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一‧二八五 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
【疏翼】
第二正破执中,第二破经部。文分为四︰一、牒计,二、正破,三、和合非缘,四、举第二月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七】
自下第二、破经部师。
此牒经部师计。自下并同《观所缘缘论》。彼说实有极微非五识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1]。随彼彼处所摄众多极微共和合时,总成一物,名为「和合」。如阿拏色[2]等以上,方为五识境。和合是假,依实微立。即五识上有和合相,故名[3]五识似彼相也[4]。
【论文】
一‧二八六 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分析彼时,似彼相识,定不生故。
【疏翼】
第二破经部中,第二正破。
【述记‧卷七】
此下、正破。
量云︰其和合相非异极微有实体。即极微故。如极微。
此犯相符,经部不说和合有体故。此牒定也。说[5]和合相既非实有,下[6]方显非是五识缘故。非汝经部师其和合相异本真实极微有实自体。分析彼和合时,能缘假和合相识,定不生故。
【论文】
一‧二八七 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
【疏翼】
第二破经部中,第三和合非缘。
【述记‧卷七】
和合既假,设许是所缘,识上有相;不许是缘,以假无体故。
【论文】
一‧二八八 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疏翼】
第二破经部中,第四举第二月难。
【述记‧卷七】
举月为难。
应立量云︰汝[7]和合色处,设许是眼识之所缘,非是缘。以彼都无实体性故。如第二月。
第二月,彼计亦是假,不生五识,唯意识所缘。《观所缘缘论》颂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经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缘。今以为喻者,意取少分[8]。谓和合于五识,是有法也[9]。非缘,是法也。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但以义纵和合设为所缘,故文中云「设」[10]。非第二月亦许所缘。
此中但遮有其缘义,不说彼为五所缘故。又第二月,依瞿波论师[11]略有二解︰
一解云︰唯意识得。此中为五识喻非缘义等,故无过失。以五识是有法所收,同喻无有无所立失。又以义减文,于有法之中须除「五」字,直言「和合于识,设所缘非缘」为宗。是意所缘故[12]。或除「设所缘」字,但言「和合于识非是缘」为宗,亦得。
二解云︰第二月、空华等相,即眼识等所缘。于中执实等,方是意识。若依此义,空华等色便无本质,亦非法性[13]。故前解胜。护法同[14]前。又「所缘」是境义,有无俱成[15]。彼文既正,不[16]须减加[17]。其经部师亦不说五识缘第二月故。
论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应知。今不许彼实是所缘,故言「设」也。
五识缘长等假法,应有不定过。今释之言︰唯取五识一向缘实,故无违也。然触处中涩等,即四大分位差别,名之为假,身根所得[18]。不同长等聚集假摄,非眼识等得。说为色处,以明了取依眼为门故。若说五识亦缘假者,此是识内,不同他宗。如缘命根等,亦是所缘缘。别变为相,依他摄故,或兼实缘。汝之和合,识外无法,不可为例,如《对法》抄[19]。
【疏翼】
第二破经部讫。
【论文】
一‧二八九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此识上,无极微相故。
【疏翼】
第二正破执中,第三破古萨婆多。文分为四︰一、牒计,二、设救,三、重破,四、总非。此即初文。
【述记‧卷七】
此第三、牒本萨婆多毗婆沙师义。如经部师极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为缘发生五识。今和合时,一一极微有和合粗相,各能为缘,发生五识,以有实体能为缘故,然别极微相五识不得,故非之也。
此中量云︰色等极微设许是五识缘,非是所缘。五识上无彼极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为缘发生五识,五识不缘,故以为喻。《二十唯识》亦作是说︰极微各别不可取故。[20]《观所缘缘论》颂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
【论文】
一‧二九○ 非诸极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时,无此相故。
【疏翼】
第三破古萨婆多中,第二设救。
【述记‧卷七】
彼设救言︰极微各别之上,有和合相为五识所缘。「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极微。用不离体,体既实有,成所缘缘。或为本计[21],义亦无妨,今亦非之。
量云︰极微和合时应无别[22]和合相。体即本极微故。如未和[23]合时。
此中意云︰非诸极微上别有和合相,不和合时无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缘也。
【论文】
一‧二九一 非和合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
【疏翼】
第三破古萨婆多中,第三重破。
【述记‧卷七】
此、重成破。
非是和合位与不和合位,此诸极微,若体、若相,二俱有异,和合之位可作所缘。
【论文】
一‧二九二 故和合位如不合时,色等极微,非五识境。
【疏翼】
第三破古萨婆多中,第四总非。
【述记‧卷七】
由如是理,极微和合位亦非五识境。
量云︰汝不和合时极微应是五识所缘。体即和合极微故。如和合极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识所缘。体即不和合时极微故。如不和合时极微。
此论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
若彼救言:不和合时,亦有和合时[24]之相,以微隐故,相难知者。又应破云︰不和合时,极微应生和合觉。体即和[25]合极[26]微故。如和合时。返难和合如不合时,准量亦尔。「非五识境」,总结之也。
【疏翼】
以上第三破古萨婆多讫。
【论文】
一‧二九三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不和集时,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展转相资,有粗相生,为此识境。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疏翼】
第二正破执中,第四破新萨婆多师。文分为三︰一、叙计,二、总非,三、正破。此即初文。
【述记‧卷七】
此第四、叙众贤论师新萨婆多义。
为前非破色等法极微,是缘,非所缘。以五识上无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识上亦有极微相。色等虽有多相[27],于中[28]一分是现量境。此诸极微共和集时,展转相资各有粗相生,如阿拿色。七极微相资,皆有阿拿色,许大微相[29],如经部师,阿拿色是假法。萨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识境。五识必依实法生[30]故。今者所说此相相资,各别极微能生五识。一处相近,名「和」;不为一体,名「集」。即是相近,体各别故。是实法故,有力生识;以相粗故,识有此相。故所缘缘理具足有。
今者非之云[31]︰设许有体,不诤缘义。不许彼有相资相故,故论但言「为此所缘」,今所缘义,是所诤故。
【论文】
一‧二九四 彼执不然。
【疏翼】
第四破新萨婆多师中,第二总非。
【述记‧卷七】
「彼执不然」[32]。
下、破之也。如《观所缘》有六义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疏翼】
今依彼论试作六量︰
极微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
眼等识上无彼相故。
如坚等相。
色等极微诸和集相容有缘义,而非所缘。
汝执为极微相故。
如坚等相。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缘彼觉相,应非差别。
能成极微多少同故。
如余大小等者。
瓶瓯等相貌,缘此相识应同。
唯在瓶等假法上有故。
如瓶余处。
瓶瓯等物能成极微非有形量差别。
析后彼觉无故。
如盆等余物能成极微。
瓶等形别,唯世俗假有。
析至极微,彼觉舍故。
如瓯等相。
如青等相﹝异喻﹞。
【论文】
一‧二九五 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
【疏翼】
第四破新萨婆多师中,第三正破。
【述记‧卷七】
下、难有五[33]︰一、二位无差难。
此[34…
《成唯识论疏翼 第一冊 卷一 十六、别破小乘──经部、萨婆多等师》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