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广论讲记(三)(下士道二)▪P35

  ..续本文上一页这是第一个了,其它九个业道里边,也同样地类推。这个下面就不多说了。

  

  烦恼者谓三毒随一,等起者谓乐杀害。

  那么烦恼,三个,就是贪瞋痴了。“随一”,或者有贪心而杀的,杀鸡、杀鸭子来吃了。或者是瞋心杀的,仇人,把他弄死他。或者是愚痴心,那么就是说一般的杀羊、杀牛来祭天的,这些是愚痴痴。那么贪瞋痴都可以发动杀害的事情。“等起者谓乐杀害”,那么发动的心,就是我心里欢喜要杀,就是要做这个杀的事情。

  

  加行中能加行者,谓若自作,或教他作,二中谁作,等无差别。

  “加行中能加行者,谓若自作,或教他作,二中谁作,等无差别”,那么加行里边,能加行的人,就是说哪个杀?自己杀、教叫人杀。不管是哪个杀,都是毫无差别,都是根本罪。那么自作教他了。自己亲手杀,犯一个杀罪;教人杀,也是一样的。我们有些人他要吃鸡、鸭子,他说杀生不可以的,我叫教人来杀,这我也没有罪,又能吃,想得很天真。结果叫教人杀,你还是个根本罪,他又是个根本罪。两个人犯罪,罪更重了,那么你还是不行。那么不管哪个做,“等无差别”,都是犯罪的。

  

  加行体者,谓用器杖,或用诸毒,或用明咒,随以一种起加行等。

  “加行体者”,加行,这个杀的加行,他的体,就是说用什么样子杀呢?“谓用器杖”,用棒棒也好,用毒药也好,器杖,就包括刀、枪等等,这些杀,或者用毒药杀,或者用咒杀,“随以一种起加行等”,你不管你用哪一种方法,总是能使对方致命的,都是加行。

  

  究竟者,谓即由其加行因缘,彼尔时死,或余时死。

  “究竟者”,这个事情成功了,究竟了,。“谓即由其加行因缘,彼尔时死,或余时死”,就是靠你这个加行,这个因缘,你用这个刀剑、棒子打也好,用毒给他吃也好,用咒咒他也好,当下死掉了,或者过一段时间死掉了,这个就叫究竟了。那么这个五个全了,或者四个全了,根本罪。

  

  此复如《俱舍》云:「前等死无本,已生余身故。」此中亦尔。

  那么“此复如《俱舍》云:“前等死无本,已生余身故。””,这个《俱舍论》有个话,“前等死”,能杀的人先死,或者是等死,或者跟所杀的人同样死,那么没有根本罪的。因为这个能杀的人,已经换了个身体了,他不是原来个身体了,当他被杀的人死的时候,他已经换了一个身体了,他自己已经死掉了。如果自己没有死掉,对方死掉了,这是根本罪。但是他对方还没有死,他先死的,或者跟对方同时死掉了,那么对方死的时候,他身体也不是原来身体,这个只有加行罪,没有根本罪,但是这个加行很重。这个就联系到自杀了,自杀的话,当你所杀的自己死的时候,能杀的那个人也同时死掉了,那么就没有根本罪了。所以说,前边说,“此复若是杀者自杀,有加行罪,无究竟罪”,因为他死的时候,自己已经也死掉了。那么就“等死”了,跟前面,后面那个“等死”是一样的,所以根本罪是没有的。

  那么讲这个杀业道呢,《俱舍》里边可以参考。《 俱舍》说 ,“俱死及前死,无根”,没有根本的。“依别故”,因为他的依身,他所依的身体,已经不是那个身体了,换了一个了,或者是中阴身了,或者是投胎去了。那么他这个时候,根本罪是没有了。这是杀生的。

  

   (二)不与取

  

  不与取,事者,谓随一种他所摄物。

  下边是第二个,“不与取”,不与取这个名字,很好,人家没有给你,你也拿了,就是偷盗。“不与取事者”就是对象,“谓随一种他所摄物”,他所摄受的东西,不管哪一种,他没有给你,你拿来,据为己有,那么这就是这个“事”。

  

  意乐分三,想与烦恼俱如前说, 等起者,谓虽未许令离彼欲。

  “意乐分三,想与烦恼俱如前说”,那么意乐,想、烦恼,前面偈里边讲过了,一样的,他就不说了。那么“意乐分三”,就是意乐里边包括想、烦恼 ,这是三个东西,那么他把想、烦恼、乐欲都讲过了么,这三个就是意乐了。那么前面杀戒里讲的,跟这个盗戒的是一样的,他不重复了,“俱如前说”。

  “等起者”,就是发动那个心,“谓虽未许令离彼欲”,他们没有允许、没有给你,“令离彼”,这个东西要离开他,就是说使他与这个东西分开,就不属于他的了。“欲”,有这个样的欲心,希望这个东西,他还没给你的。你要使他跟那个东西分开,不属于他的了,有这个样子的欲心的话,这就是发动的等起心。

  

  加行中能加行者如前。加行体者,谓若力劫若暗窃盗,任何悉同。,

  “加行中能加行者如前”,能加行的人就是偷盗的人了。他就是前面,“如前”:自作了,教他了。那么加行的体,这样子偷盗呢,“若力劫”,那是抢了,“若暗暗窃盗”,偷偷地偷。不管你是明当的抢或是暗偷,“任何悉同”,都是同样的,那么这是说可以抢了偷的东西了。另外一种:

