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此真言已。坐于法座上,以現證菩提的慈心普及于一切眷屬。說法者自應生起如醫者想,于法作良藥想,于聞法者作病者想,于如來作正士想,于教法生起長住想。若先誦此諸密咒,而說法時,其境百由旬[3]內,魔及魔類,諸神不敢前來作災,縱有來者也不能作災,說法者當潔淨,德行潔淨,並當善爲沐浴,善著衣裝。”
丁二 正行。當具足六度:即“施”給自行通達的語義;持約束身語意過失的“戒”律;“忍”寒熱之損害;對所說法歡喜“精進”;心專一而住(即“定”);觀察詞義的違逆關系而說(即“慧”)。以上即“六度”(施、戒、忍、精進、定、慧)。又如阿阇黎生格桑波(意爲獅子賢)說:作法施時,應舍離聲聞等的作意(即小乘動機);對一切人所說不雅語當忍辱,當生喜愛,當不雜余乘意樂,一心專注,回向無上圓滿菩提等,當以“無緣披甲”而作行。
丁叁 完結行。即所有過失懇祈恕罪,所有善根回向菩提,以空性而結印等叁行。
甲叁 弟子聞法的差別
此中分叁乙目:乙初 以何者爲聞法的有情;乙二 依何爲聽聞的方便;乙叁 應如何聞法。
乙初 以何者爲聞法的有情。分上、中、下叁等。
今說一、上等聞法的有情。又分二丙目:丙初 聞法者應斷離的過失;丙二聞法者應有之相。
今說丙初 聞法者應斷離的過失。有應離之十叁過、六過、叁過等。
一、十叁過:如《論議正理釋論》中說:“十叁過的對治法,是以十六相對治而聞法。”並說十叁過是:安立內清淨時,對說法者,自妄論其行動,品行不淨之過;由種姓高貴而生的我慢之過;不求其義之過;由偏袒他者而生忿恨之過;由不敬奉而生對說法者不重視之過;懷輕視破斥的思想之過;由于對法及說法者的功德不介意,而不作承事之過;對說法時語與文本連貫的說法者,因其戒、種姓、面貌、吐詞不完善等而心懷蔑視之過;誹謗之過;貪利養恭敬之過;心散亂及昏睡而生的不聞之過;顛倒理解密意及法性而生的不善作意之過;願望與行下劣,未深在意之過。
二、六過:如《論議正理釋論》中說:“我慢,不信,不求其義,外散,內收攝,厭倦爲聞之垢。”或謂作業之過,不信服之過,不敬奉之過,思想之過,不順之過,固執之過等。所謂“作業之過”是指身的作爲,德行不良,身語二業,不作勸請,意業,不意樂聽聞;所謂“思想之過”,是指對他者尋隙而攻,以如此這般的駁斥攻擊,使其破壞。所謂“不順之過”有五:即不知法是出離之道,而生的不敬之過;由于語不對文而生的蔑視之過;因人、因戒、因語言的失誤而生的不敬之過;因種姓低下而生的輕蔑之過;因未生領會與成功的能力而自我蔑視之過等五種。所謂“固執之過”有五:執不正;不執其義(即不憶記意義);不執文字(即不記憶文句);執未通曉之語;不記執全面(即對全面不牢記)等五種。
叁、叁過:此喻如雖降雨水,不能盛水,有叁種器過:即器口倒覆或斷碎之過,因此雨水不能注入;器不淨之過,雨水雖降入亦成汙水;器有洞穿之過,雨水雖降入亦不存水。如是雖降法雨。然不能盛者也有叁過:即由于心意散亂與昏睡,法未入耳,因此不能降入,由于不按正理思維,雖降入也被染汙;由于遺忘已失正念,不能記持(法義)。彼之對治法,如佛世尊說:“善爲谛聽,于意記持。”此外,比如病者未知醫者的教誨,或反意誤解,或雖善知而浪費良藥;又如病者不思飲食,或吃不宜食之物;或雖吃宜食之物複而吐出等叁種。以此喻說法者應善觀聞法者之根器,如果聞法者心意散亂放逸時,則說:“人壽縱百歲,夜眠耗其半,晝間若複睡,其半成碎段”等憂慮的語言;對昏唾者爲使其神清意朗,可說奇異的故事,如往生事紀中生爲驢、駒、獅、狐、老人、婦女、老妪、盜女等故事,令其心中生喜。
丙二 聞法者應有之相。如《四百頌》中說:“具正直心求義者,應說彼是聞法器。”以此又可分爲:丁初 具能通達的智慧;丁二 具求義的願望;丁叁具無我慢的恭敬心。
今說丁初 具能通達的智慧。以聞成爲煩惱的對治法,而且成爲解脫之因來說,都必須達義。世親菩薩說:“以叁淨因如製皮革,使其柔軟堪用,即用塗油、搓揉、焙製等法。”如是心也用聞、思、修等以爲調治。因此爲令心調治堪能之故,當精勤聞、思。由聞、思、修叁者之力,而趣入于道的諸人,如過荒野而到安樂城,是得路糧之力,騎乘之力,指路者之力。如此從輪回生死的荒野郊道,而往安樂之道的諸人,也是得布施、持戒、智慧叁者之助力。這叁者都依賴于聞。
丁二 具求義的願望。經中所說:“此等十種,爲普遍尋求菩薩之法。”何爲十種,即以無谄诳的內心,普遍尋求于教法等等。
丁叁 具無我慢的恭敬心。《大疏》中所謂“當以增上心而聞法。”這是說應當脫下頭巾,坐于低位,排除散亂心,以希求解脫的願望聞法。
