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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明的整体研究方法(郑伟宏)▪P2

  ..续本文上一页有法,就连带着因同品也须除宗有法。二喻即因,这就决定了陈那三支作法中的同、异喻体的主项也是除宗有法的,不可能是毫无例外的普遍命题。据上述逻辑,一个正确的同喻体必须同时满足第二、三相。同、异喻体不等值,单有异喻不能与因、宗组成论式。因此,我要说,整个三支作法离演绎论证就还有一步之差。

  

  要正确地刻划一个体系,既不能只见部分不见整体,又不能笼统地只见整体不见部分,要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揭示事物各要素是深入了解整体的基础,在整体知识的指导下又可以进一步认识其部分。根据同、异品除宗有法的观点,我们合乎逻辑地得出上述一系列的结论,并最终确定了陈那因明体系的逻辑性质。在这个体系内部,环环相扣,相互保持一致,可以圆融无碍地解释所有疑难,也可以说遵守了同一律而避免了矛盾。用这一整体认识再回过头来考察构建整体大厦的每一部件,都必须各就其位、各司其职,而不能任意解释。反之,便会荆棘丛生,寸土难行。

  

  巫寿康博士的《因明正理门论研究》指出同品、异品除宗有法使得因三相不能保证必然证成宗,这对于判定陈那新因明三支作法的推理性质(种类)有重要意义。巫博士还认为因三相是互相独立的。第五句因是满足第一相和第三相,只不满足第二相的因。第五句因的存在,就保证了因的第二相独立于第一相和第三相。这些见解完全正确。

  

  不必讳言,该书的一个重大失误是发现了《理门论》体系内部的一大“矛盾”。认为《理门论》关于同、异品定义没有规定同、异品除宗有法,而九句因规定除宗有法,因此存在矛盾。实际上巫博士没有把《理门论》当作一个整体来读,而是割裂了各部分的联系。

  

  该书的另一个重大失误是修改异品定义。巫博士由于数学和数理逻辑方面的严格训练,敏锐地发现陈那因明中的同、异品除宗有法,使得异品遍无性并非真正的全称命题,使得因三相不能必然证成宗。本来他应该据此判定陈那新因明三支为非演绎推理,但是他却根据陈那关于遵守因三相就能“生决定解”而判定陈那因明为演绎推理,由此出发,他替古人捉刀,修改异品定义,使异品不除宗有法,以保证因三相必然证成宗。这一做法,非古籍研究之所宜,不是在研究逻辑史,而是在修改逻辑史。既违背了历史主义研究方法,又使得修改后的体系包含许多矛盾,面目全非,九句因也不复存在。更重要的是,授予敌方以反驳特权,使得任何正确的推理、论证不复存在。道理很简单,例如“声无常,所作性故”,其“所作性”因本来三相具足的第二句正因,但由于规定异品不除宗有法,于是,敌方不费吹灰之力拿“声音”当作异品,而异品有“所作性”因,不滿足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反倒成了似因。推而广之,世上不可能有任何正确的推理和论证。

  

  沈剑英先生在《因明正理门论译解·导言》中阐述了他对陈那因三相的最新解释:“(一)有法(小词)被因法(中词)的外延所周遍(真包含);(二)除宗上有法之外的宗同品(具有宗法属性的同类例)中至少有一个被因法(中词)所包含(定有);(三)其宗异品(与宗法外延相排斥的事例)须与因法(中词)也完全排斥(遍无)”,又说:“因三相是从因出发作出规定的,每一相亦即每条规则的主词都是“因”,只是在字面上省略了这个“因”字”。[9]这两段深思熟虑的文字仍然很成问题。

  

  二十多年前有场笔仗,周云之先生批评沈剑英先生的观点,一针见血地指出,既然异品遍无性的主项是异品,为什么相同句式的同品定有性的主项不是同品呢?对周云之先生的提问,晚学我甚表赞同。[10]沈先生的最新解释应是对此做出的回应。为避免矛盾,他干脆把因三相的主词都改为因法。

  首先,沈先生对第一相的解释忘记了一个逻辑常识。沈先生自己确认满足第一相的实例是“所作性故”,即“凡声都是所作”,其命题形式为“凡S是M”。对“凡S是M”这个命题有两种读法,一是读为“S包含于M”,二是读为“M包含S”。无论哪种读法,该命题的主项都是S,而不是M。换汤不换药,换一种读法没有改变问题的实质。

  

  其次,沈先生强调“真包含”,是为了排除全同关系。这一解释也不对。例如,“声常,所闻性故”,“声是所闻”是全同关系,是包含关系的一种,满足第一相。说它不满足第二相也对,但那是后话,与此无关,当下是在讨论第一相。你不能因为它不满足第二相,就连它满足第一相的资格证书也给吊销。这个误解我也曾犯过,作为逻辑工作者,更要讲究准确性和严密性。

  

