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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論講記(叁)(下士道二)▪P35

  ..續本文上一頁這是第一個了,其它九個業道裏邊,也同樣地類推。這個下面就不多說了。

  

  煩惱者謂叁毒隨一,等起者謂樂殺害。

  那麼煩惱,叁個,就是貪瞋癡了。“隨一”,或者有貪心而殺的,殺雞、殺鴨子來吃了。或者是瞋心殺的,仇人,把他弄死他。或者是愚癡心,那麼就是說一般的殺羊、殺牛來祭天的,這些是愚癡癡。那麼貪瞋癡都可以發動殺害的事情。“等起者謂樂殺害”,那麼發動的心,就是我心裏歡喜要殺,就是要做這個殺的事情。

  

  加行中能加行者,謂若自作,或教他作,二中誰作,等無差別。

  “加行中能加行者,謂若自作,或教他作,二中誰作,等無差別”,那麼加行裏邊,能加行的人,就是說哪個殺?自己殺、教叫人殺。不管是哪個殺,都是毫無差別,都是根本罪。那麼自作教他了。自己親手殺,犯一個殺罪;教人殺,也是一樣的。我們有些人他要吃雞、鴨子,他說殺生不可以的,我叫教人來殺,這我也沒有罪,又能吃,想得很天真。結果叫教人殺,你還是個根本罪,他又是個根本罪。兩個人犯罪,罪更重了,那麼你還是不行。那麼不管哪個做,“等無差別”,都是犯罪的。

  

  加行體者,謂用器杖,或用諸毒,或用明咒,隨以一種起加行等。

  “加行體者”,加行,這個殺的加行,他的體,就是說用什麼樣子殺呢?“謂用器杖”,用棒棒也好,用毒藥也好,器杖,就包括刀、槍等等,這些殺,或者用毒藥殺,或者用咒殺,“隨以一種起加行等”,你不管你用哪一種方法,總是能使對方致命的,都是加行。

  

  究竟者,謂即由其加行因緣,彼爾時死,或余時死。

  “究竟者”,這個事情成功了,究竟了,。“謂即由其加行因緣,彼爾時死,或余時死”,就是靠你這個加行,這個因緣,你用這個刀劍、棒子打也好,用毒給他吃也好,用咒咒他也好,當下死掉了,或者過一段時間死掉了,這個就叫究竟了。那麼這個五個全了,或者四個全了,根本罪。

  

  此複如《俱舍》雲:「前等死無本,已生余身故。」此中亦爾。

  那麼“此複如《俱舍》雲:“前等死無本,已生余身故。””,這個《俱舍論》有個話,“前等死”,能殺的人先死,或者是等死,或者跟所殺的人同樣死,那麼沒有根本罪的。因爲這個能殺的人,已經換了個身體了,他不是原來個身體了,當他被殺的人死的時候,他已經換了一個身體了,他自己已經死掉了。如果自己沒有死掉,對方死掉了,這是根本罪。但是他對方還沒有死,他先死的,或者跟對方同時死掉了,那麼對方死的時候,他身體也不是原來身體,這個只有加行罪,沒有根本罪,但是這個加行很重。這個就聯系到自殺了,自殺的話,當你所殺的自己死的時候,能殺的那個人也同時死掉了,那麼就沒有根本罪了。所以說,前邊說,“此複若是殺者自殺,有加行罪,無究竟罪”,因爲他死的時候,自己已經也死掉了。那麼就“等死”了,跟前面,後面那個“等死”是一樣的,所以根本罪是沒有的。

  那麼講這個殺業道呢,《俱舍》裏邊可以參考。《 俱舍》說 ,“俱死及前死,無根”,沒有根本的。“依別故”,因爲他的依身,他所依的身體,已經不是那個身體了,換了一個了,或者是中陰身了,或者是投胎去了。那麼他這個時候,根本罪是沒有了。這是殺生的。

  

   (二)不與取

  

  不與取,事者,謂隨一種他所攝物。

  下邊是第二個,“不與取”,不與取這個名字,很好,人家沒有給你,你也拿了,就是偷盜。“不與取事者”就是對象,“謂隨一種他所攝物”,他所攝受的東西,不管哪一種,他沒有給你,你拿來,據爲己有,那麼這就是這個“事”。

  

  意樂分叁,想與煩惱俱如前說, 等起者,謂雖未許令離彼欲。

  “意樂分叁,想與煩惱俱如前說”,那麼意樂,想、煩惱,前面偈裏邊講過了,一樣的,他就不說了。那麼“意樂分叁”,就是意樂裏邊包括想、煩惱 ,這是叁個東西,那麼他把想、煩惱、樂欲都講過了麼,這叁個就是意樂了。那麼前面殺戒裏講的,跟這個盜戒的是一樣的,他不重複了,“俱如前說”。

  “等起者”,就是發動那個心,“謂雖未許令離彼欲”,他們沒有允許、沒有給你,“令離彼”,這個東西要離開他,就是說使他與這個東西分開,就不屬于他的了。“欲”,有這個樣的欲心,希望這個東西,他還沒給你的。你要使他跟那個東西分開,不屬于他的了,有這個樣子的欲心的話,這就是發動的等起心。

  

  加行中能加行者如前。加行體者,謂若力劫若暗竊盜,任何悉同。,

  “加行中能加行者如前”,能加行的人就是偷盜的人了。他就是前面,“如前”:自作了,教他了。那麼加行的體,這樣子偷盜呢,“若力劫”,那是搶了,“若暗暗竊盜”,偷偷地偷。不管你是明當的搶或是暗偷,“任何悉同”,都是同樣的,那麼這是說可以搶了偷的東西了。另外一種:

