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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一 十六、別破小乘──經部、薩婆多等師

  【論文】

  

  一‧二八五 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

  

  

  

  【疏翼】

  

  第二正破執中,第二破經部。文分爲四︰一、牒計,二、正破,叁、和合非緣,四、舉第二月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自下第二、破經部師。

  

  此牒經部師計。自下並同《觀所緣緣論》。彼說實有極微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1]。隨彼彼處所攝衆多極微共和合時,總成一物,名爲「和合」。如阿拏色[2]等以上,方爲五識境。和合是假,依實微立。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名[3]五識似彼相也[4]。

  

  

  

  【論文】

  

  一‧二八六 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

  

  

  

  【疏翼】

  

  第二破經部中,第二正破。

  

  

  

  【述記‧卷七】

  

  此下、正破。

  

  量雲︰其和合相非異極微有實體。即極微故。如極微。

  

  此犯相符,經部不說和合有體故。此牒定也。說[5]和合相既非實有,下[6]方顯非是五識緣故。非汝經部師其和合相異本真實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和合時,能緣假和合相識,定不生故。

  

  

  

  【論文】

  

  一‧二八七 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

  

  

  

  【疏翼】

  

  第二破經部中,第叁和合非緣。

  

  

  

  【述記‧卷七】

  

  和合既假,設許是所緣,識上有相;不許是緣,以假無體故。

  

  

  

  【論文】

  

  一‧二八八 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疏翼】

  

  第二破經部中,第四舉第二月難。

  

  

  

  【述記‧卷七】

  

  舉月爲難。

  

  應立量雲︰汝[7]和合色處,設許是眼識之所緣,非是緣。以彼都無實體性故。如第二月。

  

  第二月,彼計亦是假,不生五識,唯意識所緣。《觀所緣緣論》頌雲︰和合于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經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緣。今以爲喻者,意取少分[8]。謂和合于五識,是有法也[9]。非緣,是法也。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但以義縱和合設爲所緣,故文中雲「設」[10]。非第二月亦許所緣。

  

  此中但遮有其緣義,不說彼爲五所緣故。又第二月,依瞿波論師[11]略有二解︰

  

  一解雲︰唯意識得。此中爲五識喻非緣義等,故無過失。以五識是有法所收,同喻無有無所立失。又以義減文,于有法之中須除「五」字,直言「和合于識,設所緣非緣」爲宗。是意所緣故[12]。或除「設所緣」字,但言「和合于識非是緣」爲宗,亦得。

  

  二解雲︰第二月、空華等相,即眼識等所緣。于中執實等,方是意識。若依此義,空華等色便無本質,亦非法性[13]。故前解勝。護法同[14]前。又「所緣」是境義,有無俱成[15]。彼文既正,不[16]須減加[17]。其經部師亦不說五識緣第二月故。

  

  論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應知。今不許彼實是所緣,故言「設」也。

  

  五識緣長等假法,應有不定過。今釋之言︰唯取五識一向緣實,故無違也。然觸處中澀等,即四大分位差別,名之爲假,身根所得[18]。不同長等聚集假攝,非眼識等得。說爲色處,以明了取依眼爲門故。若說五識亦緣假者,此是識內,不同他宗。如緣命根等,亦是所緣緣。別變爲相,依他攝故,或兼實緣。汝之和合,識外無法,不可爲例,如《對法》抄[19]。

  

  【疏翼】

  

  第二破經部訖。

  

  

  

  【論文】

  

  一‧二八九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微相故。

  

  

  

  【疏翼】

  

  第二正破執中,第叁破古薩婆多。文分爲四︰一、牒計,二、設救,叁、重破,四、總非。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此第叁、牒本薩婆多毗婆沙師義。如經部師極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爲緣發生五識。今和合時,一一極微有和合粗相,各能爲緣,發生五識,以有實體能爲緣故,然別極微相五識不得,故非之也。

  

  此中量雲︰色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緣,非是所緣。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爲緣發生五識,五識不緣,故以爲喻。《二十唯識》亦作是說︰極微各別不可取故。[20]《觀所緣緣論》頌雲︰極微于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論文】

