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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一 十六、別破小乘──經部、薩婆多等師▪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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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第一破有對色中,第二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訖。

  

  

  

  【論文】

  

  一‧叁○五 諸瑜伽師,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

  

  

  

  

  

  【疏翼】

  

  第一破有對色中,第叁申正義。文分爲二︰一、假想慧析,二、即色邊際。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問︰如何除析?

  

  言[102]「瑜伽」[103]者,名爲相應,此有五義,故不別翻。一、與境相應:不違一切法自性故[104]。二、與行相應:謂定慧等行相應也[105]。叁、與理相應:安非安立二谛理也。四、與果相應:能得無上菩提果也[106]。五、與病相應[107]:得果既圓,利生救物,赴機應感,藥病相應[108]。

  

  此言「瑜伽」,法相應稱,取與理相應,多說唯以禅定爲相應。瑜伽之師,即依士釋。師有瑜伽,名瑜伽師,即有財釋。若言「瑜祇」[109],即觀行者,是師之稱。

  

  「以假想慧」,非謂以刀等析之。「于粗色相」,即是所析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漸次而析,除粗至細,至不可析,假說極微。不同小乘,體無方分,而不可析。

  

  

  

  【論文】

  

  一‧叁○六 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爲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疏翼】

  

  第叁破有對色第叁申正義中,第二即色邊際。

  

  

  

  【述記‧卷七】

  

  此、辨異及結也[110]。

  

  以此極微即是分,而體有方,故言「極微猶有方分」。或複「分」者,謂有二義︰一、方之分,二、方即分。粗具二種,細唯後一。方即是分,故無有失。若更析之,便心變似虛空現,不作色相現。所析之物,即非極微。極微細故,故不可析。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瑜伽》說雲:極微有方無分者,更無細分,故不相違[111]。以此微相與空相鄰,故諸經論皆說「極微是色邊際」。「邊際」者,是窮盡義,過[112]此更析,便爲非色。

  

  然此[113]分別,如《對法》第一[114]、《瑜伽》第叁[115]、五十四[116]等[117]說。五十四說非肉眼[118]、天眼境,唯余叁眼[119]境。唯慧析之,非實有故[120]。

  

  

  

  【疏翼】

  

  以上破有對色中,第叁申正義訖。亦即初破有對色中,先破諸部不成訖。

  

  

  

  【論文】

  

  一‧叁○七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疏翼】

  

  次牒有對破初破有對中,第二結有對不成。

  

  

  

  【述記‧卷七】

  

  破有對中,此爲第二、結上明非離識[121]。

  

  

  

  【論文】

  

  一‧叁○八 余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如心、心所,定非實色。

  

  【疏翼】

  

  第二別牒破之中,第二破無對色。文分爲二︰一、以無對類有對,二、既無色相豈說真色。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自下第二、破無對色──即法處色[122]。生起下文。

  

  此中二量︰謂無對色定非實有。許色所攝故,色種類故。如有對色。前已破訖,故得爲喻。

  

  又量雲︰或此定非實色。以無對故。如心、心所法[123]。心、心所法,非實色故。

  

  【論文】

  

  一‧叁○九 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可說爲真實色法?

  

  

  

  【疏翼】

  

  第二破無對色中,第二既無色相豈說真色。

  

  

  

  【述記‧卷七】

  

  牒有對非,結無對非。

  

  此五外境:或現在,或過去,或現行,或唯種,或通二,如下第叁[124]、第八[125]、《觀所緣論》[126]等說。

  

  

  

  【疏翼】

  

  以上第二破無對色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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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所緣緣論》雲︰

  

  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于眼等識,無彼相故。

  

  [2] 「阿拿色」,梵文爲「anu」。

  

  [3] 「名」字,《金藏》無。

  

  [4]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叁雲︰

  

  此七和合成阿耨色。以上粗顯,體雖是假,五識之上有此相故,爲五識境。

  

  [5] 「說」字,《金藏》作「彼」。

  

  [6] 「下」字,《金藏》有,余無。

  

  [7] 「汝」字,《金藏》無。

  

  [8] 智周《演秘》雲︰

  

