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依常徒[96]義釋此文者,以現行清淨色爲五根,諸處但言四大所造淨色名根[97]。若約《觀所緣論》,陳那即以五識種子,名爲五根。或以五塵種子[98]名根。第四卷中,護法救義五識業種子[99]名爲五根。《對法》第一雲︰眼界者,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100]」。
又《瑜伽‧決擇分》等[101],皆以現行、種子二法爲眼根等[102]。
然唯種家釋《對法》等[103]者,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爲名。又即識之種子現有生識用故,假說爲現行色根。若唯說現行爲根,釋唯種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觀所緣論釋》[104]。
通現種文者,實唯現行是根。以大所造,說淨色故。對所生之果識,假說現行爲功能,實唯現色。
功能生識之義,大小共成,舉之以顯。體實有無,彼此競故,不說。以聖教言根謂淨色故,其實種子非五根體。
俱用之家,如下第四[105]自當廣釋,不能預述。
唯種子者,陳那等義。以《二十唯識》說五色根皆是種子,如第四卷引。唯現行者,無別師說。此中但約諸處教文顯相義說。即護法等通用現種爲根。根既然,境亦爾。且助陳那言業種亦是根體。可尋下第四及《觀所緣》、《二十唯識》、《對法》第一[106]等,不能繁引。
【疏翼】
上來第二別破根訖,自下第叁,破所緣緣。
【論文】
一‧二八二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爲所緣緣。
【疏翼】
第二明所成有對不成中,答文有叁,此爲第叁別破外處不成。即破所緣緣。
【述記‧卷七】
下、破所緣緣。大文有叁︰初、標識變定所緣緣義,次、正破執,後、歸正義。此標識變也。
內識所緣[107]不離心之境,我亦許有。然心外[108]所緣緣,決定非有。外人執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緣緣體,故今非之。即總非十八部。然大衆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亦緣自心,亦緣心外法,今非一分,故無過也。故《宗輪》[109]雲︰諸預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110]至第二卷當知[111]。
以上總文,下重牒計[112]。
【疏翼】
重牒所計文分爲二中,第一總非文訖。
【論文】
一‧二八叁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疏翼】
第一標識變定所緣緣中,第二重牒彼計。
【述記‧卷七】
謂[113]色、心等,能爲引生緣,似自色、心之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耶。此即總牒[114],共許所緣[115]緣義。下欲[116]別破,此對除正量部以外。
夫識緣法,法必有體。能生識故,是「緣」義,無法即非緣。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緣」義。若無此相,名所緣者,即眼根等應眼識所緣!若爾,即鏡所照,亦具二義;面等望鏡,應是所緣緣!
此亦不然,此鏡非爲能慮托故。至下第七卷四緣中,廣解[117]。然此大小二乘共許,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如第二卷末[118],及《觀所緣論》[119],不能煩引。如色爲緣,發生眼識,眼識緣色時,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識」[120]。
【疏翼】
以上第一標識變定所緣緣義訖。
【論文】
一‧二八四 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疏翼】
第叁別破外處不成中,第二正破執。
【述記‧卷七】
下正破執。于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經部,叁、破古薩婆多,四、破新薩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
正量部識不立[121]似相,直取前境,即名爲「緣」。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緣,余塵至根方緣。下既別破薩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
正量不許具二義名緣,但能生識,即是所緣;何假似自者?今難之雲︰以能生識故,是所緣緣者,其因緣等應是所緣緣!
