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大)。那麼它是有體溫了,什麼東西都有溫度,這是火大。所以說什麼東西都離不開四大。這個四大是能造色,能造一切色法,包括無表色,都是四大所造。無表色是抽象一點,不容易體會。那麼其它的色我們都看出來,就那冰,水跟冰來說,如果水裏邊沒有地大,怎麼冷下來會變冰呢?怎麼硬起來了呢?鋼鐵如果沒有水大,它怎麼溫度一高,化了,成了鋼的液體(鋼水)了呢?所以這個裏邊四大都有,那麼水如果沒有風大的話,怎麼燒到100度,它就化成氣、到處散布在空間了?
這就是說,一切色法,它都是四大所成。那麼當它造成色法的時候,四大互相依靠、互相幫助産生所造色。這個四大種在造所造色的時候,互相假籍、互相幫助、互相依靠産生所造色。這個四大,互相俱有因。這是俱有因的一類,一種例子。
“相與所相”,是“第二類也”,“相”是能相的“四法相也”,就是生住異滅了。“此四法相,與所相法,更互爲果,謂此能相,相所相故;複因所相,能相轉故,故互爲果,名俱有因”。這個我們講過生住異滅。所以說,那個時候費了很多腦筋,這個四相裏邊,“于八一有能”等等講了很多,那這裏就要用這些了。我們說,一個法生出來的時候,它就要靠生相來生它;當它要住的時候,靠住相來住它;乃至滅的時候,滅相來滅它。那麼這個相,靠生住異滅,它是它的生住異滅的果。但是生住異滅這個相怎麼來的?就靠這個相。如果這個法沒有生出來的話,生住異滅也起不來了。生住異滅是跟了它來的,所以說互爲因果。固然這個法有生住異滅,把它生,把它住,把它異,把它滅;但是生住異滅,如果沒有本法的話,也不會有那個生住異滅。“互爲果”,互爲因果,這就是俱有因。
那麼下邊“心于心隨轉者”,心王跟心王同時生起的那些法,跟了心王轉的,是屬于“第叁類”的俱有因的例,“謂心王與心隨轉法,亦更互爲果”。
論雲:是則俱有因,由互爲果,遍攝有爲法,如其所應。解雲:結上叁類也。如其所應者,謂有爲法中有五:一、四大互相望,二、相所相相望,叁、四相自互相望,四、心與心隨轉相望,五、隨轉自互相望,皆俱有因,故言如其所應也。
“論雲:是則俱有因,由互爲果,遍攝有爲法,如其所應。”所以呢,《俱舍論》來個總結,一切法互相爲因果的,那推開去,就包括一切法。一切有爲法都可以作俱有因,因爲它是互爲果,有爲法都可以包進去。這個是《俱舍論》的原文。“如其所應”,根據具體情況,在某一個事情下,它是俱有因;在某個事情下,它不是俱有因了。但是一切有爲法都可以做俱有因。
“解雲:結上叁類也。”這是總結前面叁類。“如其所應者,謂有爲法中有五(種)”,“如其所應”,它就隱在裏邊,是有五個。一是“四大互相望”,是頌裏邊說的。“二、相所相相望”,能相、所相互相對看,也是俱有因,這是頌裏邊也有。“叁、四相自互相相望”,這是隱在裏邊的。生住異滅,它們自己相互地來說,也是俱有因。因爲生住異滅裏邊也有互相生的關系——“于八一有能”,生嘛能生八個,住嘛能住八個,互相都有這個互爲俱有因的關系。第四種是“心與心隨轉相望”,“心于心隨轉”,這是頌裏有的。第五,“隨轉自互相望”,隨轉法,自己互相對看,也有俱有因的關系,這是隱在裏邊的。前面這個叁類,他給你把叁類裏邊再分析一下:第二,第叁類,各分兩類,那麼成了五類。這五類法,就可以把一切有爲法都包進去了。
所以說俱有因也相當寬,它的範圍,就可以攝一切有爲法,都屬于俱有,都可以做俱有因。“故言如其所應也” ,根據它的所應,就是根據它的各式各樣的情況來看,都可以作俱有因。
又論雲:法與隨相非互爲果,然法與隨相爲俱有因,非隨相于法。此中應辨。
這個裏邊有一個問題,一般的注解裏邊,講的也不同。那麼我們把原文先講一下。在《俱舍論》裏邊有一段話,它說“法與隨相非互爲果”,法跟那個四相不是互爲因果,“然法與隨相爲俱有因”,由相來相那個本法,而本法的生起又把那些相帶出來,這是俱有因。這是“隨相”。隨相,“于八一有能”(這個考過了,那麼這裏講起來就容易了),假使我們說小生,小生不能生本法,祗能生大生,那麼它跟本法沒有關系,本法不是它的果。但是小生是本法的果,本法生起來了,小生也能生起來;如果本法不出來,這四個大相、四個小相都不出來,因爲它是跟著本法來的嘛,有本法才有它,沒有本法也沒有它,所以本法是隨相的俱有因。“非隨相于法”,而隨相卻不能産生本法的果,它祗能相那個大生,那麼它不是本法的這個俱有因。
