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中每一部分的下、上、橫的界限,當知如是的「自分界限」;發不是毛,毛不是發,當知如是分別「他分界限」。
如是教授七種把持善巧者,亦應教授他們知道這(身至念)業處,在某經中是以厭惡說的,在某經中是以界說的。即此(身至念業處)于大念處(經)中是以厭惡說的;于大象迹喻(經)、大教誡羅候羅(經)及界分別(經)中是以界說的。但在身至念經中則以關于那(叁十二分中每分的)色的顯現者而分別四禅的。此中以界說的是毗缽舍那(觀)的業處,以厭惡說的是奢摩他(止)業處。于此(厭惡作意節)中是奢摩他(止)業處的意義。
(2)(十種作意善巧)這樣教過了七種把持善巧之後,當再教(I)以次第,(II)以不過急,(III)以不過緩,(IV)以除去散亂,(V)以假名的超越,(VI)以次第撤去,(VII)以安止,(VII-X)以叁經典的十種作意善巧。
(I)「以次第」──于此(叁十二分身),自讀誦以後,當次第的作意,不要跳一個的作意。如果跳一個的作意,則如無技巧的人,登叁十二級的階梯,以跳一步而登,結果身體疲勞而失敗,不能完全登達,如是他(于叁十二分中跳級作意者)亦不能以完全的修習而得應得的意樂,唯有其心疲勞而失敗,不能完成其修習。
(II)以次第作意者亦應「不過急」作意。若過急作意者,雖然他或許可得完成其業處的終點,但(對業處)不明了,不得至于殊勝(之位);譬如有人行叁由旬的道路,不觀察其當進與當避(之道),即以速度的往返百回,雖然到達終點(亦不知是終點),但是應問而後行(才知終點)是故不宜過急。
(III)如不過急,亦宜「不過緩」(作意),若過緩作意者,則不能到達業處的終點,而證勝(位)之緣;譬如欲于當日行叁由旬之道的人,若于途中的樹、山、池等處處耽擱,則不能到達終點。
(IV)「以除去散亂」──當除去即放棄業處而散亂于外部的種種所緣之心。若不除去(散亂)則憶念外部散亂之時,而消失其業處;譬如有人行于僅有一足寬的削壁之道,不察其放足(之處),但左盼右顧,錯亂其步法,則自百仞的削壁落下來了。是故應除去散亂而作意。
(V)「以假名的超越」──即超越了發毛等的假名(概念),置心于厭惡中,譬如大旱之時,有人在林中發現了泉水,即在那裏結以多羅樹葉等作標幟,(初則)依那標幟而來沐浴飲,但是因爲常常來而到了其行迹明顯之時,則不需要那標幟,在任何希望之時,即可來浴與飲;如是在初分,以發毛等的假名作意者,到了獲得厭惡明了之時,則當超越發毛等的假名,專置其心于厭惡之中。
(VI)「以次第撤去」──應撤去那些不(于心中)現起的部分,爲次第撤去作意。即初學者于發作意,又撤去(發的)作意而至最後的尿的部分而止;于尿作意,又撤去(尿的)作意而至最初的發的部分而止。在他的數數作意中,有些部分(于心中)現起,有些則不現起。當于那些現起的部分中先作(意)業。如果二分同時現起之時,亦必有一分現起比較好的,如是當于那現起的部分數數作意,而生起安止定。
這是個有關的譬喻;即譬如要捕捉住在叁十二株多羅樹所形成的多羅林中的猕猴的獵師,最初以弓矢射穿那猕猴所居的多羅樹葉及作呼喊之聲,此時那猕猴便順次于多羅樹上一一的跳去而至最後的多羅樹;獵師亦追至那裏行其同樣的方法,而彼(猕猴)又以同樣的方法逃回最初的多羅樹。如是由于各處屢起喊聲,令彼(猕猴)數數次第奔跳,終于停止一多羅樹,堅持那中央最嫩的多羅葉,縱使(弓矢)射去之時它也不起了。當知這(與叁十二分身的次第撤去)是相似的。
這譬喻(與次第撤去)對照如次:即叁十二株多羅樹的多羅林,爲此身的叁十二部分。心如猕猴,瑜伽行者如獵師。瑜伽行者的心環行于叁十二部分的身中的所緣,如猕猴住于叁十二株多羅樹的多羅林。瑜伽行者開始于發的作意,順次行去及置心于最後的部分,如獵師最初以弓矢射穿那(猕猴)所居的多羅樹葉及作呼喊之聲的時候,而猕猴順次于多羅樹上一一跳去而至最後的多羅樹。再回來(至最初分及最初的多羅樹)的方法也是同樣的。數數作意,則有些(部分于心中)現起,舍其未曾現起的(部分),而對現起的(部分)行遍(准備定),如猕猴再再繼續于喊聲所發之處的上面起(而他遁)。最後于二(部分)現起時,于現起較好的(部分)數數作意,而生起安止,如(猕猴)來至一多羅樹而止,堅持其中央最嫩的多羅樹葉,雖射之亦不起了。
