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個呢,相當嚴重——噢,這裏我們先把總的說一下,什麼叫盜戒,盜戒有幾個名字。
問:何謂盜戒耶?
答:盜戒本有數名,或名曰劫,強力直奪故;或名曰偷竊,畏主覺知故;或名曰不與取,謂主不舍故。今名曰盜,非理侵損于人故。前之二名,名則公私不同,義則兩不相攝,若不與取,雖是名通,然于義中,有非盜之濫,故廢前叁名,唯標曰盜。既能概括劫與偷竊,複無非盜之濫也。盜是所觀之境,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曰盜戒。
這個“盜”,我們說,一般的盜是強盜的搶了,這裏是不作搶的意思,“非理侵損于人”的,不合理侵犯人家利益的,就叫盜,那麼這個盜戒就寬了。如果你搶“劫”叫盜呢,這個盜就是——盜戒,是名字不太寬的;“不與取”,也是一個盜戒的名字,人家沒有給,你自己拿了,那麼也是盜戒。所以說,從這裏邊道宣律師認爲,盜戒,非理侵犯人家利益這個名字比較寬一點,比不與取還要寬,那就用盜戒這個名字。
問:成犯相中,依何而釋相耶?
答:南山《行事鈔》先總列六緣,複隨釋五種。先總列六緣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叁有盜心,四是重物,五興方便,六舉離處。
那麼犯盜戒,它有幾個條件:一是“有主物”,有主的東西,這個是東西有主的,你去拿了。第二“有主想”,你也知道這是屬于主的。你假使不知道,以爲是沒有主的,那不成根本。那麼有主的東西,你也知道是有主的。第叁,你自己拿的時候“有盜心”,自己有偷盜的心。第四,它是值五錢以上的“重物”,價值高的。第五是“興方便”,用各式各樣的方便去騙、偷,或者是用其他的方式拿過來。最後,“舉離處”,離本處,離開本處——我才講過了,不一定離本處,一般的說嘛,離本處,你把標線改了,契約定下來了,或者把它破壞了,這是都屬于盜戒的根本,也屬于離本處的範圍之內的事情。那麼犯盜戒,總的說有這六個條件是根本犯。
問:有主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鈔》分爲叁科:一叁寶物,二人物,叁非人及畜牲物。今依此科,分爲叁節如下。
那麼現在第一個是講有主物,有主物裏邊又分了幾科:一、這個主是叁寶,是佛法僧的東西;二、是人的東西;叁、是非人跟畜生的東西。那麼分了這叁類,犯的輕重也有差別。
第一節 叁寶物
問:掌理叁寶物應須如何人耶?
答:南山《行事鈔》引《寶梁大集》等經雲: 「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叁寶物:一阿羅漢,二須陀洹。所以爾者,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爲知事也。
更複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後世罪,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瘡疣,護他人意,此事甚難等。」 《鈔》又雲: 「若不精識律藏,善通用與者,並師心處分,多成盜損。」
《寶梁經》,我們給大家散過了,《南山律》就引了《寶梁經》的一些話。它說:“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叁寶物”,“僧”衆的東西,很難掌握;“佛”跟“法”,就是佛面前的東西,法面前的東西,也沒有主的,那麼保管這些東西呢,只有兩種人可以保管,這是佛說的話,兩種人可以保管佛法僧的東西。一個是“阿羅漢”,一個是“須陀洹”,就是要成了果的人才能行了。“所以爾者”,爲什麼原因?“諸余比丘,戒不具足”,當然須陀洹是最低的,阿羅漢是最高的,包括斯陀含、阿那含也在裏頭了。就是最高的是阿羅漢標准,最低的也是須陀洹。那麼其他的比丘呢,“戒不具足,心不平等”,就是有愛、有恚、有怖、有癡了,心不平等就不能正確地執掌叁寶的東西。所以其他比丘因爲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能叫他管這些事情。
那麼這兩種要求假使沒有——在一個僧團裏邊這是聖者了——假使萬一沒有聖者的話,“更複二種”,還有兩種人可以執掌叁寶物的。“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知因果的,持戒清淨的,這個可以管叁寶的東西;“二畏後世罪,有諸慚愧及以悔心”,他能夠知道犯了戒之後,後世遭罪,害怕,害怕後世遭罪受苦,對這些事情有慚愧心,同時能夠知錯能改悔的,這兩種人也可以掌握叁寶的東西。那就是說要管叁寶的東西的人,要求是蠻高的。
所以說我們不要看一個庫房、庫頭,或者監院,好象是地位很高,可以支配一切,但是萬一你不是適合這樣子要求的人,那將來的果報也是非常可怕。做錯了一點點,那就是要下地獄的罪就來的。那麼下邊我們念一點,大家可以知道,下邊有的。
問:盜佛物者依何結罪耶?
