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大)。那么它是有体温了,什么东西都有温度,这是火大。所以说什么东西都离不开四大。这个四大是能造色,能造一切色法,包括无表色,都是四大所造。无表色是抽象一点,不容易体会。那么其它的色我们都看出来,就那冰,水跟冰来说,如果水里边没有地大,怎么冷下来会变冰呢?怎么硬起来了呢?钢铁如果没有水大,它怎么温度一高,化了,成了钢的液体(钢水)了呢?所以这个里边四大都有,那么水如果没有风大的话,怎么烧到100度,它就化成气、到处散布在空间了?
这就是说,一切色法,它都是四大所成。那么当它造成色法的时候,四大互相依靠、互相帮助产生所造色。这个四大种在造所造色的时候,互相假籍、互相帮助、互相依靠产生所造色。这个四大,互相俱有因。这是俱有因的一类,一种例子。
“相与所相”,是“第二类也”,“相”是能相的“四法相也”,就是生住异灭了。“此四法相,与所相法,更互为果,谓此能相,相所相故;复因所相,能相转故,故互为果,名俱有因”。这个我们讲过生住异灭。所以说,那个时候费了很多脑筋,这个四相里边,“于八一有能”等等讲了很多,那这里就要用这些了。我们说,一个法生出来的时候,它就要靠生相来生它;当它要住的时候,靠住相来住它;乃至灭的时候,灭相来灭它。那么这个相,靠生住异灭,它是它的生住异灭的果。但是生住异灭这个相怎么来的?就靠这个相。如果这个法没有生出来的话,生住异灭也起不来了。生住异灭是跟了它来的,所以说互为因果。固然这个法有生住异灭,把它生,把它住,把它异,把它灭;但是生住异灭,如果没有本法的话,也不会有那个生住异灭。“互为果”,互为因果,这就是俱有因。
那么下边“心于心随转者”,心王跟心王同时生起的那些法,跟了心王转的,是属于“第三类”的俱有因的例,“谓心王与心随转法,亦更互为果”。
论云:是则俱有因,由互为果,遍摄有为法,如其所应。解云:结上三类也。如其所应者,谓有为法中有五:一、四大互相望,二、相所相相望,三、四相自互相望,四、心与心随转相望,五、随转自互相望,皆俱有因,故言如其所应也。
“论云:是则俱有因,由互为果,遍摄有为法,如其所应。”所以呢,《俱舍论》来个总结,一切法互相为因果的,那推开去,就包括一切法。一切有为法都可以作俱有因,因为它是互为果,有为法都可以包进去。这个是《俱舍论》的原文。“如其所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某一个事情下,它是俱有因;在某个事情下,它不是俱有因了。但是一切有为法都可以做俱有因。
“解云:结上三类也。”这是总结前面三类。“如其所应者,谓有为法中有五(种)”,“如其所应”,它就隐在里边,是有五个。一是“四大互相望”,是颂里边说的。“二、相所相相望”,能相、所相互相对看,也是俱有因,这是颂里边也有。“三、四相自互相相望”,这是隐在里边的。生住异灭,它们自己相互地来说,也是俱有因。因为生住异灭里边也有互相生的关系——“于八一有能”,生嘛能生八个,住嘛能住八个,互相都有这个互为俱有因的关系。第四种是“心与心随转相望”,“心于心随转”,这是颂里有的。第五,“随转自互相望”,随转法,自己互相对看,也有俱有因的关系,这是隐在里边的。前面这个三类,他给你把三类里边再分析一下:第二,第三类,各分两类,那么成了五类。这五类法,就可以把一切有为法都包进去了。
所以说俱有因也相当宽,它的范围,就可以摄一切有为法,都属于俱有,都可以做俱有因。“故言如其所应也” ,根据它的所应,就是根据它的各式各样的情况来看,都可以作俱有因。
又论云:法与随相非互为果,然法与随相为俱有因,非随相于法。此中应辨。
这个里边有一个问题,一般的注解里边,讲的也不同。那么我们把原文先讲一下。在《俱舍论》里边有一段话,它说“法与随相非互为果”,法跟那个四相不是互为因果,“然法与随相为俱有因”,由相来相那个本法,而本法的生起又把那些相带出来,这是俱有因。这是“随相”。随相,“于八一有能”(这个考过了,那么这里讲起来就容易了),假使我们说小生,小生不能生本法,祗能生大生,那么它跟本法没有关系,本法不是它的果。但是小生是本法的果,本法生起来了,小生也能生起来;如果本法不出来,这四个大相、四个小相都不出来,因为它是跟着本法来的嘛,有本法才有它,没有本法也没有它,所以本法是随相的俱有因。“非随相于法”,而随相却不能产生本法的果,它祗能相那个大生,那么它不是本法的这个俱有因。
