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律海十门讲记▪P36

  ..续本文上一页

  “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假使这个东西有人管的,假使库房、库头师在管的,你去盗了——这个盗不单是偷,你去浪用,没有经过批准自己用掉了,也是盗,那么对“守护主”,对这个库头,你犯了根本罪;“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假使管理的人自己拿,也是根本罪;“若无守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即使没有人管,其他的人偷了僧物的话,也是根本罪。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然亦有所异耶?”盗僧的物跟盗佛的、法的物都是根本重罪,有没有差别?

  “答”,《南山律》里边有,“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盗戒,三宝物,都通根本罪,但是里边盗僧物是最重,因为你只要损坏、侵损僧物的一根毫毛,对十方的凡夫圣人(就是出家人)都结罪。那我们讲的这个《律海十门》盗戒里边也有,“望十方圣凡,各各成盗罪”,都结重罪的。

  “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方等经》这么说,佛自己说,“五逆”,犯了“四重”,犯了四根本,犯了五逆罪的,我还能救,盗了僧物的,救不到了,没有办法了。就是说,偷、侵损僧物比造五逆四根本还要重,这个我们在后面盗戒“摄修心要”也有引这个文,这都是经律上来的文。我们念一下呢,将来我们念到那个就可以知道,并不是海公上师自己编出来的,都有依据的。

  

  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耶?

  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迦,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下面一个问题:三宝的东西“互用”,佛面前的钱,用到僧宝去,僧的钱,用到法宝去,有没有罪?“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互相用有好几种不同,它的结的罪有轻有重,现在举两个例。

  “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假使寺主,假使是监院、或者是管理寺的方丈之类的,三宝的钱互相用——佛面前的钱用在法宝上去,法宝上的钱用在僧宝上去,他也没有拿来自己来用,他是好心,这边不够了,用一下,那边缺了,补一下,他以为是好心做了好事,实际上呢——根本罪,犯了根本盗罪。所以这个很严谨了,我们账上,我以前跟会计经常说的,人家贴金的钱,你一定要记下是贴金的,你不能“供养三宝”,糊里糊涂来了,将来你是根本罪,犯的是根本罪。你贴金的就要买金,造佛像的就要将来造佛像,造大殿的就造大殿,买砖的就买砖,买瓦的就买瓦,这个不能乱用的。你说把这个贴金的钱,成了伙食钱吃掉了,这个不得了啊,根本大罪。

  “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迦,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造佛的,本来造释迦牟尼像的,造了阿弥陀佛像了,有没有罪?也是有罪。……(8B)这些有没有罪?一样有罪,但是轻一点,不是根本重罪。

  

  问:白衣入寺应与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

  另外一个问题,这是居士的问题了:“白衣入寺应与食耶?”白衣居士,到庙里来,该不该给他吃东西?这个我们大寮的库头要注意的问题。

  “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一般的在家人,他要看僧人的过失的,可以给他吃;“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假使是“在家二众”,居士——男居士、女居士,或者是懂佛法的那些在家人,他们进庙,不要给他吃东西。跟他说,这个三宝的东西,就是供僧的东西,你们受不了的,“难消”。所以说,并不是小气,这不是不给你们吃,舍不得,因为你们吃了受不了,将来要受报的。那么那些你不给他吃、他要毁谤佛教的,那么给他吃一点,那是结缘了。真正懂道理的人,或者居士,不吃为上,吃了饭之后要收他的伙食钱。并不是小气,“你吃了一顿饭,你一定要付多少钱”,实际上是叫他不要堕落。那么我们这里也一样的,你是准备出家的了,我们就算你是出家众了,头还没有剃,那你勉强可以受,实际上也差一点;如果你在家的,你不想出家了,那你每个月伙食钱要付的。我们以前一个居士,本来是要出家的,那就优待他,后来他不出家了,不出家就要照一般的居士待遇了,不然的话他要堕落的。还是悲心,并不是小气,这个我们管事的人要注意。大寮的不要看到来了一个居士了,跟他要好,“啊,给你吃点东西什么”,你害他了,你自己也犯罪了,犯盗戒,他吃了也是“消化不了”。

  

  第二节 人物

  问: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

  答:不应令其偿还。若强征者犯重。

  问:贼取财物已,物主应可夺还耶?

