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我们学习《量理宝藏论》第七品——观相违。相违,如果用世间的名词来代替,就是矛盾。如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或者事物与事物之间的矛盾。所谓相违就是矛盾的意思。
我们学习这一品以后,当然能了解有关相违的方方面面的道理。同时就像我们前面讲相属品时一样,一定会深深地了解,一切万法在本质上、在事物的自相上根本不会有相违,所谓相违,只不过是人们的一种执著而已,这一点因明当中抉择得非常深。所以我们学习因明,应该对万法唯心的道理有进一步、更深刻的认识,这是我们学习的一个目的。
还有,我们通过对这一品的了解,应该知道一切万法在本质上是没有矛盾的,但人们常常错误执著。了解这一道理后,从而对本师释迦牟尼佛的正理,生起真实无伪的信心。因此我们学习因明的人,逐渐逐渐会对佛、对法、对圣教生起不共的信心。有了信心以后,你的见解也会越来越稳固。虽然我讲得不太好,但是所讲的内容应该说是非常的殊胜,这样逐渐逐渐学习以后,我想我们在座的这些人以及这次听受因明的人,相续当中一定会生起正见。这种正见,跟我们世间一般的、依靠自己的愚者的信心所得到的正见,完全是不相同的。这就像《定解宝灯论》所讲的那样,这是自己反反复复观察以后引生出来的定解,这种定解不容易被摧毁,不容易退失。
这次学习因明,前六品已经学完了,对有些人来讲,不知道你们自己现在有没有什么感觉,所谓闻思,有时候也并不是马上就见到成效,不一定立竿见影,但是对你的相续应该会有一些帮助。
你到一定的时候也许会了解:噢!原来我没有学习因明的时候,对佛的真理并不是特别的正信,但现在我的这种正信永远也是不可能动摇的,如果有了这样的作用,这就是我们学习因明的宗旨所在。因此,大家在闻思的过程中,对我们本师释迦牟尼佛的真理,一定会产生正见、定解。
己二(观察相违)分二:一、相违之总法相;二、事相之详细分类。
庚一、相违之总法相:
何法能害于某法,此即彼者之违品。
这个颂词的意思是说,什么叫做相违。当然相违也跟前面的相属一样,应该在遣余识面前安立,如果没有在遣余识面前安立,那么相违也是不存在的。就像我刚才所讲的那样,事物的本质上不存在相属,也不存在相违,在本质上二者都不存在。
在我们的遣余意识上安立,不管是什么样的法,如果一个法对另一个法有违害或伤害,或者说对另一个法的产生、发展以及相续不断存在等有一定的违害,那么这就是它的违品,违品和非违品两者是互相违害的法。
我们前面学相属的时候已经讲了,任何一个法,它如果不舍弃另一个法,这就是相属的法相。这里也同样,任何一个法,如果它妨害另一个法,这就是所谓相违,相违总的法相大家一定要搞清楚。我们在世间当中,比如说火和水、光明和黑暗等等,这些应该说直接有一些违品,互相有害的,一个东西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东西根本不可能与它同体或者以接近的方式来存在,这就叫做相违。
庚二(事相之详细分类)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辛一、总说:
违品有实不并存,无实互绝之相违,
观待对境之差异,而承许有此二种。
他这里,所有相违可以包括在不并存相违和互绝相违之中,有些论典还加上一个“正量相违”,实际上正量相违也可以包括在这两种相违当中。从总的方面来讲,违品有实法实际上是不并存相违。意思就是说:这两个事物是存在的,比如火和水,火的微尘和水的微尘两个都存在,这两者都是有实法,这两个有实法互相不会并存,不可能在同一个地方存在,这叫做不并存相违。或者说光明和黑暗、无我的智慧和增益、对治和所断等,这些的违品全部是有实法,有实法的两个物体不可能同时存在。以总体的一些比喻来说明,比如说人与人之间有矛盾,那么一个人来的时候,另一个人就不想坐了,他马上就走了,这叫做不并存相违。这个人在这个部门发心,我就不愿意在这里,我可不可以改行,我可不可以到另一个地方去?因为他们之间不并存,如果一起共存,就觉得不舒服。我们有时候也可以看得出来,有些人之间稍微有一些矛盾,本来他坐在这里,当与他有矛盾的人来了以后,他非要离得远远的,坐在那边去,永远不会跟他坐在一起,这就是不并存相违。因为它的违品是有实法,这叫做不并存相违。
什么叫做互绝相违呢?互绝相违的违品是无实法,比如柱子和非柱子,柱子是存在的,是实有的东西,它的违品是非柱。在这里,非柱子是指柱子不存在的无实法部分。这一点,麦彭仁波切和萨迦班智达的观点是相同的。
