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律海十门讲记▪P35

  ..续本文上一页个呢,相当严重——噢,这里我们先把总的说一下,什么叫盗戒,盗戒有几个名字。

  

  问:何谓盗戒耶?

  答:盗戒本有数名,或名曰劫,强力直夺故;或名曰偷窃,畏主觉知故;或名曰不与取,谓主不舍故。今名曰盗,非理侵损于人故。前之二名,名则公私不同,义则两不相摄,若不与取,虽是名通,然于义中,有非盗之滥,故废前三名,唯标曰盗。既能概括劫与偷窃,复无非盗之滥也。盗是所观之境,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盗戒。

  这个“盗”,我们说,一般的盗是强盗的抢了,这里是不作抢的意思,“非理侵损于人”的,不合理侵犯人家利益的,就叫盗,那么这个盗戒就宽了。如果你抢“劫”叫盗呢,这个盗就是——盗戒,是名字不太宽的;“不与取”,也是一个盗戒的名字,人家没有给,你自己拿了,那么也是盗戒。所以说,从这里边道宣律师认为,盗戒,非理侵犯人家利益这个名字比较宽一点,比不与取还要宽,那就用盗戒这个名字。

  

  问:成犯相中,依何而释相耶?

  答:南山《行事钞》先总列六缘,复随释五种。先总列六缘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是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处。

  那么犯盗戒,它有几个条件:一是“有主物”,有主的东西,这个是东西有主的,你去拿了。第二“有主想”,你也知道这是属于主的。你假使不知道,以为是没有主的,那不成根本。那么有主的东西,你也知道是有主的。第三,你自己拿的时候“有盗心”,自己有偷盗的心。第四,它是值五钱以上的“重物”,价值高的。第五是“兴方便”,用各式各样的方便去骗、偷,或者是用其他的方式拿过来。最后,“举离处”,离本处,离开本处——我才讲过了,不一定离本处,一般的说嘛,离本处,你把标线改了,契约定下来了,或者把它破坏了,这是都属于盗戒的根本,也属于离本处的范围之内的事情。那么犯盗戒,总的说有这六个条件是根本犯。

  

  问:有主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科:一三宝物,二人物,三非人及畜牲物。今依此科,分为三节如下。

  那么现在第一个是讲有主物,有主物里边又分了几科:一、这个主是三宝,是佛法僧的东西;二、是人的东西;三、是非人跟畜生的东西。那么分了这三类,犯的轻重也有差别。

  

  第一节 三宝物

  问:掌理三宝物应须如何人耶?

  答:南山《行事钞》引《宝梁大集》等经云: 「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阿罗汉,二须陀洹。所以尔者,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事也。

  更复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护他人意,此事甚难等。」 《钞》又云: 「若不精识律藏,善通用与者,并师心处分,多成盗损。」

  《宝梁经》,我们给大家散过了,《南山律》就引了《宝梁经》的一些话。它说:“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僧”众的东西,很难掌握;“佛”跟“法”,就是佛面前的东西,法面前的东西,也没有主的,那么保管这些东西呢,只有两种人可以保管,这是佛说的话,两种人可以保管佛法僧的东西。一个是“阿罗汉”,一个是“须陀洹”,就是要成了果的人才能行了。“所以尔者”,为什么原因?“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当然须陀洹是最低的,阿罗汉是最高的,包括斯陀含、阿那含也在里头了。就是最高的是阿罗汉标准,最低的也是须陀洹。那么其他的比丘呢,“戒不具足,心不平等”,就是有爱、有恚、有怖、有痴了,心不平等就不能正确地执掌三宝的东西。所以其他比丘因为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能叫他管这些事情。

  那么这两种要求假使没有——在一个僧团里边这是圣者了——假使万一没有圣者的话,“更复二种”,还有两种人可以执掌三宝物的。“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知因果的,持戒清净的,这个可以管三宝的东西;“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他能够知道犯了戒之后,后世遭罪,害怕,害怕后世遭罪受苦,对这些事情有惭愧心,同时能够知错能改悔的,这两种人也可以掌握三宝的东西。那就是说要管三宝的东西的人,要求是蛮高的。

  所以说我们不要看一个库房、库头,或者监院,好象是地位很高,可以支配一切,但是万一你不是适合这样子要求的人,那将来的果报也是非常可怕。做错了一点点,那就是要下地狱的罪就来的。那么下边我们念一点,大家可以知道,下边有的。

