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一 複如何知,諸有爲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疏翼】
第二破小乘不相應有二中,第二別破異計。其中第一破本薩婆多等十四不相應者有六,第四已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自下第五破四相。于中又四︰一、問外人說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叁、以理教難,四、申成正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
自下第五、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于中有四︰初、外人問,次、外人答,第叁、廣破,第四、述正,至下當知。此即初也。
【論文】
二‧二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叁有爲之有爲相,乃至廣說。
【疏翼】
第五破有爲四相中,第二外人引有之教理。
【述記‧卷十】
此下[1]第二、外人引經證有實相。
此中應言「有叁有爲之相」:「有爲」是所相;「有叁」[2]之相者,即顯有爲有叁能相也。重言「之有爲」者,此屬能相,顯法有此,體[3]是有爲,是緣生性。非如白鹭,表水非無;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4]。不重言「有爲」,疑表有爲有,或表有爲通善、惡性,今爲簡此,重言「有爲」。又此「之」言,即第六啭,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5]體,非無異法可說「之」言。
問︰既有四相,何故此經但說叁種?
《俱舍》二說[6]︰初雲[7]:除住。若法令行叁世遷流,經說爲相,生[8]遷未來法,令流入現在;異、滅[9]遷現法,令流入過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如叁怨敵見怨處林,牽出、衰力、損壞其命[10]。住于彼法[11]攝受安立,樂不相離,不說相中。又無爲法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說。然經說「住、異」,是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爲「盡」。
第二師說︰即此經中,住、異合說,名住異相。住是有情所愛著處,爲令生厭[12],與異合說。如示黑耳與吉祥俱[13]。乃至廣說者,謂有爲之起[14],亦可了知[15]。如《樞要》別[16]說[17]。
然今大乘釋經說者,文各不同︰或說一相,謂四嗢柁南[18]中取[19]「諸行無常」。或說二相,謂聖弟子應觀諸法生滅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滅[20]。或說叁相,如此經說叁有爲相。或說四相,處處皆同。
有何密意作此[21]說?
此[22]說一相者,謂說生滅等,總名無常,非常相故。
八十一雲:有起盡故,是無常也[23]。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如《瑜伽論》五十二說︰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但說爲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脫[24]。本無今有,是名爲生,有已還無,是名爲滅,名無常相。故經說一,謂即無常。
何故生滅等,合名無常?
以有非恒有,無非恒無故;無非恒無,所以言生;有非恒有,所以言滅。無爲,有而恒有;無法,無而恒無;以二常相。今此有爲,有不恒有,不同無爲;無不恒無,不同兔角[25];故合名無常,無彼有無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滅相,亦兼生故。住、異與生,同一世[26]有,故合說。
說二相者,《瑜伽論》說[27]︰生及住異,俱生所顯,故住異二[28],合爲一分,建立生品[29]。于第二分,建立滅品[30],令諸弟子應隨觀住。八不翻此,爲除執著,故但說二,更不說余。
又無常相,起厭思惟,即是此中說二所以。
說叁相者,謂一、生,二、滅,叁、住異性。
《瑜伽論》說[31]︰由一切行,叁世所顯: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彼既生已,落謝過去。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唯現在時,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總說住、異,而爲一相。[32]似同《俱舍》第二師說,然世不同[33]。
說四相者︰義用四故[34]。然此今引叁相之經,共許經也[35]。
