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守護主,余人盜者,望守護主邊結重”,假使這個東西有人管的,假使庫房、庫頭師在管的,你去盜了——這個盜不單是偷,你去浪用,沒有經過批准自己用掉了,也是盜,那麼對“守護主”,對這個庫頭,你犯了根本罪;“若主掌之人自盜者,亦犯重”,假使管理的人自己拿,也是根本罪;“若無守護主,余人盜僧物者,亦犯重”,即使沒有人管,其他的人偷了僧物的話,也是根本罪。
“問:盜僧物者與盜佛物法物同結重罪,然亦有所異耶?”盜僧的物跟盜佛的、法的物都是根本重罪,有沒有差別?
“答”,《南山律》裏邊有,“盜通叁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盜戒,叁寶物,都通根本罪,但是裏邊盜僧物是最重,因爲你只要損壞、侵損僧物的一根毫毛,對十方的凡夫聖人(就是出家人)都結罪。那我們講的這個《律海十門》盜戒裏邊也有,“望十方聖凡,各各成盜罪”,都結重罪的。
“又《方等經》雲: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方等經》這麼說,佛自己說,“五逆”,犯了“四重”,犯了四根本,犯了五逆罪的,我還能救,盜了僧物的,救不到了,沒有辦法了。就是說,偷、侵損僧物比造五逆四根本還要重,這個我們在後面盜戒“攝修心要”也有引這個文,這都是經律上來的文。我們念一下呢,將來我們念到那個就可以知道,並不是海公上師自己編出來的,都有依據的。
問:于叁寶物若互用者,應有罪耶?
答:律中互用有種種,結罪亦有輕重,今略舉一二。如寺主互用叁寶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謂言不犯,但依律應結重罪。若當分互用者,如本造釋迦,改作彌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車乘——應結小罪。
下面一個問題:叁寶的東西“互用”,佛面前的錢,用到僧寶去,僧的錢,用到法寶去,有沒有罪?“答:律中互用有種種,結罪亦有輕重”,互相用有好幾種不同,它的結的罪有輕有重,現在舉兩個例。
“如寺主互用叁寶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謂言不犯,但依律應結重罪”,假使寺主,假使是監院、或者是管理寺的方丈之類的,叁寶的錢互相用——佛面前的錢用在法寶上去,法寶上的錢用在僧寶上去,他也沒有拿來自己來用,他是好心,這邊不夠了,用一下,那邊缺了,補一下,他以爲是好心做了好事,實際上呢——根本罪,犯了根本盜罪。所以這個很嚴謹了,我們賬上,我以前跟會計經常說的,人家貼金的錢,你一定要記下是貼金的,你不能“供養叁寶”,糊裏糊塗來了,將來你是根本罪,犯的是根本罪。你貼金的就要買金,造佛像的就要將來造佛像,造大殿的就造大殿,買磚的就買磚,買瓦的就買瓦,這個不能亂用的。你說把這個貼金的錢,成了夥食錢吃掉了,這個不得了啊,根本大罪。
“若當分互用者,如本造釋迦,改作彌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車乘——應結小罪”,造佛的,本來造釋迦牟尼像的,造了阿彌陀佛像了,有沒有罪?也是有罪。……(8B)這些有沒有罪?一樣有罪,但是輕一點,不是根本重罪。
問:白衣入寺應與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見僧過者,應與食物;若在家二衆,及識達俗士,有入寺者,須說福食難消,非爲悭吝。
另外一個問題,這是居士的問題了:“白衣入寺應與食耶?”白衣居士,到廟裏來,該不該給他吃東西?這個我們大寮的庫頭要注意的問題。
“若悠悠俗人,見僧過者,應與食物”,一般的在家人,他要看僧人的過失的,可以給他吃;“若在家二衆,及識達俗士,有入寺者,須說福食難消,非爲悭吝”,假使是“在家二衆”,居士——男居士、女居士,或者是懂佛法的那些在家人,他們進廟,不要給他吃東西。跟他說,這個叁寶的東西,就是供僧的東西,你們受不了的,“難消”。所以說,並不是小氣,這不是不給你們吃,舍不得,因爲你們吃了受不了,將來要受報的。那麼那些你不給他吃、他要毀謗佛教的,那麼給他吃一點,那是結緣了。真正懂道理的人,或者居士,不吃爲上,吃了飯之後要收他的夥食錢。並不是小氣,“你吃了一頓飯,你一定要付多少錢”,實際上是叫他不要墮落。那麼我們這裏也一樣的,你是准備出家的了,我們就算你是出家衆了,頭還沒有剃,那你勉強可以受,實際上也差一點;如果你在家的,你不想出家了,那你每個月夥食錢要付的。我們以前一個居士,本來是要出家的,那就優待他,後來他不出家了,不出家就要照一般的居士待遇了,不然的話他要墮落的。還是悲心,並不是小氣,這個我們管事的人要注意。大寮的不要看到來了一個居士了,跟他要好,“啊,給你吃點東西什麼”,你害他了,你自己也犯罪了,犯盜戒,他吃了也是“消化不了”。
第二節 人物
問:手執他人之物,不慎而誤破者,應令其償還耶?
答:不應令其償還。若強征者犯重。
問:賊取財物已,物主應可奪還耶?
