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叁十九課
頂禮本師釋迦牟尼佛!
頂禮文殊智慧勇士!
頂禮傳承大恩上師!
無上甚深微妙法,百千萬劫難遭遇,
我今見聞得受持,願解如來真實義。
爲度化一切衆生,請大家發無上殊勝的菩提心!
下面,我們學習《量理寶藏論》第七品——觀相違。相違,如果用世間的名詞來代替,就是矛盾。如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矛盾,或者事物與事物之間的矛盾。所謂相違就是矛盾的意思。
我們學習這一品以後,當然能了解有關相違的方方面面的道理。同時就像我們前面講相屬品時一樣,一定會深深地了解,一切萬法在本質上、在事物的自相上根本不會有相違,所謂相違,只不過是人們的一種執著而已,這一點因明當中抉擇得非常深。所以我們學習因明,應該對萬法唯心的道理有進一步、更深刻的認識,這是我們學習的一個目的。
還有,我們通過對這一品的了解,應該知道一切萬法在本質上是沒有矛盾的,但人們常常錯誤執著。了解這一道理後,從而對本師釋迦牟尼佛的正理,生起真實無僞的信心。因此我們學習因明的人,逐漸逐漸會對佛、對法、對聖教生起不共的信心。有了信心以後,你的見解也會越來越穩固。雖然我講得不太好,但是所講的內容應該說是非常的殊勝,這樣逐漸逐漸學習以後,我想我們在座的這些人以及這次聽受因明的人,相續當中一定會生起正見。這種正見,跟我們世間一般的、依靠自己的愚者的信心所得到的正見,完全是不相同的。這就像《定解寶燈論》所講的那樣,這是自己反反複複觀察以後引生出來的定解,這種定解不容易被摧毀,不容易退失。
這次學習因明,前六品已經學完了,對有些人來講,不知道你們自己現在有沒有什麼感覺,所謂聞思,有時候也並不是馬上就見到成效,不一定立竿見影,但是對你的相續應該會有一些幫助。
你到一定的時候也許會了解:噢!原來我沒有學習因明的時候,對佛的真理並不是特別的正信,但現在我的這種正信永遠也是不可能動搖的,如果有了這樣的作用,這就是我們學習因明的宗旨所在。因此,大家在聞思的過程中,對我們本師釋迦牟尼佛的真理,一定會産生正見、定解。
己二(觀察相違)分二:一、相違之總法相;二、事相之詳細分類。
庚一、相違之總法相:
何法能害于某法,此即彼者之違品。
這個頌詞的意思是說,什麼叫做相違。當然相違也跟前面的相屬一樣,應該在遣余識面前安立,如果沒有在遣余識面前安立,那麼相違也是不存在的。就像我剛才所講的那樣,事物的本質上不存在相屬,也不存在相違,在本質上二者都不存在。
在我們的遣余意識上安立,不管是什麼樣的法,如果一個法對另一個法有違害或傷害,或者說對另一個法的産生、發展以及相續不斷存在等有一定的違害,那麼這就是它的違品,違品和非違品兩者是互相違害的法。
我們前面學相屬的時候已經講了,任何一個法,它如果不舍棄另一個法,這就是相屬的法相。這裏也同樣,任何一個法,如果它妨害另一個法,這就是所謂相違,相違總的法相大家一定要搞清楚。我們在世間當中,比如說火和水、光明和黑暗等等,這些應該說直接有一些違品,互相有害的,一個東西存在的時候,另一個東西根本不可能與它同體或者以接近的方式來存在,這就叫做相違。
庚二(事相之詳細分類)分二:一、總說;二、別說。
辛一、總說:
違品有實不並存,無實互絕之相違,
觀待對境之差異,而承許有此二種。
他這裏,所有相違可以包括在不並存相違和互絕相違之中,有些論典還加上一個“正量相違”,實際上正量相違也可以包括在這兩種相違當中。從總的方面來講,違品有實法實際上是不並存相違。意思就是說:這兩個事物是存在的,比如火和水,火的微塵和水的微塵兩個都存在,這兩者都是有實法,這兩個有實法互相不會並存,不可能在同一個地方存在,這叫做不並存相違。或者說光明和黑暗、無我的智慧和增益、對治和所斷等,這些的違品全部是有實法,有實法的兩個物體不可能同時存在。以總體的一些比喻來說明,比如說人與人之間有矛盾,那麼一個人來的時候,另一個人就不想坐了,他馬上就走了,這叫做不並存相違。這個人在這個部門發心,我就不願意在這裏,我可不可以改行,我可不可以到另一個地方去?因爲他們之間不並存,如果一起共存,就覺得不舒服。我們有時候也可以看得出來,有些人之間稍微有一些矛盾,本來他坐在這裏,當與他有矛盾的人來了以後,他非要離得遠遠的,坐在那邊去,永遠不會跟他坐在一起,這就是不並存相違。因爲它的違品是有實法,這叫做不並存相違。
什麼叫做互絕相違呢?互絕相違的違品是無實法,比如柱子和非柱子,柱子是存在的,是實有的東西,它的違品是非柱。在這裏,非柱子是指柱子不存在的無實法部分。這一點,麥彭仁波切和薩迦班智達的觀點是相同的。
