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诤根生死因,及次第因故,于諸心所法,受想別爲蘊”,叁個原因:一個诤根因、一個生死因、一個次第因。因爲這叁個原因,在心所法裏邊,把受、想特別提出來立個蘊。什麼叫诤根因、生死因、次第因?下邊慢慢說。
釋曰:初之兩句,正舉叁因,後之兩句,結成別蘊。
前面兩句舉出叁個因。後面兩句把它歸納,爲什麼要分兩個蘊。
言叁因者:第一,诤根因。诤根有二,謂著諸欲,及著諸見。此二受想,如其次第,爲最勝因。味受力故,貪著諸欲。倒想力故,貪著諸見。
這是原文,接著是圓晖法師解釋。
解雲:諸欲者是五妙境也。諸見者是身見等五也。諸欲貪及諸見體是煩惱,煩惱名诤,即诤名根。受想二法,與诤根爲因,诤根之因,依主釋也。
“諸欲者是五妙境也 ”,就是好的色聲香味觸的五個境,這就是欲。世間上所謂貪著五欲,就是這五個東西。“諸見者”,身見、邊見、邪見、見取、戒禁取,這五個邪見。“諸欲貪及諸見,體是煩惱 ”,欲貪,貪著五欲了;欲貪跟見都是煩惱。煩惱就叫诤,這個前面說過了,有诤就是有煩惱了,視世間爲有诤。有诤就是有漏法,有煩惱的法,煩惱就要诤,诤就是煩惱的根本。
這裏要講一下,貪著欲的這個诤,煩惱,就是五鈍使——貪、瞋、癡、慢、疑。著見的是五利使——身見、邊見、邪見等。這十個煩惱是根本煩惱,是一切煩惱的根,所以叫诤。貪著欲的是五鈍使,貪著見的是五利使。五鈍使,五利使就是十個根本煩惱,這十個煩惱能生起一切煩惱,它是根。那麼“煩惱名诤,即诤名根”,這個六離合釋裏什麼釋?持業釋。煩惱就是诤,诤就是根,一個東西。“謂著諸欲,及著諸見”,一般說貪著五欲的,以在家爲多;執著見的,以出家爲多。出家的不一定就是佛教裏邊的出家人了,外道也有出家的,凡是出家的,執著見很厲害的,辯論的時候頭可以輸,見不能放棄,這是出家人著見的多分。當然出家人貪著五欲的也有,在家人著見的也有。多分來說,著諸欲是在家的,著見是出家的。著欲也好,著見也好,它的根子是什麼?它的原因:受、想。
因爲貪著受,“味受力故”,貪著這個五欲的味道。由于這個原因,由味的關系,他就貪著諸欲,那麼味是因。這些對欲貪著的,生起五鈍使的,因爲是受的原因,有受就産生那些煩惱。因爲顛倒想,這個世界本來是不淨、苦、空、無我的,你說是常樂我淨,有顛倒想之後,就執很多的見。這些見從想生出來的,想是因。所以說诤根的因,一個是受,産生五欲;一個是想,生了諸見,所以說受想這兩個東西是诤根的因。因爲它是诤根的因,所以說它重要,把它提出來,分兩個蘊,這是第一個原因。“煩惱名诤,即诤名根”,這個我說過了,持業釋。“受想二法,與诤根爲因,诤根之因”,诤根因,這個把诤根當一個概念,因是一個概念,這個是依主釋。诤根的因,不是其他的因。
第二,生死因者,由貪著受,起倒想故,生死輪回,故受與想爲生死因,生死之因,依主釋也。
“第二生死因者,由貪著受”,跟了前面來的,貪著那些受,起貪、瞋、癡、慢、疑;起一個顛倒想,起五個邪見,你就輪回生死。所以說受想是生死輪回的原因。生死之因——“生死因”,這是第二個原因,依主釋。
第叁,明次第因者,鄰次當辨。由上叁因,于心所法,應知別立受想爲蘊。
第叁個次第因。在五蘊裏邊,色、受、想 、行、識,這個次第一定的。這話除了《俱舍》我還沒有看到其他書上說。五蘊:色、受、想、行、識,是不是偶爾這樣排的?不是偶爾排的,是一定的次第,色、受、想、行、識,不能顛倒一點點(這個後邊跟著要講)。因爲有次第因——就是說五蘊裏邊,決定挨著這個次第——那就少不了受想兩個,受想兩個如果不立蘊的話,這個次第就不能成立。因爲要成立五蘊的次第,那必定要把受想分別開兩個蘊。
一共這叁個原因,受想要特別地安立爲蘊。這問題其他書上恐怕不好找。我們以前學法相,《大乘五蘊論》、《廣五蘊論》、《百法明門論》。這是一開頭就學的東西,裏邊全部講五蘊,但並沒有講這些問題。因爲《大乘百法明門論》等等也是世親菩薩做的,《俱舍論》已講過了,不用再重提。所以那些法門裏邊,基本上這些問題都不講了。這叁個因,要把受想開兩個蘊。下邊另外一個問題。
戊二 明蘊不攝無爲
從此第二,明無爲非蘊者。論雲:何故無爲說在處界,非蘊攝耶?頌曰:
蘊不攝無爲 義不相應故
釋曰:初句正標,次句釋成。義不相應,論有叁解。
第一解雲,叁無爲法,與色等義不相應故。謂體非色,乃至非識。無爲體非色,與色義不相應,乃至體非識,與識義不相應,故非蘊攝。