答:望守護主邊結重罪;無守護主者,望斷施主福邊結重罪。
第一個問題,盜佛面前的東西,那麼你是找哪個結罪呢?供佛的東西,佛又不在乎的,佛是無相,真的佛又沒有在,那麼這個罪是從哪個邊生的罪?它是從“守護主邊結重罪”,哪個管這個東西的,就是在他身邊結的罪;這個罪多少?盜佛的東西是根本罪,“重罪”。假使沒有守護主的,這個東西供了佛,也沒人管的,那麼對施主所,對他那邊犯了罪,也是根本的重罪。
問:盜法物者依何結罪耶?
答:與盜佛物同,望守護主邊或望斷施主福邊一結重罪也。
第二個,盜法寶的東西。法寶呢,跟盜佛的東西一樣的,就是哪個守護的就在他身邊結罪;假使沒有守護的,根據施主面前,施主的福你給它偷了,他的福報就沒有了,那你就對他施主結重罪。
問:舊經殘破,應焚化耶?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燒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輕。南山《戒疏》雲:「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度!半揭舍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靈芝《資持記》雲:「古雲:如燒故經,安于淨處,先說是法因緣生偈已,焚之。此乃傳謬,知出何文?引誤後生,陷于重逆。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
下邊一個問題,這個大家不注意的,我今天趁這個機會念一下。
“舊經殘破,應焚化耶?”那些舊的經翻破了,殘缺了,是不是該燒掉?很多人就說該燒了,燒了之後把灰擺在那些幹淨的地方就可以了。“答:若焚化者,得重罪”,燒這些殘經、舊經的話,得根本重罪,“如燒父母”,跟燒父母一樣。這個是厲害了!把自己的父母都燒了,這個罪好大!燒殘經、破經的話,也那麼大的罪。“不知有罪者,犯輕”,假使你不知道燒殘經有這麼大的罪的話,那麼罪結得輕一點,因爲這個是他沒有安心的,不知道有罪,知道有罪去燒的話很重。不知道有罪的去燒要輕一點,但不是說沒有罪。
《南山律》的《戒本疏》裏邊說:“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度”,有的人他沒有知識,以爲把這個破的殘的經燒掉,用火來把他作淨,“火淨”,以火來作淨把殘缺的經燒掉,認爲有福報的——以火來淨嘛,這個是作淨嘛,是有福了。“此妄思度”,這是虛妄的想法。
“半揭舍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這個經典裏邊講的,爲了半個偈,釋迦牟尼佛舍身供藥叉,還有爲了兩個字,有兩個字可以把他的煩惱除掉,那就是說半偈、兩字尚且有那麼大的作用,尚且佛要這麼大的代價,何況一部殘經?怎麼可以燒呢?這個“失事”,折很大的福!
那麼靈芝律師《資持記》(就是解釋南山律的)說:以前有人這麼說,“如燒故經,安于淨處,先說是法因緣生偈已,焚之。此乃傳謬,知出何文?引誤後生,陷于重逆。”他說過去有人這麼說,把那些舊的經,擺在幹淨地方,先說一個偈,“諸法因緣生……”,這個因緣生的偈說完了之後再燒掉,是可以的。但是他就說,這是誤傳,你這個出于哪一本經?哪一個文?沒有依據的,這是自己搞的。這是贻誤後生,把後來的人引入錯路的,“陷于重逆”,犯了重罪的,這些不能做的。但是現在、以前我們也聽到過,經像實在不能補了,把它燒掉,丟在海裏邊,等等——那個說法就不行的。半個偈、兩個字都不能燒,何況你一部殘經,何況舊經,那些還沒有殘的,更不行。
“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他說假使有一些像,已經破掉了;經,蟲蛀掉了,那怎麼辦呢?燒又不能燒,看又不能看,殘缺的像供起來,人家看了,起不好的印象,怎麼辦?“淨處藏之可矣”,幹淨的地方藏了起來就可以了,不能燒的,也不能毀的。
這是對佛經、佛像,殘缺了、破壞了該怎麼處理的問題。28
問:借他人經而不還者,應犯何罪耶?
答:若因未還,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決絕不還者,重罪。
另外一個,“借他人經而不還者”,犯什麼罪?人家的經書,你借了之後不還了。這個很多啊,這些人,感到很好,我借借,借了之後實際上就是要,要去了不還了,人家是借給你的,你拿起走了,犯什麼罪?“若因未還,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決絕不還者,重罪”,假使你還沒有還,這個經書的主人懷疑了,“是不是他要去了?”還沒有決定,這是中等罪;假使說心決定不還了,根本罪。所以說你借了經不還的話,根本的盜罪,這個也是很嚴重,不要貪一點小便宜。
問:盜僧物者依何結罪耶?
答:若有守護主,余人盜者,望守護主邊結重;若主掌之人自盜者,亦犯重;若無守護主,余人盜僧物者,亦犯重。
問:盜僧物者與盜佛物法物同結重罪,然亦有所異耶?
答:南山《行事鈔》雲:「盜通叁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又《方等經》雲:「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靈芝釋雲: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棄也。
“問:盜僧物者依何結罪”,前面是盜法寶的東西,那麼僧物,盜僧衆的東西,偷盜之後,結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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