  

  问:盗佛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望守护主边结重罪;无守护主者,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

  第一个问题,盗佛面前的东西,那么你是找哪个结罪呢?供佛的东西,佛又不在乎的,佛是无相,真的佛又没有在,那么这个罪是从哪个边生的罪?它是从“守护主边结重罪”,哪个管这个东西的,就是在他身边结的罪;这个罪多少?盗佛的东西是根本罪,“重罪”。假使没有守护主的,这个东西供了佛,也没人管的,那么对施主所,对他那边犯了罪,也是根本的重罪。

  

  问:盗法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与盗佛物同,望守护主边或望断施主福边一结重罪也。

  第二个,盗法宝的东西。法宝呢,跟盗佛的东西一样的,就是哪个守护的就在他身边结罪;假使没有守护的,根据施主面前,施主的福你给它偷了,他的福报就没有了,那你就对他施主结重罪。

  

  问:旧经残破,应焚化耶?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南山《戒疏》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揭舍身,着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灵芝《资持记》云:「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

  下边一个问题,这个大家不注意的,我今天趁这个机会念一下。

  “旧经残破,应焚化耶?”那些旧的经翻破了,残缺了,是不是该烧掉?很多人就说该烧了,烧了之后把灰摆在那些干净的地方就可以了。“答:若焚化者,得重罪”,烧这些残经、旧经的话,得根本重罪,“如烧父母”,跟烧父母一样。这个是厉害了!把自己的父母都烧了,这个罪好大!烧残经、破经的话,也那么大的罪。“不知有罪者,犯轻”,假使你不知道烧残经有这么大的罪的话,那么罪结得轻一点,因为这个是他没有安心的,不知道有罪,知道有罪去烧的话很重。不知道有罪的去烧要轻一点,但不是说没有罪。

  《南山律》的《戒本疏》里边说:“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有的人他没有知识,以为把这个破的残的经烧掉,用火来把他作净,“火净”,以火来作净把残缺的经烧掉,认为有福报的——以火来净嘛,这个是作净嘛,是有福了。“此妄思度”,这是虚妄的想法。

  “半揭舍身,着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这个经典里边讲的,为了半个偈,释迦牟尼佛舍身供药叉,还有为了两个字,有两个字可以把他的烦恼除掉,那就是说半偈、两字尚且有那么大的作用,尚且佛要这么大的代价,何况一部残经?怎么可以烧呢?这个“失事”,折很大的福!

  那么灵芝律师《资持记》(就是解释南山律的)说:以前有人这么说,“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他说过去有人这么说,把那些旧的经,摆在干净地方,先说一个偈,“诸法因缘生……”,这个因缘生的偈说完了之后再烧掉,是可以的。但是他就说,这是误传,你这个出于哪一本经?哪一个文?没有依据的,这是自己搞的。这是贻误后生,把后来的人引入错路的,“陷于重逆”,犯了重罪的,这些不能做的。但是现在、以前我们也听到过,经像实在不能补了,把它烧掉,丢在海里边,等等——那个说法就不行的。半个偈、两个字都不能烧,何况你一部残经,何况旧经,那些还没有残的,更不行。

  “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他说假使有一些像,已经破掉了;经,虫蛀掉了,那怎么办呢?烧又不能烧,看又不能看,残缺的像供起来,人家看了,起不好的印象,怎么办?“净处藏之可矣”,干净的地方藏了起来就可以了,不能烧的,也不能毁的。

  这是对佛经、佛像,残缺了、破坏了该怎么处理的问题。28

  

  问:借他人经而不还者,应犯何罪耶?

  答: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

  另外一个,“借他人经而不还者”,犯什么罪?人家的经书,你借了之后不还了。这个很多啊,这些人,感到很好,我借借,借了之后实际上就是要,要去了不还了,人家是借给你的,你拿起走了,犯什么罪?“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假使你还没有还,这个经书的主人怀疑了,“是不是他要去了?”还没有决定,这是中等罪;假使说心决定不还了,根本罪。所以说你借了经不还的话,根本的盗罪,这个也是很严重,不要贪一点小便宜。

  

  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若无守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然亦有所异耶?

  答:南山《行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灵芝释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

  “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前面是盗法宝的东西,那么僧物,盗僧众的东西,偷盗之后,结什么罪…

《律海十门讲记》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 继续阅读 ▪ 菩萨戒略颂讲记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