二、中等聞法的有情。聞法者雖不全具所說之相,然能知義而聽聞,是大有饒益的。《論議正理釋論》中說:“具福因諸人,由聞少許正法,能成大福德。”例如聖者舍利子授具足戒時,一婆羅門隱藏一旁,繼後聽聞犯出家戒當生十二種苦,而從犯戒中還淨。又如“僧伽護”尊者說法時,諸仙人偷聽後而證果。
叁、下等聞法的有情。雖不知義,然能對于正法生信而聽聞,是有大福德的。如經所說:“雖不解語言,但以恭敬之心而聽聞佛之法語,僅以如此的信念而聽聞,也有很大福德。”何況增長慧的境界,能由達義而聽聞,更不待說了。又如象奴難陀以杖擊蛙的故事那樣(故事不詳,想是使蛙跳開,免象踐害,而得好果)。以及法喜摩蠍由往昔喜法的習氣,一聞佛的尊名,即能微笑敬禮。由此看來,聞法少許也能積得廣大福德,故應精勤于聽聞佛的教法。
乙二 依何爲聽聞的方便。《菩薩藏》中說:“有情由何轉,二因即二緣,隨順他者聲,如理觀內緣。”這是說“外緣”應依上善知識(即導師)及儲積生活資具。所謂“內緣”,即指當專注聽聞,而且應思維所聞之義,以及閱讀論典,並向智者詢問以進習,如此所聞方爲徹底。繼此當勤奮于思、修。《論議正理釋論》中說:“猶如石灰礦,以火煅石頭,注水即變壞。”今于煩惱隨眠石,以智慧火煅煉之,複以定水浸泡,令其壞滅。然智慧並非不聞正法而來,所以當心生恭敬而聞法。縱使能提起詞句,若不知義,仍不能得其解。此如以秘藏的遺囑妙文,挂在孩童的頸上,又有何用?由于多聞須知其義,應對經義勤備聽聞。又如巡夜者不知巡視的情況,雖說未眠,仍被盜賊竊奪。如此僅在詞句上多聞,然不能分曉,仍被諸煩惱之敵所摧毀。僅心中了知,其義是不能生起的,所以當勤于取義。又如樂師盜賊恐人查覺,故用歌唱催眠,令人入睡後而行劫奪,可舉此喻說明之。又如盲者持燈,只利照他人,持不知顯義的聞燈,也是如此。因此爲了知其義,應勤于聞共義。
乙叁 應如何聞法。此中分叁丙目:丙初 加行;丙二 正行;丙叁 完結行。
今說丙初 加行。分叁丁目:丁初 修法的思想;丁二 恭敬的行爲;丁叁修生喜的聚緣。
丁初 修法的思想。如經所說:“聞後應以修爲主。”
丁二 恭敬的行爲。即指身、語、意叁門恭敬。《本生事紀》中說:“坐于最低位,生起調柔相,悅意目而視,如飲甘露語。發起誠敬仰,最潔無垢意,聞語如服藥,敬奉而聞法。”
丁叁 修生喜的聚緣。《秘密不可思議經》中說:“諸佛出世極難能,曆難始獲此人身,奇哉!生信聞法者,百劫之中亦難得。”又《大遊戲經》中說:“人與佛出爲難得,敬信獲得亦最難,離八無暇更爲難,故此聞法爲主要。今已獲得佛出世,並有暇身及信仰,以及能聞正法等,以此應離諸放逸。若于百千萬劫中,亦不能得聞正法。汝于今日已得故,應離一切諸放逸”。《論議正理釋論》中說:“佛語、耳聞、求、智、無障,五者難得故,應聞佛教語。”又說:“此身若死後,能否遇正法,聞法者與說法,究竟是何人?誰亦不知故,汝今應勤勵,聽聞佛教法。”又說:“若有生死定有壽,此壽大都無義耗,佛語亦如彼昙花,于此世間時一現。”
丙二 正行。應具足六度:即爲佛法,當具身、語、意叁門的“布施”;持守約束罪行的“戒”,並離一切關于器的過失,能“忍”侵害;聞法生喜而“精進”;對于文與義一心專注即“定”;上等獲得增上通達(即“慧”),中等隨詞語記持而探其義,下等則不可勝計。
丙叁 完結行。最後對于修行中的錯誤過失等,祈請恕罪;回向善根;作酬恩等。
甲四 師徒修學“法義”的教授
如此聞思趣向于道,如頌所說:“如理聞及具思維,以此修中善加行”。這是說需要清淨戒的所依(身心)。《叁摩地王經》中說:“所有由法修菩提,雖有多聞不持戒,毀犯戒律墮惡趣,多聞亦不能得救”。這是說雖如理多聞,仍須與思、修結合。如《大德住法比丘經》中說:“若不依修,僅以聞和思的加行,也不是住于法。不依聞與思,僅以修的加行,也不是住于法。須二者兼依,若住于二者,則是住于法。”《莊嚴經論》也說:“凡是瑜伽者之修,彼非無義;凡是如來所宣說,彼亦非無義;如若僅以聞能見義,則修成爲無義;如若未聞也能進修,則教法成爲無義”。所以最初衆苦的根本及犯戒的對治法,是守戒律。其次應當勤勵于煩惱的淨治。彼之次第,如寂天菩薩所說:“當忍苦求聞,應住于山林;當勤幹修定,觀修不淨等。”這是說最初須忍,如無忍則對于厭倦無動于衷,因此不能進行聞事。沒有聽聞,則不知斷離煩惱的靜慮(即定)法,以此應當勤求聽聞。雖由聞而知法,如果心行動搖不定,也不能生起叁摩地(即定)。如《月燈論》中說:“雖以順法語宣說,然因瞋恨之心而不信,所說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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