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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大乘論》筆錄 第二章、所知依▪P22

  ..續本文上一頁一個就說是眼識,先說眼識。眼識這一段,說是它能攝持種子,這個道理不成立,先立出來。「若立眼識」若是你不承認有阿賴耶識,你認爲這個眼識,你成立眼識是受熏持種的,那這樣說呢?這個「眼識貪等煩惱及隨煩惱俱生俱滅」這個受熏的,熏習的道理就是:這眼識和貪等煩惱,和隨煩惱在一起俱生俱滅。眼識一動的時候,煩惱和它在一起。「此由彼熏成種」,此眼識由彼煩惱的熏習,造成了種子,造成了煩惱的種子,是這樣熏習的。「非余」,不是其余的阿賴耶識、耳識,不是,都不是的;就是眼識這樣子熏習,受熏持種了,這樣子。這是反對阿賴耶識的人,他的主張,他所立的義,他標出來是這樣的意思。

  

  

  「即此眼識若已謝滅,余識所間,如是熏習,熏習所依皆不可得。」

  

  這底下是承認有阿賴耶識的人來反駁他,先說出他的過失。「即此眼識」,即此受煩惱熏習的這個眼識,它在活動的時候,這個眼識是一剎那間,它的時間很短,這個意識就活動了。意識一活動,一注意,意識一注意的時候,眼識就滅了,所以它不可能常在的,它的時間很短。「若已謝滅」若是這個眼識一剎那間就滅了,它不活動了,它一不活動,立刻就有其他的識生起了活動,那就是爲「余識所間」,其他的識一生起了,就間隔了。或者耳識一注意聽聲音了,眼識就不動了。或者是第六意識一動起來,它一專注于所緣境的時候,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前五識都不動了,都會有這種事情。就是這樣子呢,「余識所間」,其他的識給它隔住了,障礙住了。一隔住了的時候,這個眼識就不動了。

  

  「如是熏習,熏習所依皆不可得」眼識若是和煩惱同在一起活動,造成了種子。現在這個眼識一滅了,爲余識所間隔的時候,這個眼識的煩惱熏習的種子到哪兒去了呢?沒地方了呀!「熏習所依」這個煩惱熏習所依的識就是眼識,眼識也滅了,那麼熏習的種子「皆不可得」,都不見了。其他的識一現起,眼識不動了,眼識一滅了,眼識所熏的煩惱種子也沒有辦法存在了,「皆不可得」。這樣子,你做功德的話,眼識做功德,這功德白做了,眼識造罪的時候,將來也不負任何責任的,會有這種過失!這與因果的道理違背。

  

  

  「從此先滅余識所間,現無有體眼識與彼貪等俱生,不應道理。」

  

  前面說出過失,這底下再詳細說出個道理來。「從此先滅」從這個前一剎那眼識就滅了,別的識立刻生起來做障礙,這個時候「現無有體」,現在沒有眼識,沒有體的這個眼識,眼識滅了,眼識的體性滅了。「與彼貪等俱生,不應道理」而這個時候,那個貪瞋癡和眼識同時的活動,還哪有活動了呢?不能同時活動了呀!你若說是它還能「與貪等俱生」,是說不過去的,它沒有了,它滅了,它不可能和貪等俱生的,不可能的。所以你說它受熏持種,這是不合道理。

  

  

  「以彼過去現無體故。」

  

  這個道理上說呢?因爲眼識它滅了,它現在沒有眼睛的實體了,這個貪不可能同它在一起活動了。所以它怎能受熏持種呢?

  

  

  「如從過去現無體業,異熟果生,不應道理。」

  

  就像過去的「現無體業,異熟果生」,從久遠以前造的業已經受了果報,然後這個業力也就消失了,這是過去。現在來說,這個業力已經消失了,沒有業力的體性了。說從這個業能生出來異熟果?不合道理!就是那個過去的業力已經得了果報,果報也謝落了,那個業力現在來說就是沒有體性了;從這沒有體性的業力,能生出果報來,就是從無中生有了,那怎麼合道理呢?這是說一個譬喻。所以眼識它一剎那間滅了,現在也沒有體了,它不能同貪、瞋等煩惱在一起受熏持種了。你說眼識能受熏持種,這是說不過去的,就是這樣子難問他。前面說是持種不成,它能攝持種子,這件事情辦不到,這底下是說受熏不成。

  

  

  「又此眼識貪等俱生所有熏習亦不成就。」

  

  前面持種是說,受熏以後才能持種,現在說受熏也不成就。「又此眼識」,這個眼識「貪等俱生」,貪等煩惱和眼識在一起活動,所有的熏習也是不成就;它若活動就會影響它,這件事也是不能成就的。

  

  

  「然此熏習不住貪, 中,, 由彼, 貪欲是能依故,不堅住故。」

  

  這底下說個道理來難問他。「然此熏習不住貪中」,這個貪煩惱和眼識在一起來熏習它,這個熏習是在什麼地方住,他的依止處是什麼地方?這個眼識所有的熏習,它住在什麼地方?「不住貪中」它不可能住在貪煩惱裏邊,不可能的。「由彼貪欲是能依故,不堅住故」由彼那個貪欲的煩惱,它是能依止的,它是不自在的,這個所依止的是有力量的,它是心所而不是心王,貪欲是心所,心王爲心所的依止處,貪欲是心所,它是能依止的,能依止的就是不自在,它不自在,它不能夠爲熏習的住處,這是一個原因。第二個原因呢?「不堅住故」。貪欲這個煩惱,它不能夠一類相續的安住在那裏,它不能。若是和眼識在一起活動,一剎那間就滅掉了,那麼後來就有別的念頭生起來。那麼它住在什麼地方呢?沒地方好住!不可能住在貪欲裏面,貪欲滅掉了,一剎那間這個眼識相應的貪滅掉了,有其他的識生起來又不同了,所以這個熏習不能住在貪中,不能住在貪欲的煩惱裏面。

