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本身这个因它能够作果,能够生那个果的,那么这个因,本身就是能作,能作就是因,这是“持业释”。
问:若据此义,余五种因,亦名能作因,皆能作果故。何故此因,独名能作?答:论云:虽余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无别称,如色处等,总即别名。解云:所余五因,皆有别名,唯能作因未有别名,谓余五因所简别故,此能作因,虽标总称,即受别名也。
“问:若据此义,余五种因,亦名能作因,皆能作果故。何故此因,独名能作?”唉,照你这么说的话,能够作果、能够产生果的,都叫能作因,那其余的五个因:俱有因也好;相应因也好;乃至异熟因也好,它都能产果的嘛,那么都是能作因啊?这个问题就是说,六个因还是等于一个因嘛,都是能作因,为什么这个因单独叫能作因,其它的不叫能作因呢?
“答:论云:虽余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无别称,如色处等,总即别名。”它说,虽然其它的因,也可以叫能作因,但是其它的因有其它名字了,俱有因、相应因、同类因、遍行因、异熟因,各有各的名字,而能作因呢,没有其它的名字了。那么其它的因,有它的名字的,就叫那个名字;能作因,没有其它名字,就管它叫能作因。
能作因本来是总称,一切因都是能作因,但是这里边,其它的因有其它别名了,而能作因没有别名,就把这个总名当别名了。所以能作因就限制于这个第一因了,好象我们以前已经讲色处、法处,一切都是法,那为什么它叫法处?因为它的法的力量强,“有差别故”,等等,因为法是通名,那么它是以通名为别名,其它的处各有各自的别名了;色处也同样,有十个处色,都是色,为什么它叫色处?其它的叫声处、香处、鼻处、眼处呢?因为其它有别名,“有差别故”,这个色处没有其它的名词,而色的力量、色的那个意义最强(这前面都讲过),叫色处。这个同样的,现在也是一样的,虽然六个因都是能作因,都是能作果的,都能叫能作因,但其它五个因有别名了,这个因没有别名,就把能作因的总名字安在它身上,这个总名也成了别名了,“总即别名”。
“解云:所余五因,皆有别名,唯能作因未有别名,谓余五因所简别故,此能作因,虽标总称,即受别名也。”这个道理跟前面法处、色处一样的。所以说,前面懂了,这里不要费很多口舌,就回忆一下,道理是一样的。那么能作因呢,是六因里边最宽的,也是最容易懂的。因为它宽得不得了,它的作用没有什么特殊的情况,也好懂,凡是一个法生起来,帮它一点忙的,小的力量,不属于另五因的,也属于能作因;一点没有力量帮助它,祗是不障碍它,也叫能作因。所以呢,能作因最宽,一切法除了自己以外,所有一切法都在里边,不管有为、无为。那么能作因好讲。
第二个是俱有因,那就不太好懂的。六因是有部的一个重点,而且它讲因果,包含以前我们说的业果的问题,很多要靠这个六因来解释。所以说在有部里边,六因是个很重要的问题。那么第二个因是俱有因。
戊二 俱有因
己一 正明俱有因
从此第二,明俱有因。文分两段:一正明俱有因,二明心随转。且初正名俱有者,论云:如是已说能作因相,第二俱有因相云何?颂曰
俱有互为果 如大相所相 心于心随转
(40B)“从此第二,明俱有因。文分两段:一正明俱有因,二明心随转。”“心随转”我们也听到过,以前“净慧随行”,随行就是随转法。“且初正名俱有者”,“正明俱有”就是说单明俱有因,它的随转法暂时不说。什么叫俱有因?“论云:如是已说能作因相,第二俱有因相云何?”前面能作因讲好了,第二个俱有因是怎么回事呢?
