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依常徒[96]义释此文者,以现行清净色为五根,诸处但言四大所造净色名根[97]。若约《观所缘论》,陈那即以五识种子,名为五根。或以五尘种子[98]名根。第四卷中,护法救义五识业种子[99]名为五根。《对法》第一云︰眼界者,谓「曾现见色及此种子[100]」。
又《瑜伽‧决择分》等[101],皆以现行、种子二法为眼根等[102]。
然唯种家释《对法》等[103]者,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时为名。又即识之种子现有生识用故,假说为现行色根。若唯说现行为根,释唯种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观所缘论释》[104]。
通现种文者,实唯现行是根。以大所造,说净色故。对所生之果识,假说现行为功能,实唯现色。
功能生识之义,大小共成,举之以显。体实有无,彼此竞故,不说。以圣教言根谓净色故,其实种子非五根体。
俱用之家,如下第四[105]自当广释,不能预述。
唯种子者,陈那等义。以《二十唯识》说五色根皆是种子,如第四卷引。唯现行者,无别师说。此中但约诸处教文显相义说。即护法等通用现种为根。根既然,境亦尔。且助陈那言业种亦是根体。可寻下第四及《观所缘》、《二十唯识》、《对法》第一[106]等,不能繁引。
【疏翼】
上来第二别破根讫,自下第三,破所缘缘。
【论文】
一‧二八二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非有故。决定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疏翼】
第二明所成有对不成中,答文有三,此为第三别破外处不成。即破所缘缘。
【述记‧卷七】
下、破所缘缘。大文有三︰初、标识变定所缘缘义,次、正破执,后、归正义。此标识变也。
内识所缘[107]不离心之境,我亦许有。然心外[108]所缘缘,决定非有。外人执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缘缘体,故今非之。即总非十八部。然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亦缘自心,亦缘心外法,今非一分,故无过也。故《宗轮》[109]云︰诸预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110]至第二卷当知[111]。
以上总文,下重牒计[112]。
【疏翼】
重牒所计文分为二中,第一总非文讫。
【论文】
一‧二八三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
【疏翼】
第一标识变定所缘缘中,第二重牒彼计。
【述记‧卷七】
谓[113]色、心等,能为引生缘,似自色、心之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耶。此即总牒[114],共许所缘[115]缘义。下欲[116]别破,此对除正量部以外。
夫识缘法,法必有体。能生识故,是「缘」义,无法即非缘。识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缘」义。若无此相,名所缘者,即眼根等应眼识所缘!若尔,即镜所照,亦具二义;面等望镜,应是所缘缘!
此亦不然,此镜非为能虑托故。至下第七卷四缘中,广解[117]。然此大小二乘共许,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别。如第二卷末[118],及《观所缘论》[119],不能烦引。如色为缘,发生眼识,眼识缘色时,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识」[120]。
【疏翼】
以上第一标识变定所缘缘义讫。
【论文】
一‧二八四 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疏翼】
第三别破外处不成中,第二正破执。
【述记‧卷七】
下正破执。于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经部,三、破古萨婆多,四、破新萨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
正量部识不立[121]似相,直取前境,即名为「缘」。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缘,余尘至根方缘。下既别破萨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
正量不许具二义名缘,但能生识,即是所缘;何假似自者?今难之云︰以能生识故,是所缘缘者,其因缘等应是所缘缘!
