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財護有主身,若由是念受用無罪,仆使恒時爲主作業,非自有財以爲存活。」
“《集學論》雲:以有主財護有主身,若由是念受用無罪”,有主的財,有情的東西。“護有主身”,利益有情。以有情的東西,做利益有情的事情的話,那麼這樣子的念頭呢,你用了沒有罪的。那麼打個比喻。“仆使恒時爲主作業,非自有財以爲存活”,做仆使的――就是作人家差使的人,他給主人做事情,雖然他不是自己東西,他拿來用,拿來吃,沒有罪。因爲他吃了主人東西,用了主人東西,睡主人的房間,而爲主人服務的,那麼這個是沒有罪。那麼同樣的,你這個東西雖然是布施給有情了,但是你拿來作有情利益的事情,那就像仆使爲主人辦事一樣,沒有罪。
設作是念,此諸資具已施有情,他未聽許用當有罪。
有人又這麼說了:“這些資産呢,固然照你前面說,爲他做事情可以無罪,但是你已經布施有情了,他也沒有說,你可以用,他沒這麼聽許,那你是自己用了,應當有罪吧?”
無如是過,即前論雲:「譬如有仆善勤主事,主因病等其心狂亂,雖未聽許受用無罪。」
“無如是過”,沒有,沒有過的。“即前論雲”,還是有依據的,前面這個《集學論》又說,“譬如有仆善勤主事,主因病等其心狂亂,雖未聽許受用無罪”,假使有一個仆使他是很忠誠的,很殷勤地做他主人的事情,但是主人有的時候病了,或者心狂亂了,心裏不作主宰了,那麼主人不知道了,你爲了他的利益,假使說主人昏倒了,你把他的錢拿去給他看醫院,住院去搶救,這有沒有罪啊?沒有罪。他爲了主人的事情,雖然主人沒有聽許,但是你做這個事情沒有罪,是爲主人的好嘛。所以說“雖未聽許呢,受用無罪。”
現于有情一切不施,以心惠施實爲欺诳,故如此修全無堅實,莫生不信。
下邊又一種人的說法,他說有一些有情,他說你對現在有情,你自己心裏想布施,一切沒有布施,而心裏想布施,這個是騙人的話。這樣修的話,“全無堅實”,那個沒啥好處的。對這個道理,不要生不信。
即前論雲:「若有一類于如是行,諸菩薩前,未見實施而不信解,不應道理。當知舍心最希有故,于此道理,有起疑惑,不應道理。」
這個《集學論》說,假使有一類的人,“于如是行,諸菩薩前,未見實施而不信解”,單是發個心,沒有實際地布施,那麼你說這樣子是沒有用的,不堅實。“而不信解,不應道理”,這個不要這麼想。“當知舍心最希有”,能夠布施的心是最希有,前面說的布施就是這個心。“于此道理,有起疑惑,不應道理”,布施心最希有的,你心裏布施了,雖然表面上沒有布施東西,還是好的。“于此道理,有起疑惑”,這個道理,你起疑惑呢,不要,“不應道理”,是不對的,不要起疑惑的。
好,今天講到這裏。
第八十一講
上一次,我們講了意樂心的布施。修了慈悲心之後,就好好地思惟佛菩薩的傳記,釋迦牟尼佛是怎樣子做的,那麼我們要隨他學。要引起、引發能夠布施的心。這個裏邊就是說,要破我所愛的這個執著,要練習施他的心,是名菩薩。那麼怎麼想呢?因爲一切東西,都是已經布施給人家的想,不是自己的了。對這些東西的方面,沒有我所的這個想法。這個布施的對象――布施東西呢:一個是內財;一個外財。
將自己內身布施衆生,那麼在初發心的時候,力量薄弱,勝解沒有成熟的時候,僅僅是心裏這麼觀想,思惟給衆生。真正的來布施這個肉等等,現在還不要做。因爲做得太早呢,會退心。那麼什麼時候能做呢?後面會講。這個練習到一定的高度,就是證了空性之後,把肉就看了布施菜一樣的,同樣地看待了,那個時候不困難了,才可以做。但是意樂心還是要修,不修的話,以後這個事情就做不到了。
另外一種就是說,把自己的,應要舍棄的資財,外邊的東西,乃至房舍也要發心都布施給人家。那麼你心裏這麼想布施,但是說,事實上你自己還要用嘛。用的時候就這麼想:“這是他的東西,我拿來用呢,是爲了做他的利益而用的。”這樣子就不犯了。假使說你自己來用了,爲了自己的利益,也沒有想到已經布施掉的,也沒有想到爲利他的做,這樣子是毀犯菩薩戒的,也犯別解脫戒的。假使單單是愛著,或者是忘了利一切有情的想,或者是爲了利益其他的個別的有情。那麼你本來布施一切有情的,爲了個別的有情利益而做,這樣子呢,因爲沒有愛著,或者也是利益但是有情少一點,染沒有,沒有煩惱的汙染,但是戒還是犯的。那麼已經布施他了,作他物想,自己受用。那麼這樣子呢,當然來說了,犯了這個別解脫戒,或是菩薩戒的盜戒,假使價錢滿的話,就是根本罪了。
那麼下邊,講了很多的說法,有的人這麼說,有的人這麼說,這個我們可以參考一下《略論釋》,它裏邊講得比較明白一些。
