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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講記 界品▪P99

  ..續本文上一頁。“以識隨根,不隨境故”,因爲這個識隨根轉變,不隨境變的,所以依根的名來安這個識。

  

  “依名唯在眼等非余”,所以說這個識依眼、耳、鼻,不依色、聲、香、味、觸,“非余”。“言眼等者,眼等六界也”,“眼等”,就是眼、耳、鼻、舌、身、意,這個六界;那麼識就命名爲眼識界、耳識界、鼻識界、舌識界、乃至意識界。

  

  這是因爲根轉變,識也要轉變;而境轉變,根不受影響,所以識的名字依了根來安立。這是第五。

  

  

  

  

  己六 識隨根受稱

  

  從此第六,識隨根受稱者,論雲:何緣色等,正是所識,而名眼識乃至意識,不名色識乃至法識?頌曰:

  

   彼及不共因  故隨根說識

  

  

  

  

  “從此第六,識隨根受稱者,論雲:何緣色等,正是所識,而名眼識乃至意識”,還是這個題目,爲什麼原因,識了別的東西,就是色、聲、香、味、觸;而識卻不叫色識、聲識、香識、味識、觸識,叫眼、耳、鼻、舌、身識、乃至意識,“不名色識乃至法識”,什麼原因?前面說識所依的,在眼等六根,不依這個境,因爲識跟根的關系密切;這是講所依,明它的所依。而這裏就是給這個識安名字,爲什麼不叫色識、聲識、香識,而叫眼識、耳識、鼻識。前面講的是依,這裏講的是安名。

  

  “頌曰:彼及不共因,故隨根說識”。“彼”就是前面說的,根變、識變,境變、識不變,這是一個原因,所以說識安了根的名字。還有一個“不共因”。我們說,眼根生眼識,要這個眼根,能生你的眼識;而境不但是生你的眼識,也可以生其他人的眼識;所以說,“不共因”,生你自己眼識的不共的因,是眼根。而色境,你看的境,它不但能生你的眼識,也能生其他人的眼識,所以說這是共因。那麼一個是不共因,一個是前邊“根變識異”,這兩個原因。所以說識生的時候,不隨境安名,要隨根安名。所以“隨根說識”,眼根看的東西,叫眼識,不叫色識;耳根聽的聲音,叫耳識,不叫聲識。因爲第一個是根變識異,第二個是根是不共因,境是共因,所以要隨根安名字。

  

  

  

  

  釋曰:彼者,彼前所說,眼等名依也。及不共因者,眼等五根,與眼等識,爲不共因。謂眼唯與自身眼識,爲所依性,名不共因。若色便通自他眼識,及通自他意識所取,是共因也。如眼既爾,乃至身觸應知亦然。眼等五根,由上二義:一者所依勝,二者不共因。故識得名,隨根非境。

  

  前面辯的是哪個是它的所依,所依在根不在境,原因就是“根變識異,境變識不異”;所以真正密切依靠的,依的是根。這是一個原因,所以要安眼識。

  

  另外還有一個原因,“及不共因”,“眼等五根,與眼等識,爲不共因。謂眼唯與自身眼識,爲所依性,名不共因”。你要生你的眼識,那麼你的眼根,唯一生你的那個眼識所依的,不共的,只生自己的,不能生人家的。而色“便通自他眼識”,色境可以生你的眼識,也可以生他的眼識,那就是通的,不是不共的,是共的。

  

  “通自他眼識,及通自他意識所取”,不但是眼識,意識也可以取這個色境。我們前面講過的,色境,當眼睛看的時候,還有一個意識可以同時生起。意識也能緣這個色境。這個色境對自己來說,不但眼識看,還有意識看,意識也能了別。對其他的有情,眼識也能看,意識也能了別,那個是共因,多得很了。一個色境,無量的人可以看、無量的意識可以去了別它,這是共因,不是不共因,“是共因也”。那麼識的所依是眼根,識的不共因又是眼根,它們關系密切,所以識以根的名字來安,不以境的名字安。

  

  “如眼既爾,乃至身觸應知亦然”,眼跟識的情況如此,乃至身跟觸境,同樣如此。也是一個“根變識異”,一個“不共因”,那麼識的名字就安了眼、耳、鼻、舌、身。“眼等五根,由上二義”,由前面說過的兩個理由:一個是所依的勝,它依根,根變識異,這個所依的意思勝;而境卻不是變了之後,識不改變的。所以說,一個所依勝。第二是不共因:只有自己的根能發自己眼識;而境可以發自己的意識,也可以發其他人的眼識和意識,是共因。一個是所依勝,一個是不共因,所以識的名字要隨著根安,不隨著境安。

  

  

  

  

  然依論文,唯依五根,明不共因,五境明共因。不就意法明者,謂意能生五識,非是不共因也;法唯意識緣,卻名不共因也。雖意非不共因,而是意識所依性故,故隨所依名爲意識;法雖是不共因,非所依故,不名法識。

  

  “然依論文,唯依五根,明不共因,五境明共因。不就意法明者”。《俱舍論》裏邊,說不共因、共因的時候,單說眼、耳、鼻、舌、身跟色、聲、香、味、觸五個境。意根跟法境沒有說,因爲這個情況不同。下邊就講意法的關系。

  