【論文】
二‧叁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爲證不成。
【疏翼】
第五破有爲四相中,第叁以理教難。文分爲二︰初、總,後、別。此即總難。
【述記‧卷十】
此、即總非。
大乘四相,與色、心等,非一,非異。遮外定異有實自體,故言「此經不說異」等。
【論文】
二‧四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即色、心故。
【疏翼】
第叁論主以理教難中,第二別難。文分爲七︰一、六啭無差難,二、能所不異難,叁、二相應齊難,四、四相齊興難,五、如體本有等叁難,六、體等相同難,七、有無乖角難。此即初難。
【述記‧卷十】
此[36]下別破有七,第一、六啭無差難,此[37]破所引第六啭言。
彼立量雲︰「之有爲相」,定[38]別有體。有第六啭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缽等。
今爲作不定過︰又如世言「色、心之體」,非離色、心而別有體,返成生等非離于法有體亦然。謂立量雲︰第六啭言所目[39]諸法非定別體。第六啭故。如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不遮外[40]諸法有別體者,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41]。
外人救雲︰其能相體,非即所相。說能所相故。如煙表火等。大士相等爲例[42]亦爾,即能、所相定各有異,故知生等與法定別。
【論文】
二‧五 非能相體,定異所相,勿堅相等,異地等故。
【疏翼】
第二別難中,第二能所不異難。
【述記‧卷十】
論主破雲。
第二能、所不異難。
表火[43]之相,能、所別,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堅等,能、所一,例生等相無別體。地,堅爲相;乃至風,動爲相;雖有「之」言,及能、所義,然非體別,生等應然。然就極成,便無實大士,以衆同分,大乘、經部皆不許故。若就他義,大士亦成。薩婆多等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體爲例,若依共許,彼例不成,故《俱舍》中返以爲難雲︰非大士相異于大士等[44]。
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爲他因,作不定過。此中遮定第六啭言,有別自性,非遮一切。
【論文】
二‧六 若有爲相,異所相體,無爲相體,應異所相。
【疏翼】
第二別難中,第叁二相應齊難。
【述記‧卷十】
外人複曰︰若能、所相體是一者,何故經言「有爲之相」?
第叁、二相應齊難。
此、論主征。
經言:無爲,寂靜爲相。又經說言:無爲之相。故離能相,無別所相。
量雲︰汝無爲相,應離體有。說「之相」言故。如有爲相。返爲有爲比量可知,然今論主,理亦應然!經說有爲相,別立其假相,經說無爲相,應別立假相!假相[45]有立不立,實相亦然。亦有有者,有無者故。
有爲有變異[46],差別可立假[47],無爲體不異,何須立假相?
無爲無生[48]、無老、無滅,亦應立此叁種能相!
體無起盡[49],又非多法顯分位殊,故無爲法不假立相,此義應思!
外人複雲︰無爲不墮世,不與能相合;有爲既墮世,故與能相合。
此亦不然,有爲墮世,墮世相合;無爲非世,非世相合。大乘應爾!無爲非世,非無世[50]假相,有爲墮世,墮世,無[51]假相!
此難不然。有[52]爲顯差別,墮世立相相[53]。無爲自法無差別,何得立假相[54]?
【論文】
二‧七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應一切時,齊興作用。
【疏翼】
第二別難中,第四四相齊興難。子段有叁︰一、例體應俱難,二、例用相違難,叁、新宗背古難。此即第一子段。
【述記‧卷十】
更重難雲:第四、四相齊興難。有叁子段︰第一、例體應俱難。
量雲︰汝生用時,住等叁用亦應即起。體現有故。猶如生相。住等叁法若起用時,生用應起,以現有體故,如住等叁用,住等叁用比量,亦然。彼宗計爲前後起故。
【論文】
二‧八 若相違故,用不頓興。
【疏翼】
第四四相齊興難有叁子段中,第二子段例用相違難。于中有二︰一、牒古薩婆多救,二、論主難。此即初牒。
【述記‧卷十】
子段第二、例用相違難。
即此古昔薩婆多救用前後起,今論主牒:用相違故,用不頓起。
【論文】
二‧九 體亦相違,如何俱有?
【疏翼】
第二子段例用相違難中,第二論主難救。
【述記‧卷十】
此、論主難。
彼若救言:體不相違,故得俱起;用相違故,不得並者。即應難雲︰以體同用,亦應相違。體不離用故。如用。以用從體,用應不相[55]違,不離體故,如體。
此上古薩婆多師四相用違,前後別起,故爲此難。
正理論師爲救此義…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一、破有爲相有實自性等》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