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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一 叁、釋「彼依識所變」▪P2

  ..續本文上一頁唯識!不以變故,名爲唯識;不離識故,亦名唯識。此中且說,依他唯識[49]。

  

  問︰依所變相,執爲我法,內道、外道,皆可了知。依所變見,執法可爾,如何依見,亦執我耶?

  

  如外僧佉執思爲我、犢子部等我名能見,故依二分,皆執我、法。前敘計中,已略敘說。 

  

  安慧以前諸古德等皆說二分是計所執[50];護法以後方計叁、四,依他起分也。實有四分,今說叁者,隱而不說。以對他故,義准知故,順陳那故,略敘宗故,非極研尋,故且不說。第二卷中,自當建立。

  

  

  

  【疏翼】

  

  以上二文解釋「轉似二分」中第一文,並護法、安慧二釋訖。

  

  

  

  【論文】

  

  一‧叁四 或複內識,轉似外境。

  

  

  

  【疏翼】

  

  以下第叁解如何依之說爲我、法中,第二文依內識轉似。即難陀、親勝等第叁釋也。

  

  

  

  【述記‧卷叁】

  

  即是難陀、親勝等義。依《攝論》說「唯二」義也。但立見相以爲依他,不說第叁、第四分也。相分體性,雖依他有,由見變爲[51],故名唯識。此相分體實在于內,不離于識[52],妄情執爲似外境現,實在內也。即以依他似計所執[53],依此似外相分之上,世間聖教執說我法。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54]。

  

  文雖有二,義即有叁︰或說一分,如安慧;或二分,親勝等[55];或叁分,陳那等[56]。或四分,護法等[57]。此中,護法但說叁分[58]。以證自證分,別義建立,義相猶隱,所以不說。

  

  製作此論,知見不同。或有一師假敘異執,種種研尋,方于最後,申了義說。于假施設中,鹹言「有義」。非多有義,便謂多師。即護法等,多爲此釋。如[59]敘本有種子是也。以護月與[60]同時,故敘之,此中破斥。

  

  或複諸師各說異理,故此論下多言「有義」。勿皆謂一師假設研究,致多「有義」。然多釋中,爲例非一︰或初無「有義」,後方言「有義」,勝者在初;或于初後,皆言「有義」,勝者多後。或彼[61]初後,皆言「有義」,理齊、教等,任情取舍。此大文例,非獨此論,余新翻者,皆准此知。謂前但解,後說理征,此即一師所假說也[62]。或前理廣,後理教略,初無「有義」,而此爲後勝也;或初、後「有義」,理教皆均,取舍難知,無偏勝也。今此亦爾,無偏勝故。

  

  

  

  【疏翼】

  

  以上別釋第一頌第叁句「彼依識所變」諸字訖。

  

  

  

  【論文】

  

  一‧叁五 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變似我、法。

  

  

  

  【疏翼】

  

  依別釋第一頌前叁句中,已別釋第叁句「變」,今第二廣分別。文又分叁︰初以法喻別解二性有無。初又分二︰初、法,後、喻。初又分叁︰一、變似我法所以,二、在內似外,叁、執爲外義亦成宿習。此即法中初也。

  

  

  

  【述記‧卷叁】

  

  依第二[63]釋叁文科[64]者,已別釋「變」[65],後廣分別。此中有叁︰初、以法喻,別解依他、遍計所執或有或無。二、說所執及與依他皆假所由,遮增減執。叁、依二谛攝彼二假。至下當知。

  

  此即初也。于中有二︰初、法,後、喻。

  

  若護法、難陀等[66]解,由無[67]始來第六、七識橫計我、法種種分別,熏習力故。若安慧解,七識相應諸心、心所,皆名「分別」,能熏習故。即由分別,熏習種生[68]。「熏」者,擊[69]發義;「習」者,數數義。由數熏發,有此種故,後諸識起,變似我、法。

  

  

  

  【疏翼】

  

  以上解「熏習」。

  

  

  

  【述記‧卷叁】

  

  護法釋雲︰識自證分所變相、見依他二分,非我、非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性離言故。聖教名我、法者,是強目彼[70]。如世說「火」,口不被燒。所說「火」言,明非目火。世間凡夫依識所變相、見二分依他起上,執爲我、法,此所變者,似彼妄情,名似我、法[71]。彼妄所執我、法實無,非可說牛毛似彼龜毛。故不說似彼,但說似情。

  

  難陀等言︰于識所變依他相分,諸聖者等愍諸凡類不知自識,方便假說我、法二言。便于識變強名我、法,令彼斷除我、法實執,方便解了離言法性。凡夫于此依他相分,執爲我、法,故說識變似我、法言。

  

  安慧解雲︰變似我、法,總有二解︰一者[72]、世間聖教皆是計所執:世間依此[73]八識所變總無之上,第六、七識起執于我。除第七識,余之七識起執于法。不許末那有法執故。如是總說執爲我、法。種種別相熏習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74]、法,六、七似我。聖教愍諸有情,說凡愚所計爲假我、法[75]。亦依總無,假[76]說爲別我、法。由聞此[77]熏習,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又解[78]︰「諸識生時變似我、法」者,即自證分上有似我、法之相。體變爲相,但依他性。依此堅執爲我、法者,方是二分。其似我法不名二分。以下約喻依他性有,故識所變似我、似法是識自體。雖有二解,後解難知,前解爲勝。