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还有因明后派中格鲁派的一些论师,他们的因明论典中有这样的观点,凡是他体的东西就是互绝相违,比如柱子和瓶子、黄色和白色、牦牛和绵羊等,这些他体的东西都是互绝相违。原因是什么呢?有些论师在不同的论典中是这样说的,比如柱子和瓶子为什么是互绝相违呢?因为柱子并不是瓶子,从瓶子的角度来讲是非柱子,既然柱子与非柱子是互绝相违,那么瓶子不是柱子的缘故,它们之间应该是互绝相违。所谓互绝,是此就根本不是彼,也可以说一个本体完全断绝了另一个本体。对方的观点是这样认为的。
从一个角度来看,他们说的也是对的。的的确确黄色不是白色,从白色的角度来讲,黄色是非白;牦牛并不是绵羊,从牦牛的角度来讲,绵羊可以称为非牛。这样以后,我们的互绝相违也可以在他体的法中成立。因此,以前因明后派的一些论师,在他们的因类学中经常有,凡是他体的东西都是互绝相违。当然,我们去年讲中观的时候也作过一些分析,实际上这是不太合理的。不合理的原因是这样的,因为我们这里的因明是说,它的违品是无实法,如果柱子互绝相违的违品是无实法,那么瓶子也成了无实法,但按照因明七论的观点来讲,这是不适合的。
那么我们自宗是怎么样解释呢?所谓非瓶实际上是指断开瓶子的无实法,也就是说无遮的部分,这个无遮的部分跟瓶子互绝相违;并不是说,凡是非瓶的所有其他有实法全部包括在这个违品当中。因此,这里的观点我们应该这样来理解;如果没有这样理解,那么凡是他体的反体和他体的实体,全部都成了互绝相违。这样一来,因和果也成了互绝相违,因为种子的反体并不是果,所以种子和果实就成了互绝相违。这两个相违的话,那么它们就不可能有近取因的关系。那么第一刹那间的心和第二刹那间的心,从本体的角度来讲是不是一体呢?应该承认:一个是因,一个是果,因和果完全是他体的。他体如果是互绝相违,那么第一刹那间青稞的种子和第二刹那间青稞的果,这两者都应该成了互绝相违。如果是相违,果和种子就没有相属(彼生相属)的关系,而且反而有一种相违的概念,那在世间这也是不可能产生的。所以果和种子千万不能说相违,如果相违,那绝对不是相属。但是人们都共同承认,因果之间的关系是相属,谁也不会承认它们相违。从这些角度来讲,对方也不好解释。
因此萨迦班智达在下面解释,凡是他体的东西不一定是相违,有些有相违,有些有相属,有些既不是相属也不是相违,这些现象也是有的。世间也是这样,凡是他体的东西全部是矛盾的,这也不合理。比如说有几个人,我跟这个人的关系很好,我们之间有关系;我跟这个人关系不好,有矛盾;我跟那个人也没有什么好的关系,也没有什么不好的矛盾,只不过我们素不相识而已,也有这种情况。因此从世间名言的说法来讲,既不是相违,也不是相属,这种情况在世间应该是存在的。所以,我们应该根据萨迦派和宁玛派的自宗观点来安立,他体不一定是互绝相违,如果是互绝相违,就有很多问题解释不清楚。我们大家应该这样来理解。
如果没有这样理解,我们以前讲的时候也说过,比如说释迦牟尼佛是宣说法语者,他也是遍知,从遍知和说法两个不同反体来讲,应该是他体。如果是他体,那这是否相违呢?法称论师在因明中已经说了,佛陀既能说法也是遍知并不相违,说得非常清楚。如果我们说凡是他体的东西全部都是相违,那么佛陀说法的反体跟遍知的反体,完全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本体,这也明显成了相违。这样一来,完全违背了法称论师自宗的承许。可能我们谁也不敢说,法称论师的观点自相矛盾,谁也不会这样说的。因此,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这里观待对境,一个是它的违品是有实法,一个是无实法。观待不同对境,我们这里的相违分成两种,一个是互绝相违,另一个是不并存相违。这个道理大家应该搞清楚。
辛二(别说)分二:一、不并存相违;二、互绝相违。
壬一(不并存相违)分四:一、法相;二、相违存在之境;三、灭除所害之时;四、确定相违之量。
癸一(法相)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子一、破他宗:
别的有些如鄂译师等论师,他们安立的法相不太合理。
许不并存能所害,若经分析非应理。
有些论师认为,存在于两个有实法的能害所害的关系,就叫做不并存相违的法相。意思就是说,存在的两个法,实际上成了能害所害的关系,这就叫做不并存相违的法相,他们是这样安立的。
如果我们不作详细观察…
《第三十九课》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