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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一 十、破勝論師▪P3

  ..續本文上一頁》卷上科文作「第四色非德句難」﹞。初中有叁︰一、以德例實破,二、以實例德破,叁、以地例青破﹝《樞要》卷上前叁科爲「第一、大非實句難,第二、堅等非德難,第叁、地等非見難」﹞。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五】

  

  自下第二、別破實德[111]。初、總相對以破實德,後、總結非堅濕等德別。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實,實非實攝。地、水、火、風,實句所攝,性是有礙。堅濕等法,是德句中觸德所攝,而是無礙。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爲量破之,以實地等即德堅等。

  

  量雲︰地、水、火、風,非有質礙實句所攝。身根取故。如堅濕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異,並在喻中。若但言「非有礙」,不言非是實句所[112]攝,即有違宗失。「有礙」之言,簡無礙實句所攝,彼不說爲無礙實故。又對無礙堅濕等故,故舉「有礙」。

  

  下「德句」等,「無礙」等言,亦准此釋。

  

  【疏翼】

  

  以上以德例實破終。

  

  

  

  【論文】

  

  一‧一七六 即彼所執堅、濕、暖等,應非無礙德句義攝,身根所屬故。如地、水、火、風。

  

  

  

  【疏翼】

  第一相例破實德中,第二以實例德破。

  

  

  

  【述記‧卷五】

  

  此以堅等例于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

  

  此「暖」言「等」,「等」取動、觸、數、量、別性等十一法。彼說身根得十一德︰一、觸,二、數,叁、量,四、別性,五、合,六、離,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潤[113],十一、勢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觸故。色德但在地、水、火叁,風中無色。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見。

  

  

  

  【論文】

  一‧一七七 地、水、火叁對青色等,俱眼所見,准此應責。

  

  

  

  【疏翼】

  第一相例破實德中,第叁以地例青破。

  

  

  

  【述記‧卷五】

  

  即以地等例于青等,眼見爲因,返覆爲量。然不可言地非地攝,違自宗故。應言︰汝所執地非有質礙實地所攝,非如所執實有自性,實句所攝,故不違宗。彼眼亦見十一種德,除觸、取色,爲量可知。

  

  

  

  【疏翼】

  

  以上相例破實德訖。

  

  

  

  【論文】

  一‧一七八 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

  

  

  

  【疏翼】

  第二別破實德中,第二總結非。

  

  【述記‧卷五】

  

  此、總結非。

  

  彼地、水等,與堅等異。大乘之地,即堅等故,會申正義,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彼此相例,非實、非德,地等非見。又言地等非別堅等,地等非見,不可說色離地等無。文言雖總,意顯別也。

  

  又應言︰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攝故。猶如風等。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114]意也。彼不說地等,耳等叁根所取,故于此中但破見、觸。

  

  

  

  【疏翼】

  

  以上別破有五文中,第二別破實德終。

  

  

  

  【論文】

  一‧一七九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如粗地等,應是無常。

  

  【疏翼】

  第叁別破勝論有五中,第叁又總破諸句,或重破實等。文分爲四︰一、難實句義應無常,二、難無質礙諸句應有礙〔《樞要》卷上出前二科雲「第一、有礙無常難,第二、無礙成有難」〕,叁、難實及無說以外八句應非離識外有,四、以非大有爲因破余八句。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

  

  此下第叁、重破實等。

  

  「實句義中有礙常者」,即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彼有[115]礙故,此等五法應是無常,皆有礙故,如粗地等。粗地等法,彼自計執爲無常故。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論文】

  一‧一八○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疏翼】

  第叁又總破諸句中,第二難無質礙諸句應有礙。

  

  

  

  【述記‧卷五】

  

  下、破諸句無質礙法[116]。

  

  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觸、聲五;及數等十種;業及大有,俱分叁,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無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此中「許」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許體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論說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風,耳根即空。此于諸句,何法攝耶?由此正解︰即實句空取聲之時,于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 

  

  且十一德對其自根,一一簡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叁叁合,乃至總對諸根說量,其義甚多。此中文總,無簡略故。

