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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門論講記▪P14

  ..續本文上一頁把它知道,一共有叁個名字,它可以叫心,也可以叫意,也可以叫識。從了別的作用說它叫識,從思量的作用說它叫意,從集起叁業的功能說它叫心。那麼這裏唯識宗呢集起種子的這個功能叫心,思量還是意,那麼,了別還是識,一樣的。

  那麼,這是心王,心的這一分講完了。管你識也好,心也好,意也好,都是心的那一分。屬于心王的。

  

  心所有法概述

  

  言心所有法者,具叁義故。一恒依心起,二與心相應,叁系屬于心。具此叁義名爲心所。

  那麼,第二種心所法。它有什麼意思叫心所法?“具叁義故”,所以叫心所法,有叁個意義。一是“恒依心起”,它本身不獨立的,跟了心王起來的,叫心所,“所”就是它的部下了,就是屬于它的。第二,“與心相應”,它跟心總是相應的。什麼叫相應,我們還要說。第叁,“系屬于心”,就是“屬”了,它屬于心的,屬于“心”所管屬的。那麼,于叁個意義,叫心所。

  所以說,我們說爲什麼叫心所法?它以總的來說有叁個意思。一個是它要依心而生起來的。一個生起之後,又跟心相應的,不會跟心獨立的,唱反調不會的。我們說有的人就不行了,你雖然是靠他長大的,但是他後來就又反起來了,跟你唱對臺,父母把孩子養大,到文化大革命時候鬥起父母來了,師父把徒弟帶會,又把師父鬥倒了,這個又搞誹謗起來,這個心所法不會,心所法跟心總是相應的,總是順了一起的。那麼,第叁種,“系屬于心”,它也屬于心的,所以叫心所。心所的意思有叁個:“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系屬于心”。具此叁義叫心所。那麼,我們假使以後問,心所,爲什麼叫心所?你要把這叁個意思要拿出來,少一個就不完整。

  

  要心爲依方得起故。

  那麼,第一,“要心爲依方得起故”,這是解說“恒依心起”。怎麼叫恒依心起?它說要這個心所法,一定要心做它的所依,那麼才能生起。這個我們就是說複習一下,能依、所依的問題。能依是什麼?能依是心所,所依是心。所以說不要把能看成一定能比所大,能決定是大的,這個要看下邊是什麼——能依還是能做。那你說能行、所行,這個人是能行的,路是所行的,那個時候“能”是主要的。現在依的話,心所能依,是次要的,次要的依是心所。那麼,我們上一次講過的,孩子依父母,到底還是孩子大、父母大?當然是所依的父母大。那麼,徒弟依師父,當然是師父大。所以說,這個心(所)要心做它的所依,才能起來,如果沒有所依靠的,它就起不來的。所以說,這個心所要依心的。這是第一個“恒依心起”,它自己獨立不了的。

  

  觸等恒與心相應故。

  那麼,“觸”就是說,我們是心所法裏邊五個徧行,觸、作意、受、想、思。這“等”,就是說那些心所法,它經常跟心相應的。爲什麼“觸等恒與心相應”?而不說五十一個心所法,恒與心相應呢?這個我們前面《五蘊論》學過了,應當知道了。徧行心所,對一切心都相應的;別境,在個別境相應的;那麼,善法,只有善心相應;煩惱法只能跟染汙心相應。那麼,就是不是恒與心相應。我們這裏說經常跟心是一起的、不離開的,那就是徧行心所,所以“觸等”。那麼,其他的相應,當然也相應,善法跟善心相應,但是它有局限性了,不是一切心都相應,這裏舉的例,是徧的,一切心相應的,所以是“觸等”。

  那麼,第二個就是與心相應,他這裏就不說恒與心相應,爲什麼?就是說,徧行心(所)固然恒與心相應,但是其他的心(所),跟某些心相應,跟某些心並不相應。煩惱心跟善心、跟無漏心絕對不相應的。那麼,這個不能說跟心不相應,但是要某種心相應,某些心它又不相應的。所以說與心相應,這個裏邊沒有用“恒”,又是有意義的。他舉的例擺一個“恒”,也是有意義的,就告訴你徧行心所是恒的。那麼反過來,其他的心所就不恒了。所以題目裏邊“與心相應”,不說“恒”。

  

  既雲與心相應,蓋心不與心自相應故,心非心所故。他性相應非自性故。

  “既雲與心相應,蓋心不與心自相應故。”那麼,與心相應,什麼意思呢?心自己跟自己不能相應,我們說,經常舉這個例:手指只能指東西,不能指自己,手指指自己,指那個手指,就沒有辦法指;眼睛能看東西,不能看自己。所以說,相應相應,不能自己跟自己相應。我們說朋友同參要好,不能夠自己跟自己要好,這個是談不上了。結同參總是跟人家結同參,哪說跟自己結個同參,你結啥個同參,還不是一個人。所以心跟自己不能相應,要跟其他的心所法相應。

  “心非心所故。”那麼,心跟心所法能相應,跟心自己不能相應,因爲心王不是心所,不能相應。

  “他性相應非自性故。”這個,說了半天,就是解釋一個問題,我們看了很簡單,但是他講了很多,相應要兩個東西,“他性”——跟其他的東西才能相應,自己給自己不能相應。所以“非自性故”。那麼這裏,把相應講了很多,主要是一個概念,像我們說,相應就是兩個東西相應,自己給自己,本身一個東西談不上相應不相應,所以這個相應這個字,僅僅是兩個東西以上的才可以說相應。