“颂曰:俱有互为果,如大相所相,心于心随转。”俱有因,很简单一句话,互为因果的,叫俱有因。一切法同时生起,同时互为因果,那就是俱有因。经常举的例,就是三只枪叉在一起,地上放在那里就站起来了。每一只枪,都是其它枪的一个因,离开了它,哪一个也站不起来。你在靠它,它也靠你,你是它的果,它也是你的果;你是它的因,它也是你的因,互为因果。这样子,同一个时间,互为因果,互相依靠的,这个叫俱有因。
具体说有几种呢?“如大”,举几个例:“大(四大)、相、所相”。“相”就是前面的生、住、异、灭,能相;“所相(所相法)”就是有为法。“相”对“所相”来说,也是俱有因。“心于心随转”,心王跟它的随转法,心王生起之后,还有很多心所,及不相应行里边的得、四相,都是同时生起的,随它生起来的那些法,都属于俱有因。
俱有因也很宽的。能作因呢是最宽。一切法除了自己,所有的有为、无为,都是能作因;俱有因,无为法不能叫俱有因,一切有为法都是能作俱有因的,所以第二个宽的,就是俱有因。这六个因的排列,一般根据因的宽窄来排的,能作因最宽,俱有因第二,相应因第三,一个一个排下去。
释曰:俱有者,俱时而有也。互为果者,释俱有因也。论云:若法更互为士用果,彼法更互为俱有因。解云:俱有作用,俱有即因,名俱有因,持业释也。若果与因俱,名为俱有,俱有之因,依主释也。
“释曰:俱有者,俱时而有也。”它同时有的。“互为果”,先解释什么叫俱有,同一个时间,互相有;互相有之后,起什么作用呢?“互为果”,互相为因果的,这就叫俱有因。
“论云:若法更互为士用果,彼法更互为俱有因。”假使有些法,它们互相作为它的士用果——五果里边有个士用果,起了功能作用,产生的果,叫士用果(例如农夫种田,他下了耕地、插秧、浇水、浇粪、施肥等等这些加功用行,最后产生的稻谷——士用果)。经过自己加功用行、产生的果叫士用果。那么假使有些法,它们互相为士用果,那么它们就互相为俱有因了。因为俱有因产生的士用果了,它起了作用之后,就产生那个士用果。假使它们互为士用果的,那么那些法就互为俱有因,不是能作因。
“解云:俱有作用,俱有即因,名俱有因,持业释也。”先讲它的六离合释。俱有作用,它那些法,同时生有,同时生起的法,都有作用,你做它的因 ,它作你的因,那么这个俱有,本身就是因,这个作用就是能作因,能够做它的因,生起它的果来的。这个俱有本身就是因,叫俱有因。这个里边,俱有当体就是因,它有互相而有的因,那么这个就叫俱有因,是持业释。第一个解释可以的,用持业释可以。
“若果与因俱,名为俱有,俱有之因,依主释也”,第二个解释:俱有当果来说了,这个果为什么叫俱有呢?果跟因是同时间的。这个在有部,我感到讲因确实是讲得好。一般的讲因果呢,都是因在前,果在后,异时因果,因果的时间不是一样的。这是一般,大家都能理解的,也是比较形而上学的因果,前面有因,后面有果。但是不知道同时——一个时间里边,互相也有因果,这个同时因果,就是比较辩证了。那么其它的一般的经论里边,讲得很少,就是《俱舍》里讲得很多。那么这个里边,因跟果两个是同时的。那么因为这个果跟因是同时的,就可以叫俱有——俱时而有了,这个果是跟因俱时而有的。假使这个果叫俱有,俱有果的因,叫俱有因。这个时候,俱有因就是依主释了,依了那个俱有的果来安名的。这个因是俱有果的因,叫俱有因,是依主释。
这两个解释都可以,一个是俱有当因来说,一个是俱有作果来讲。俱有因,前面那个,俱有就是因,持业释;后面那个,俱有果的因,那是依主释。这两个解释都可以,因为它本来俱有因是互为因果的了,你做因的时候,这样子讲;做果的时候,是那样讲,反正都可以通的。那么这个俱有因,是互相为因果,互相为士用果,互相为俱有因。这样子说是比较抽象的,一个原则性的东西了。
如大相所相,心于心随转者,指体也。此有三类。如大者,谓四大种,第一类也。此四大种,造果之时,互相假籍生所造色,故互相望为俱有因。相与所相者,第二类也。相者,四法相也。此四法相,与所相法,更互为果,谓此能相,相所相故;复因所相,能相转故,故互为果,名俱有因。心于心随转者,第三类也。谓心王与心随转法,亦更互为果。
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情呢?前面的原则性是互为士用果的那些叫俱有因,那么具体事上,哪些是俱有因呢?它举了几个例,“如大相所相”,“如大”,四大;“相所相”,能相跟所相法;“心”,心王;“于心随转”,跟了心王同时生起的法,它们都是互为俱有因。“指体也”,这是指俱有因的体,体就是究竟是什么法。哪些法?举了三类,“此有三类”。
“如大者”,先说四大,“谓四大种”,是“第一类也”。四大种怎么叫俱有因呢?“此四大种,造果之时,互相假籍生所造色,故互相望为俱有因”。这个我们考过一个题目:什么叫能造、所造?能造、所造范围有宽窄。在触的境里边,身的境是触了。触里边,能造触、所造触。但是能造触,不仅仅能造这个所造的七个触,还能造一切色法,就是一切色法都是所造色。
我们的桌子、板凳,乃至我们五根,这一些声音、颜色都离不开四大。桌子的坚硬性是地大。桌子所以能够成那个样子,不散开来,不成粉一样的散掉,也是水大,水有摄持的作用。桌子本身里边有分子,电子在运动,本身也在变化,就是我们眼睛粗,看不出来;它过了十年,这个桌子就很明显跟新的时候不一样了;不要十年,过了一年好了,它的光就淡了;不去用它,样子也变一点了,一用的话,不要几个月,或者脏东西了,或者变样的东西都会产生。那就是说,无时无刻在变,在改变,在运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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