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有法,就連帶著因同品也須除宗有法。二喻即因,這就決定了陳那叁支作法中的同、異喻體的主項也是除宗有法的,不可能是毫無例外的普遍命題。據上述邏輯,一個正確的同喻體必須同時滿足第二、叁相。同、異喻體不等值,單有異喻不能與因、宗組成論式。因此,我要說,整個叁支作法離演繹論證就還有一步之差。
要正確地刻劃一個體系,既不能只見部分不見整體,又不能籠統地只見整體不見部分,要把兩者有機結合起來。揭示事物各要素是深入了解整體的基礎,在整體知識的指導下又可以進一步認識其部分。根據同、異品除宗有法的觀點,我們合乎邏輯地得出上述一系列的結論,並最終確定了陳那因明體系的邏輯性質。在這個體系內部,環環相扣,相互保持一致,可以圓融無礙地解釋所有疑難,也可以說遵守了同一律而避免了矛盾。用這一整體認識再回過頭來考察構建整體大廈的每一部件,都必須各就其位、各司其職,而不能任意解釋。反之,便會荊棘叢生,寸土難行。
巫壽康博士的《因明正理門論研究》指出同品、異品除宗有法使得因叁相不能保證必然證成宗,這對于判定陳那新因明叁支作法的推理性質(種類)有重要意義。巫博士還認爲因叁相是互相獨立的。第五句因是滿足第一相和第叁相,只不滿足第二相的因。第五句因的存在,就保證了因的第二相獨立于第一相和第叁相。這些見解完全正確。
不必諱言,該書的一個重大失誤是發現了《理門論》體系內部的一大“矛盾”。認爲《理門論》關于同、異品定義沒有規定同、異品除宗有法,而九句因規定除宗有法,因此存在矛盾。實際上巫博士沒有把《理門論》當作一個整體來讀,而是割裂了各部分的聯系。
該書的另一個重大失誤是修改異品定義。巫博士由于數學和數理邏輯方面的嚴格訓練,敏銳地發現陳那因明中的同、異品除宗有法,使得異品遍無性並非真正的全稱命題,使得因叁相不能必然證成宗。本來他應該據此判定陳那新因明叁支爲非演繹推理,但是他卻根據陳那關于遵守因叁相就能“生決定解”而判定陳那因明爲演繹推理,由此出發,他替古人捉刀,修改異品定義,使異品不除宗有法,以保證因叁相必然證成宗。這一做法,非古籍研究之所宜,不是在研究邏輯史,而是在修改邏輯史。既違背了曆史主義研究方法,又使得修改後的體系包含許多矛盾,面目全非,九句因也不複存在。更重要的是,授予敵方以反駁特權,使得任何正確的推理、論證不複存在。道理很簡單,例如“聲無常,所作性故”,其“所作性”因本來叁相具足的第二句正因,但由于規定異品不除宗有法,于是,敵方不費吹灰之力拿“聲音”當作異品,而異品有“所作性”因,不滿足第叁相異品遍無性,反倒成了似因。推而廣之,世上不可能有任何正確的推理和論證。
沈劍英先生在《因明正理門論譯解·導言》中闡述了他對陳那因叁相的最新解釋:“(一)有法(小詞)被因法(中詞)的外延所周遍(真包含);(二)除宗上有法之外的宗同品(具有宗法屬性的同類例)中至少有一個被因法(中詞)所包含(定有);(叁)其宗異品(與宗法外延相排斥的事例)須與因法(中詞)也完全排斥(遍無)”,又說:“因叁相是從因出發作出規定的,每一相亦即每條規則的主詞都是“因”,只是在字面上省略了這個“因”字”。[9]這兩段深思熟慮的文字仍然很成問題。
二十多年前有場筆仗,周雲之先生批評沈劍英先生的觀點,一針見血地指出,既然異品遍無性的主項是異品,爲什麼相同句式的同品定有性的主項不是同品呢?對周雲之先生的提問,晚學我甚表贊同。[10]沈先生的最新解釋應是對此做出的回應。爲避免矛盾,他幹脆把因叁相的主詞都改爲因法。
首先,沈先生對第一相的解釋忘記了一個邏輯常識。沈先生自己確認滿足第一相的實例是“所作性故”,即“凡聲都是所作”,其命題形式爲“凡S是M”。對“凡S是M”這個命題有兩種讀法,一是讀爲“S包含于M”,二是讀爲“M包含S”。無論哪種讀法,該命題的主項都是S,而不是M。換湯不換藥,換一種讀法沒有改變問題的實質。
其次,沈先生強調“真包含”,是爲了排除全同關系。這一解釋也不對。例如,“聲常,所聞性故”,“聲是所聞”是全同關系,是包含關系的一種,滿足第一相。說它不滿足第二相也對,但那是後話,與此無關,當下是在討論第一相。你不能因爲它不滿足第二相,就連它滿足第一相的資格證書也給吊銷。這個誤解我也曾犯過,作爲邏輯工作者,更要講究准確性和嚴密性。