  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若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须物主于己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

  下边是人了。盗戒里边的文字很多的,我们拣一点,假使“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人家的东西,手里拿着,没有小心,打破了,要不要他赔?那么假使是你的东西,这不是僧物了,是一般的东西,你东西叫人家拿,人家不当心搞破了,你是不是一定要他赔?这个他不是安心弄破的,不能叫他赔。假使你非要他赔不可的话,那你就本身自己犯根本的盗罪。

  那么盗戒里边有些是一般人理解不了的,“贼取财物已”,人家偷了你东西去了,“物主应可夺还耶?”那么主人是不是可以抢回来?这个照世间法来说,他偷你东西,你把它夺回来是应该的,在佛教里边就有文章了。

  “此事大需审慎”,这个事情你要仔细地分辨,不能掉以轻心,就是要分析了。“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假使这个偷盗的人以为这个东西拿到了,已经得到,是他自己的了,“无论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不管你这个物主已经舍掉了或者还没有舍掉,都不能夺回。他拿了,因为他认为是自己的东西之后,你拿他的东西,犯盗戒。

  以前法海喇嘛要修庙,很辛苦,经常到上海去办事情。他有一次乘公共汽车,口袋给人家摸掉了,和他一路的居士看见哪个摸的,赶忙要把他抓回来,法海喇嘛说:“犯戒的!你不懂你不懂,犯戒的。”居士是不懂的,这个里边学过戒的人知道。贼已经拿到了,管你自己舍了不舍,你去拿的话,都是犯盗戒。这个,世间人就想不通了。这个,佛有他的智慧,他这样子定了这个戒,我们应该听佛的话;我们一时不可理解的,还是不要自己作主意。我们的思想对业果是看不清楚的,佛把一切业果缘起看得清清楚楚,他制的戒不会乱制的。

  “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那么假使你去夺回来了,犯根本盗罪,因为这个东西已经属于贼所有了,你把它夺回来,你犯盗戒了。贼倒没有犯盗戒,你犯了一个盗戒,这个东西你划不来了。

  “若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假使这个主人东西丢掉了,算了,不要了,已经舍弃了,那么这个贼不管他拿东西,认为已经是自己的了,或者还没有认为是自己的,可能人家会拿回,追回去的,不管贼怎么想,因为主人已经舍掉了,你不可以夺了,夺回来的话,根本盗戒。

  那么怎么样子可以夺呢?“必须物主于己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物主(主人)没有把东西舍掉,这个偷的人还没有决定是自己的,可能还要被追回去的,在这个情况之下,夺回来,不犯戒。那么这个里边就大有文章了,你怎么知道贼决定得到想还是决定不得到的想呢?这个你怎么知道呢?所以说这个盗戒的事情相当麻烦的,很细微的。这个在世间上就搞得莫名其妙了,怎么他偷去的东西你不好去拿回来呢?

  这个是人的东西了。下边,畜生的东西或者鬼神的东西,怎么办?

  

  第三节 非人及畜牲物

  问:盗非人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有守护者,望守护主边结重罪;若无守护者,望非人边结中罪。

  问:盗畜牲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轻罪。

  盗非人的东西,犯什么罪?“有守护者,望守护主边结重罪”,假使这个东西有守护主的,那就是有人管的了,重罪;“若无守护者,望非人边结中罪”,假使没有守护主的,对鬼神来说,中等罪,不是根本罪。这是盗鬼神的东西。那么盗畜生的东西,假使一个狗的东西,你去拿回来——狗的东西,你说拿回来有什么关系呢?“轻罪”,还是一个罪。狗的饭你把它拿走了,犯一个轻罪,盗戒。

  

  问:何谓重物耶?

  答:依律,盗五钱或值五钱物,结重罪,是为结罪之分限。

  问:何谓五钱耶?

  答:诸释不同,《南山律》谓,摄护须急,即以随国通用之五钱为准,如此土今时,应以五铜圆为准也。

  下边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盗戒里什么东西叫“重物”?要什么价钱的东西犯根本罪?“依律,盗五钱或值五钱物,结重罪”,律藏里面,盗五钱或者值五钱的东西,都叫根本重罪,“是为结罪之分限”。

  那么“五钱”是什么?这个问题又来了,值五钱的是什么呢?各式各样的说法都有了。蕅益大师说三分银子,还有……,反正各式各样的都有说法。以前律藏里说五钱,他们一个钱管八个小钱,五八四十个小钱;以贝壳算,可以…

《律海十门讲记》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 继续阅读 ▪ 菩萨戒略颂讲记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