  

  此複若于債及寄存,以諸矯詐欺惑方便,不與而取,或爲自義,或爲他義,或爲令他耗損等故,所作悉同成不與取。

  另外一種,“此複若于債及寄存,以諸矯詐欺惑方便,不與而取,或爲自義,或爲他義,或爲令他耗損等故,所作悉同成不與取”,都成了不與取,盜戒。那麼就是債,你欠人的債,賴了,不還了;人家借了你的錢或者東西,吞爲己有了,吞沒了;或者你總各式各樣的矯詐的、欺騙的方便,不還給他了,屬于自己的了,“不與而取”;“或爲自義”,就是爲了自己的好處了;“或爲他義”,爲了人家的好處;或者發的心要他倒黴,叫他耗財,使他衰損。那麼這樣的動機,不管是自利也好,他利也好,或者要自他耗損也好,你這樣子做了,用這種方式,使他東西屬于自己的了,那麼都成不與取,都成了偷盜的罪。

  所以有些人很愚癡,他借一些手腕子,把人家的錢,用幾種方法,很巧妙的方法詐取了,屬于自己的了,自以爲洋洋得意,實際上犯很大的盜戒的罪,將來的苦報是無邊的。所以說有智慧的,還是不要做好。

  

  究竟者,《攝分》中說:「移離本處。」

  “究竟者,《攝分》中說:「移離本處。」”那麼這個偷盜的事情。什麼叫作究竟完成了呢?這個《瑜伽師地論·攝抉擇分》裏說,“移離本處”,原來這個東西只要離開本處,好了。假使說,這個手表是他的,我想偷過來,要我用。你把這個手表,他原來擺在這裏,你把他拉動一點點,這個偷盜的罪已經成立了。不管你拿不拿到口袋裏去。如果說他發覺了,你拿不走了,但是你已經移動了,罪已經有了。那麼這個是說“離本處”就成罪了。

  

  于此義中,雖多異說,然從物處,移于余處,唯是一例,猶如田等無處可移,然亦皆須安立究竟。

  “于此義中,雖多異說,然從物處,移于余處,唯是一例”,這個移離本處呢,裏邊有很多很多的說法,單是裏邊從物處。本來擺東西的地方,你把他移動了,轉一個地方去了,這個是僅僅是偷盜的一個例。爲什麼?有些東西不能動的,假使田了,假使他的房子了,別墅了,動不了的,沒有辦法把它移動的,那麼怎麼辦呢,怎麼叫偷盜?移動是只一種說法,是可以動的東西。那麼其他不能動呢,“猶如田等無處可移”,它不能移動的。“然亦皆須安立究竟”,那麼他偷盜的究竟就沒有了嗎?還是有的,你把它搶過去了,那還是究竟了。

  

  是故應以發起得心,此複若是教劫教盜,彼生即可,譬如遣使往殺他人,自雖不知,然他何時死,其教殺者,即生本罪。

  “是故應以發起得心”,那麼你說動是不能動,但是這個東西我偷過來了,或者搶過來了,這是我得到了。這個得到的心生起來了,這是究竟了。

  “此複若是教劫教盜,彼生即可”,假使說你自己偷盜的,你拿到了,“呵,這我得到了”,這個心一生,這個盜戒的罪究竟就成功了。那麼假使你叫他盜,叫他去偷。那麼他得到了,你還不知道,算不算呢?“彼生即可”,他只要生起,“得到了”這個心一生,你就也犯了根本的盜罪了。那麼“彼生即可”,在《略論》裏邊,“彼生得心”,它的道地一點,翻的彼生了得的心,就是說,你叫他盜的那個人,他生了得心之後,你也是盜罪就成功了。

  

  譬如遣使往殺他人,自雖不知,然他何時死,其教殺者,即生本罪。

  那麼他下邊打個比喻“譬如遣使往殺他人,自雖不知,然他何時死,其教殺者,即生本罪”,這是打個比喻,叫人家殺,假使說你在這裏,叫人家到東北去殺一個人,那麼這人去東北去殺了,殺的時候,你根本不知道,但是他什麼時候被殺死了,就在這個時候,你也得到一個根本的殺罪。那麼你自己不知道了,但是罪還是有,從這個時候就生起了。同樣的,他偷的人,得心生起了。你雖然不知道,但是你的盜罪,根本也生起了,所以說,只要“彼生得心”之後,“即可”,就是成立了究竟了。

  好,這是偷盜的問題,不與取。

  

  

  《菩提道次第廣論》第五卷

  

   (叁)欲邪行

  

  欲邪行。事者,略有四種,謂所不應行,非支,非處,及以非時。

  下邊,“欲邪行”:,邪淫了。“事者”,那麼就是邪淫的對象。了,“略有四種,謂所不應行,非支,非處,及以非時”,這個事情就邪淫的事情分四種:一種,“所不應行”,對象不對頭,不是自己的妻子了。“非支”,即使自己的妻子,不是那個支分。“非處”,地方不對頭。“非時”,時間不對頭。這四個作了之後都屬于邪淫的。那麼這個,一般只知道“所不應行”,不是自己對象(妻子)呢,叫邪淫。其他的就不知道了,這裏就講得很多,非支、非處、非時都是邪淫。

  那麼這四個呢,一個一個分了講了。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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