更有一譬喻:譬如一乞食的比庫,住在叁十二家的村落附近,他于第一家護得了二(家)分的飲食,便超越了其它的一家,第二天(于第一家)護得叁分,便超越了其它的兩家,第叁天于最初(之家)護得了滿缽,便(不行乞他家)。回至坐堂(住坐所)食之。當知這亦(與叁十二分身的作意)相似。叁十二種(部分)如叁十二家的村落。瑜伽行者如乞食者。瑜伽者于叁十二種(部分)遍作(准備定)如彼(乞食者)的住于村落的附近。數數作意,舍棄其未現起的(部分)于各各現起的(部分)中,及于二分中(現起較好的)遍作,如于第一家護得了二(家)分的飲食,便超越了其它的一家,第二天(于第一定)護得叁分,便超越了其它的兩家。于彼二(部分)中的現起較好的,數數作意而生起安止,如第叁天于最初(之家)獲得了滿缽,便回至坐堂(住坐所)坐而食之。
(VII)「以安止」──(叁十二部分中)(于令生)安止(定)的部分(作意)當知即于發等的各各部分而坐起安止(定),爲(安止定)的意義。
(VIII-X)「以叁經典」──即增上心,清涼,覺支善巧等叁經,當知精進與定的結合,是這(叁經)的意義。
(VIII)此中:「諸比庫!勤策增上心的比庫,當于叁相時時作意:實時時于定相作意,時時于策勵相作意,及時時于舍相作意。諸比庫!勤策增上心的比庫,如果專于定相作意,則心趨懈怠。諸比庫!勤策增上心的比庫,如果專于策勵相作意,則心趨掉舉。諸比庫!勤策增上心的比庫,如果專于舍相作意,則他的心不爲漏盡而正等持。諸比庫!然而勤策增上心的比庫,時時于定相、策勵相及舍相作意,則他的心成爲柔軟,適合作業與清淨,及不會破壞爲漏而正等持」。
「諸比庫!如金匠或金所的弟子造爐,既造爐已,于爐口點火,既于爐口點火已,以火鉗挾金投入爐口,時時吹風,時時灑水,時時放舍。諸比庫!如果金匠或金匠的弟子專一對金吹風,則金將燒掉;諸比庫!如果金所或金匠的弟子專一對金灑水,則金將冷卻;諸比庫!如果金匠或金匠的弟子專一對金放舍,則金不至正當的純熟。諸比庫!然而金匠或金匠的弟子,對金時時吹風,時時灑水,時時放舍,則金成爲柔軟,適合作業,淨潔及不會破壞而成正當的作用──如用金製作金帶、耳環、頸飾、金鬘等的種種裝飾品,都得完成他的目的」。
「諸比庫!如是勤策增上心的比庫......乃至......爲漏盡而正等持。而彼(比庫)爲了以通(智)證知而傾心于通(智)證知之法,若有(宿因等的)原因,得以現證彼法」──當知此經是「增上心」。
(IX)「諸比庫!具足六法的比庫,得證無上清涼。雲何爲六?諸比庫!茲有比庫,心當抑製之時,即抑製其心;心當策勵之時,即策勵其心;心當喜悅之時,即喜悅其心;心當放舍之時,即放舍其心;傾心于勝(道與果),及樂于涅槃。諸比庫!具足此六法的比庫,得證無上清涼」──當知此經是「清涼」。
(X)「覺支善巧」──「如是諸比庫,若心消沈之時,不宜修習輕安覺支」──此等已在(第四品)論安止善巧中說明。
曾經善學七種把持善巧及深深地確定了十種作意善巧,即瑜伽行者當以二善巧取業處。
如果(瑜伽者)與阿阇梨(師)安住一寺,則不必(一時)詳細請教,(確定業處後)當以策勵業處得進步已,從此次第的向上請教。若欲住在他處的,則當依照上述的(七種把持善巧及十種作意善巧)規定詳細學習,再叁翻覆(讀誦),了解一切困難之處,如于(第四品)地遍的解釋中所說的方法,舍離不適當的住所,而住適當的精舍,斷除小障礙,當于厭惡作意中遍作(准備定)。
(3)(取叁十二分身之相與厭惡性)(遍)作者當先取發等之相。怎樣取呢?拔出一二根發置于掌上,當先確定其色。在剃發處看發亦可。或于水缽或本粥缽中看(所落之發)亦可。見黑(發)時,當思惟「黑」,見白去,思惟「白」,(黑白)相間之時,則從的數的思惟,猶如于發,見一切「皮等五種」亦宜如是取相。
如是取相已,當確定一切(叁十二)部分中的色、形、方位、處所與界限,及確定色、形、香、所依處所五種厭惡性。關于這一切部分的確定法次第敘述如下:(1)、(發)先就發的自然之色是黑的,像木 “木+患” 子的「色」。「形」則長圓如稱杆之形。「方位」──生在(身的)上方。「處所」──兩側以耳朵邊,前以額際,後面以項爲限;封蓋頭顱的皮中而位的發,下以(發)根自己的面積,上以虛空,橫以(諸發)相互(之間)爲限,決無二根頭發(長)在一處的,這是(發的)「自分的界限」;發非毛,毛非發,如是不與其它(發以外)的叁十一部分混同,而發爲單獨的一部分,這是(發的)「他分的界限」。這是發的色等確定。
其次確定(此發的)色等五種厭惡:即依發的色是厭惡的,依形,依香、依所依,依處所也是厭惡的。如在一缽心愛的粥或一缽飯中,雖然只見少許像頭發的色的東西,也會厭惡地說:「這裏混雜著頭發,快拿開」,如是依發之「色」是厭惡的。如在夜間吃飯的人,若觸著像阿迦的纖維與曼迦羯的纖維的頭發之形,亦同樣的厭惡,如…
《清淨道論 第八 說隨念業處品》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