  

  相應之義有四,謂時依所緣及事皆同,乃相應也。

  “相應之義有四。”相應的意思有四個。什麼叫相應,我們這裏就拿出來了。

  “謂時依所緣及事皆同,乃相應也。”時同、依同、所緣同、事同,這個四個事情同,那麼叫相應。

  

  觸等看與何心生時,便屬彼心之觸等故。

  下邊舉例。“觸等看與何心生時,便屬彼心之觸等故。”“觸等”這些心所法,看它跟什麼心生的時候。假使它跟眼識生,他就屬于眼識的觸;屬于跟那個耳識生,就跟屬于耳識的觸;屬于第六意識的生,就歸屬于第六意識的觸。

  

  如次爲叁義也。

  所以說,它是“如次爲叁義也”。那就是說——他說得還不仔細,我們給你再把它分析一下。

  “時”等,心王什麼時候生起,心所法也在這個時候、同一時候。

  心所法依什麼心王,那麼,其他的心所法也依這個。假使觸跟作意,這兩個心所法它是相應的,它——觸,依的是第六識,那麼,作意也是依的第六識,這個兩個才相應。如果觸依的是眼識,這個作意心所依的是第六識,那這個不能相應,要同一個依。所以說時間相同不算,要所依的心王也是一個。

  那麼,所緣的境也一個。假使說同時依意根——依意識,意識心王,但是你這個心所法想的是這個事情,那個心所法如果想的是那個事情,就不相應了,都要緣同一個境。假使我們想的是昨天的我們講經的一個裏邊的內涵,那麼,作意也好、觸也好,這些心所法同時緣昨天那個境,這些心所法叫相應。如果各了各的境也不相應了。

  “事”要同,心所法跟心所法在一個心王的相應的情況之下,只能一個,一個跟一個相應,不能說一個跟多個相應,事就是體,體也是要相同的。一個心王,它一個作意、觸、受、想,不能有二個受。一個心王,假使第六意識,一個觸心所、一個想心所等等它相應的,但是受心所相應了,只能一個受,假使說你苦受就是苦受,樂受就是樂受,不能是又苦樂受靠在一起相應,這不相應的,苦跟樂怎麼相應呢?所以說,那個想也一樣的,你想這個事情跟想那個事情不能相應。所以說,事也是一個,一個心王,一個心所,其他的心所都是一個,才相應。

  那麼,在《俱舍論》裏邊,要五個相、五個義才相應,這裏就四個義,《俱舍》裏邊還要補充一個。補充一個就是說“行相”同。

  行相,所緣跟行相這二個是相對的。我們說所緣的是境,那麼行相,就是說,我們在我們識裏邊浮起的那個影子。我們假使看的是這個一塊地,前面種的,種的地,綠綠的一塊地,那麼,地是所緣境,行相——我們心裏就浮起一個綠顔色的方塊塊的一個東西,這就是行相。那就是說,外境在我們見分裏邊所顯的那個樣子叫行相。

  那麼這個行相也相同,你雖然緣的境一樣的,但是你行相就是跟我們以前講的掉舉,一個境多解,它意思是它緣這個境的時候是一個境,但是心所法,有的是看綠的顔色,有的看它的方塊塊,有的看它是泥土做的,有的它是分辯它裏邊的長的東西還是稻還是麥還是菜,這個各了各的行相,那就不相應。要同一行相。你看的這塊地,緣的都……心裏行相——這是菜,一樣的,那麼才相應。所以說在《俱舍論》裏邊要五義相應,有五個意思:心王心所,要五義平等,故說相應。

  《俱舍論》裏面有個頌:“心意識體一,心心所有依,有緣有行相,相應義有五。”1相應的意思有五個。那麼,這是注解。說心王心所,假使要相應的要五個義,五個意思都是平等的,都是同的就是說,那麼叫相應。什麼同的呢?一是所依,都依一個心王。第二所緣,都緣一個境。叁是行相,心裏都采取的一個行相。那麼,第四,時間是一個,不能是昨天的心跟現在的心所相應。那個不能相應,時間是一個,差一分鍾也不行,這一刹那,同時在這一刹那生起的。第五個,事相平等。什麼叫事?體。一個心王,一個心所,每一個心所法都是一個體,不能是兩個體同時生起。那就是說在相應的心所裏邊,心不能有兩個受、兩個想、兩個思心所,都不行,只能每一個心所法當中的一個,心王也是一個,體要相等,這五個意思都是相等的話,這個叫相應,如果少一個就不相應。

  那麼,爲什麼這裏四個,這裏五個?說了所緣決定有行相,行相、所緣是一對,就像我們昨天講的,因果、能所,業性,這是一對的,說這個就映射到那個,還有那個東西。你說什麼爲性,決定還有什麼爲業。那麼,這裏說有什麼所緣,決定有所行相,所緣是對境來說的,行相是對心上的見分上說的,那麼,這個兩東西是一內一外,相對的,有這個必定有它。所以在唯識裏邊就說四個,在《俱舍》裏邊則立五個,加一個行相。這個五個東西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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