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叁叁五 此識行相、所緣雲何?
【疏翼】
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中,初一頌半﹝第一頌及第二頌前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
次二十二頌半﹝第二頌後半至第二十四頌﹞廣明識相。廣明識相中,初十四頌半﹝第二頌後半至第十六頌﹞廣前下叁句頌﹝第一頌末句及第二頌前半﹞。明叁種能變識相,明叁種能變識相中,初有二行半頌﹝第二頌後半至第四頌﹞解異熟識初能變識本頌,以十門解釋中,第四所緣門解本頌第叁頌中第一句及第二句「執受處」叁字;第五行相門解第二句中「了」字。第一句中「不可知」叁字,即所緣及行相門差別之義,既無別用,故非別門。若別開者,可束于第七五受門「相應」中攝,俱心所故。
【述記‧卷十五】
十門分別第八識中,上已叁門︰第一、出體──識自相門。第二、真假異熟──五果果相分別[1]。第叁、諸法因緣──四緣因相分別。
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緣分別。于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問起也。
然「不可知」,粗細分別,但無別體。或約所緣,或約行相,明「不可知」;故于門中,略而不舉,後別解中,即自《疏》出,義有別故。
【論文】
二‧叁叁六 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疏翼】
本頌第四、五﹝所緣、行相兩門﹞中,第二答。
【述記‧卷十五】
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自別解。
論問起中,依義爲問,以「不可知」無別體故,不爲問也。然以唯識轉變次序──先行、後境──次、略答中,依頌而牒,下、解釋中,從後向前,依問而解。
所以者何?
本頌先後,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起故;長行先後,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識所變故[2]。謂本頌中先不可知之所緣,後不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頌文隱便,故「不可知」爲初,所緣行相隨後。一「不可知」,通境、行故。
長行之中,一切諸法有心、有境,行相是識之見分,故先明行相;由心變境,次說所緣;約見及相,而辨細粗;後解不可知義;故有別也。
【疏翼】
此即第二答中,第一舉頌答。
【論文】
二‧叁叁七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爲行相故。
【疏翼】
第二答問行相所緣中,第二自別解。
【述記‧卷十五】
解行相、所緣中,有二︰初、解所緣行相,後、解「不可知」言。初中複二︰先、略,後、廣。略、則粗解體義,廣、則料簡細解。
「『了』,謂了別」下,此爲略解。「此中了者」下,此爲廣解。略中有二︰初、解行,後、解境。此[3]解行相。
識自體分,以了別爲行相故。「行相」,見分也,類體亦然。「相」者體也,即謂境相;行于境相,名爲「行相」[4]。或「相」謂相狀,行境之相狀,名爲「行相」。前解,通無分別智;後解,除彼。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無分別智,以無相故。然本但是行于相義,非行解義[5]。
【論文】
二‧叁叁八 「處」,謂處所,即器世界,是諸有情所依處故。
【疏翼】
第一解所緣行相中,先、略,後、廣。此即略中第二解內外所緣境。
【述記‧卷十五】
下、解境。于中有二︰初、別解內外所緣,後、方總解所緣。初文複二︰初、外,後、內。今此,即是識之相分。依名釋義,如文可知。今爲外相,然下自廣,隨彼處會。
【疏翼】
此第二解內外所緣境中,第一解外相分。
【論文】
二‧叁叁九 「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
【疏翼】
第二別解內外所緣境中,第二解內相分。于中分叁︰一、總出,二、別釋,叁、釋執受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五】
下、解內境。與外境殊,故別開說。
總相而言「執受」義者,「執」是攝義、持義;「受」是領義、覺義。攝爲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覺受,名爲「執受」──領爲境也。如《瑜伽》第五十一[6]、五十叁[7]、七十六卷[8]同此義釋。
《對法》第五說︰執受者,但唯五根、四塵一分[9],不說種子及與聲處。五十六說︰五根全、五塵一分、名爲執受[10]。二文不同,五十叁說執受有二︰
一、若識依執,名有執受,「謂識所托,安危事同」,即顯依持而領受義[11]。領受義者,謂以爲境。
二、以此爲依,能生諸受:此義即顯執令不壞,能生覺受[12]。若據實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以余四根、色、香、味、觸,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受,體實非也。薩婆多亦作此解[13]。《對法》[14]唯據現行此義,生覺受義,不論其聲。聲體虛疏,不可執之而生覺受,故略不說。故外道中,說爲無礙[15]。五十六中,唯據現行不相離大所發之聲──同處不相離,不異大極微而生[16],複親領之,故通十界處,不言種子[17]。五十一卷及此論等通依現、種二執受義,通于十界種子、現行。文勢雖殊,義意同也[18]。
問︰無表色、心、心所亦依于識[19],安危共同,雖不執令能覺受,如種子等,何非執受?