《略論釋》雲:「依此論,若已將衣食等至心施與有情,若忘此心,爲著自利而複受用,則爲染犯(由煩惱而犯)。若無愛著而忘緣一切有情,若僅緣一二有情,則爲非染犯(無煩惱而犯)。染犯忏較難。非染犯忏較易。若已施他,作他物想,複爲自利受用,成不與取,價滿則犯他勝罪(比丘菩薩別解脫戒)。若作他物想,爲作他事而受用,則無犯。但上所雲價滿成他勝一層,尚不遽定。故釋此者,有謂回向一切有情之物,一有情所得無幾,價即不滿,故無他勝罪。有謂回向一切有情之物,一一有情皆有全份,故有他勝罪。前者謂例如以一秤銀,施與一切衆生,平均分配,每人不及毫厘,取而用之,決不能滿不與取之量,故無他勝。後者則謂供時並非劃分,乃于一切有情各各皆有一秤,故有他勝。又有謂取用回向物,價滿不成罪者。例如爲一切人民辦事,取而受用,不成罪。以爲他作事。亦如爲長官服務而食其俸,故不成罪。各執一詞,故不遽定。但依自宗,于此則謂論之密意,系指回向人趣之物,他已了知,執爲我有時,作他物想,而又爲自利取之,其價若滿,則有成他勝可能。但他勝亦只屬菩薩比丘。又以心力觀想成許多物,變化而施,則爲菩薩具慧布施。此就貧苦比丘坐靜修觀而言,功德仍屬無量。若有實物不施,專用觀想,則不能破除悭悋。若觀想與實物同時並施,則最殊勝。」
在《略論釋》的七百五十八頁,就是說他的東西都已經布施給人家了,你爲自己的利益而用,那麼成根本罪了。這裏邊有很多的說法,有的人說,回向一切有情的物,一個有情裏邊,就說你東西是有限的,你給了那麼多的有情,每一個有情說所得是沒有多少。你再怎麼用呢,對他說來,不會成他勝罪的。有的人說,你回向一切有情,每個有情都有全部的一份,所以說根本罪。
那麼這樣子呢,他下邊打個喻,假使說前面那種說法,好象是一錠銀子,布施一切有情了,那麼你一點點銀子布施,因爲有情是無邊嘛,每個人得到的是極少極少。那麼你取了用了,不會滿五錢的,盜戒不會成了根本的。那麼後邊的那個說法呢,供的時候,並沒有劃分這個那個的,一切有情面前都有他的這麼一份,所以是根本罪。
也有的說取了回向的東西,價滿不成罪的。就是說爲一切人民辦事情,你做不成罪。因爲你不是爲自己利益的,爲他利益而做事的。打比喻,爲長官做事情而拿他的薪水,那麼也不成罪了。那麼各種說法都有。
那麼下邊我們這裏說的, “其密義者”,這個密義就是說自己宗,我們自己本宗的說法。“但依自宗,于此則謂論之密意”,我們自己這個宗派在這個地方呢,論裏邊就叫密義了,這個密義就是說是我們自己的那個宗派。“系指回向人趣之物”,我們這裏的密義呢,說這個東西呢,是回向一切有情,當然是什麼都在裏邊,那麼人趣回向的也有嘛。回向人趣的,他已經了知了,他認爲是我的東西了,那麼你應當作他的東西想了。但是爲了自己利益取來用了,假使它的價值滿了五錢,這麼成他勝的可能,就是成他勝罪。但是他勝呢,也只是屬于菩薩比丘,這個他勝罪,因爲菩薩戒的,他有了一切布施了嘛。假使不是菩薩戒的,別解脫戒的比丘呢,他根本沒有布施,那也不成罪了。
“又以心力觀想成許多物,變化而施,則爲菩薩具慧布施。此就貧苦比丘坐靜修觀而言,功德仍屬無量”,也有就是說觀想,觀想很多東西,那麼來布施,這麼以智慧的觀想來布施,對于沒有資財的、窮的比丘來說,他坐靜觀修時候的觀想呢,功德還是無量。但是下邊,假使你有實物而不施,只用觀想,這麼你這個心呢,還是悭貪,悭貪這個心破不了的。因爲東西實在有的,你並不布施,單是靠觀想。觀想嘛不要本錢的嘛。那麼你這樣子悭貪的心還是破不掉。假使你說邊觀想,把實在的東西,同時也都布施掉。布施的不夠,再要觀想來補足,那麼這才是殊勝的。那麼這一段呢,把昂旺堪布的補充一下,就可以更明確的知道,這個密義就是指的我們自己宗派。
那麼下邊呢,他就說引了很多的論,就是說爲他服務而用他的東西呢,那是不犯的。那麼最後有一個,“現于有情一切不施,以心惠施實爲欺诳,故如此修全無堅實”,那麼有人就批評了,對一切有情來說,東西嘛並沒有布施,單是心裏觀想我已經布施他了,單是以心來觀想就布施了。這種呢,就是欺诳,騙人的話。所以這樣子的修呢,“全無堅實”,沒有什麼成效的呢,沒啥用處的,沒有效果的。那麼宗大師就回答他:“莫生不信”,不要以爲這個是不對的就不相信了,他就引經據典的。
“即前論雲”,前面的那個《集學論》,它裏邊有,“若有一類于如是行,諸菩薩前未見實施而不信解,不應道理”,他針對這個問題,他就把它引出來了。假使有一類的人,對這樣子的菩薩,這樣行的菩薩,前面,就是說以信來布施嘛。那麼這樣子以心來行布施,觀想自己一切,內身外財都已經布施了,不屬于我的了。那麼對這樣的菩薩面前呢,…
《廣論講記(六)(上士道二)》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