再次,說第二、叁相的主項都是M(因法),無非是想說明第二、叁相等值,可以互推,可以缺一,進而同、異喻體可以互推,是毫無例外普遍命題,因而陳那叁支是演繹論證。沈先生就是不願意承認一個簡單的道理:第二、叁相等值就意味著第二相可以缺無,以違反第二相爲特征的第五句因就沒有了存在的理由。因爲第五句因滿足了第叁相異品遍無性,既然滿足了第叁相異品遍無性,也就同時滿足了第二相,也就不可能存在第五句因所指稱的同無異無的情況。並且第一句因也不複存在,因爲第一句因是同有異有,既然同有滿足了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也就同時滿足了第叁相異品遍無性,也就不可能存在第一句因所指稱的同有異有的實際情況,第一句因應該取消。准此,第叁句因同有異有非有、第七句同品有非有異有、第九句同品有非有異有非有也不複存在。把正因叁相的根基都摧毀了,請問陳那因明大廈安在?牽一發而動全身,隨意解釋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馬上“短路”,立竿見影。
第四,請讀者注意,沈先生解釋第二相時,“宗同品”是“除宗上有法之外的”,而“宗異品”則不說“除宗上有法之外的”,是疏忽嗎?不是。這是一個深思熟慮的誤解。要知道,巫壽康博士關于同、異品除宗必然使陳那叁支作法非演繹的看法擊中了沈先生的要害。于是,沈先生便悄悄地把巫博士規定異品不除宗的觀點搬了過來,試圖保證陳那叁支作法達到演繹水平。其錯誤已如前述,不再費言。
四、同、異品不除宗有法與法稱因明
法稱因明對陳那因明的改造,不是小修小補,而是在體系上的根本改造。在因明的叁個組成部分認識論、邏輯和論辯術都有重大區別。[11]
除了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所有宗有法都是因法)與陳那的相同外,法稱正過來從兩種立物因的性質著眼,有什麼性質的因法可以與所立法(同品)能夠組成毫無例外的全稱命題即具有真正遍充關系的普遍命題呢?
法稱找到了兩種:自性因和果性因(第叁種不可得因不過是前二種的反面運用)。因法既然已經包含了宗有法,只要它是自性因或果性因,因法與宗所立法(論題的謂項)組成的毫無例外的全稱肯定命題便成立,即因宗不相離性便成立。同樣,異品與因法的相離關系也成立。用滿足自性因、果性因和不可得因組織起來的新的因叁相是不除宗有法的。第二相的命題形式爲“凡M是P”,第叁相的命題形式爲“凡非P是非M”。不除宗有法的後二相等值,第二相失去了獨立存在的意義,陳那九句因中的第五句不共不定因“所聞性”也被取消(因法M外延與宗有法S全同的“極狹”之因不再歸爲不共不定因,而是同品猶豫異品也猶豫的猶豫不定因)。用不除宗有法的新的因叁相建立起來的同、異喻體是真正的毫無例外的普遍命題。本來在陳那叁支作法中用異喻不能單獨與因、宗組成論式,在法稱的論式中可以成立。以上這些差別都是體系上的結構不同所致。法稱對陳那的新因明邏輯體系的改造看起來僅僅走了一小步,實際上是一次重大的飛躍,使得推理論證的性質有了根本的變化,因明叁支論式真正成爲演繹推理。
在爲自比量關于叁類正因的討論中無一處舉出同喻依,這表明同喻依並非必要成份。這是因爲所舉之因,只要是自性因,或果性因,則必定舉得出同喻依,故不必舉,如同亞裏士多德叁段論。但是在法稱爲他比量的同法式和異法式中,法稱又仍然舉出喻依,這又是什麼道理呢?這只是舉例說明,使得抽象的普遍原理具體化,增強說服力,而沒有提高證明力。這顯然有別于陳那叁支作法。陳那叁支作法的同喻依必不可少,因爲它是第二相得到滿足的標志。若不列舉出同喻依,有可能是缺無同喻依而無依可舉,則未滿足第二相。
五、答難
用不用整體研究方法,用得好不好,是有一些經驗與教訓值得加以總結的。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我初涉因明領域,接受的就是上述國內外傳統的觀點。當1989年我的《論因明的同、異品》正式發表,標志著我與國內外傳統的觀點徹底決裂。我慶幸學術上的新生。爲此,沈劍英先生又一如既往地諄諄告誡我。他在《因明學研究·修訂本序》中共講了兩部分內容,沈先生在第一部分對自己“多少受到極左思想的侵蝕”,“以淺陋眼光輕事測評佛家思想”等做了檢討。第二部分是專門指點我這個後生小輩的治學態度的。這第二部分文字雖然長了點,但很有教育意義,還是照引下來吧。
沈先生說:“然亦嘗見個別研究者急功近利,逞意而言,亦複令人憂慮!……如有人信口指斥諸家……。此說不僅歪曲了諸家的成說(因爲一般認爲陳那的叁支作法是演繹與歸納的結合,而不是單純的演繹法),而且還以一個想當然的理由,即不適當地借助同一律來推出結論。然而爲什麼連喻體也要排除宗的有法呢?同一律在這裏適用嗎?打個比方,母親得了天花,留下麻子,是否可以運用同一律要求兒子也得天花留下麻子呢?”[12]
沈先生又說:“陳那改革古因明,在以事例作譬的基礎上概括出了普遍性的命題(喻體),使因明論式從類比演進爲歸納與演繹相結合,因此陳那被後人譽爲中古邏輯之父,這是一般學者的共識,不是哪一位隨心所欲可以否定的。不…
《論因明的整體研究方法(鄭偉宏)》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