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與邏輯比較研究百年述評
內容提要:本文評述了百年來國內外關于陳那因明體系的叁種觀點,簡要評述了東、西方因明名著對《理門論》的誤解及其對我國的重大影響,並舉例說明百年來國內外較突出的因明與邏輯常識錯誤。
關鍵詞 因明 邏輯 陳那 比較研究
一百年來,我國的因明研究總體上成績顯著,代有進步。但是在因明與邏輯比較研究方面,問題也不少。
比較研究集中地表現于陳那新因明叁支作法是不是演繹推理,有沒有達到邏輯叁段論的水平。國內至今較爲流行的觀點深受東、西方錯誤理論的重大影響,未能正確地把握陳那新因明的邏輯體系。
我國在因明與邏輯比較研究中大致有叁種觀點:一、陳那叁支作法是演繹推理,或者說是歸納與演繹的結合,或者說是類比、歸納、演繹的叁結合。以陳大齊、虞愚、周文英先生爲代表;二、巫壽康先生認爲同、異品除宗有法,叁支作法不可能是演繹推理。這一批評擊中了前一觀點的要害,是對因明研究的一大貢獻。但是,他又誤認爲陳那《理門論》內部存在矛盾,主張修改陳那的異品定義,使其不除宗有法(沈有鼎先生首創其說),並使得叁支作法成爲演繹推理。叁、主張同、異品除宗有法,叁支作法不可能是演繹推理,應按陳那新因明體系本來面目判定叁支作法爲類比推理。其結論可靠性程度大大高于古因五分作法,與法稱叁支作法的演繹推理仍有一步之遙。這是我的觀點。我認爲,判定陳那因明非演繹,天塌不下來。它仍能“生決定解”。按自己的主觀意圖去修改陳那因明的初始概念,替古人捉刀,違背了古籍整理的曆史主義原則。
一、必須從玄奘漢譯本《理門論》中解讀陳那的因明體系
1. 《理門論》中的共比量理論
只讀《入論》,很難把握陳那的因明體系和邏輯體系。《理門論》的玄奘漢譯本是研討陳那因明體系和邏輯體系的最可靠的依據。從中可讀出同品、異品必須除宗有法,九句因、因叁相中的同、異品必須除宗有法,同喻、異喻也必須除宗有法,即是說,同、異喻體是除外命題,而不是真正的全稱命題。因而可以從中讀出叁支作法的准確的邏輯結構。玄奘的譯講忠實于印度的原著。在唐疏中可以知道,唐疏作者不僅認爲同、異品要除宗有法,而且同、異喻也要除宗有法。玄奘開創的漢傳因明成爲解讀印度陳那因明邏輯體系的關鍵。
首先,陳那《理門論》有一完整嚴密的因明體系。在陳那和商羯羅主時代,因明家討論立破之則事實上僅僅限于共比量。下面一段文字是《理門論》關于共比量的規定,也是《理門論》關于共比量的總綱:“此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複如是。”[1]全句意爲,九句因中只有由立論者和敵論者雙方共許極成的因法才是宗法,在同品中有因或非有因等九句因都必須如此。
這一句話中,不僅規定了在其比量中宗法即因法必須立敵共許,還規定了同品有、非有等亦須立敵共許。同品有、非有等共許包含了好幾層意思。首先,雙方得共許某物爲實有,或爲真,其次,雙方得共許其有所立法(宗的謂項),是共同品,再次,還得雙方共許其有因,或沒有因,或有的有因並且有的沒有因。再從立宗的要求來看,立宗必須違他順己,立方許所立法于有法上有,敵方則不許所立法爲有法上有。這就決定了宗之有法不可能是共同品,也不可能是共異品。由此可見同、異品除宗有法是因明體系中應有之義,宗有法是否有所立法正是要辯論的對象,當然在立論之際既不能算同品,也不能算異品。
其次,就在《理門論》關于“因與似因”這同一節中,先陳述了共比量的總綱,然後再來定義同、異品概念,同、異品除宗有法便是題中應有之義,不能認爲省略就等于不承認。
第叁,以除宗有法的同、異品爲初始概念,建立了九句因學說。其中的第五句因“聲爲常,所聞性故”被判定爲違反第二相的過失因,就是同、異品除宗有法的必然結果。
第四,明確規定因叁相中的第二相是除宗有法的。古人真是惜墨如金。統觀《理門論》全文,只有在講述因叁相這一處直接講到同品除宗有法。這是在因叁相的第二相的表述中,“于余同類念此定有”,[2]就是說宗有法之余的同類事物中定有因法。第叁相的表述是,“于彼無處念此遍無”。雖然未再強調宗有法之余的異類事物中遍無因法,但是理應隨順理解爲除宗之余。
在陳那時代,同、異品除宗對立敵雙方是平等的。同品若不除宗,則任立一量,都不會有不滿足同品定有性的過失,同品定有性這一規定等于白說。立方有循環論證的過失。異品若不除宗,敵方可以以宗有法爲異品,異品有因,不滿足異品遍無性。則任何比量都無正因。這等于奉送敵方反駁之特權,敵方可以毫不費力地駁倒任何比量。
第五,由于同、異喻依必須宗、因雙同,宗同、異品除宗則必影響到同、異喻依除宗。第五句因的過失,表現在同喻上便是舉不出正確的同喻依。既然無同品有因,則缺無正確的同喻依。同喻依實際是空類。