這是一個問題。在《俱舍論》裏邊就提這個問題:從法與隨相的關系來說,不是互爲果的,但是法與隨相是俱有因,法能夠生出那個隨相來;而隨相不能生出法來,它們不是互爲果的關系——“此中應辨”,這個裏邊要辨。這個“辨”字就有講法,一類的注解:這個“辨”就是說,這個裏邊,你要好好地分辨一下,就是說互爲果來講俱有因還不夠,這個裏邊還有些漏洞。那就是說,法與隨相的關系,它們不能叫俱有因,因爲隨相不能生起那個本法,本法不是隨相的果。雖然本法是隨相的俱有因,而本法卻不是隨相的果,那麼它們不是互爲因果。那這個裏面,說它是俱有因的話,裏面有毛病。這是一種解釋。
另一種解釋依據《順正理論》跟《大毗婆沙》,它們講俱有因不是這樣講的。它們是同一果,凡是一切法,一起産生同一個果的,都叫俱有因。以這樣子來講呢,那麼他們這些注解家呢,就認爲《俱舍》論主認爲互爲果作俱有因呢,還有不夠的地方,像某些地方,就不是互爲果的,但是也是俱有因。這個話不好說了,那就要把同一果補進去。所以說,俱有因分兩類:互爲因果的,也可以叫俱有因;而某一些法得到同一個果的,也叫俱有因。這樣子補上去,那就是把這個漏洞補了。這是一種注釋的說法36。
那麼另外一家呢,他們根據真谛叁藏的《俱舍論》,卻不是這樣講的。他不說“應辨”,他翻的是“攝”,他說雖然隨相不是本法的果,但是也可以攝在俱有因裏邊。因爲俱有因該寬一點,把它也包進去。那麼這樣子解釋呢,就, 不是說互爲果有毛病,也不把同一果插進去37。
這個曆來注釋家有兩種的看法。如果根據真谛叁藏的翻譯呢,那確實這一個比較合適。《俱舍》的論主(世親菩薩)主張的,俱有因是互爲果的,並不采取有部的那個同一果,他不采取那個。那麼有的注家認爲俱舍論主對這個互爲果,認爲是還有一點缺陷,他就把有部正統的《大毗婆沙》的同一果也擺進去了。這兩個說法,現在流行的本子裏邊,好象還是前面多一些。因爲《光記》一般說是標准的注解,是玄奘法師講《俱舍》的時候,普光法師記下來的筆記,那麼一般都根據他的。圓晖法師裏邊,也根據他的。但是《法義》,就是日本的那個注解,它根據真谛叁藏的《俱舍論》呢,他認爲這個講不妥當。因爲《俱舍》論主主張的是互爲果,並不采取他們的同一果,你把它擺進去,是不合適的。
解雲:此文是論主出有宗以互爲果,釋俱有因有過也。法者,所相法也;隨相者,小四相也。法不因小相相,法非小相果,小相因法轉,小相是法果。故言法與隨相非互爲果,然法與隨相爲俱有因者,以隨相因法轉故也;法與隨相爲俱有因,非隨相于法者,以隨相不相所相法故,隨相望法非俱有因。既法與隨相非互爲果,而名俱有因,如何今以互爲果義,釋俱有因?此中應辨者,勸釋通也。
“解雲:此文是論主出有宗以互爲果,釋俱有因有過也。”圓晖法師根據《光記》的說法也認爲:俱有因用互爲果來解釋有缺陷,有不足之處,那麼應當用同一果來補。他說,這一段文,是論主(世親菩薩)“出有宗以互爲果”解“釋俱有因有過”失——這句話,《法義》就駁掉了。它(《法義》)說,有部的宗,《大毗婆沙》也好,《順正理論》也好,都沒有說互爲果是俱有因的相;他們說的是同一果,你怎麼說是有部的俱有因的過失呢?這個不是有部的,是世親菩薩自己的,怎麼說有部的呢?這個問題不合適。
圓晖根據普光的說法,說世親菩薩認爲有部以互爲果解釋俱有因,有過失。這個話本身,我感到也有一點問題。因爲《大毗婆沙》也好,《順正理論》也好,都沒有說俱有因是互爲果的,怎麼這是有宗的互爲果呢?這明明是世親菩薩自己提的。
那麼這些過失是怎麼一回事情呢?
“法者,所相法也”,就是本法;“隨相”,就是小相了,四個小相,“小四相”。“法不因小相相,法非小相果”,這個我們知道了,“于八一有能”嘛。小相祗産生一個果,祗有一個作用,就是相那個大相;而本法卻産生九個,它一生起來,還有其它的八個法都隨它生起的。那麼本法對小相有功能,而小相對本法沒有作用,那就是說不是互爲果。“法不因小相相”,本法不是小相來相它,是大相相的,所以“法非小相果”,這個本法不是小相的果;而小相呢,卻是因爲一個本法生起來了,“小相因法轉”,“轉”,就是它起了之後呢,小相也跟著轉了,所以小相是本法的果。所以它們裏邊,一個是它的果,一個卻不是它的果,不是互爲因果了。那麼說這個俱有因,就是有毛病了。
“故言法與隨相非互爲果”,這個裏邊,就是說,法與隨相,它們不是互爲果,這是舉法與隨相兩個關系。“然法與隨相爲俱有因者”,但是我們又說,法是隨相的俱有因,“以隨相因法轉故”,因爲隨相是因爲本法而生起、産生的。
“法與隨相爲俱有因,非隨相于法者”,翻來覆去就是這句話了,隨…
《俱舍論頌疏講記 根品》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