  

  

  

  【論文】

  一‧一八一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實攝故,如石女兒。

  

  【疏翼】

  

  第叁又總破諸句中,第叁難實及無說以外八句應非離識外有。

  

  

  

  【述記‧卷五】

  

  此十句中,除實句外[117],余八句義,皆是非實。

  

  然此唯取有體句者,意明唯識,翻返爲量。且欲除實,破余八句量雲︰非實,及覺樂等外余德等,八有體句應非離識有[118]別自性。汝許自體[119]除心等,非實句攝故,如石女兒。石女兒無法,彼此不許識外有性。「除心等」言,簡覺等者,恐犯一分相符過故。文略,不簡也。

  

  然佛法真如,即識性故,亦非離識,無不定過。虛空、擇滅等,理非心外,然不[120]爲喻,就他宗比量。

  

  又此中宗,應雲「汝執」,爲簡所別不極成過。又因雖有他隨一過,謂實中火等,非異德中觸,而就他宗爲論,故無此過,故因簡略。

  

  應雲︰汝許非實攝故,明自不許也。即是非實爲因。破余八句,一一別除[121],爲八比量[122]。

  

  

  

  【論文】

  一‧一八二 非有實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華等。

  

  【疏翼】

  

  第叁又總破諸句中,第四以非大有爲因破余八句。

  

  

  

  【述記‧卷五】

  

  次、以非有[123]爲因,破余八句。

  

  不以非德等爲因,以非有爲因。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離于識。又有性等,是實等自性,故便舉之也。

  

  量雲︰非有性及覺、樂等外,余實等八[124]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許非有性之所攝故。如空華等。

  

  文略,不簡覺、樂等也[125]。此中簡略[126],如前應知。此但除一,有八比量。若二二除,若叁叁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前「實等」,等多體法,今有性等,等一體法[127]。又應別破九句,然多體法中,以實爲首,一體法中,以有性爲初,例示余也。

  

  

  

  【疏翼】

  

  以上別破勝論有五中,第叁又總破諸句終。

  

  

  

  【論文】

  一‧一八叁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

  

  

  

  【疏翼】

  

  別破勝論有五中,第四別破大有等叁。文又有叁,初破大有有四。

  

  

  

  【述記‧卷五】

  

  次下第四、別破有等性。于中有叁︰一、破大有,二、難同異,叁、破和合。初中有四[128],此即初也,離法非有難[129]。

  

  彼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諸法。法若無此,即體非有,如龜毛等,故今破之[130]。

  

  彼宗所執大有性者,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汝宗許是非無法故。如實、德等。「等」取業等,不言「八句」,有不定過。或但言離叁句,亦得。其異句等,非兩共成,無不定失[131]。或遮決定相違,說「八句」勝[132]。「非無」之因,唯彼許于有性上有,故說「許」言,簡自隨一過。實等許非無,離實等外無別有,有性許非無,應離[133]實等外無別有──難令實外無別有性。

  

  

  

  【論文】

  一‧一八四 若離實等,應非有性,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

  

  

  

  【疏翼】

  

  第一破大有中,第二法外非有難。

  

  

  

  【述記‧卷五】

  

  又逐[134]令離實等外,即非有性,法外非有[135]難[136]。

  

  此中總因,若異二、異叁、異四、異[137]五,乃至異八[138],皆得。若異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叁等,隨自計取。  

  

  量雲︰若離實等八句之外,應非有性。汝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等」取[139]未生無等,彼宗除實以外,德等八句及龜毛等[140],皆名異實,且以畢竟無爲喻也[141]。

  

  

  

  【論文】

  一‧一八五 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自性?

  

  

  

  【疏翼】

  

  第一破大有中,第叁以有例法難。

  

  

  

  

  

  【述記‧卷五】

  

  又今以八句義爲有法,唯但以無爲同法喻,更複難令有性之上更應立有性。以有例法難[142]︰如有性非是無法,有性無別有性有,實等亦非無,如何別有有[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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