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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八、破假必依真難▪P2

  ..續本文上一頁231;一四一 謂猛、赤等,在火、在人,其體各別,所依異故。

  

  【疏翼】

  第一無共不成破中,第二顯非共。

  

  【述記‧卷十一】

  此、顯非共。

  若猛、赤等,體是一法,一頭在人、一頭在火。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所依別故,依實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實人[44]等異;在人,所依實火等異;非是一德,而在二邊,既無共法,故知假說亦不依實。

  

  【論文】

  二‧一四二 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疏翼】

  第一無共不成破中,第叁破救。

  

  【述記‧卷十一】

  若外救言:無共假說,亦有何失?

  今論主非︰「無共假說,有過同前。」同前于水亦應名火等,以無共德[45]故。

  

  【疏翼】

  以上第二破依實不成有二,第一破中,第一無共不成破訖。

  

  【論文】

  二‧一四叁 若謂人、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

  

  【疏翼】

  第一破中,第二在人非德破。于中分二︰一、牒計非,二、說火不在德。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下、在人非德破,此牒計非。

  謂彼救言︰水無赤德,故與火不相似也。人火雖複猛、赤,所依之實各別,以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

  

  【論文】

  二‧一四四 說火在人,非在德故。

  

  【疏翼】

  第二在人非德破中,第二說火不在德。

  

  【述記‧卷十一】

  世間但說人似于火,不說德似火。德似火時,應當猛似猛、赤似赤。德是實家德,可依實[46]假說。今不在德,唯在于人,乃言假依實說,此即[47]便依假人說實火故。若說火在德,德是實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實,既說火在人,應人相似名爲火,不說火依實。

  

  【論文】

  二‧一四五 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疏翼】

  第二破依實不成中,第二結。

  【述記‧卷十一】

  即總結也。

  此中有救,及如前解依類不成亦有救,破不異前也。

  

  【疏翼】

  以上第二破斥外道小乘中,第一破外道訖。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又依實假說,理亦不成,以無共同法故。即彼火德猛利或赤,非此婆羅門嬰所有。所以者何?彼此相異故,其差別乃與自所依相屬故。若無火德,于婆羅門嬰假說爲火,不應道理。若謂人德、火德兩相似故,說爲類者,則應由相似故,于婆羅門嬰猛利德及與赤德,假說彼火所有猛利德及與赤德;而以德相似故,于婆羅門嬰假說爲火,不應道理,以火名與德相似事不相應故。是故依實假說,亦不應理。

  智周《演秘》雲︰

  外爲難雲︰火有猛赤,火名真火;人有猛等,似彼名假;誰言其火而依于德,乃複難言火不在德?

  應诘彼雲︰人、火,猛、赤所依各異,既無共德,依何說假?無共假說,過如前說。以此等難,前已具明,故不舉也。

  問︰外若救雲︰共,謂相似。如汝大乘,識變外器雖各不同,相似名共。不說一物貫于二處,方名爲共!答︰略爲叁釋︰一雲︰火有猛德,人無其德。以人非是實句攝故。如何得言有于共法,而假說耶?﹝其一﹞若言人聚火聚二中,有德相似名爲共者,亦爲不可。非爲依實。一聚之中,通諸法故。﹝其二﹞二雲︰以似名共,共、似,無別。即依二法而立于假,雲何前雲依叁法立?﹝其叁﹞故彼救非理也。

  

  【論文】

  二‧一四六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

  

  【疏翼】

  第二釋外妨難重淨第一頌前叁句有叁,第二破斥外道小乘計中,第二破小乘。

  

  【述記‧卷十二】

  上來已破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難真事。

  破[48]前外道中[49],勝論爲首,余亦從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50],准前立叁法,故今破也。或是外道、佛法共許真事,假亦不依[51]。文有叁︰一、總非,二、別顯,叁、結依。此總非也。

  【論文】

  二‧一四七 真謂自相,假智及诠,俱非境故──謂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諸法共相而轉。

  

  【疏翼】

  第二破小乘伏難真事中,第二別顯。于中有叁︰一、顯不依真依共相,二、顯假诠智有勝功能,叁、總申假說不依真事。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二】

