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第叁十九課▪P2

  ..續本文上一頁,從一般的相違概念來講,實際上能害所害的東西就是相違,這樣安立也應該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我們詳細觀察,這是不合理的。爲什麼呢?因爲所謂相違,一定要安立在一個法相上。這樣的話,能害和所害這兩個法,集聚在一體上是不可能的;如果能害和所害分開安立,那麼因的法相不是果的法相,果的法相不是因的法相。進一步說,比如有兩種法,如果一個法力量比較強,它可以成爲能害,但是在那個時候,它根本不可能成爲所害;如果這個法,比如說火的微塵或者水的微塵,它的力量很薄弱,這個時候,雖然這兩個法之間它已經成了所害,但是在那個時候,它根本不成爲能害。所以說在兩個法中,一個法成爲能害的時候,它絕對不會又成爲所害;當它成爲所害的時候,也根本不會成爲能害。在一個法的本體上觀待另一個違品而言,它既是能害也是所害,這種情況是沒有的,這個大家應該搞清楚。因爲所謂的相違,就像火和水一樣,當火是能害時,火比較大或者盛燃的時候,它附近的水馬上全部都幹了,這個水就叫做所害。那麼當火成爲能害的時候,它根本不是所害了,同樣的道理,當時的水變成所害的時候,它根本不可能變成能害。

  所以因明前派有些論師說的,它們之間能害所害,這個概念非常籠統,到底是火的法相還是水的法相?就像外道所承認那樣,火和水兩個總體的、總相的概念這裏也是沒有的。如果分開能害的法相是這樣的,所害的法相是這樣,那麼相違的法相到底是什麼樣?你看分開的時候,你這樣給它安立法相。但是你綜合起來,相違的法相到底是什麼樣?這樣一說,對方也是很難解答。所以說在這個過程當中,對方所安立的法相不合理。簡而言之,不合理的原因就是,能害所害的同體法不可能存在,可以這樣來理解。既然沒有同體的法,那麼相違到底以什麼樣的途徑來安立?這個問題應該這樣來理解。

  當然相違的法相,完全是通過對境來安立的。如果沒有通過對境來安立,光是從自己的遣余意識上,凡是能害所害,互相有害的關系就叫做相違,這樣大概的概念也沒有什麼不可以,簡單下一個這樣的概念倒也可以。但是從依靠對境來嚴格分析,這絕對是不合理的,原因是這樣的。

  子二、立自宗:

  

是故所害與能害,猶如因果爲異體,

  

令其所害無能力,此因即稱能害者。

  自宗沒有這種過失。我們自宗是這樣承認的:能害和所害不可能同一個時間變成同體的方式存在,就像因和果一樣,觀待前後是他體。當然,這種他體並不是真實存在的他體,應該我們前面所講的那樣,是遮一體的他體。

  爲什麼這樣講呢?大家也應該清楚,能害和所害就像我們前面講的,因和果之間的能饒益和所饒益一樣。我們現在相違的兩個法,一個叫做能害,一個叫做所害。力量比較強的叫做能害,力量比較弱的叫做所害,比如說美國總統布什叫能害,薩達姆叫所害,應該可以這樣說。強的與弱的,這兩個有沒有矛盾呢?肯定有矛盾。所以火和水之間,一個事物力量強大就叫做能害,另一個事物力量薄弱就叫做所害。

  但是它們之間就像因和果一樣,應該是他體的。怎麼說是他體呢?當能害的法存在的時候,所害的法逐漸逐漸會毀滅,依靠能害滅除它、趕走它。從我們世間的角度來講,可能也有這樣的。但是在這裏,因明中的相違不像我們世間所講那樣,是比較嚴格的。這個能害和所害的關系,就像因和果一樣,因和果我們剛才也講了,當它是因的時候就不是果,是果的時候就不是因,嚴格分析它們的本體不是一樣的。那麼能害所害是不是因和果那樣,互相成了近取因呢?這倒不是,只不過是依靠一個,另一個就馬上産生了本體的變化,這叫做能害所害。

  那麼什麼叫做能害呢?就是將對方變成沒有能力。意思就是說,我們下面也會講的,第一個刹那相違的兩個物體接觸;第二個刹那,所害的物體沒有能力了,就是它再繼續産生的能力沒有;第叁個刹那的時候,所害再也沒有辦法進行下去。就像火非常強烈的時候,微薄力量的水微塵,這兩個第一刹那接觸;火的二刹那不斷地繼續産生、旺盛,而水的二刹那力量就微薄了,就變成無力了;到了第叁刹那,水的相續已經間斷了,而火的相續不斷地産生。如果沒有遇到這種違品,它永遠都可以延續下去。可是遇到這樣的違品以後,它再也沒有辦法持續下去了。當然,也有實際外境上的相違和心上的相違,下面有不同類別的分析。

  總的來講,我們這裏要了解什麼叫做能害?什麼叫做所害?他這裏,能害就是將所害變成無有能力了、無有力量了。我們自宗相違的法相,大家應該這樣來安立。沒有兩個事物,相違是沒有辦法安立的。但是你要安立,就一定要從能害和所害的角度來安立,不能在一個法上來安立。我們對因和果的法相安立的時候,也是能饒益和所饒益、能産生與所産生,以這個角度來安立的。不可能一個概念因和果全部都已經覆蓋了,沒有這樣的道理。所以這是講能害所害的法相。

