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薩地》中所須輕重如是宣說。
《菩薩地》裏邊,它辨這個事情的輕重大小是這樣子說的,那麼我們要根據這個,該施的施,不該施就不要施。爲了布施,只利樂一個有情,把自己積集智慧資糧的事情,也搞不成了,利樂一切有情的事情也搞不成了,損失很大,那就不施,不要布施,這個並不是悭貪。
《入行論》亦雲:「爲小勿舍大。」
《入行論》裏也這麼說,爲了小的事情不要放棄大的。
故不施此非僅無罪。
所以說不施他,不但是沒有罪,反過來說還有好處,有大利益。就是兩個所須可以做到麼,一布施的話,僅僅利益一個有情,其他兩個都做不到。所以說不施沒有罪,還有好處。
不施方法者,不應直言此不施汝,要當施設方便善巧,曉喻遣發。
“不施方法”,當然不施不能說:“不給你!”這樣子直截了當地說,人家生氣了,不好。“不應直言此不施汝”,不要說:“這個不給你的!”這樣子不行。“要當施設方便善巧,曉喻遣發”,你不給他,要一些善巧方便,使得他心裏很高興地回去。不要說直截了當的:“不給你,不給你,去吧!”這個不好。
那麼什麼方便善巧呢?這是宗大師很慈悲,把《瑜伽師地論》的東西都摘下來,叫我們學習的。我們也學會之後,應當這些方便善巧的事情要會,但是也不是把這個擋箭牌,自己心裏是貪心,就把這個《瑜伽師地論》的方便善巧:“嘿,這不給你。”說了很多好話,這個也不對。那事實求是,該怎麼就怎麼做。這個什麼方便善巧?下邊要說。
方便善巧者,謂諸菩薩先于所有一切資具,以淨意樂回向十方諸佛菩薩。
菩薩發菩提心的時候,把一切的東西早就回向了,以清淨的意樂心都供養十方的諸佛菩薩,你去回向給他們了。打個比喻,這個沒有受過大戒就不知道了,也不能詳說了。受過大戒就知道。
譬如苾刍于法衣等爲作淨故,舍與親教軌範師等而守持之。
爲了叁衣作淨呢,交給和尚阿阇黎叫他們去保管。
由如是舍,雖複貯蓄衆多資具,亦名安住聖種菩薩,增無量福。
“由如是舍”,這樣子舍掉之後呢,“雖複貯蓄衆多資具,亦名安住聖種菩薩”,這樣子舍了,雖然藏了很多的東西,也叫“安住聖種”。四聖種最簡單的,菩薩。因爲他藏的不是自己的東西,都是人家的,菩薩早已回向給一切十方諸佛菩薩了,是代他保管的,所以自己還是一個很窮的,還是一個很窮的,可以說聖種。四聖種中最簡單生活,但是還是可以算“安住聖種”,這個菩薩,他可以增無量福,並沒有藏很多的東西,因爲他已經回向掉了。
此于如是一切資具,如佛菩薩所寄護持。
這個菩薩就說,這些資具呢,早就回向給諸佛菩薩了。現在佛、菩薩放在我這裏保管的,我是代他保管的。那麼這樣子呢,不是自己的。
見乞者來,若施與彼此諸資具,稱正理者應作是念,諸佛菩薩無有少物不施有情,思已而施。
假使有來求的人來了,那麼你就衡量了,這個東西施給他,資具施給他,合理的、沒有壞處,就是前面的那個原則性符合的,對他有利的,那麼就是說諸佛菩薩呢,從來沒有說,這樣藏東西不給有情的。雖然我給他保管,但是菩薩、佛都是要給的,那麼我代他給,這麼想呢,就給了,這是給的。
若不稱理。
假使來求的不如法的。
即當念先作淨施法,由已舍故,告言賢首,此是他物不許施汝,軟言曉喻,或以紙價二倍叁倍施與遣發,令他了知菩薩于此非貪愛故不施于我,定于此經不自在故,不能施我。
假使他拿去不稱理的,就是說要寫那些外道書、或者拿來吃飯等等。你就想,這個東西不是我的,我早已回向給佛菩薩了,已經作了淨施法的。既然已經舍掉的,不是我的,那就告訴他。“賢首”,就是說很客氣的,告訴他:“這個是他物,這不是我的東西,人家沒有允許,我不好給你的。”“軟言曉喻”,要很客氣地給他說這個道理,使他明白。或者是有錢的話,他是要紙,把紙的價錢,成倍的或者叁倍的給他,叫他走。這個紙是不給的,因爲他寫的東西不如法。“令他了知”,他這樣子知道這個菩薩並不是貪心,他的錢都舍得給,這個紙不給,這個經不給呢,肯定是這個經不是他自己的,他不能作主的。那麼他只給我錢,這個就使對方呢,不可以誤解他是舍不得,不給我。
如是行者是巧慧施。
你這樣子做呢,是善巧的智慧的布施。那麼就是說,不能給的時候,以這樣子的方便善巧,來使對方不起這個煩惱心。
四就施物門不應舍者。
施的東西,哪些不該舍的?