綜上所述,把《理門論》全書作爲一個整體來看,其因明體系內部一致,沒有什麼矛盾可言。人爲地把它割裂爲孤立的幾部份,“矛盾”之說也就無中生有了。
根據《理門論》要求共許對象的範圍,再按照因明疏記中的解釋,可以給共比量下一個定義:所謂共比量是這樣的一種比量,立敵雙方對所使用的概念(宗依、因法、喻依)和判斷(因支和喻體)共許極成的叁支論式。
在今人的因明著作中,有的籠統地說共比量是以立敵兩方共許的事項來組織論式的論法。有的因明著作和邏輯學辭典則只提到概念必須立敵共許極成,而不提判斷的共許極成,這是不全面的。[3]
2.玄奘的譯講和唐疏的闡發忠于原著
我認爲,玄奘對新因明大、小二論的譯講忠于原著,高于原著。玄奘的弟子們十分注意《理門論》中關于因、喻必須立敵雙方共同許可的要求,因此,爲了避免循環論證,同、異品除宗有法是唐疏四家的共識;唐疏強調以同、異品都除宗有法爲前提的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因,爲古因明所無,爲陳那所獨創;唐疏不僅揭示九句因、因叁相必須除宗有法,同、異喻依必須除宗有法,而且窺基在《大疏》中還明明白白地指出同、異喻體也必須除宗有法。《大疏》在诠釋同法喻時說:“處謂處所,即是一切除宗以外有無法處。顯者,說也。若有無法,說與前陳,因相似品,便決定有宗法。”[4]在诠釋異法喻時說:“處謂處所,除宗已外有無法處,謂若有體,若無體法,但說無前所立之宗,前能立因亦遍非有。”[5]可見,我在拙著《佛家邏輯通論》中所說“陳那叁支作法中同、異喻體的邏輯形式實際上是除外命題”,並非憑空臆想。[6]
3. 陳那因明的邏輯體系
從唐疏對陳那因明體系的诠釋中我們可以整理出陳那因明的邏輯體系。爲了避免循環論證,規定初始概念同、異品必須除宗有法;以此爲基礎而形成的九句因中的二、八句因、因叁相雖爲正因,但並非證宗的充分條件;叁支作法的同、異喻體從邏輯上分析,而非僅僅從語言形式上看,並非毫無例外的全稱命題,而是除外命題;因此,陳那叁支作法與演繹推理還有一步之差。陳那叁支作法的結論的可靠程度比古因明的可靠程度要高得多。陳那是從外延上來確定因、宗的不相離性。法稱則進一步從哲學上規定滿足叁相的正因還必須是自性因,或果性因,或不可得因。這叁種因保證了喻體爲普遍命題,能必然證得宗。因此說,法稱因明發展了陳那因明,最終達到了叁段論的水平。其實,陳那所舉正因實例都是自性因和果性因,只不過他還沒有像法稱那樣做出進一步的概括。
4. 陳大齊如何看陳那因明體系
陳大齊最清醒地看到同、異品必須除宗有法會影響到叁支不能成爲演繹論證。陳大齊在《因明大疏蠡測·序》中就強調要遵從“因明大法”,注意“因明體系”之“謹嚴”。[7]他在《印度理則學》第四章第二節詳細討論了喻體與因後二相的關系。他以堅強正當之理由論證宗同、異品必須除宗有法,並連帶使因同異品亦除宗有法,毫不諱言因後二相亦除宗有法,甚至不諱言同、異喻體並非毫無例外的普遍命題,有“依然是類所立義,沒有強大的證明力量”的缺陷。[8]
他說:“宗同異品必須除宗有法。至其何以必須剔除,一則因爲有法是自同他異品,立敵所見適正相反,故不得用來做歸納的資料。二則因爲若用作歸納資料,又將歸納所得轉過來證明宗,這顯然是循環論證,算不得真正的證明。宗同異品剔除有法的結果,因同異品中聯帶把有法剔除。現在同喻體異喻體是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所證明的,所用的歸納資料即是宗因同異品,宗因同異品中既剔除有法,同異二喻體中是否也同樣剔除。從一方面講起來,喻體既以因後二相爲基礎,後二相複以宗因同異品爲資料,資料中既經剔除,結論中當然不會摻入。例如聲無常宗的同喻體雲,所作的都是無常,此中所涵所作無常二義,應當總括瓶盆等體上的所作無常,不能兼攝聲上的所作和無常。易言之,所作和無常都是不周遍的。但從他方面講來,若用這樣不周遍的同喻體來證宗,依然是類所立義,沒有強大的證明力量。因爲同喻體所表示的不是因同品全部與宗同品具有屬著不離的關系,只是一部分因同品必爲宗同品所隨逐。所作且無常的實例雖然甚多,但既未能樹立普遍原理,總說一切所作皆是無常,只以聲外其他事物所具的道理來證明,又怎能保證聲必與瓶盆等同是無常呢。如此說來,新因明雖增設喻體,豈非依然無所裨益。”[9]
陳大齊能持有上述見解,在漢傳因明史上可謂鳳毛麟角,十分難得。但是他對陳那邏輯體系的總評價則不正確。臨門一腳出了錯,可謂功虧一匮。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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