答︰非所緣故,如下[20]當說無領受義[21]。
問︰外器界既以爲境,何非執受?
答︰非是相近,不執爲自體故,與識相遠,不爲依故,故非執受。
問︰既唯緣此,更無余者,何故十卷《楞伽》說雲:阿賴耶識緣名及相,猶如毛輪[22]?
答︰「名」體即聲,聲是能诠;說緣其名,意說緣聲,如言緣相,意在根等。不爾,心等相應,是彼所緣。又「相」者,即色蘊,有相顯故,「名」謂非色四蘊。第八緣初相現行及種,但緣名種,不緣現行,亦名「緣名」。
又解︰「相」者,即執受處俱名爲「相」。「相」即相分,見分所取;「名」者,四蘊即心、心所法、自證分緣,許自緣故。
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現可知故;其諸種子,總名爲「名」,相難可知,唯以「名」顯,故名爲「名」[23]。
問︰何故彼[24]複說第八識頓分別,知一切境界[25]?
答︰說自一切境,皆頓分別知,非如余識境,漸次能了故。由是依經複作是說︰自身及資具,一時頓分別。與此文同,並不違也。
問︰何故《辯中邊》雲唯緣根、塵[26]?
生覺受故。舊論[27]: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至卷末當解[28]。
【疏翼】
于上文第叁問答中所引十卷《楞伽》一段文,吉祥賢智《入楞伽經論》解雲︰
言「阿賴耶識由不了知故,差別本無,而如毛輪住」者,謂阿賴耶識不知自性本淨,由不共無明﹝即第七識有覆無記之不共無明﹞所迷亂故,聲及義二者語言生起,非勝義有。
【論文】
二‧叁四○ 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習氣。
【疏翼】
第二解內相分中,第二別釋。文又分二︰一、釋種子,二、釋有根身。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五】
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諸法種子。下[29]解五法中,此[30]唯有漏。《論[31]》說非無漏[32]。無漏種子,此識既不緣,但爲彼依,故非執受。與七十六、《解深密》同[33];與五十一、《顯揚》等別[34]。
彼言: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有何所以者?
此有二說︰護法等說[35]︰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善無記心不能起執,因執心所執,爲所遍計,熏成于種。此種名「妄執習氣」,即見相分而熏種生[36]。
又解︰應分別論文︰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故此種子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善、無記心但是「遍計」,是分別心之異名,故此名遍計習氣,而非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非善等心中許有執故[37]。
或複此文,但約染語,以有漏中多起執故。若不爾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計,亦不起執,相分之中即[38]無種子。又此不說,本識應不緣!既爾,第八應亦能熏!有力能執故。由此,故此解爲勝[39],下[40]叁性中,更當分別[41]。
安慧等說︰有漏八識,皆能遍計而起于執,即以此文爲證。今此師意︰有漏[42]八識種子唯自體分。彼生現行,似有能诠、所诠相現[43],說爲名、相。名、相現行遍計所執,相似有故。說自證種能生名、相因緣,名爲名、相等習氣;非離自證種外,別有名、相種;或名與相雖無實體,而別有種,亦不相違。
此中二解如下[44]自知。然今此文與彼[45]既別,故此文勝。通一切有漏叁界叁性,乃至決擇分等種,皆是執受,阿賴耶識性所攝故。
問︰爲緣種子別功能不?
答︰自有種子即是功能,能生現行之功能故。然複有別功能,如心、心所種子有總能生現行功能。複有厭心差別功能,即無想定[46]。然第八識雖緣種子…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十八、略標第八識相》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