  

  

  「亦不得住所余識中。」

  

  那麼這個與眼識共同活動的貪欲,不住在貪中,那麼住在別的識裏頭可以吧?眼識熏習的也是不能說住在其他的耳識、鼻識、舌識、身識裏邊,也不可以這麼說。

  

  

  「以彼諸識所依別故。」

  

  因爲彼耳識,乃至意識,它們所依的根和眼識不同,眼識有眼識的依根,各有各的系統,所以你不能說你眼識所做的事情跑到別的識裏邊去住,這是不能的。「亦不得住所余識中,以彼諸識所依別故」它們所依止的根是不同的,不一樣的,各有各的差別。各有各的差別,這裏邊的意思,就是各有各的活動,你不可能和它相聯系上,這事是有這個困難。

  

  

  「又無決定俱生滅故。」

  

  第二個理由呢:假設眼識這個煩惱,它不住在貪上,它住在耳識;若是眼識和耳識,它們是決定俱生滅,那還有可能。眼識和耳識決定同時的活動,那有可能眼識煩惱的熏習跑到耳識裏頭去,但是不決定的。眼識可能和鼻識在一起活動,也可能在身識,也可能在意識,就是不決定,眼識和其他的都不決定,都是不決定俱生滅的。不能決定俱生滅,所以你貪欲煩惱的活動造成的熏習,就不能說是在其他的識裏邊居住。若是決定俱生滅,那就可以,但是不決定。有的時候也有可能在一起活動,但有的時候不是。有的時候不是,那麼那個時候眼識的煩惱,或者眼識的功德到那兒去住呢?這就有問題了。不過這個義還沒有說完,就講到這裏。

  

  

  「然此熏習不住貪中,由彼貪欲是能依故,不堅住故。」

  

  現在的文是「煩惱雜染非賴耶不成」,這是說我們現前的靈明的識,隨時會有煩惱生起,這個煩惱的活動如果沒有阿賴耶識的話,它是不能成立的。這以下一共有叁段文,是說明這個意思。「煩惱雜染非賴耶不成」以下一共有叁段。第一段是「轉識爲煩惱熏習不成」。轉識,從前六識,加上末那識,都名之爲轉識;但是在文裏邊就說的前六識,前六識爲煩惱熏習是不成立的。

  

  「然此熏習不住貪中」,在前面的文曾經解釋過:此法與彼法在一起俱生俱滅,此中有能生彼因性,這就叫做熏習,前面我們解釋過了。現在在轉識裏邊,先說眼識;這個眼識,它不是煩惱所熏習的對象,它不能受熏持種的。怎麼知道呢?前面有一段說過,說是此熏習,就是眼識和煩惱在一起俱生俱滅的時候,熏成了煩惱的種子。這個種子住在什麼地方呢?「不住貪中」,它不能夠住在貪煩惱裏面,這個貪煩惱不是煩惱種子居住的地方,什麼原因呢?「由彼貪欲是能依故」,因爲貪煩惱它不是心王,它是心所。這個心王是所依,煩惱是心所,它是能依止的,它不是王,它是臣,國王和臣。臣是不自在的,要聽國王的意見的。所以這貪煩惱,它不是王,它不自在,它不能作爲種子的住處。什麼原因呢?「不堅住故」,它不能夠穩定地安住下去,這個貪煩惱。貪煩惱動了下來,忽然間變成瞋煩惱了,忽然間沒有煩惱了。那麼那個煩惱種子住在什麼地方呢?就是沒有住處了。所以這熏習成的種子不是住在貪煩惱裏面。

  

  

  「亦不得住所余識中,以彼諸識所依別故,又無決定俱生滅故。」

  

  「亦不得住所余識中」眼識熏習的煩惱種子,也不能說它安住在所余;除了眼識之外,剩余的耳識、鼻識、舌識、身識,都是余識,也不能住在剩余的那幾個識裏面,什麼理由呢?「以彼諸識所做別故」,因爲彼耳識、鼻識、舌識、身識那些識,他們所依止的根是不一樣的,各有各的所依止的根。眼識依止眼根,耳識依止耳根,這個所依的根是不一樣,所以這個眼識的情形,說是移轉到耳識去,這是有困難的。譬如說眼識依止眼根,只能見色,你叫它去聽聲音是不行的,眼識不可以聽聲音的,所以耳朵若聾了的話,壞了的話,耳根壞了,眼識不能聽聲音,不能代理它,它不能逾越根的限製,跑到另一個根去,這不可以。那麼眼識熏習的種子,叫它逾越眼根的限製,跑到耳根那裏去,這是不行的。所以「所依別」,你說是眼識的種子住在耳根,到耳識去,到鼻識、舌識、身識去,這是有困難的。所以「以彼諸識所依別故」,這是不行,不容易。

  

  「又無決定俱生滅故」,又有一個理由,它們沒有決定在一起俱生俱滅,不能決定這樣子,不可以說是眼識和耳識決定同時的活動,同時在一個境界上活動,是不能。譬如眼識見色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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