答:此事大須審慎。若盜者已作決定得物想,無論物主于己物已作棄舍心或未作棄舍心,皆不可奪,奪者犯重,因此物已屬賊故;若物主于己物已作棄舍心,無論盜者已作決定得物想或未作決定得物想,皆不可奪,奪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須物主于己物未作棄舍心,盜者未作決定得物想,乃可奪還也。
下邊是人了。盜戒裏邊的文字很多的,我們揀一點,假使“手執他人之物,不慎而誤破者,應令其償還耶?”人家的東西,手裏拿著,沒有小心,打破了,要不要他賠?那麼假使是你的東西,這不是僧物了,是一般的東西,你東西叫人家拿,人家不當心搞破了,你是不是一定要他賠?這個他不是安心弄破的,不能叫他賠。假使你非要他賠不可的話,那你就本身自己犯根本的盜罪。
那麼盜戒裏邊有些是一般人理解不了的,“賊取財物已”,人家偷了你東西去了,“物主應可奪還耶?”那麼主人是不是可以搶回來?這個照世間法來說,他偷你東西,你把它奪回來是應該的,在佛教裏邊就有文章了。
“此事大需審慎”,這個事情你要仔細地分辨,不能掉以輕心,就是要分析了。“若盜者已作決定得物想”,假使這個偷盜的人以爲這個東西拿到了,已經得到,是他自己的了,“無論物主于己物已作棄舍心或未作棄舍心,皆不可奪”,不管你這個物主已經舍掉了或者還沒有舍掉,都不能奪回。他拿了,因爲他認爲是自己的東西之後,你拿他的東西,犯盜戒。
以前法海喇嘛要修廟,很辛苦,經常到上海去辦事情。他有一次乘公共汽車,口袋給人家摸掉了,和他一路的居士看見哪個摸的,趕忙要把他抓回來,法海喇嘛說:“犯戒的!你不懂你不懂,犯戒的。”居士是不懂的,這個裏邊學過戒的人知道。賊已經拿到了,管你自己舍了不舍,你去拿的話,都是犯盜戒。這個,世間人就想不通了。這個,佛有他的智慧,他這樣子定了這個戒,我們應該聽佛的話;我們一時不可理解的,還是不要自己作主意。我們的思想對業果是看不清楚的,佛把一切業果緣起看得清清楚楚,他製的戒不會亂製的。
“奪者犯重,因此物已屬賊故”,那麼假使你去奪回來了,犯根本盜罪,因爲這個東西已經屬于賊所有了,你把它奪回來,你犯盜戒了。賊倒沒有犯盜戒,你犯了一個盜戒,這個東西你劃不來了。
“若物主于己物已作棄舍心,無論盜者已作決定得物想或未作決定得物想,皆不可奪,奪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假使這個主人東西丟掉了,算了,不要了,已經舍棄了,那麼這個賊不管他拿東西,認爲已經是自己的了,或者還沒有認爲是自己的,可能人家會拿回,追回去的,不管賊怎麼想,因爲主人已經舍掉了,你不可以奪了,奪回來的話,根本盜戒。
那麼怎麼樣子可以奪呢?“必須物主于己物未作棄舍心,盜者未作決定得物想,乃可奪還也。”物主(主人)沒有把東西舍掉,這個偷的人還沒有決定是自己的,可能還要被追回去的,在這個情況之下,奪回來,不犯戒。那麼這個裏邊就大有文章了,你怎麼知道賊決定得到想還是決定不得到的想呢?這個你怎麼知道呢?所以說這個盜戒的事情相當麻煩的,很細微的。這個在世間上就搞得莫名其妙了,怎麼他偷去的東西你不好去拿回來呢?
這個是人的東西了。下邊,畜生的東西或者鬼神的東西,怎麼辦?
第叁節 非人及畜牲物
問:盜非人物者,應犯何罪耶?
答:有守護者,望守護主邊結重罪;若無守護者,望非人邊結中罪。
問:盜畜牲物者,應犯何罪耶?
答:輕罪。
盜非人的東西,犯什麼罪?“有守護者,望守護主邊結重罪”,假使這個東西有守護主的,那就是有人管的了,重罪;“若無守護者,望非人邊結中罪”,假使沒有守護主的,對鬼神來說,中等罪,不是根本罪。這是盜鬼神的東西。那麼盜畜生的東西,假使一個狗的東西,你去拿回來——狗的東西,你說拿回來有什麼關系呢?“輕罪”,還是一個罪。狗的飯你把它拿走了,犯一個輕罪,盜戒。
問:何謂重物耶?
答:依律,盜五錢或值五錢物,結重罪,是爲結罪之分限。
問:何謂五錢耶?
答:諸釋不同,《南山律》謂,攝護須急,即以隨國通用之五錢爲准,如此土今時,應以五銅圓爲准也。
下邊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盜戒裏什麼東西叫“重物”?要什麼價錢的東西犯根本罪?“依律,盜五錢或值五錢物,結重罪”,律藏裏面,盜五錢或者值五錢的東西,都叫根本重罪,“是爲結罪之分限”。
那麼“五錢”是什麼?這個問題又來了,值五錢的是什麼呢?各式各樣的說法都有了。蕅益大師說叁分銀子,還有……,反正各式各樣的都有說法。以前律藏裏說五錢,他們一個錢管八個小錢,五八四十個小錢;以貝殼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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