「等」者,「等」取等无间、增上缘等。对立量云︰且汝眼识现缘色时,眼识所有因缘等,应是眼识所缘缘;宗也。但能生眼识故;因也。如现色等;喻也。或翻遮色等非所缘缘。如眼根等但能发生,无似相故。
经部师等「因缘等」者,种子等也。萨婆多等「因缘等」者,同类因等也。彼并非眼识所缘缘[122],故今非也。
又与能生识是所缘缘,为不定过,且望一色处作法︰汝此色处为如声等,能生五识故,是五识中随一所缘缘摄?为如眼等,增上缘同类因等,能生五识故,非是所缘缘?因缘等法,既非所缘缘,心外色等,应知亦尔。
此破亲所缘缘。然小乘等共计他心等法,为自识亲所缘缘,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亲疏所缘缘义,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说[123]。
若不[124]遮心外[125]法为疏所缘缘,即是第八为质,余识托之而变[126]。《观所缘缘论》说:过去色识,是现五识所缘缘[127]。《二十唯识》等,并如下第四卷,不能别叙[128]。
上来第一破正量讫。
--------------------------------------------------------------------------------
[1] 「萨婆多」,梵文为「sarvasti vadin」。
[2] 「经量部」,梵文为「sajkrantivadin」。
[3] 「正量部」,梵文为「sajitiya」。
[4] 「大众」,梵文为「mahasajghika」。
[5] 「一说」,梵文为「ekavyavaharika」。
[6] 「说出世」,梵文为「lokottaravadin」。
[7] 「鸡胤」,梵文为「kukkutika」。
[8] 「上座」,梵文为「sthaviravadin」。
[9] 「化地」,梵文为「mahiwasaka」。
[10] 「饮光」,梵文为「kawyapiya」。
[11] 「法藏」,梵文为「dharmaguptaka」。
[12] 智周《演秘》云︰
问︰「对」为何义?答︰谓碍也。碍有二义︰一、障碍名碍,二、拘碍名碍。三有对中,障碍有对,障碍名碍;所缘、境界,拘碍名碍。
[13] 《俱舍论光记》卷六云︰
谓心、心所为自所缘之所拘碍,故名所缘有对。
[14] 《俱舍论》卷二并云︰
或石碍石,或二相碍。
[15] 《俱舍论》卷二次引《施设论》卷下文云︰
故《施设论》作如是言︰有眼于水有碍,非陆,如鱼等眼;有眼于陆有碍,非水,从多分说,如人等眼;有眼俱碍,如毕舍遮﹝梵文作「piwaca」。《俱舍论光记》卷六云「毕舍遮,唐言食血肉鬼之异名」。室兽摩罗(梵文作「wiwumara」),《俱舍论光记》卷六云「室兽摩罗,傍身类也。形如壁蚓,小者二丈,大者乃至百尺」,即鳄鱼﹞,及捕鱼人、虾蟆等眼;有俱非碍,谓除前相。有眼于夜有碍非昼,如蝙蝠鸺鹠等眼;有眼于昼有碍非夜,如人等眼;有眼俱碍,如狗、野干、马、豹、豺狼、猫、狸等;有俱非碍,谓除前相。此等名为境界有对。
《光记》更解云︰
诸有境法,为色等境之所拘碍,故名「境界有对」。
《了义灯》卷五云︰
根但能照,而不能缘,行相便浅。
[16] 「为」字,余本多作「有」。
[17] 「等」,取《大毗婆沙论》卷七十六、一百二十八。
[18] 《俱舍论》卷二又云︰
云何眼等于自境界所缘转时,说名有碍?越彼于余此不转故。或复碍者,是和会义。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及自所缘和会转故。
《俱舍光记》解云︰
谓此眼等缘色等时,越彼色等,于余声等,此眼等不转故。此即拘碍名碍。或复碍者,是和会义。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和会转时,于自所缘和会转时,于余声等而不得起。此「和会」言,还是拘碍名碍。
[19] 道邑《义蕴》云︰
大乘极微唯意假想,故法处摄。经部用此成假,故十处摄。亦如大乘十八界种,唯第八境,应法处摄。然随所生之现,十八界摄。彼亦应尔。
[20] 《正理论》卷四云︰
若谓此经非圣所说,违余经故,法处不说无色言故。如舍利子《增十经》中唯作是言有十色处,故知此经非入结集。但是对法诸师爱无表色,制造安置阿笈摩中。
[21] 智周《演秘》云︰
「等」说出世,及说假部。说假部计蕴门皆实,说出世言出世并实。故粗细色在蕴、出世,悉皆实故。故疏「等」言,等此二宗各少分也。余部全同,或复全异,故不等之。
[22] 如理《义演》云︰
计离识实有,名疏远也。
[23] 「故」字,《金藏》无。
[24] 道邑《义蕴》云︰
问︰此因既犯随一,何假要以极微非实为因?但立量云︰「汝外有对实色定非实有。许有对故。如瓶、…
《成唯识论疏翼 第一冊 卷一 十五、别破小乘──正量部》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