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宗喀巴對于大、小乘戒相融之思考▪P10

  ..續本文上一頁 民族,1982年。

  f#|-wÕ

  d-kmc-o|p-T#l-ovd-. 益西班覺著,《如意寶樹史》。蘭州:甘肅民族,1992年。

  

  

  

  [1] 即透過菩薩「律儀戒」即是七衆別解脫戒的定義,使得叁聚淨戒以大乘加小乘的含蓋方式,融通小乘的戒律實踐。而在戒條上,亦說明大乘行者如何持守共與不共于聲聞行者的實踐原則。

  [2] 例如:大乘中期有關于中觀、瑜伽思想的論爭;大乘晚期的密乘興起等時代背景的影響;以及流傳中、藏、日等地的不同緣起,導致對于<戒品>所相應的菩薩戒內容的理解産生不同的偏重情形。而需要加以考量的問題包括:依不同儀軌、或宗派傳承,是否即當守持不同的菩薩戒?別解脫戒中的性戒基于大乘精神是否必然要開緣?遮戒部分是否必然要舍棄?律儀戒是否本來只是十不善戒而非七衆別解脫戒?)

  [3] 亦即與實際實踐經驗不相違、與其他重要經論典籍不相違、與理性思維不相違。

  [4] 參見《如意寶樹史》及《青史》,以及王森,《宗喀巴傳論》。其中提到當時因元朝設僧官之故,各派僧人赴京請封,或在當地居官,其間約百年(1277-1367),致使學風丕變,不以戒行經義爲重。事實上西藏佛教早期自寂護論師入藏以來,即翻譯許多經律典籍,包括《菩薩地釋》。當朗達瑪禁止佛法傳揚之後,律學之法統又有曆代之律師繼續開傳弘揚,在宗喀巴之前即有下路宏傳及上路宏傳,和喀欽班智達(1204年)入藏後的說一切有部之戒律宏傳。宗喀巴即屬此一律統法脈。其間各宗派興起,雖有持律之名師,但有些人因之前流俗之影響,舍棄經法及戒律之修持(或以修密而不重根本戒;或以爲遮戒可不守),以致漸衍成戒律廢弛的流弊。上述這些問題,在社會上産生的明顯影響,可從《元史》略見其梗概。(參見索南才讓撰,<宗喀巴戒律思想概說>,頁一○○~一)至于較屬于教界本身現象的內部問題,則從宗喀巴之後學,如克主傑所記載的評述可稍見其概況。

   顯然上述論題,都出現在宗喀巴著作中爲其诠釋的基源問題。事實上這些問題的解決,指向佛教實踐理論基本的問題:「應如何將不同的戒律予以系統化的诠釋」。有人就宗喀巴對于戒律的振興,視其爲宗教改革家,但筆者認爲:其並未強調新典範的建立,仍然依于佛法經教,將原有的體系開展出來。此雖減低了其做爲宗教家的激進色彩,但卻具深刻及長遠的意義。

  [5] 本文以兩位大師做爲曆史敘述的分水嶺,系因上述二階段中的西藏曆史皆曾出現教界的亂象,而經由兩位大師的教法傳承與倡興戒律、改革流弊,而保持了大乘教法及戒律傳承。

  [6] 參見筆者撰,《宗喀巴菩薩戒思想之研究》(新莊:輔大哲研所博士論文,1998年)文末(頁二四二~六)所附之<宗喀巴大師生平大事記年表>中宗喀巴的學經曆程:宗喀巴青年時期多依止噶舉派及薩迦派的上師修學顯密教法,有關阿底峽尊者以來的道次第傳承,約在四十歲前後依止噶當派的虛空幢師及法依賢師而深受影響。

  [7] 在《菩提道次第廣論》中,宗喀巴以該論之造論者爲阿底峽尊者,(頁二~叁)表達其述而不作之意。基本上,《道次第論》即爲尊者之《道燈論》的詳解。另外,根據《土觀宗派源流史》亦認爲宗喀巴與尊者爲同一解地。(頁五○)

  [8] 參見《法尊法師論文集》,頁卅一~九。

  [9] 同上注,頁廿八。

  [10]參見《如意寶樹史》,頁二九七。當朗達瑪滅法後,衛藏地區無律儀傳承和講聞、灌頂、教導製度,沒有坐夏解製之規,一些教法次第被任意竄改,行粗法邪行;密乘清淨的講聞製度亦衰敗。(參見《如意寶樹史》,甘肅:民族,一九九四年出版。)

  [11]參見《土觀宗派源流》,土觀羅桑卻季尼瑪著,劉立千譯注。香港:佛教慈慧服務中心,1993年。頁四一~二。

  [12]同上注,頁四七。

  [13]依《阿底峽尊者傳》記載,其《道燈論》的內容系對拉尊跋(绛曲沃)所提的問題之答複與釋疑。(頁五九~六○)又尊者入藏時,庫敦等弟子又問了五個問題,應已含在之前的七問中。《尊者傳》列出有四:方便與慧,隨以一支成能佛否?菩薩律儀所依,是否需別解脫戒?未經金剛上師灌頂,可否講授密經?未得灌頂可否行密咒行?(法尊法師著,臺北:佛教書局,1977年,頁六五)