  但取非緣一分爲喻,名爲「少分」。

  

  [9] 「也」字,《金藏》有,余無。

  

  [10] 「雲設」,《金藏》作「說之」。

  

  [11] 「瞿波」,梵文爲「gopa」。

  

  [12] 《金藏》有「假」,余作「故」。

  

  [13] 智周《演秘》雲︰

  

  「性」者,體也。無實體故,名「非法性」。

  

  [14] 「同」字,《金藏》作「用初」二字。

  

  [15] 「成」字下,《金藏》有「故」字。

  

  [16] 「不」字,《演秘》謂有本作「義」。

  

  [17] 「減加」,《金藏》作「加減」。

  

  [18] 道邑《義蘊》雲︰

  

  以地大增,名澀;水大增,名滑。身根得時,但得四大。

  

  [19] 《對法抄》卷九雲(編按:即《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

  

  依此總中本識種子有持色心令壞之力,假立命根。或雖同分通五、四蘊,界趣生本,唯第八識。此通現、種,今依彼種假立命根依。

  

  [20] 《二十唯識》原文作:

  

  且彼外境理應非一,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理亦非多,極微各別不可取故。

  

  [21] 即非設救。

  

  [22] 「別」字,《金藏》無。

  

  [23] 「和」字,《金藏》無。

  

  [24] 「時」字,《金藏》有,余無。

  

  [25] 「和」字,《金藏》無。

  

  [26] 「極」字,《金藏》無。

  

  [27] 道邑《義蘊》雲︰

  

  謂如五識所緣五境,一一境上皆多相︰即色相、極微相、苦相、無常、長短、染淨等相。

  

  [28] 「于中」二字,《金藏》有,余無。

  

  [29] 《順正理論》卷四雲︰

  

  五識無有計度功能,是故不緣和合爲境。即諸極微和集安布,恒爲五識生起依緣。無有極微不和集故。

  

  卷叁十二雲︰

  

  然許極微略有二種︰一、實,二、假。其相雲何?實謂極成色等自相,于和集位,現量所得。假由分析,比量所知。謂聚色中,以慧漸析至最極位。

  

  [30] 「生」字,《金藏》無。

  

  [31] 「雲」字,《金藏》無。

  

  [32] 「彼執不然」,《義演》無。

  

  [33] 如理《義演》雲︰

  

  第一、二位無差難,第二、量等相齊難,第叁、微相失本難,第四、識行相互通難,第五、一心緣遍難。

  

  [34] 「此」字,《金藏》有,余無。

  

  [35] 「論」字,《金藏》無。

  

  [36] 「質」字,《金藏》無。

  

  [37] 《觀所緣緣論》原文爲: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

  

  [38] 「等」字,《金藏》無。

  

  [39] 「俱胝」,梵文爲「koti」,即一千萬數。

  

  [40] 「等」字下,《金藏》有「位」字。

  

  [41] 「者」字下,《金藏》有「應」字。

  

  [42] 「相」字,《金藏》無。

  

  [43] 《金藏》作「伍」,余作「位」。

  

  [44] 《觀所緣緣論》原文爲:

  

  極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舍故。非瓶、瓯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舍微圓相,故知別形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舍。由此形別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

  

  [45] 「本」字下,《金藏》有「體」字。

  

  [46] 《金藏》作「伍」,余作「位」。下一同。

  

  [47] 「故」字,《金藏》有,余無。

  

  [48] 「由」字,《金藏》無。

  

  [49] 「相」字,《金藏》無。

  

  [50] 《金藏》作「相細」,余作「相粗」。

  

  [51] 「余」字,《金藏》有,余無。

  

  [52] 「相」字,《金藏》誤作「于」。

  

  [53] 如理《義演》雲︰

  

  緣此色之心應緣一切法,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緣粗細境等。

  

  [54] 「也」字,《金藏》有,余無。

  

  [55] 如《觀所緣緣論》雲︰

  

  若謂彼物形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項等別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

  

  [56] 即不緣不從緣生獨立常存毫無體法。

  

  [57] 《觀所緣緣論》長行雲︰

  

  外境雖無,而有內識似外境現,爲所緣緣。許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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