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第一破有對色中,第二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訖。
【論文】
一‧叁○五 諸瑜伽師,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
【疏翼】
第一破有對色中,第叁申正義。文分爲二︰一、假想慧析,二、即色邊際。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問︰如何除析?
言[102]「瑜伽」[103]者,名爲相應,此有五義,故不別翻。一、與境相應:不違一切法自性故[104]。二、與行相應:謂定慧等行相應也[105]。叁、與理相應:安非安立二谛理也。四、與果相應:能得無上菩提果也[106]。五、與病相應[107]:得果既圓,利生救物,赴機應感,藥病相應[108]。
此言「瑜伽」,法相應稱,取與理相應,多說唯以禅定爲相應。瑜伽之師,即依士釋。師有瑜伽,名瑜伽師,即有財釋。若言「瑜祇」[109],即觀行者,是師之稱。
「以假想慧」,非謂以刀等析之。「于粗色相」,即是所析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漸次而析,除粗至細,至不可析,假說極微。不同小乘,體無方分,而不可析。
【論文】
一‧叁○六 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爲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疏翼】
第叁破有對色第叁申正義中,第二即色邊際。
【述記‧卷七】
此、辨異及結也[110]。
以此極微即是分,而體有方,故言「極微猶有方分」。或複「分」者,謂有二義︰一、方之分,二、方即分。粗具二種,細唯後一。方即是分,故無有失。若更析之,便心變似虛空現,不作色相現。所析之物,即非極微。極微細故,故不可析。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瑜伽》說雲:極微有方無分者,更無細分,故不相違[111]。以此微相與空相鄰,故諸經論皆說「極微是色邊際」。「邊際」者,是窮盡義,過[112]此更析,便爲非色。
然此[113]分別,如《對法》第一[114]、《瑜伽》第叁[115]、五十四[116]等[117]說。五十四說非肉眼[118]、天眼境,唯余叁眼[119]境。唯慧析之,非實有故[120]。
【疏翼】
以上破有對色中,第叁申正義訖。亦即初破有對色中,先破諸部不成訖。
【論文】
一‧叁○七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疏翼】
次牒有對破初破有對中,第二結有對不成。
【述記‧卷七】
破有對中,此爲第二、結上明非離識[121]。
【論文】
一‧叁○八 余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如心、心所,定非實色。
【疏翼】
第二別牒破之中,第二破無對色。文分爲二︰一、以無對類有對,二、既無色相豈說真色。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自下第二、破無對色──即法處色[122]。生起下文。
此中二量︰謂無對色定非實有。許色所攝故,色種類故。如有對色。前已破訖,故得爲喻。
又量雲︰或此定非實色。以無對故。如心、心所法[123]。心、心所法,非實色故。
【論文】
一‧叁○九 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可說爲真實色法?
【疏翼】
第二破無對色中,第二既無色相豈說真色。
【述記‧卷七】
牒有對非,結無對非。
此五外境:或現在,或過去,或現行,或唯種,或通二,如下第叁[124]、第八[125]、《觀所緣論》[126]等說。
【疏翼】
以上第二破無對色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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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所緣緣論》雲︰
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于眼等識,無彼相故。
[2] 「阿拿色」,梵文爲「anu」。
[3] 「名」字,《金藏》無。
[4]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叁雲︰
此七和合成阿耨色。以上粗顯,體雖是假,五識之上有此相故,爲五識境。
[5] 「說」字,《金藏》作「彼」。
[6] 「下」字,《金藏》有,余無。
[7] 「汝」字,《金藏》無。
[8] 智周《演秘》雲︰
但取非緣一分爲喻,名爲「少分」。
[9] 「也」字,《金藏》有,余無。
[10] 「雲設」,《金藏》作「說之」。
[11] 「瞿波」,梵文爲「gopa」。
[12] 《金藏》有「假」,余作「故」。
[13] 智周《演秘》雲︰
「性」者,體也。無實體故,名「非法性」。
[14] 「同」字,《金藏》作「用初」二字。
[15] 「成」字下,《金藏》有「故」字。
[16] 「不」字,《演秘》謂有本作「義」。
[17] 「減加」,《金藏》作「加減」。
[18] 道邑《義蘊》雲︰
以地大增,名澀;水大增,名滑。身根得時,但得四大。
[19] 《對法抄》卷九雲(編按:即《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
依此總中本識種子有持色心令壞之力,假立命根。或雖同分通五、四蘊,界趣生本,唯第八識。此通現、種,今依彼種假立命根依。
[20] 《二十唯識》原文作:
且彼外境理應非一,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理亦非多,極微各別不可取故。
[21] 即非設救。
[22] 「別」字,《金藏》無。
[23] 「和」字,《金藏》無。
[24] 「時」字,《金藏》有,余無。
[25] 「和」字,《金藏》無。
[26] 「極」字,《金藏》無。
[27] 道邑《義蘊》雲︰
謂如五識所緣五境,一一境上皆多相︰即色相、極微相、苦相、無常、長短、染淨等相。
[28] 「于中」二字,《金藏》有,余無。
[29] 《順正理論》卷四雲︰
五識無有計度功能,是故不緣和合爲境。即諸極微和集安布,恒爲五識生起依緣。無有極微不和集故。
卷叁十二雲︰
然許極微略有二種︰一、實,二、假。其相雲何?實謂極成色等自相,于和集位,現量所得。假由分析,比量所知。謂聚色中,以慧漸析至最極位。
[30] 「生」字,《金藏》無。
[31] 「雲」字,《金藏》無。
[32] 「彼執不然」,《義演》無。
[33] 如理《義演》雲︰
第一、二位無差難,第二、量等相齊難,第叁、微相失本難,第四、識行相互通難,第五、一心緣遍難。
[34] 「此」字,《金藏》有,余無。
[35] 「論」字,《金藏》無。
[36] 「質」字,《金藏》無。
[37] 《觀所緣緣論》原文爲: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
[38] 「等」字,《金藏》無。
[39] 「俱胝」,梵文爲「koti」,即一千萬數。
[40] 「等」字下,《金藏》有「位」字。
[41] 「者」字下,《金藏》有「應」字。
[42] 「相」字,《金藏》無。
[43] 《金藏》作「伍」,余作「位」。
[44] 《觀所緣緣論》原文爲:
極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舍故。非瓶、瓯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舍微圓相,故知別形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舍。由此形別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
[45] 「本」字下,《金藏》有「體」字。
[46] 《金藏》作「伍」,余作「位」。下一同。
[47] 「故」字,《金藏》有,余無。
[48] 「由」字,《金藏》無。
[49] 「相」字,《金藏》無。
[50] 《金藏》作「相細」,余作「相粗」。
[51] 「余」字,《金藏》有,余無。
[52] 「相」字,《金藏》誤作「于」。
[53] 如理《義演》雲︰
緣此色之心應緣一切法,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緣粗細境等。
[54] 「也」字,《金藏》有,余無。
[55] 如《觀所緣緣論》雲︰
若謂彼物形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項等別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
[56] 即不緣不從緣生獨立常存毫無體法。
[57] 《觀所緣緣論》長行雲︰
外境雖無,而有內識似外境現,爲所緣緣。許眼…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一 十六、別破小乘──經部、薩婆多等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