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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講記 業品一▪P6

  ..續本文上一頁不要因。

  

  解雲:果法待因,滅是無法,無法非果,故不待因。應立量雲,滅不待因,以是無故,猶如兔角,既有爲法,滅不待因。明知有爲,皆剎那滅也。

  “解雲:果法待因,滅是無法”,一個果的法,它要因,一切法生出來,它是要因緣,那麼對因緣來說,它是果。而滅,一切法滅掉了,它滅掉了就沒有體了,是無法,無法就是沒有體的法,那沒有體的法,又不是一個果嗎。果總是有體的,才叫果,什麼都空蕩蕩的,怎麼叫果呢?所以說,滅不是果,它本身是無法,本身沒有體的,沒有體的不是果。所以說滅不要待因的。

  這裏有這個因明,“應立量雲,滅不待因”,先要成立滅不待因,爲什麼原因?“滅”是有法,不待因是它的宗法。“以是無故”,它的因。“猶如兔角”,喻。兔角,兔子的角沒有的,根本沒有的,那你說,要不要待因?兔子的角沒有的,你說我拿個東西把它消滅它,把它因除掉,把這個兔子除掉,需不需要?不需要!你想把兔子角割下來,割啥東西?本來沒有的,割啥東西?那麼這個滅,本來是無法,也不需要哪個因把它去滅掉。所以,這是有這個因明的量。

  在這裏,就是要廣泛地應用因明。我們說因明沒有學過,怎麼樣呢?這個很簡單的因明,一說就懂的,那複雜的因明要學一學,現在這個簡單的不要學。(76B)我們在想,學法相的時候,學唯識的時候,要插一個因明,就是簡單的,漢地的因明。學中觀的時候,就需要藏地的因明了。簡單的因明,漢地有,比較高一級的因明,漢地就沒有了。法尊法師,雖然翻了兩本,沒有講,所以說,翻了呢,只能夠參考,全部要把它搞通,有待于上西藏去參學的那些大德們了。那麼這裏是簡單的,沒有學,這個一說也可以理解的。

  他這一個量,“滅不待因”是一個宗。爲什麼原因?因就是“以是無故”。宗因喻,喻呢,就是,“猶如兔角”。“既有爲法,滅不待因”,一切有爲法,既然是滅,不需要因的。

  “明知有爲,皆剎那滅”,如果你說,滅要待因的,它因沒有來,它就是不滅。生了之後要等下去,等到因來了,才滅,現在它滅不要因的,那就是證明剎那生滅,生出來,馬上就要消滅。爲什麼?它不要待因的,你生了之後,自然它會消滅的,剎那剎那生滅。我們在體會一下自己的心就知道了,我們的念頭剎那剎那生滅,這個念頭來,那個念頭去,這個念頭來,那個去,你自己靜下來,觀觀心看,那個很有趣的,念頭不曉得多少,跟大海奔騰一樣。但是沒有一個停得住的,總是一冒就沒有了、一冒就沒有了。這是證明一切有爲法都是剎那生滅的,這是一個理由。因爲剎那生滅的話,它就不可能有行動,行動就是假安立的。

  

  應無無因故者,破彼轉救,彼許法滅,待因而滅。

  下邊,又是一個。“應無無因故”,這又是破正量部的救。正量部,“彼許法滅,待因而滅”,你說一切法滅不待因,他也不承認,他說一切法滅要因的,你說生了的時候,固然要因,滅的時候,也要因。它什麼原因?他有他的理由。

  

  故論雲:豈不世間現見薪等,由與火合,故致滅無,定無余量過現量者,故非法滅皆不待因。薪待火滅,即是待因。薪等現見現量證也。

  “故論雲”,《俱舍論》說,這是引正量部的話說,“豈不世間現見薪等,由與火合,故致滅無。定無余量過現量者,故非法滅皆不待因”,這個世間上的事情最可靠的是現量,就是說雄辯不如事實,你再說得好,總硬不過客觀的事實,現在客觀的事實擺在那裏。我們說世間上,薪等,就是柴禾了,木頭之類的了,你說它滅,要因的嘛,你說火一點,它會燃起來了,火的因,把它薪燒了,燒了灰了,它滅掉,要待火的,沒有火它還是個木頭,不動。所以說,世間上你說滅不待因,不對,我們現量,活生生的客觀事實,世間上大家都知道的,柴禾,一把火一燒,就沒有了,不燒它還在,所以說滅待因。這是正量部的。這個我們自己想想看,他這個理由,我們有沒有,自己怎麼駁它呢?恐怕,你說,“哎呀,這樣對,就是待因”,這個糊裏糊塗,跟了人家跑,給人家牽起鼻子跑,那就是自己肚子裏裏邊沒有東西了,人家說一個就對。那天我們聽那個磁帶,有人聽了,“啊,對!全部對!”我們說不對了,“噢,這個不對”。那就是自己沒有一個主宰,人家說對,就對,人家說不對,就不對,那如果學法是這樣子的話,毫無用處。自己標准都沒有的,那你碰到一個事情來了,判斷是非,都判不了下來,那你怎麼成呢?

  那這裏說,“薪待火滅,即是待因”,這個柴禾,要火給它燒了才滅掉的,那就是明明擺著,這個是待因的嘛。

  “薪等現見現量證也”,我們說因明呢,叁個量,一個是因,現量,比量,聖教量,這是以現量的東西來證明滅是待因的。那麼這個現量是最硬的,我們說現量是客觀事實。

  

  爲破此救,故言應無無因故。汝許薪等若待因滅,應一切滅無不待因,如生待因無無因者。並曰:生法待因生,無有無因生,滅法待因滅,無有無因滅。

  “爲破此救,故言應無無因故”,爲了破正量部的救,所以說有部再來一個因量,“應無無因故”,這一個話又破它的,怎麼破?