  

  然護法等雲︰第六、七識妄熏習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安慧釋雲︰由七識[79]熏習分別[80]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八識之中皆有執故。

  

  

  

  【疏翼】

  

  以上合解「熏習」與「變似」。初出法中,明變似我法所以訖。

  

  聖教解「變似我法」均以無似有,即有體施設假;此有叁師義不同,樞紐在于相分爲依他起,抑爲遍計執;亦即相分爲有爲無。因此,護法及安慧分歧殊爲重要,乃如何排除二取取而證真如之指歸。遍計所執外境實無,而依他起內境卻不可撥無,亦可謂迷悟之分界。《攝論》卷二以叁相成立唯識,不但由本無有義而唯有識,且由「唯二」,及由「種種」,而似義顯現,說依他起自性爲「實唯有識,似義顯現之所依止」。「似義顯現」即似我、法,似能取、所取影像顯現,而自體分爲其所依。如說:有相、有見,二識別故;又如說:無有少法能取少法,然即此心如是生時,即有如是影像顯現。如質爲緣,還見本質,而謂我今見于影像,及謂離質﹝即離自體分﹞別有所見影像顯現;此心亦爾,如是生時,相似有異,所見影現。

  

  二師解《辯中邊論》文大有不同。如論卷上文雲︰

  

  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變似有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

  

  該論《述記》卷上雲︰

  

  若安慧等舊解,乃雲唯自證分,無相、見者,即第八識心皆能有執,此似根境,皆體是無。似情有故,名爲「似」也。

  

  安慧《辯中邊論釋》卷一解論文雲︰

  

  由善、不善、無記法于阿賴耶識中所成熏習,隨一有所不同。由此增上生起彼此顯現相異諸識。既無義境等,則變似彼之識,雲何生起?猶如若無有人,則樹不現似人?此不成過!作爲變似義境等識,除識以外,執其另有義境,如目有翳人見亂發等。是故爲斷如是執著,說即此識體,變似義境等生起,猶如目有翳人,變似亂發等。雖無所有,亦說變似義境、有情等。由如是故,具有八種識事,依他起性說爲虛妄分別。言「色等諸境性」者,謂變似色、聲、香、味、觸、法境性。由生起彼行相故。言「自他身五根性」者,隨應說「變似」言。于五根性說言有情,即以其爲深重愛著之所依處。由此等或于此等深愛著故,名爲有情。由生起彼行相故,即所謂現似彼之識體。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解第十七頌雲︰

  

  次前所說叁種識變者,即是分別。謂以增益之義爲行相,叁界所有心、心所法,說名分別。

  

  凡此足證安慧說八種識皆有執心。

  

  該論《述記》又敘護法師解此段論文雲︰

  

  護法等雲︰此﹝第八識﹞相分根境亦是依他。所言似此,體非實有,虛妄顯現似計所執體實有法,故立「似」名﹝亦是以有似無﹞。

  

  又《辯中邊論》卷上雲︰

  

  「此境非實有」者,謂似義似根﹝藏文作「似有情」﹞無行相故,似我似了非真現﹝藏文作「log par」,即「顛倒」。﹞故,皆非實有。

  

  該論《述記》卷上雲︰

  

  然安慧等即以此文定相分,相分必是計所執故。此中論說「非實有故」。

  

  安慧《辯中邊論釋》卷一雲︰

  

  言「此境非實有」者,謂四種兩雙所有。言「似義、似根無行相故,似我、似了,非真現故」者,似義、似根二者由現似所取性,顛倒顯現不可有故,即無行相性是無義境之因﹝立宗之因相﹞。其余二種﹝即另一雙﹞由現似能取自性,非無有行相,即說顛倒顯現是無義境之因﹝立宗之因相﹞。「行相」者,謂于所緣中若能取其無常等性爲其行相,則此亦于彼中無有。由是現似所取自性故,無有行相者,即非能取之義。

  

  複次,于如實領受所緣說爲行相,由此亦于彼等中無有。以無有所緣故,說無行相。若此二者均無行相,而是彼此不同爲其自性,即如色等及眼等。若如是者,若問世間和論典中,所聲稱之色等及眼等,與諸識有何差別爲其自性者,如是則說顯現彼等,與彼等無別爲自性,諸識總攝。以離此外,無余義可有故。此則如是安立︰如是其義相異,自性雖無,然由心相續,別別決了故,並由別別識體攝持故。由自種子生起,現似相異義等。如是餓鬼見河水爲膿糞尿等所充滿,並有士夫手持棍杖,在兩岸守護;而人等卻知爲河水,清涼、可滌、可飲,並可入中,毫無阻攔。

  

  凡此足證,安慧說無相分,唯有自體分,見分即爲彼用,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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