  再次,说第二、三相的主项都是M(因法),无非是想说明第二、三相等值,可以互推,可以缺一,进而同、异喻体可以互推,是毫无例外普遍命题,因而陈那三支是演绎论证。沈先生就是不愿意承认一个简单的道理:第二、三相等值就意味着第二相可以缺无,以违反第二相为特征的第五句因就没有了存在的理由。因为第五句因满足了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既然满足了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也就同时满足了第二相,也就不可能存在第五句因所指称的同无异无的情况。并且第一句因也不复存在,因为第一句因是同有异有,既然同有满足了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也就同时满足了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也就不可能存在第一句因所指称的同有异有的实际情况,第一句因应该取消。准此,第三句因同有异有非有、第七句同品有非有异有、第九句同品有非有异有非有也不复存在。把正因三相的根基都摧毁了,请问陈那因明大厦安在?牵一发而动全身,随意解释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马上“短路”,立竿见影。

  

  第四,请读者注意,沈先生解释第二相时,“宗同品”是“除宗上有法之外的”,而“宗异品”则不说“除宗上有法之外的”,是疏忽吗?不是。这是一个深思熟虑的误解。要知道,巫寿康博士关于同、异品除宗必然使陈那三支作法非演绎的看法击中了沈先生的要害。于是,沈先生便悄悄地把巫博士规定异品不除宗的观点搬了过来,试图保证陈那三支作法达到演绎水平。其错误已如前述,不再费言。

  

  四、同、异品不除宗有法与法称因明

  

  法称因明对陈那因明的改造,不是小修小补,而是在体系上的根本改造。在因明的三个组成部分认识论、逻辑和论辩术都有重大区别。[11]

  

  除了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所有宗有法都是因法)与陈那的相同外,法称正过来从两种立物因的性质着眼,有什么性质的因法可以与所立法(同品)能够组成毫无例外的全称命题即具有真正遍充关系的普遍命题呢?

  

  法称找到了两种:自性因和果性因(第三种不可得因不过是前二种的反面运用)。因法既然已经包含了宗有法,只要它是自性因或果性因,因法与宗所立法(论题的谓项)组成的毫无例外的全称肯定命题便成立,即因宗不相离性便成立。同样,异品与因法的相离关系也成立。用满足自性因、果性因和不可得因组织起来的新的因三相是不除宗有法的。第二相的命题形式为“凡M是P”,第三相的命题形式为“凡非P是非M”。不除宗有法的后二相等值,第二相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陈那九句因中的第五句不共不定因“所闻性”也被取消(因法M外延与宗有法S全同的“极狭”之因不再归为不共不定因,而是同品犹豫异品也犹豫的犹豫不定因)。用不除宗有法的新的因三相建立起来的同、异喻体是真正的毫无例外的普遍命题。本来在陈那三支作法中用异喻不能单独与因、宗组成论式,在法称的论式中可以成立。以上这些差别都是体系上的结构不同所致。法称对陈那的新因明逻辑体系的改造看起来仅仅走了一小步,实际上是一次重大的飞跃,使得推理论证的性质有了根本的变化,因明三支论式真正成为演绎推理。

  

  在为自比量关于三类正因的讨论中无一处举出同喻依,这表明同喻依并非必要成份。这是因为所举之因,只要是自性因,或果性因,则必定举得出同喻依,故不必举,如同亚里士多德三段论。但是在法称为他比量的同法式和异法式中,法称又仍然举出喻依,这又是什么道理呢?这只是举例说明,使得抽象的普遍原理具体化,增强说服力,而没有提高证明力。这显然有别于陈那三支作法。陈那三支作法的同喻依必不可少,因为它是第二相得到满足的标志。若不列举出同喻依,有可能是缺无同喻依而无依可举,则未满足第二相。

  

  五、答难

  

  用不用整体研究方法,用得好不好,是有一些经验与教训值得加以总结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初涉因明领域,接受的就是上述国内外传统的观点。当1989年我的《论因明的同、异品》正式发表,标志着我与国内外传统的观点彻底决裂。我庆幸学术上的新生。为此,沈剑英先生又一如既往地谆谆告诫我。他在《因明学研究·修订本序》中共讲了两部分内容,沈先生在第一部分对自己“多少受到极左思想的侵蚀”,“以浅陋眼光轻事测评佛家思想”等做了检讨。第二部分是专门指点我这个后生小辈的治学态度的。这第二部分文字虽然长了点,但很有教育意义,还是照引下来吧。

  

  沈先生说:“然亦尝见个别研究者急功近利,逞意而言,亦复令人忧虑!……如有人信口指斥诸家……。此说不仅歪曲了诸家的成说(因为一般认为陈那的三支作法是演绎与归纳的结合,而不是单纯的演绎法),而且还以一个想当然的理由,即不适当地借助同一律来推出结论。然而为什么连喻体也要排除宗的有法呢?同一律在这里适用吗?打个比方,母亲得了天花,留下麻子,是否可以运用同一律要求儿子也得天花留下麻子呢?”[12]

  

  沈先生又说:“陈那改革古因明,在以事例作譬的基础上概括出了普遍性的命题(喻体),使因明论式从类比演进为归纳与演绎相结合,因此陈那被后人誉为中古逻辑之父,这是一般学者的共识,不是哪一位随心所欲可以否定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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