  下面相違存在的對境分兩個方面,一個是認識相違,還有一個對它遣除诤論。第一個頌詞是這樣講的。

  癸二(相違存在之境)分二:一、認識相違;二、遣于彼之诤。

  子一、認識相違:

  

諸不並存相違者,有實法涉能所害,

  

彼乃相續非刹那,即是所生能生故。

  意思就是說,所有不並存相違不可能是一個物體。因爲一個物體,能違所違、能相違和所相違或者能害所害的關系不可能有。比如說我一個人,自己對自己有很尖銳的矛盾,沒有這樣的說法。就像我們前面講的,一個法不可能有它本身的相屬;要相屬,起碼也是兩個法以上。這裏的相違,也必須兩個法以上。所以第一個,一個法不可能相違。

  如果另一個法是無實法,那不並存相違的說法也沒有。因爲不並存相違,實際上它的本體原來是存在的,最後它的本體不能與另一有實法共住,是從這樣兩個有實法的角度來安立的。因此不並存相違的違品,它的對境一定是有實法,唯一涉及到有實法,有實法的一種所害。這樣的能害所害關系,實際上,一定是從相續的角度來安立的,並不是在刹那上安立。如果在刹那上安立,那麼第一刹那間接觸的時候,馬上要産生能害所害的關系;但是,從事物的本質上來看,並沒有這種情況。因此這裏說,相違是相續當中的相違。

  所謂相續,大家也清楚,一個刹那不叫相續,起碼叁個刹那以上才叫做相續不斷。就像“衆人”一樣,一個人不叫衆人,兩個、叁個以上可以叫衆人,才有衆多的意思。同樣的道理,相續是不斷的延續,所以起碼叁個刹那以上才叫做相續。這樣以後,相違應該在相續上安立,而刹那上,相違根本沒辦法安立。原因是什麼呢?它們需要依靠相續産生能生所生的關系。

  有些人可能這樣想,既然它們之間有能生所生的關系,那相違是不是也變成因果了,是不是跟種子和苗芽之間的關系一樣,依靠一個産生另一個?是不是依靠火産生水,依靠光明産生黑暗?那這樣,它們兩個之間就有一種真實的因果關系。其實,並沒有真實的因果關系,只不過我們說的時候可以這樣說。爲什麼叫做能生所生呢?比如說,第一刹那的光明和第二刹那的光明,這兩者都會出現,它們出現的時候,因爲光明的力量比較強,第二刹那的時候,黑暗就變成沒有能力了;第叁刹那的時候,原來的黑暗就産生了:它的相續再也不能延續下去的一種狀態。這種狀態是依靠光明而産生的,所以這叫做能生所生的關系。因此我們不能認爲:既然是能生所生的關系,那麼光明就成了黑暗的近取因,水塵就變成了火塵的近取因;那這樣,世間萬物的規律都已經混亂了,因爲相違的法也是能生所生,相屬的法也是能生所生,全部都變成了能生所生。其實並沒有這個意思。這裏,雖然說詞句上有能生所生的關系,但是所謂能生所生,應該是依靠一個事物,使另一個事物變成無有能力,再沒有辦法延續下去。也就是說,讓它産生什麼呢?不是像以前相續不斷地産生,而是以前的相續變成無有任何産生能力的一種狀態,這種狀態是剛才能害的光明或火使對境這樣産生的,這就叫做相違。這種相違並不是在刹那上安立的,而是在相續上安立;如果刹那上安立,我們下面還有這方面的辯論,就根本沒辦法安立,這個必須要搞清楚。如果我們沒有搞清楚,就有一定的困難。

  關于這樣的相違法相,《自釋》中也有光明和黑暗之間的辯論。那麼,光明和黑暗會不會變成真正的能生所生關系呢?沒有這個關系。因爲我剛才所舉的例子,第一刹那的接觸,第二刹那的無力,第叁刹那再不能延續下去,這叫做能生所生,這叫做相違。還有,如果變成沒有能力而成了相違或因果關系,那青稞的種子不能産生稻的苗芽,青稞種子對稻芽來講沒有能力,是不是這種沒有能力也是相違呢?並不是。因爲青稞本來不能産生稻芽,從這個角度來講,不像剛才那樣:有了這個事物以後,另一個事物原來的狀況從根本上變化並失去了它的延續。所以我們這裏的能生所生,大家一定要理解清楚;否則,青稞的種子和稻芽之間也有能生所生的關系,光明和黑暗之間也有能生所生的關系。那麼黑暗當中是不是産生光明,光明當中是不是産生黑暗呢?可以這樣說。我們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是可以這樣說的。因爲有了光明,原來黑暗的相續就不存在;有了黑暗,原來光明的相續也不存在:實際上這裏有一種産生。但這種産生並不是我們因果當中的産生,這裏的産生是從俱有緣來講的,我們可以這樣講:黑暗的第一刹那産生第二刹那,第二刹那變成無力,這是從黑暗它自己的近取因當中産生的,到了第叁刹那,黑暗的近取因已經滅盡,沒有了。爲什麼第叁刹那它要滅盡呢?這是光明對它作了一個俱有緣,光明對它…

《第叁十九課》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 继续阅读 ▪ 第四十課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