「等」者,「等」取等無間、增上緣等。對立量雲︰且汝眼識現緣色時,眼識所有因緣等,應是眼識所緣緣;宗也。但能生眼識故;因也。如現色等;喻也。或翻遮色等非所緣緣。如眼根等但能發生,無似相故。
經部師等「因緣等」者,種子等也。薩婆多等「因緣等」者,同類因等也。彼並非眼識所緣緣[122],故今非也。
又與能生識是所緣緣,爲不定過,且望一色處作法︰汝此色處爲如聲等,能生五識故,是五識中隨一所緣緣攝?爲如眼等,增上緣同類因等,能生五識故,非是所緣緣?因緣等法,既非所緣緣,心外色等,應知亦爾。
此破親所緣緣。然小乘等共計他心等法,爲自識親所緣緣,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親疏所緣緣義,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說[123]。
若不[124]遮心外[125]法爲疏所緣緣,即是第八爲質,余識托之而變[126]。《觀所緣緣論》說:過去色識,是現五識所緣緣[127]。《二十唯識》等,並如下第四卷,不能別敘[128]。
上來第一破正量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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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薩婆多」,梵文爲「sarvasti vadin」。
[2] 「經量部」,梵文爲「sajkrantivadin」。
[3] 「正量部」,梵文爲「sajitiya」。
[4] 「大衆」,梵文爲「mahasajghika」。
[5] 「一說」,梵文爲「ekavyavaharika」。
[6] 「說出世」,梵文爲「lokottaravadin」。
[7] 「雞胤」,梵文爲「kukkutika」。
[8] 「上座」,梵文爲「sthaviravadin」。
[9] 「化地」,梵文爲「mahiwasaka」。
[10] 「飲光」,梵文爲「kawyapiya」。
[11] 「法藏」,梵文爲「dharmaguptaka」。
[12] 智周《演秘》雲︰
問︰「對」爲何義?答︰謂礙也。礙有二義︰一、障礙名礙,二、拘礙名礙。叁有對中,障礙有對,障礙名礙;所緣、境界,拘礙名礙。
[13] 《俱舍論光記》卷六雲︰
謂心、心所爲自所緣之所拘礙,故名所緣有對。
[14] 《俱舍論》卷二並雲︰
或石礙石,或二相礙。
[15] 《俱舍論》卷二次引《施設論》卷下文雲︰
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于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有眼于陸有礙,非水,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畢舍遮﹝梵文作「piwaca」。《俱舍論光記》卷六雲「畢舍遮,唐言食血肉鬼之異名」。室獸摩羅(梵文作「wiwumara」),《俱舍論光記》卷六雲「室獸摩羅,傍身類也。形如壁蚓,小者二丈,大者乃至百尺」,即鳄魚﹞,及捕魚人、蝦蟆等眼;有俱非礙,謂除前相。有眼于夜有礙非晝,如蝙蝠鸺鹠等眼;有眼于晝有礙非夜,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狗、野幹、馬、豹、豺狼、貓、狸等;有俱非礙,謂除前相。此等名爲境界有對。
《光記》更解雲︰
諸有境法,爲色等境之所拘礙,故名「境界有對」。
《了義燈》卷五雲︰
根但能照,而不能緣,行相便淺。
[16] 「爲」字,余本多作「有」。
[17] 「等」,取《大毗婆沙論》卷七十六、一百二十八。
[18] 《俱舍論》卷二又雲︰
雲何眼等于自境界所緣轉時,說名有礙?越彼于余此不轉故。或複礙者,是和會義。謂眼等法于自境界及自所緣和會轉故。
《俱舍光記》解雲︰
謂此眼等緣色等時,越彼色等,于余聲等,此眼等不轉故。此即拘礙名礙。或複礙者,是和會義。謂眼等法于自境界和會轉時,于自所緣和會轉時,于余聲等而不得起。此「和會」言,還是拘礙名礙。
[19] 道邑《義蘊》雲︰
大乘極微唯意假想,故法處攝。經部用此成假,故十處攝。亦如大乘十八界種,唯第八境,應法處攝。然隨所生之現,十八界攝。彼亦應爾。
[20] 《正理論》卷四雲︰
若謂此經非聖所說,違余經故,法處不說無色言故。如舍利子《增十經》中唯作是言有十色處,故知此經非入結集。但是對法諸師愛無表色,製造安置阿笈摩中。
[21] 智周《演秘》雲︰
「等」說出世,及說假部。說假部計蘊門皆實,說出世言出世並實。故粗細色在蘊、出世,悉皆實故。故疏「等」言,等此二宗各少分也。余部全同,或複全異,故不等之。
[22] 如理《義演》雲︰
計離識實有,名疏遠也。
[23] 「故」字,《金藏》無。
[24] 道邑《義蘊》雲︰
問︰此因既犯隨一,何假要以極微非實爲因?但立量雲︰「汝外有對實色定非實有。許有對故。如瓶、…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一 十五、別破小乘──正量部》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