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九六 設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疏翼】
第叁破和合句義中,第叁以實等例和合。
【述記‧卷六】
雖複非有,遭此難已,若複說言:若執和合,亦現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
量雲︰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十句隨一攝故。如實、德等。實、德等,前已破故,故得爲量。此破轉計亦現量得。
上來總、別破訖。
【疏翼】
以上第叁別破有五文中,第四別破大有等叁終。
【論文】
一‧一九七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疏翼】
第叁別破有五文中,第五總結破諸句。文分爲叁︰一、實等非離識有,二、實等諸多非現量,叁、例破其余。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自下、結歸唯識之門,而複總破。
自下第五、總破六句。然彼計無,非離識有,故但破九。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次、破緣實等智非是緣實等現量智。
初比量雲︰彼計實等,是有法也,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是法也。合名爲宗。汝許是所知故。如龜毛等。此無異喻。
彼宗計此實、德等句是緣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故今非之。現量者,能緣也。此中,遮非是緣離識外境自體[199],現量智之所得,非是緣不離識境假有自體,現量所得義。雖是緣不離識境心等所得,非必現量所得。故其實等句義,彼宗說是離識有體,能緣彼心,是名現量。彼實等句,是[200]此現量所得,謂實等句義,是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今者非之。
複言「緣」者,恐濫持業釋言其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若以離識實有自體,屬其能緣現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離識實有自體,覺等即是心、心所故,犯違宗過。爲簡此過,故說「緣」言,顯依士釋。「緣」顯能緣,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又若不言「緣」,即無所簡;其覺、樂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說爲不離識、現量得故。
由此應合實等句義,總爲二分︰謂彼覺等心、心所法總爲一分。除此以外,法爲一分。其能緣法,總爲叁分︰一、唯緣實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緣覺等心、心所法。叁、合二爲境。
若論說言:然彼實等,非唯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爲簡德中覺等不離心故,恐犯違宗及相符故,說「唯」字者,簡別緣實等,可置「唯」字[201]。通緣二者,即簡不盡。以覺、樂等亦從實等,是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亦從覺等,是不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故[202]。今爲簡盡,但應總言「非緣離識」等。其總緣者,亦所簡故,爲簡如是種種過失,故但說「緣」,不言「唯」等。
此中總爲,但有一量。准能緣智,各別有九比量。若二二、叁[203]叁合,義准應知。
【論文】
一‧一九八 又緣實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
【疏翼】
第五總結破諸句中,第二實等諸智非現量。
【述記‧卷六】
第二量雲︰「緣實」之「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
彼計緣實智生之時,假合生者,謂緣九實及[204]大有及異,隨所有德、同異等實性,發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緣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緣實現量智攝[205]。
緣實之智亦假合生,應非緣實現量之智。若作此解,無獨緣德等智,可以爲喻。必合緣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緣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206]「假合生」者,顯借多法。藉因托緣,智方生故。謂如意緣實時,藉我[207]及和[208]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緣方生緣于實句。其德智,亦爾。有及和合,亦爾。許有別緣有性及和合以爲境者,然智[209]不要與實、德等境合,方能緣之,以能緣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無過失也。
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後解,境可唯一,藉多緣生,名假合生。彼宗[210]所計緣實之智,即是緣于離識之外[211]實之現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緣離識之實現量智義也。
【論文】
一‧一九九 廣說乃至緣和合智,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疏翼】
第五總結破諸句中,第叁例破其余。
【述記‧卷六】
此爲例破,如文可知。
此破六句;故至和合。義及九句,一一爲之,並前有九。若二合等[212],准前應思。前破境實,非緣離識現量所得。今意正破緣離識[213]實等智,非現量智。意明前實非是[214]緣離識境之現量所得,後實智非是緣離識[215]境之現量智攝。其眼識等,雖緣多色假合而生,非緣實智,無不定失。
前說和合非現量得,今遮現量智[216]意,故不相違。准此,智[217]境六,皆[218]現量得。
又解︰境據本計,破五非現量所得。智據末計,破六非現量[219]智。影互[220]顯也。
【疏翼】
以上文有六破第二破勝論中,第二正破終。
【論文】
一‧二○○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疏翼】
第二破勝論有叁中,第叁結非。
【述記‧卷六】
此即第叁、總結非也。
意明唯識,心所變作[221],故是妄情之所施設。
【疏翼】
以上六破中,第二破勝論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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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嗢露迦」,梵文爲「uluka」。
[2] 「獯」字,《金藏》作「熏」。
[3] 「猴」應作「狐」,如《理門論》。
[4] 「羯拿仆」,梵文爲「kanabhuj」。「仆」金陵等作「啶」。疑爲「撻」
字之誤。
[5] 「尼」字,《因明入論疏》卷中作「拿」。
[6] 《金藏》作「經」,余作「住」。
[7] 「婆羅豇斯」,梵文爲「varanasi」。
[8] 「摩納縛迦」,梵文爲「manavaka」。
[9] 「般遮屍棄」,梵文爲「pabawikha」。
[10] 傳數論師中亦有同此名者。
[11] 《百論疏》卷六引六谛義。《廣百論釋論》卷六有雲:
然彼論說瓶衣等物因德、業、實、同、異、合故,爲眼所見,及身所觸,故是根境現量所知。
[12] 「惠月」,梵文爲「candramati」。「惠」亦作「慧」。
[13] 「列總別」叁字,《金藏》作「總列」二字。
[14] 「之」字,《金藏》有,余無。
[15] 「等」,取余欲、瞋、勤勇、行、法、非法。
[16] 道邑《義蘊》雲︰
即是不能和合,但有起智之能,名爲意也。
[17] 「唯」字,《演秘》牒文有,余無。
[18] 《十句義論》雲︰
謂一切實和合,一、非一實等,诠緣因一體等。
[19] 「二」字下,《金藏》有「微」字。
[20] 「形」字,《金藏》誤作「攝」。
[21] 《俱舍論》卷一說觸有十一中,第七與第八雲︰
可稱名重,翻此爲輕。
[22] 「初」字,《金藏》有,余無。
[23]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叁雲︰
﹝九實中﹞其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處處,體無生滅,說爲常住。有衆多法,體非是一。後成劫時,兩兩極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于父母,體唯是一。從他生故,性是無常。如是散極微,皆兩兩合生一子微,子微並本合有叁微。如是複與余叁微合,生一子微。第七其子,等于六本微量。如是七微複與余合生一子微。第十五子微,其量等于本生父母十四微量。如是展轉成叁千界。其叁千界既從父母二法所生,其量合等于父母量。故叁千界爲識等境,體唯是一。
[24] 《十句義論》雲︰
謂空、時、方、我實,和合一實極大诠緣因,亦名偏行等,是名極大。
[25] 「一」字下,《金藏》有「實」字。
[26] 《十句義論》雲︰
謂一切實和合,一非一實別诠緣因,一別體等,是名別體。
又解「異句義」雲︰
謂于實轉,依一實是遮彼覺因,及表此覺因。
[27] 《金藏》作「合」,余作「別」。
[28] 「一」字,《抄》、《秘蘊》誤作「生」。
[29] 《十句義論》雲︰
謂從有動作無動作而生。
[30] 《十句義論》雲︰
謂從二種有動作生。
[31] 《十句義論》雲︰
謂已造果實,由余因離,待果實壞,與空等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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