  下、別顯有叁:初、顯不依真,唯依共相轉。

  即此真事,非謂心外實體名真。但心所取法自體相,言說不及,假智緣不著,說之爲真。此唯現量知,性離言說及智分別。此出真體非智诠及,如色等法,礙爲自性,火以暖爲性,水以濕爲性,但可證知,言說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發語言等,但是所緣、說法之共相,非[52]彼自相。若緣著自相者,如緣張人,即應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緣及[53]張人之自相故。

  應立量雲︰如第六意識緣張人時,張人身中余一切法皆應緣著[54]。緣[55]著張人自相故。如所緣形量等。此就他宗而爲比[56]量,非謂共許。張人身中[57]以衆多法爲自性,緣彼之時,但得衆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別知,一一法[58]皆能別知,是證量故。

  言「共相」者,如言色時,遮余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說爲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說、可緣!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

  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爲自相,空無我等理爲共相。分蘊成處,色成于十處,名自相,蘊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于一處中,青、黃等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相,于一青等[59]類中,有多事體,葉青非華[60]等。以類爲共相,事名爲自相,一事中,有多極微[61],以事爲共相,以極微爲自相。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爲自相,[62]可說極微等,爲共相。故以理推,無自[63]相[64]體[65]。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可說爲共相。

  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爲互遮故,但各別說。說空無我等,是共相者,從假智說。此但有能緣行解,都無所緣真實共體。入真觀時,則一一法皆別了知,非作共解言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爲自相故,緣亦如是[66],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不燒口,明緣及說,俱得共相。

  若爾,喚火、緣火[67],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于水。

  此理不然。無始串習,共呼喚故。今緣于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如眼識緣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識緣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余非青之物,故作青解,非謂青解即稱青事。

  故《二十唯識》[68]伽他中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甯許有現量?[69]此謂[70]假智唯緣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離分別故。言說亦爾,不稱本法,亦但只于共相處轉,如說青蓮華等,有所遮故。

  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都無共相體。假智及诠,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說共相,唯有觀心。現量通緣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現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于諸法共相而轉」。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說等境故。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又真事亦無,以彼自性越過一切智诠境界故。了彼本身體智及诠彼言說,唯以德相而轉,不得彼自性也。若不爾者,德將無義。若離智及言诠以外,其余了知真事自性方便,不可得故。于本身自性境界無智及言诠故,當知其事亦無所有。

  

  【論文】

  二‧一四八 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爲假所依。

  

  【疏翼】

  第二別顯中,第二顯假诠智有勝功能。

  

  【述記‧卷十二】

  下文第二、顯假诠[71]智有勝功能。

  「方便」者,所以義、因義、安立施設義、善巧[72]義,非離假智及言說外,有別所以[73],便施設自相說爲假智诠之所依。假智及诠,依所诠變[74]與彼自相相似之義,說爲假故,以爲疏緣。親,不得自性,得自性時,不作青等解。作青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75]非假所依。然緣自性色及诠故[76],作青等解,故說自相爲假所依[77]。

  

  【論文】

  二‧一四九 然假智诠,必依聲起。

  

  【疏翼】

  第二別顯中,第叁總申假說不依真事。于中分叁︰一、假說依聲,二、隨聲不及,叁、兩诠非自相。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二】

  下第叁文、總申假說不依真事。

  謂此假智及诠,必[78]定依聲而起。如聞「某甲」,即便緣之,或起言說,故必依聲。如作「色」解,及說「色」言,由聞他聲說之爲「色」,方能了故。「诠」,謂名等,有诠辨故;「聲」,謂表[79]業;雖不相離,各據一勝[80]。

  若爾,嬰兒等應無比智,及生無色,比智應無!不聞他聲,起假智故[81]。此理不然,如鼠聞貓聲,或見瞳等,即便急走。豈彼生已,能起證智耶?此鼠前生曾爲貓瞳之所食啖,今既見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還被彼殺,即便急走。生無色,亦爾。無始,及下界,曾熏習故,曾聞有無色定,修生彼故。不爾,此中唯說下界智依聲起,除無色界。故知諸智皆緣共生,假智及诠──诠,謂名等[82]──必依聲起。

  

  【論文】

  二‧一五○聲不及處,此便不轉。

  

  【疏翼】

  第叁總中假說不依真事中,第二隨聲不及。

  

  【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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