  “謂意能生五識,非是不共因也”,意--意根,不但能生意識,還能夠生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無間滅意嘛,六個識都靠無間滅意生起來的。所以意根不是不共因,六個識都能生,不單能生意識,因爲意識情況不同;眼根只能生眼識,而意根卻能生六個識,不是不共因,是共因。

  

  而“法唯意識緣”,前面講同分、非同分時講過了,法境只有意識好緣它,其他眼、耳、鼻、舌、身都不能緣;那麼法境是不共因。它恰恰相反,跟前面五個,眼、耳、鼻、舌、身的情況不一樣。

  

  “雖意非不共因,而是意識所依性故,故隨所依名爲意識”。這個意雖然不是不共因,通前五識,前五識都能依意根生起;但是意識的所依性,卻是意根。所以說“隨所依名爲意識”,隨它的所依、意根來說,這個識不叫法識,叫意識。法是不共因,我們前面說前五境是不共因,這個境卻不是不共因。“非所依故,不名法識”,雖然是不共因,但不是它所依的;它依的畢竟還是意根。所依的密切,所緣的境疏遠,所以說安的名字,還是叫意識,不叫法識。

  

  

  

  

  今此五根,由所依勝及不共因,境無此義,是故五識從根受稱。喻如鼓聲及麥芽等。鼓聲因手及鼓,但名鼓聲不名手聲者,鼓有二義:一、所依勝,聲依鼓變故。二、不共因,但生鼓聲故,手阙二義,不名手聲。鼓喻根也,聲喻識也,手喻境也,況法可知。但名麥芽,不名水等芽者,麥有二義,准鼓說之。

  

  這五個根因爲有“所依勝”、“不共因”這兩個原因;而所緣的境:色、聲、香、味、觸,沒有這兩個意思。所以“五識從根受稱”。這是回答前面五根的問題。“喻如鼓聲及麥芽等”下邊打兩個比喻:一個是鼓的聲音,一個是麥的芽。

  

  先說鼓聲,“鼓聲因手及鼓,但名鼓聲不名手聲者,鼓有二義:一、所依勝,聲依鼓變故。二、不共因,但生鼓聲故”。(25B)這是比喻“前五識爲什麼依了根安名?不依境安名呢?”打個比喻,好象鼓的聲音,鼓發聲的時候,一個是手打,緣是手;一個是鼓本身。爲什麼不叫手聲,叫鼓聲?因爲鼓有兩個意思,一個是所依勝,聲音是鼓上來的。另一個不共因,鼓是不共因,只能生這個聲音;而手不但能打鼓,也能打其他的東西,其他的樂器都能打,那麼手是共因。所以這裏說,鼓是不共因;也是聲音所依的,所依勝。就比喻前五根,一個是所依勝,一個是不共因,所以識安根的名字。這裏聲音依的是鼓,所依的勝;鼓是不共因。——所以這個聲音,不安手聲,叫鼓聲,同樣的。這是打個比喻。“手阙二義,不名手聲”,手既不是所依,也不是不共因。手能打其他東西--共因;這個聲音不是依手發的、是鼓發出來的,所以鼓是所依,要勝,手不是所依。“鼓喻根也,聲喻識也,手喻境也”,這是一個比喻。“況法可知”,它跟法比起來,你自己可以知道了。

  

  我們說麥芽這個比喻,麥芽要生芽的時候,不但要麥的種子,還要水、土、陽光;爲什麼不叫水芽、土芽、陽光芽,而叫麥芽?同樣有兩個原因。一個所依勝,這個芽親所依的是麥的種子,不是依水、依太陽——太陽,不過是一個緣。在生的時候,麥種子是不共因,麥種子只能生麥芽,而水、土、陽光卻能生稻芽、谷芽……什麼芽都能生,所以說這是共因。也是同樣:一個是所依勝,一個是不共因,叫麥芽,不叫水芽、土芽。

  

  這兩個比喻都是喻前面的“爲什麼五個識按照根安名,不用境來安名?”這個不難,我們就講過去了。下邊一個比較複雜一些,這個過了,下邊還有一個頌,第二卷就圓滿了。這個比較困難些,要花點時間。

  

  

  

  

  己七 依地同異別

  

  從此第七,依地同異別。頌曰:

  

   眼不下于身  色識非上眼  

  

  色于識一切  二于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叁皆自地  

  

  身識自下地  意不定應知

  

  

  

  

  釋曰:欲釋此頌,且要先知,身眼色叁,皆通五地。謂在欲界及四靜慮,眼識唯在欲界初禅。

  

  “從此第七”,還是傍論裏邊的,第七科。“依地同異別”,它所依的地,同的、異的差別,這個比較複雜。我們說要背頌,記憶力強的,這個當然可以背下來;要是記憶力差一點、不勝負擔了,實在吃不消了,這個頌暫時不背也可以。這個頌關系是太細密了,不是經常用到的,暫時不背也可以。前邊幾個頌,關系比較簡單的,經常要用的,背一下好了。只有《俱舍》在講這些了,其他的論都不講,這是非常細密的問題。要講這些頌,我們就看下邊文,一個一個看。單是講,沒有一個東西在身邊,就感到玄得很,不曉得他講什麼。那麼一句一句來好了。

  

  要解釋這個頌,一些基本知識先要知道。這是就眼睛來說,當然眼識、色、眼根叁個關系緊密的——但是身也離不開,眼根是長在身上的。就這四個東西,看它們的關系。身、眼、色,這叁個東西,五地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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