  “汝許薪等若待因滅,應一切滅無不待因,如生待因無無因者”,假使你說柴火這一類東西,要等待因來滅掉的,沒有其它的因素來,它不滅的,那麼照你這麼說的話,一切有爲法的滅都要待因,因爲它是有爲法,它要待因滅的,那麼其它有爲法,應當也要待因而滅。打個比喻,一切有爲法,生都是有因緣的,要待因的,沒有因它不會生。那麼滅,既然有爲法,你說要因滅的,那麼它一切有爲法,都要待因而滅。

  “並曰”,它連起來說,“生法待因生,無有無因生”,一切法生,它要靠因緣的,有因了之後再生,沒有無緣無故,沒有因而生的。那麼你說滅法要待因滅的話,也“無有無因滅”,沒有無緣無故自己滅掉的,既然滅是待因滅,沒有無緣無故滅掉的。

  

  現見覺焰等,不待因而滅,明知薪等滅,亦不待因滅。應立量雲:又薪等滅,定不待因,有爲攝故。如覺焰等,覺焰是有爲,不待因而滅,薪等是有爲,亦不待因滅。心心所法,總名爲覺,能覺境故,焰是燈焰。

  但是你這個話有毛病,“現見覺焰等,不待因而滅”,你說你現量來證明,我們也有現量來證明。我們現量看到的覺,覺是我們的心、心所法,能夠覺一切事情,能夠有感覺的。焰,就是火焰,我們現在看到,我們心所法,心王、心所,這個覺,能夠有所覺的,跟那個火焰,都是才生就滅,不要等其它因的。你說我起一個念頭,它就生了個念頭,再拿一個念心去把它滅掉,需不需?沒有的了,這個念頭生出來,馬上就滅掉了,你不要拿一個東西,把它滅掉的。火焰也是,一個油上去了之後,它一個火,然後馬上就,油幹了,它就沒有了,不要拿個東西。我說拿個夾子把它夾掉,夾掉是它油沒有幹了。夾掉的事情我們以後再說,爲什麼火焰夾掉它,熄掉,不夾它不熄,這個我們以後再說。現見的焰,實際上,我們就看到了,火焰是不斷在跳的,就是一個生了之後,一個接上去,我們夾掉,就是不給它後頭接上去,就是說,前面那個才生,就滅掉的,沒有什麼等流下去,沒有的。那麼後來那個焰,我們把它夾住,不給它生了,那麼當然它,其後的焰就不生了。並不是說,前面那個火焰,你把它夾掉,是夾掉後頭生的因。前面那個火,你才生就滅的,後面接上去生的;把它夾住,不給它生了,它就沒有了,並不是把前面那個消滅。這個要搞清楚。我們把火焰夾掉,是把後頭接上去的火焰,不給它接上去,前面那個焰,已經生的,不要你消滅的,它自己會消滅。所以說這些覺(心王,心所)、火焰,它是有爲法,那麼活生生的客觀事實,不要待因而滅的。那麼這個柴禾,也是有爲法,它不需要待因滅,它也是自己會滅的。心、心所法總叫覺,因爲能覺的,能夠感覺的叫心、心所法,都叫覺。爲什麼叫覺呢?“能覺境故”,能夠感覺色、聲、香、味、觸、法,能感那些境。焰是燈焰,這個燈焰的生滅,大家都承認,正量部也承認,燈焰是剎那生滅的。這是一個理由。假使你柴禾要待因的話,那麼一切有爲法都要待因而滅了,沒有無因而滅的。

  

  生因應能滅者,更以理逐之,又若薪等,火合爲因,有熟變生。下中上別,下熟初黃,中熟次黑,上熟最黑。然中熟生,下熟即滅,若上熟生,中熟亦滅。應生中上熟因體,即是滅下中熟因。生滅相違,豈容生因即能爲滅

  故以此理,顯彼成非。

  再來一個理由,“生因應能滅者,更以理逐之”,再說一層次進去,“又若薪等,火合爲因,有熟變生”,它把火燒那個柴分了叁個階段,它說薪等,柴禾這一類的,它因爲火加上去,它就變了,就是消滅了,這個變的過程有叁個。“有熟變生,下中上別”,它慢慢地火燒那個柴火,分叁個階段,一個是下熟,一個是中熟,一個是上熟。下熟就是火才烤上去,顔色變黃了;中熟,它已經黃了之後,帶焦了,帶黑色,帶黑了;上熟,燒焦了,全部燒透了,就是黑的,全部黑的了,黑的灰了。那麼這個,“然中熟生,下熟即滅”,把這個叁個階段裏邊,來觀察它的現象,當中熟生的時候,下熟是滅掉了,就是說本來是燒黃了,你再燒下去的話,黑的出來了,黑的有點黑的出來之後,黃的就不見了,“若上熟生,中熟亦滅”,假使上熟,全部黑焦,焦掉了,那麼中熟,那個帶黑色的,還沒有焦透的那個也滅掉了。

  “應生中上熟因體即是滅下中熟因”,這個現象裏邊一分析就看出來了,應當是,生起中熟的因就是滅下熟的因,生起上熟的因就是滅中熟的因,這樣子,它本身一個東西又是生,又是滅,這個兩個東西怎麼說呢?能夠生中上熟的因,它這個東西,本身就是那個東西,體,就是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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