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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達摩 第十四講 遍一切心所之想、思、一境性心所

  

遍一切心所之想、思、一境性心所:在昨天晚上我們一起學習了心所。在講到心所的時候,我們知道心所是伴隨著心一起生起的,它擁有四個特點,即:與心同生、與心同滅、與心取同一個所緣和擁有同一個依處。然後我們就開始講了七種遍一切心的心所。七種遍一切心所即觸、受、想、思、一境性、命根、作意。昨天晚上學習了觸和受。觸是指名法、依處和所緣叁者的結合、接觸稱爲觸。講到受,受就是感受,心對目標(對象)的體驗。受又可以分爲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或者可以分爲苦受、樂受、悅受、憂受與舍受。還可分爲眼處生受、耳處生受、舌處生受、鼻處生受、身處生受、意處生受。然後我們又特別重點地講到了身受與心受的關系。講到身受其實還是屬于名法,只不過它是經由身體的體驗,也就是說它的依處是身淨色;而對于心受來說,它的依處往往是心所依處色,也包括了其他(眼依處等)的依處,也可以是舍受。我們今天晚上將繼續來接著學習其它的心所。

  

想(sa¤¤à),想的特相是體會對象的品質或者認知對象(所緣)的品質。作用是對所緣作標記或印記,以便再次認知時知道這是一樣的,或者認出以前已認知過的所緣。

  

所以“想”通常會有兩種作用:

  

第一種作用就是當心接觸到新的目標時,它能夠給這個新的目標作印記,也就是說留下印象。這種印象在以後重新出現的時候就成爲了記憶,就好比是一個木匠對自己所量或者說准備工作的木頭在作標記一樣,以便以後再重新要繼續工作的時候,知道:“哦,這是在這裏。”同樣的,對心的陌生的對象(所緣),“想”的作用就是給它作標記。

  

“想”的第二個作用就是對曾經認知、認識過的所緣,它能夠認出或者搬出記憶來。現起是通過已經領會過的特征方式來理解對象、理解所緣。

  

“想”是一種最基本的,很普遍的心理作用。我們說到的,能夠認出一樣東西、能夠記得一樣東西,就是“想”的作用。或者一般我們所說到的記憶、回憶,這種心理作用是“想”在起主導作用,很重要的作用。

  

例如:我們曾經去過一個地方。在我們剛去的時候,“想”就起到“這個地方有這樣的標記”,這條路是這樣走的,然後這個拐彎角有個什麼樣的商店或者是有個什麼樣的建築物。我們在第一次去的時候,給這條路的路標或是一些明顯的特征做標記,這是“想”的作用。然後當我們再一次去的時候,乃至我們沒有去,在回憶的時候,我們知道:哦,這條路,然後往哪裏、往左拐是怎麼樣?然後再往右拐是怎麼樣?這些都是屬于“想”在起作用。

  

我們必須得知道這裏講到的“想”和平時我們在語言表達上所說到的想是不同的。例如:我們經常說:“我想怎麼怎麼樣,我想……”,這裏講到的想就是我們平時語言上的想,是一個很粗的、是一個概念上來說的想。

  

如果從“阿毗達摩”來說,平時我們講到的“想”是屬于一種思維的方式,涉及到很複雜的心路過程。有時候我們說:“哦,我在想什麼什麼東西。”這個時候往往可能是尋的作用,以後我們會講到一種心所叫尋(vitakka)在起作用。而這裏講到的“想”,最明顯的特征就是認出或者認知。第一是作“標記”,第二就是認出。所以它相當于我們一般所講到的認知的作用。

  

由于有了“想”的作用,所以通常我們的心能夠産生記憶的作用,對于凡是我們曾經體驗過的目標,我們都好象能夠記得。而且,當我們的心想要作意,就是取某一個目標的時候,很快的這種“想”就能夠把曾經體驗過的目標重新展現在意門。正是因爲如此,所以往往由于這種“想”的記憶作用,我們可以記得很小的時候,記得很久以前的時候。也正是因爲如此,所以往往會被人誤認爲心是永恒的,因爲當我們一想的時候,立刻過去的經驗就猶如重現般成爲我們意門的、成爲我們心認知的目標。

  

所以佛陀把一切衆生分爲五個組合,這稱爲五蘊。即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

  

爲什麼特別要提出“想”蘊呢?第一,因爲“想”在我們平時的生活當中起到很大的作用。也正是因爲有了“想”蘊能夠起到記憶的作用,所以有一部分的人,乃至外道,他認爲:“因爲我可以記憶很久以前的事情,我可以回憶。”所以他會認爲:“我”是永恒的,“我”是恒常的,或者“心”是永恒的。佛陀爲了破除外道對于“想”,對于“心”,執取“想”爲“我”、“我的”的邪見,因此佛陀特別在修觀的時候要觀照“想”爲“無常”、爲“苦”、爲“無我”。

  

因爲有一些外道在修定的時候,他們由于有了神通,有了宿命智,他們能夠回憶起很多很久、很久以前的事情,可以回憶很多生、很多生的事情。他們已經看到了過去世,就會認爲說:“一直以來都有一個心識的主體在輪回,在生而又死,在生而又死。爲什麼我能夠記得呢?如果沒有一個心識作爲主體,或者沒有“想”作爲主體的話,那沒有這樣連貫的作用。”于是他們就執取“心”爲我,或者執取“想”爲我,或者執取“想”爲恒常的。

  

或者他們又再想起過去的時候,他們曾經是梵天人或者曾經是天人,在以前他享受很殊勝的快樂,于是他可能認爲“心”是樂的、“想”是樂的。佛陀爲了破除這一類外道執取于“想”,執取于“心”爲“常”、爲“樂”、爲“我”、爲“淨”的邪見,所以佛陀教導:“想”是“無常”、“想”是“苦”,“想”是“無我”。因爲執取能回憶的是我,所以佛陀特別把“想”蘊提出來,然後再教導應該觀照“想”爲“無我”,通過觀照“想”爲“無我”來破除執取“想”爲“我”的邪見。

  

接著我們再看下面一個心所,思(cetanà)。“思”的特相是意願;作用是積累業;表現爲配合、組織或敦促俱生名法對所緣造業。因爲“思”心所能夠實現心認知目標的目的,所以它也是一個很重要、也是很根本的、基本的一種心理作用。“思”心所能夠執行兩項工作,它在完成自己造業的同時,它也敦促相應的名法完成它們各自的工作。就好象一個公司的經理,他不僅僅自己要完成工作,而且他也必須得敦促其他的職員也做好各自的工作。又猶如一個班的班長,他自己必須得學習,必須得認真聽課,同時他也要負責管好整個班,整個班的其他學生。

  

當“思”惟有在與善或不善心同時升起的時候,它才完成自己造業的作用。也就是說我們平時講到的“思”相當于現在所說到的意志行爲。凡是造業的,就是我們說到的心能夠造業的這種心理作用就是由“思”心所承擔、負責的。所以佛陀說:“諸比庫,我說思是業,由于思而造作身、語、意之業。”這是佛陀在《增支部》說到的。換而言之,我們平時所說到的業,通過門及管道可以表現爲叁種:身體的行爲稱爲身業、口所說的語言稱爲語業、心所想到的、所造作的稱爲意業。而真正能夠造業的是“思”心所。

  

雖然心在認知對象的時候會有很多的心理作用一起在産生,但是在這很多的對象當中、在這很多的心理作用(心和心所)當中,每一個心所都執行各自不同的作用。例如:觸主要執行的是接觸,把所緣和依處和心集合在一起;而受只是體驗;想就是對所緣(對象)做標記;而思是在造業;以後講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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