因明前派的有些論師,還有因明後派中格魯派的一些論師,他們的因明論典中有這樣的觀點,凡是他體的東西就是互絕相違,比如柱子和瓶子、黃色和白色、牦牛和綿羊等,這些他體的東西都是互絕相違。原因是什麼呢?有些論師在不同的論典中是這樣說的,比如柱子和瓶子爲什麼是互絕相違呢?因爲柱子並不是瓶子,從瓶子的角度來講是非柱子,既然柱子與非柱子是互絕相違,那麼瓶子不是柱子的緣故,它們之間應該是互絕相違。所謂互絕,是此就根本不是彼,也可以說一個本體完全斷絕了另一個本體。對方的觀點是這樣認爲的。
從一個角度來看,他們說的也是對的。的的確確黃色不是白色,從白色的角度來講,黃色是非白;牦牛並不是綿羊,從牦牛的角度來講,綿羊可以稱爲非牛。這樣以後,我們的互絕相違也可以在他體的法中成立。因此,以前因明後派的一些論師,在他們的因類學中經常有,凡是他體的東西都是互絕相違。當然,我們去年講中觀的時候也作過一些分析,實際上這是不太合理的。不合理的原因是這樣的,因爲我們這裏的因明是說,它的違品是無實法,如果柱子互絕相違的違品是無實法,那麼瓶子也成了無實法,但按照因明七論的觀點來講,這是不適合的。
那麼我們自宗是怎麼樣解釋呢?所謂非瓶實際上是指斷開瓶子的無實法,也就是說無遮的部分,這個無遮的部分跟瓶子互絕相違;並不是說,凡是非瓶的所有其他有實法全部包括在這個違品當中。因此,這裏的觀點我們應該這樣來理解;如果沒有這樣理解,那麼凡是他體的反體和他體的實體,全部都成了互絕相違。這樣一來,因和果也成了互絕相違,因爲種子的反體並不是果,所以種子和果實就成了互絕相違。這兩個相違的話,那麼它們就不可能有近取因的關系。那麼第一刹那間的心和第二刹那間的心,從本體的角度來講是不是一體呢?應該承認:一個是因,一個是果,因和果完全是他體的。他體如果是互絕相違,那麼第一刹那間青稞的種子和第二刹那間青稞的果,這兩者都應該成了互絕相違。如果是相違,果和種子就沒有相屬(彼生相屬)的關系,而且反而有一種相違的概念,那在世間這也是不可能産生的。所以果和種子千萬不能說相違,如果相違,那絕對不是相屬。但是人們都共同承認,因果之間的關系是相屬,誰也不會承認它們相違。從這些角度來講,對方也不好解釋。
因此薩迦班智達在下面解釋,凡是他體的東西不一定是相違,有些有相違,有些有相屬,有些既不是相屬也不是相違,這些現象也是有的。世間也是這樣,凡是他體的東西全部是矛盾的,這也不合理。比如說有幾個人,我跟這個人的關系很好,我們之間有關系;我跟這個人關系不好,有矛盾;我跟那個人也沒有什麼好的關系,也沒有什麼不好的矛盾,只不過我們素不相識而已,也有這種情況。因此從世間名言的說法來講,既不是相違,也不是相屬,這種情況在世間應該是存在的。所以,我們應該根據薩迦派和甯瑪派的自宗觀點來安立,他體不一定是互絕相違,如果是互絕相違,就有很多問題解釋不清楚。我們大家應該這樣來理解。
如果沒有這樣理解,我們以前講的時候也說過,比如說釋迦牟尼佛是宣說法語者,他也是遍知,從遍知和說法兩個不同反體來講,應該是他體。如果是他體,那這是否相違呢?法稱論師在因明中已經說了,佛陀既能說法也是遍知並不相違,說得非常清楚。如果我們說凡是他體的東西全部都是相違,那麼佛陀說法的反體跟遍知的反體,完全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本體,這也明顯成了相違。這樣一來,完全違背了法稱論師自宗的承許。可能我們誰也不敢說,法稱論師的觀點自相矛盾,誰也不會這樣說的。因此,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
這裏觀待對境,一個是它的違品是有實法,一個是無實法。觀待不同對境,我們這裏的相違分成兩種,一個是互絕相違,另一個是不並存相違。這個道理大家應該搞清楚。
辛二(別說)分二:一、不並存相違;二、互絕相違。
壬一(不並存相違)分四:一、法相;二、相違存在之境;叁、滅除所害之時;四、確定相違之量。
癸一(法相)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子一、破他宗:
別的有些如鄂譯師等論師,他們安立的法相不太合理。
許不並存能所害,若經分析非應理。
有些論師認爲,存在于兩個有實法的能害所害的關系,就叫做不並存相違的法相。意思就是說,存在的兩個法,實際上成了能害所害的關系,這就叫做不並存相違的法相,他們是這樣安立的。
如果我們不作詳細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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