  

  此复若于债及寄存,以诸矫诈欺惑方便,不与而取,或为自义,或为他义,或为令他耗损等故,所作悉同成不与取。

  另外一种,“此复若于债及寄存,以诸矫诈欺惑方便,不与而取,或为自义,或为他义,或为令他耗损等故,所作悉同成不与取”,都成了不与取,盗戒。那么就是债,你欠人的债,赖了,不还了;人家借了你的钱或者东西,吞为己有了,吞没了;或者你总各式各样的矫诈的、欺骗的方便,不还给他了,属于自己的了,“不与而取”;“或为自义”,就是为了自己的好处了;“或为他义”,为了人家的好处;或者发的心要他倒霉,叫他耗财,使他衰损。那么这样的动机,不管是自利也好,他利也好,或者要自他耗损也好,你这样子做了,用这种方式,使他东西属于自己的了,那么都成不与取,都成了偷盗的罪。

  所以有些人很愚痴,他借一些手腕子,把人家的钱,用几种方法,很巧妙的方法诈取了,属于自己的了,自以为洋洋得意,实际上犯很大的盗戒的罪,将来的苦报是无边的。所以说有智慧的,还是不要做好。

  

  究竟者,《摄分》中说:「移离本处。」

  “究竟者,《摄分》中说:「移离本处。」”那么这个偷盗的事情。什么叫作究竟完成了呢?这个《瑜伽师地论·摄抉择分》里说,“移离本处”,原来这个东西只要离开本处,好了。假使说,这个手表是他的,我想偷过来,要我用。你把这个手表,他原来摆在这里,你把他拉动一点点,这个偷盗的罪已经成立了。不管你拿不拿到口袋里去。如果说他发觉了,你拿不走了,但是你已经移动了,罪已经有了。那么这个是说“离本处”就成罪了。

  

  于此义中,虽多异说,然从物处,移于余处,唯是一例,犹如田等无处可移,然亦皆须安立究竟。

  “于此义中,虽多异说,然从物处,移于余处,唯是一例”,这个移离本处呢,里边有很多很多的说法,单是里边从物处。本来摆东西的地方,你把他移动了,转一个地方去了,这个是仅仅是偷盗的一个例。为什么?有些东西不能动的,假使田了,假使他的房子了,别墅了,动不了的,没有办法把它移动的,那么怎么办呢,怎么叫偷盗?移动是只一种说法,是可以动的东西。那么其他不能动呢,“犹如田等无处可移”,它不能移动的。“然亦皆须安立究竟”,那么他偷盗的究竟就没有了吗?还是有的,你把它抢过去了,那还是究竟了。

  

  是故应以发起得心,此复若是教劫教盗,彼生即可,譬如遣使往杀他人,自虽不知,然他何时死,其教杀者,即生本罪。

  “是故应以发起得心”,那么你说动是不能动,但是这个东西我偷过来了,或者抢过来了,这是我得到了。这个得到的心生起来了,这是究竟了。

  “此复若是教劫教盗,彼生即可”,假使说你自己偷盗的,你拿到了,“呵,这我得到了”,这个心一生,这个盗戒的罪究竟就成功了。那么假使你叫他盗,叫他去偷。那么他得到了,你还不知道,算不算呢?“彼生即可”,他只要生起,“得到了”这个心一生,你就也犯了根本的盗罪了。那么“彼生即可”,在《略论》里边,“彼生得心”,它的道地一点,翻的彼生了得的心,就是说,你叫他盗的那个人,他生了得心之后,你也是盗罪就成功了。

  

  譬如遣使往杀他人,自虽不知,然他何时死,其教杀者,即生本罪。

  那么他下边打个比喻“譬如遣使往杀他人,自虽不知,然他何时死,其教杀者,即生本罪”,这是打个比喻,叫人家杀,假使说你在这里,叫人家到东北去杀一个人,那么这人去东北去杀了,杀的时候,你根本不知道,但是他什么时候被杀死了,就在这个时候,你也得到一个根本的杀罪。那么你自己不知道了,但是罪还是有,从这个时候就生起了。同样的,他偷的人,得心生起了。你虽然不知道,但是你的盗罪,根本也生起了,所以说,只要“彼生得心”之后,“即可”,就是成立了究竟了。

  好,这是偷盗的问题,不与取。

  

  

  《菩提道次第广论》第五卷

  

   (三)欲邪行

  

  欲邪行。事者,略有四种,谓所不应行,非支,非处,及以非时。

  下边,“欲邪行”:,邪淫了。“事者”,那么就是邪淫的对象。了,“略有四种,谓所不应行,非支,非处,及以非时”,这个事情就邪淫的事情分四种:一种,“所不应行”,对象不对头,不是自己的妻子了。“非支”,即使自己的妻子,不是那个支分。“非处”,地方不对头。“非时”,时间不对头。这四个作了之后都属于邪淫的。那么这个,一般只知道“所不应行”,不是自己对象(妻子)呢,叫邪淫。其他的就不知道了,这里就讲得很多,非支、非处、非时都是邪淫。

  那么这四个呢,一个一个分了讲了。

  

  此…

《广论讲记(三)(下士道二)》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