  [14]同注8,頁叁。

  [15]參見張福成撰,《論阿底峽及其「菩提道燈」對藏傳佛教之影響》。政大民族所碩士論文,一九九二年。頁一八六~八。

  [16]同上注,頁卅一~七。包括政治與佛教結合、教法混雜、社會動亂等內外因素,使問題日趨嚴重。

  [17]參見《如意寶樹史》所載,當時一些自诩爲大乘行者或密乘行者,認爲不需謹守別解脫戒的現象。自由地放逸邪行,不如理如法地明了戒律中所說的開、遮之意,以爲大乘之法必然當舍小乘,並不詳究其中所當具有的原因和條件,由于無知躐等而導致社會的亂象-借口修大乘法而行悖離戒律之行,使教法因時人的跶伐、譏嫌而産生危機。(頁叁九一~二)另亦可參考《至尊宗喀巴大師傳》,頁叁七九。

  [18]《土觀宗派源流》,頁一八六。

  [19]同注15,頁卅一~七。

  [20]參見王森著,《西藏佛教發展史略》。北京:中國社科院,一九八七年,頁二七七。

  [21]同注15。

  [22]參見同注6,附錄之<宗喀巴大師生平大事年表>。

  [23]參見《中華佛教百科全書》〔叁昧耶戒條〕,頁四八一。(中華佛教百科全書編委會編,臺南:中華佛教百科全書文獻基金會,一九九四年)

  [24]同注11,頁一四七。

  [25]參見法尊法師,《宗喀巴大師傳》。此外亦可參見注6之年表:宗喀巴四十歲時依文殊菩薩之指示依律而行、振興戒律。四六歲時先著述《戒論》,再著述《菩提道次第廣論》,此從《廣論》(頁二八四)中提到:屍羅波羅蜜時的叁聚淨戒等行持,可參閱戒品釋,故判斷《戒論》系先完成。

  [26]參見注4,及《如意寶樹史》,頁二九二。

  [27]參見《如意寶樹史》,頁叁叁○~一。

  [28]參見黃奕彥等譯,《兜率上師瑜伽修誦法集編》中宗喀巴撰,<曆代上師祈請文>。臺北:臺北市宗喀巴佛學會,一九九五年。頁二九~叁九。其中依次爲廣行派、深觀派、修行加持派、噶當叁派(教典、教授、口訣)。阿底峽尊者即總集其前叁派,開啓噶當派的主要傳承上師。而宗喀巴在印度佛學的師承方面,主要是六勝二莊嚴:中觀─龍樹、提婆;廣行─無著、世親;量論─陳那、法稱;戒學─功德光、釋迦光。

  [29]參見《廣論》(法尊法師譯,臺北:福智之聲,1995年),頁二一○。

  [30]藏文原文參見德格版《西藏大藏經》No.3947[khi 238a6~241a4];No.3948[khi 241a4~293a4]。

  [31]參見陳玉蛟,《阿底峽與菩提道燈釋》,頁六七。其中提到阿底峽之《菩提道燈》中,曾說:「當以菩薩地,戒品所說軌,從具德相師,受菩薩律儀。」

  [32]《戒論》,頁七九。

  [33]宗喀巴對于尊者的見解,在《戒論》中皆采贊同之態度,並依之所說加以诠釋,皆未有反對的意見。如:對于受戒程序的主張即遵從尊者之看法。(頁一○○)

  [34]同注31,頁一七○、一七八。

  [35]同注31,一七二~叁。

  [36]《戒論》,頁一叁○。其藏文內容(98,1)引自Õd-f

  o-zp-Ò!-cu

  d-zp.臺北:臺北市宗喀巴佛學會翻印版。本文對于《戒論》之原文出處以(頁碼,行數)表之。

  [37]關于《菩提道燈論》有幾種譯本,陳玉蛟論著《阿底峽與菩提道燈釋》時曾給予重新譯注,以下即引述自其譯文內容。以下所引述的內容在頁六七~七○。

  [38]依宗喀巴所造,<啓勝道門道次師承祈請文>可知其道次第的思想傳承,系依深觀及廣行派。在印度大論師之後的傳承,皆由阿底峽總集而傳予噶當派弟子。參見陳益倫、黃奕彥編譯,《賢士頸項莊嚴論》(溫薩巴所傳之加行六法)。臺北:社團法人臺北市宗喀巴佛學會印行。

  [39]參見同注8《法尊法師論文集》,頁十六~七,頁九二。

  [40]參見同注15,張福成撰,前揭論文,頁七一~二。

  [41]參見同注11,頁五叁。另可參見《法尊法師論文集》,頁十七七~七九。其中提到噶當派所特別重視的六部論典,宗喀巴的《戒論》即引述《菩薩地》、《入行論》、《學集論》等叁部;強調菩薩行的有《發心受戒儀軌》,亦爲宗喀巴《廣論》所引述。

  [42]有關于此方面的論題核心,即在闡明:教法上,大乘本含共道與不共道;實踐上,以主體的發心做爲判准依據,才能使戒法的特質呈顯。如果僅以「所受之戒」做爲判分大、小乘的實踐本質,將容易歸結出「大乘人必依大乘戒而不應依于小乘戒」或「出家菩薩必舍別解脫戒」的看法,而陷入「大乘人必依大乘戒,而大乘戒不同于小乘戒,因此大乘人不必遵守小乘戒」的難題中。

  [43]在诠釋上的優先順序是:當掌握到實踐主體的本質差異之後,才可論及戒法的差異。應就二方面的差異,呈現出不共的特色所在。

  [44]出離心,在帕彭卡仁波切的《叁主要道》講記中(仁千曲劄譯,頁35),指出:對于輪回應生起求解脫之心。宗喀巴的原頌文:「無出離心無息滅,希求有海樂果法,由貪有樂縛衆生,故先尋求出離心。」

  [45]菩提心應不離開…

《宗喀巴對于大、小乘戒相融之思考》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