这是一个问题。在《俱舍论》里边就提这个问题:从法与随相的关系来说,不是互为果的,但是法与随相是俱有因,法能够生出那个随相来;而随相不能生出法来,它们不是互为果的关系——“此中应辨”,这个里边要辨。这个“辨”字就有讲法,一类的注解:这个“辨”就是说,这个里边,你要好好地分辨一下,就是说互为果来讲俱有因还不够,这个里边还有些漏洞。那就是说,法与随相的关系,它们不能叫俱有因,因为随相不能生起那个本法,本法不是随相的果。虽然本法是随相的俱有因,而本法却不是随相的果,那么它们不是互为因果。那这个里面,说它是俱有因的话,里面有毛病。这是一种解释。
另一种解释依据《顺正理论》跟《大毗婆沙》,它们讲俱有因不是这样讲的。它们是同一果,凡是一切法,一起产生同一个果的,都叫俱有因。以这样子来讲呢,那么他们这些注解家呢,就认为《俱舍》论主认为互为果作俱有因呢,还有不够的地方,像某些地方,就不是互为果的,但是也是俱有因。这个话不好说了,那就要把同一果补进去。所以说,俱有因分两类:互为因果的,也可以叫俱有因;而某一些法得到同一个果的,也叫俱有因。这样子补上去,那就是把这个漏洞补了。这是一种注释的说法36。
那么另外一家呢,他们根据真谛三藏的《俱舍论》,却不是这样讲的。他不说“应辨”,他翻的是“摄”,他说虽然随相不是本法的果,但是也可以摄在俱有因里边。因为俱有因该宽一点,把它也包进去。那么这样子解释呢,就, 不是说互为果有毛病,也不把同一果插进去37。
这个历来注释家有两种的看法。如果根据真谛三藏的翻译呢,那确实这一个比较合适。《俱舍》的论主(世亲菩萨)主张的,俱有因是互为果的,并不采取有部的那个同一果,他不采取那个。那么有的注家认为俱舍论主对这个互为果,认为是还有一点缺陷,他就把有部正统的《大毗婆沙》的同一果也摆进去了。这两个说法,现在流行的本子里边,好象还是前面多一些。因为《光记》一般说是标准的注解,是玄奘法师讲《俱舍》的时候,普光法师记下来的笔记,那么一般都根据他的。圆晖法师里边,也根据他的。但是《法义》,就是日本的那个注解,它根据真谛三藏的《俱舍论》呢,他认为这个讲不妥当。因为《俱舍》论主主张的是互为果,并不采取他们的同一果,你把它摆进去,是不合适的。
解云:此文是论主出有宗以互为果,释俱有因有过也。法者,所相法也;随相者,小四相也。法不因小相相,法非小相果,小相因法转,小相是法果。故言法与随相非互为果,然法与随相为俱有因者,以随相因法转故也;法与随相为俱有因,非随相于法者,以随相不相所相法故,随相望法非俱有因。既法与随相非互为果,而名俱有因,如何今以互为果义,释俱有因?此中应辨者,劝释通也。
“解云:此文是论主出有宗以互为果,释俱有因有过也。”圆晖法师根据《光记》的说法也认为:俱有因用互为果来解释有缺陷,有不足之处,那么应当用同一果来补。他说,这一段文,是论主(世亲菩萨)“出有宗以互为果”解“释俱有因有过”失——这句话,《法义》就驳掉了。它(《法义》)说,有部的宗,《大毗婆沙》也好,《顺正理论》也好,都没有说互为果是俱有因的相;他们说的是同一果,你怎么说是有部的俱有因的过失呢?这个不是有部的,是世亲菩萨自己的,怎么说有部的呢?这个问题不合适。
圆晖根据普光的说法,说世亲菩萨认为有部以互为果解释俱有因,有过失。这个话本身,我感到也有一点问题。因为《大毗婆沙》也好,《顺正理论》也好,都没有说俱有因是互为果的,怎么这是有宗的互为果呢?这明明是世亲菩萨自己提的。
那么这些过失是怎么一回事情呢?
“法者,所相法也”,就是本法;“随相”,就是小相了,四个小相,“小四相”。“法不因小相相,法非小相果”,这个我们知道了,“于八一有能”嘛。小相祗产生一个果,祗有一个作用,就是相那个大相;而本法却产生九个,它一生起来,还有其它的八个法都随它生起的。那么本法对小相有功能,而小相对本法没有作用,那就是说不是互为果。“法不因小相相”,本法不是小相来相它,是大相相的,所以“法非小相果”,这个本法不是小相的果;而小相呢,却是因为一个本法生起来了,“小相因法转”,“转”,就是它起了之后呢,小相也跟着转了,所以小相是本法的果。所以它们里边,一个是它的果,一个却不是它的果,不是互为因果了。那么说这个俱有因,就是有毛病了。
“故言法与随相非互为果”,这个里边,就是说,法与随相,它们不是互为果,这是举法与随相两个关系。“然法与随相为俱有因者”,但是我们又说,法是随相的俱有因,“以随相因法转故”,因为随相是因为本法而生起、产生的。
“法与随相为俱有因,非随相于法者”,翻来覆去就是这句话了,随…
《俱舍论颂疏讲记 根品》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