  

  一‧二九○ 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

  

  

  

  【疏翼】

  

    第叁破古薩婆多中,第二設救。

  

  

  

  【述記‧卷七】

  

  彼設救言︰極微各別之上,有和合相爲五識所緣。「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極微。用不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緣緣。或爲本計[21],義亦無妨,今亦非之。

  

  量雲︰極微和合時應無別[22]和合相。體即本極微故。如未和[23]合時。

  

  此中意雲︰非諸極微上別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緣也。

  

  

  

  【論文】

  

  一‧二九一 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

  

  

  

  【疏翼】

  

  第叁破古薩婆多中,第叁重破。

  

  

  

  

  

  【述記‧卷七】

  

  此、重成破。

  

  非是和合位與不和合位,此諸極微,若體、若相,二俱有異,和合之位可作所緣。

  

  

  

  【論文】

  

  一‧二九二 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疏翼】

  

  第叁破古薩婆多中,第四總非。

  

  

  

  【述記‧卷七】

  

  由如是理,極微和合位亦非五識境。

  

  量雲︰汝不和合時極微應是五識所緣。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極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識所緣。體即不和合時極微故。如不和合時極微。

  

  此論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

  

  若彼救言:不和合時,亦有和合時[24]之相,以微隱故,相難知者。又應破雲︰不和合時,極微應生和合覺。體即和[25]合極[26]微故。如和合時。返難和合如不合時,准量亦爾。「非五識境」,總結之也。

  

  

  

  【疏翼】

  

  以上第叁破古薩婆多訖。

  

  

  

  【論文】

  

  一‧二九叁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粗相生,爲此識境。彼相實有,爲此所緣。

  

  

  

  【疏翼】

  

  第二正破執中,第四破新薩婆多師。文分爲叁︰一、敘計,二、總非,叁、正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此第四、敘衆賢論師新薩婆多義。

  

  爲前非破色等法極微,是緣,非所緣。以五識上無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識上亦有極微相。色等雖有多相[27],于中[28]一分是現量境。此諸極微共和集時,展轉相資各有粗相生,如阿拿色。七極微相資,皆有阿拿色,許大微相[29],如經部師,阿拿色是假法。薩婆多雲︰彼和合故,非五識境。五識必依實法生[30]故。今者所說此相相資,各別極微能生五識。一處相近,名「和」;不爲一體,名「集」。即是相近,體各別故。是實法故,有力生識;以相粗故,識有此相。故所緣緣理具足有。

  

  今者非之雲[31]︰設許有體,不诤緣義。不許彼有相資相故,故論但言「爲此所緣」,今所緣義,是所诤故。

  

  

  

  【論文】

  

  一‧二九四 彼執不然。

  

  

  

  【疏翼】

  

  第四破新薩婆多師中,第二總非。

  

  

  

  【述記‧卷七】

  

  「彼執不然」[32]。

  

  下、破之也。如《觀所緣》有六義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疏翼】

  

  今依彼論試作六量︰

  

  極微于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

  

  眼等識上無彼相故。

  

  如堅等相。 

  

  

  

  色等極微諸和集相容有緣義,而非所緣。

  

  汝執爲極微相故。

  

  如堅等相。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緣彼覺相,應非差別。

  

  能成極微多少同故。

  

  如余大小等者。

  

  

  

  瓶瓯等相貌,緣此相識應同。

  

  唯在瓶等假法上有故。

  

  如瓶余處。

  

  

  

  瓶瓯等物能成極微非有形量差別。

  

  析後彼覺無故。

  

  如盆等余物能成極微。

  

  

  

  瓶等形別,唯世俗假有。

  

  析至極微,彼覺舍故。

  

  如瓯等相。

  

  如青等相﹝異喻﹞。

  

  

  

  【論文】

  

  一‧二九五 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

  

  

  

  【疏翼】

  

  第四破新薩婆多師中,第叁正破。

  

  

  

  【述記‧卷七】

  

  下、難有五[33]︰一、二位無差難。

  

  此[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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