若自父母,有蟲飲食,妻子,奴等未正曉喻,雖正曉喻若不信解。
“若自父母”,自己的父母,你不能當他東西一樣舍給人家,這個要不得,不能施,沒有權。這個也是叁十九卷《瑜伽師地論》裏的,有蟲的飲食,那個不能舍,因爲殺害生命的。“妻子”:自己的妻,自己的孩子;“奴等”,自己的奴仆。“未正曉喻,雖正曉喻若不信解”,沒有好好地開導他,雖然如法地開導之後,他不信解,他還是不願意。他不願意的情況下,不能布施,不能拿他布施,他很情願那就可以。
若自妻子形容軟弱,族姓之人,雖說此等不施爲奴。然亦即是物之重者,故墮物數。
自己的妻子、孩子(子女)呢,“形容軟弱”,很瘦弱的,經不起人家拿去使用的,就是說他拿去作奴俾、或者他拿去給他服務,他吃不消的。這種情況之下呢,不施也可以的。還有“族姓之人”,大富大貴人家的人,這個你不能隨便布施。所以說這些人,不施給人家作奴才,不能施爲人家作奴。那麼施奴是人,“然亦即是物之重者”,這些人呢,也是外物的貴重的那一些,所以也叫物,也包含在施物裏邊。因爲物,一般理解都是非情,但是這個有情也算是“物之重者,故墮物數”,也包了物裏邊。
《菩薩地·攝決擇分》說,若是叁衣及余長物佛所聽許,無悭意樂于修善品極所須者,雖不施與亦無有罪。
《菩薩地·攝決擇分》,《瑜伽師地論》,《菩薩地》裏邊這麼說,假使叁衣(比丘叁件衣),“及余長物”,其它佛聽許藏的東西,這些修行需要的,佛聽許他收藏的,他本身也沒有悭貪的意樂心。而這些東西呢,修善品,就是修行的時候極需要用的。“雖不施與亦無有罪”,這些東西自己修行需要的,你不施,而不施呢,沒有罪。《瑜伽師地論》的原文呢,它說。
如雲:「出家菩薩除叁衣外,所余長物佛所聽許,身所受用順安樂住,若故思擇施來求者當知無罪。若顧善品非墮欲貪,雖不施與亦唯無罪。」
它說出家的(在家的當然衣服很多了),出家的菩薩呢,他的叁衣以外,其它的長物,佛聽許你再藏一些東西(叁衣以外的東西)。“身所受用順安樂住”,你修行的時候,用了之後可以安樂住,安樂修行的。這些東西,“若故思擇施來求者”,假使你經過考慮,對自他有利,現前將來都有利的,你施給有求的,那麼也無罪(叁衣不能布施,叁衣以外的)。假使你“若顧善品”,假使你顧到自己要修善法,並不是爲了欲貪,不是爲了貪心,雖然你不施,也沒有罪。
這兩種你就看具體情況:你修行需要的,也不是貪,也不是舍不得,那你不施,也沒有罪;當你考慮的,這個很周到,對自他都有利的,那麼你布施也沒有罪;如果你布施之後,自己安樂處修行,不行了,那不好,不要布施他;你布施了之後,對他沒有什麼好處,對現前將來都沒有好處,那你不要布施了。
《菩薩別解脫經》雲:「舍利子,若諸菩薩重來求者,舍與叁衣,此非修習少欲。」故出家菩薩施自叁衣,即是有犯。
前面是長物,叁衣以外的東西。假使叁衣的話,絕對不能舍,你修行要用的東西,怎麼好舍呢?那麼引一部經,《菩薩別解脫經》說,佛告舍利弗。“舍利子”,假使菩薩“重來求者”,假使這個菩薩,他對那個來求的人很重視,很尊重他。把自己叁衣也給了,“此非修習少欲”,這個他以爲是自己少欲知足了,不對的。並不是修的少欲,就是不該給的,叁衣是不能布施的。這裏明確指出,出家的人就是比丘,還包括比丘尼,叁衣是不能隨便布施的,這是修行必須的東西。“故出家菩薩施自叁衣,即是有犯”,出家菩薩把自己叁衣都布施了,不但是沒有功勞,還是犯罪的,犯戒的。
五就所爲門不應舍者。
也是《瑜伽師地論》叁十九卷裏的文。“所爲門”,你布施他,他拿去幹什麼的?就是他要求的東西,拿去目的是什麼的?這一方面不應該布施的,哪些呢?
若有來乞毒火刀酒,或爲自害或爲害他即便施與。
那是不給。有來求毒藥、火、或者是刀、或者是酒之類的,這個拿去幹啥呢?他自殺――害自己,或者害人家的,那你給了他不對,這不能給,不應舍。
若有來乞戲樂等具,能令增長墮惡趣因,是應呵止,反施彼物。
他來求一些什麼東西呢?“戲樂等具”,打牌,撲克牌,什麼麻將之類的。“能令增長墮惡趣因”,他拿了去,做那些放逸的惡行,那麼死了之後要墮惡趣的。這就是惡趣的因,那麼增長惡趣因的。這個要呵止,不要給他的。反而你不呵止他,你也叫他不要作這些戲樂的事情,這些事情將來要放逸,作了惡行,要墮落惡趣去的,要製止他的。你不但不製止,還把這些東西布施給他,叫他到惡趣去。那是不對的,這是不該施的。
若有來求或來學習罩羅罝弶爲害有情,教施彼等。
有的人來求,或者來學,來求罩羅――捕魚的,罝弶――是捕鳥、捕野獸的東西。他來求,不要給他;他來學,不要教他。這是害有情的。魚、獸、鳥這些都是有情,不能把它抓起來,就拿來吃了。所以說“教施彼等”,你教他怎麼作,怎麼用,把這東西布施他,都犯罪,都不能給。所以這些人呢,不要布施他。
由…
《廣論講記(六)(上士道二)》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