣識強,無漏位中智強、識劣,爲勸有情依智舍識,故說轉八識而得此四智。
[19] 見本論卷十。
[20] 此意無依他起幻有,全是遍計所執。
[21] 即許有遍計所執法。
[22] 即幻有。然與清辨等勝義以依他同遍計所執全無不同。
[23] 靈泰《抄》雲︰
心定有能緣用。以能取境故。如燈。﹝但﹞比量不成,燈喻上無能緣﹝慮﹞用也。
[24] 如本論卷七雲:
親所緣緣,能緣皆有,離內所慮托,必不生故。
本論《述記》卷四十四雲︰
「所慮」,即前所緣義;「所托」,即前緣義。
[25] 唐不空譯《大乘密嚴經》卷下雲︰
心識之所緣,一切外境界;見種種差別,無境、但唯心。瓶、衣等衆幻,一切皆無有;心變似彼現,有能取、所取。
[26] 《續藏》注雲:古本作「因」。
[27] 《觀所緣緣論》原文爲: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托彼而生。
[28] 「似」字,《義蘊》疑《疏》錯,應作「行」。
[29] 道邑《義蘊》解《疏》雲︰
謂大乘自證分上有似所緣之相,所似者,即是相分。見分行于此相,故名行相。
[30] 即相、見二分所依自體,名事,即是自證分。
[31] 《集量論》原文:
諸心、心法皆證自體,名爲現量;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藏文《集量論》﹝德格版, ce, 16B.4﹞雲︰
頌曰︰後時亦即依于念,與說二相則相應。若由是故,知余境時,亦生起後時曾更憶念,即由是故,亦當成就識二相性。亦即自證性。何以故耶?若謂猶如色等亦爲余識所領受者,則亦非理。頌曰︰若爲余識所領受,則無窮。言「無窮」者,謂又由余識能領受。雲何耶?頌曰︰此中有念。若由余識領受此識者,則此中亦須能見于後時憶念故。
[32] 此句謂:如青爲本質境,諸所緣相分俱是青。
[33] 然小乘薩婆多師依變相緣義,破大衆部自性能知自性心,有多複次,
于此應辨。
《大毗婆沙論》卷九中雲︰
問︰何緣自性不知自性?答︰勿有因果,能作、所作,能成、所成,能引、所引,能生、所生,能屬、所屬,能轉、所轉,能相、所相,能覺、所覺,無差別過,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一。﹞
有說︰自性于自性無益、無損、無養、無害、無成、無壞、無增、無減、無聚、無散、無因、無等、無間、無所緣、無增上,諸法自性不觀自性,但于他性能作諸緣,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二。﹞
有說︰世間現見指端不自觸、刀刃不自割、瞳子不自見、壯士不自負,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叁。﹞
尊者世友說曰︰何故自性不知自性?答︰非境界故。﹝其四。﹞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世尊不應安立二緣生于六識︰謂眼及色爲緣生眼識,乃至意及法爲緣生意識。﹝其五。﹞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世尊不應安立叁和合觸︰謂眼及色爲緣生眼識,叁和合故觸,乃至廣說。﹝其六。﹞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世尊不應安立邪見。謂彼邪見若能自知我是邪見,便爲正見,如說邪見。若能自觀是邪見者,應名正見,非謂邪見。﹝其七。﹞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不應建立惡心遍體皆是不善,以了自體,非邪僻故。﹝其八。﹞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不應建立能取、所取,能知、所知,能覺、所覺,境、有境,行相、所緣,根相義等。﹝其九。﹞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則四念住,應無差別,以身念住即法念住,乃至心念住即法念住。﹝其十。﹞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四聖谛智應無差別,以苦智即道智,乃至滅智即道智故。﹝其十一。﹞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則宿住隨念智應不說有,以彼即知現世事故。﹝其十二。﹞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則他心智應不說有,以彼亦知自心所故。﹝其十叁。﹞
大德說曰︰若自性知自性者,則應不知他性,于自性轉故。若自性知他性者,則應不知自性,于他性轉故。若知自及他性者,雲何而知?如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亦爾耶?如知他性是他性,知自性亦爾耶?若如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亦爾者,則知自性是自性,可是正;知他性是自性應是邪。若如知他性是他性,知自性亦爾者,則知他性是他性可是正;知自性是他性,應是邪。若爾,應無邪正二智體相差別。若一時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是他性者,則應一智有二解用,解用別故,體亦應別。體既各別,應非一智。一有情身二智並起,不應正理。勿有此失,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十四。﹞
問︰若爾,大衆部所說喻,雲何通?答︰不必須通。彼非素怛纜、毗奈耶、阿毗達磨攝故。
又不可以世俗現喻難賢聖法,賢聖法異,世俗法異故,若必須通,應說喻過。喻既有過,所喻不成。如燈無根,無所緣慮,非有情數,智亦應爾。如燈是色,極微所成,智亦應爾。既不如是,雲何爲喻?又彼許燈是照性不?若是照性,複何須照?若非照性,體應是暗,不應名燈。破暗名燈,甯非照性?故不應執燈能自照。由此,所喻亦不得成。
《佛地經論》卷叁解燈喻雲︰
是故四智相應心品一一亦能照知自體。
雲何不與世法相違?刀不自割、指端不能觸指端故、不見燈等能自照耶?雲何得知燈等自照?現見無暗、分明顯現。若不自照,應有暗障,應不現見。由此,故知燈等自照。
燈等非暗,何須照耶?如瓶衣等,體雖非暗,無燈等照邊,有暗障不得現見。燈等照時,除彼邊暗,令得現見,說名爲照。燈等亦爾,自體生時邊暗障除,令現得見,說名自照。諸心、心法雖有勝劣,皆能外緣、內證自體。猶如光明,既能照他,亦能自照,非如刀等。諸法法爾,不可一類。
[34] 「二」字,原作「六」,依靈泰《抄》牒釋改。今不依《了義燈》
卷九六師說,全依《因明疏》。
[35] 《因明抄》卷下雲:
或除伏難。謂有難雲︰如尺秤等爲能量,絹布等爲所量,記數之智爲量果。汝此二量,火無常等爲所量,現比量智爲能量,何者爲量果?或薩婆多等難︰我以境爲所量,根爲能量。彼以根見等,不許識見,故根爲能量;依根所見起心及心所,而爲量果。汝大乘中,即智爲能量,複何爲量果?或諸外道執境爲所量,諸智爲能量,神我爲量果。彼計神我爲能受者、知者等故。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爲量果?智即能量故。
論主答雲︰于二量中,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即用此量智,還爲能量果。
彼複問雲:何故即智名爲果耶?答雲︰夫言量果者,能知于彼。即此量智,親能明證彼二境相,所以名果。彼之境相于心上現,名爲顯現。假說心之一分,名爲能量,故雲「如有作用」。既于一心,義分能、所,是故量果亦名爲量。或彼所量,即于心現,不離心故,亦名爲量。以境亦心,依二分解。
或此中意,約叁分明。能量──見分;量果──自證分,體不離用,即智名果,是能證彼見分相故。相謂行相、體相,非相分名相。「如有作用而顯現故」者,簡異正量部,彼心取境,如日舒光,如鉗鉗物,親照執故。今者大乘,…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十九、廣第八所緣行相》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