五蘊裏沒有無爲法 。《俱舍論》說:“何故無爲說在處界,非蘊攝耶?”無爲法,十二處、十八界都有,爲什麼五蘊裏沒有?你們想想看,五蘊裏爲什麼沒有無爲法?第一個是義不相合。我們一開頭就說:“又諸有爲法,謂色等五蘊”,說得很清楚,有爲法就是色、受、想、行、識五個蘊,當然沒有無爲法。但是爲什麼不攝?能不能攝?這裏講這個問題了。
“蘊不攝無爲,義不相應故”,就是義不相應——意義不相應。有幾個義不相應,這裏說兩層,第叁個意義論主否定了,前面兩個承認的。總的來說,蘊跟無爲法,兩個義不相應,所以包不進去;而界處,相應的,可以包進去。(18A)第一句標出它的原因,第二句結成。爲什麼?只有這樣子,所以它不能相應;等于前面是宗,後面是因。我們主要的主張是:“蘊不攝無爲”,它的原因:“義不相應故”——這就是因明的格式。再加個喻,就是宗因喻叁個。
“義不相應”,有叁個意思不相應。第一個意思:“叁無爲法,與色等義相應故”,叁個無爲法,它跟色、受、想、行、識這五個蘊的義都不相應。“等”,就是其他四個蘊。“謂體非色,乃至非識”,色是什麼東西?“變礙爲性”,無爲法沒有變礙的。無爲法不變的——虛空無爲,沒有能礙,也沒有所礙,色的特征一個也沒有,不是色,它的義跟色的義不相應。受“領納爲性”,無爲法不能領納。想“取像爲性”,無爲法也不取相。行蘊,“造作遷流”,無爲法不造作、也不遷流的,那不相應。識是了別,無爲法也不了別。那五個義都不相應,所以說它的體不是色,也不是識,“無爲體非色,與色義不相應; 乃至體非識,與識義不相應”,這五個性你們都要記住的。說不相應,就是跟這些東西不相應。“故非蘊攝”。這樣講好了,它不相應,蘊包不進去就完了。但是還有一個問題。
問:無爲既非五蘊,何不立爲第六蘊耶?答:亦不可說爲第六蘊,彼與蘊義不相應故。聚義是蘊,無爲非聚義,義不相應,不可立蘊。
這五個蘊,色蘊包不進去,乃至受蘊、想蘊、行蘊、識蘊都包不進。那來個無爲蘊好了,立六個蘊好了。“答:亦不可說爲第六蘊”,再安一個蘊也不行,它跟蘊的意思也合不攏。什麼叫蘊?積聚義。“聚生門種族”,“聚”就是蘊的意思,無爲法聚不來的,“無爲非聚義”,無爲法不是一個東西可以聚起來的,它沒有過去、現在、未來,也沒有粗細,沒有遠近——前面五個門都沒有,聚不起來的。所以它“義不相應,不可立蘊”,無爲法跟色、受、想、行、識的意義不相應,乃至跟蘊的意義也不相應,那麼沒有辦法了:前五個插不進,第六個也安不上去。
這是“蘊不攝無爲”第一個意思。
第二解雲:又言取蘊,爲顯染依。染淨二依,蘊言所顯,無爲于此二義都無,義不相應,故不立蘊。取蘊有漏,故顯染依。無漏五蘊,便是淨依,故但言蘊,便通染淨。
“第二解雲:又言取蘊,爲顯染依,染淨二依,蘊言所顯”,蘊有兩個說法,一個是五取蘊,一個就是五蘊。五取蘊,就是“染依”,有染汙的,有煩惱的,是染汙所依的一個東西。五蘊,“染淨二依”,這個五蘊可以是有漏的五蘊,也可以無漏的五蘊;有漏的五蘊就是染依,無漏的五蘊就是淨依。所以,說取蘊就是染依;單是五蘊,就是染淨二依。“染淨二依,蘊言所顯”,“蘊”這個字,表示有兩個依。“無爲于此二義都無,義不相應,故不立蘊”,那麼無爲法,這兩個意思,“染依”也好,“染淨二依”也好,都不相應。所以又是一個“義不相應”,所以不能立蘊,那麼下邊是解釋了。“取蘊有漏,故顯染依”,五取蘊是有漏的,那麼是染汙的依;無漏的五蘊是淨依。所以單說“蘊”的話,有的時候可以指取蘊,也可以指無漏蘊,因爲蘊是中性的。因此它有漏的地方,它屬于五取蘊,無漏的五蘊,它屬于無漏蘊,所以“通染淨”。單是染依也好,染淨二依也好,無爲法都沒有,“義不相應”。這是第二個理由。
第叁解雲,有說如瓶破非瓶,如是蘊息應非蘊。解雲:謂瓶破非瓶,不是瓶攝。蘊息是無爲,無爲非蘊攝。此第叁釋。
論主破雲:彼于處界,例應成失。解雲:此意者,蘊息是無爲,無爲非蘊攝。處界息處是無爲,亦可無爲非處界,故將處界爲例,彼第叁解成過失也。
第叁個說法。“有說如瓶破非瓶”,瓶破了,不能叫瓶了。他再舉個喻,因爲這個意思比較難理解。瓶子破了之後,打在地下,成了一塊塊的瓦片了,這個瓦片掃了一堆,人家再也不說這是瓶了,因爲它看不出瓶的樣子了。以這個喻爲例,他說“蘊息應非蘊”,五蘊息了,就是滅掉了,滅掉就是無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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