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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课▪P2

  ..续本文上一页,从一般的相违概念来讲,实际上能害所害的东西就是相违,这样安立也应该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我们详细观察,这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相违,一定要安立在一个法相上。这样的话,能害和所害这两个法,集聚在一体上是不可能的;如果能害和所害分开安立,那么因的法相不是果的法相,果的法相不是因的法相。进一步说,比如有两种法,如果一个法力量比较强,它可以成为能害,但是在那个时候,它根本不可能成为所害;如果这个法,比如说火的微尘或者水的微尘,它的力量很薄弱,这个时候,虽然这两个法之间它已经成了所害,但是在那个时候,它根本不成为能害。所以说在两个法中,一个法成为能害的时候,它绝对不会又成为所害;当它成为所害的时候,也根本不会成为能害。在一个法的本体上观待另一个违品而言,它既是能害也是所害,这种情况是没有的,这个大家应该搞清楚。因为所谓的相违,就像火和水一样,当火是能害时,火比较大或者盛燃的时候,它附近的水马上全部都干了,这个水就叫做所害。那么当火成为能害的时候,它根本不是所害了,同样的道理,当时的水变成所害的时候,它根本不可能变成能害。

  所以因明前派有些论师说的,它们之间能害所害,这个概念非常笼统,到底是火的法相还是水的法相?就像外道所承认那样,火和水两个总体的、总相的概念这里也是没有的。如果分开能害的法相是这样的,所害的法相是这样,那么相违的法相到底是什么样?你看分开的时候,你这样给它安立法相。但是你综合起来,相违的法相到底是什么样?这样一说,对方也是很难解答。所以说在这个过程当中,对方所安立的法相不合理。简而言之,不合理的原因就是,能害所害的同体法不可能存在,可以这样来理解。既然没有同体的法,那么相违到底以什么样的途径来安立?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来理解。

  当然相违的法相,完全是通过对境来安立的。如果没有通过对境来安立,光是从自己的遣余意识上,凡是能害所害,互相有害的关系就叫做相违,这样大概的概念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简单下一个这样的概念倒也可以。但是从依靠对境来严格分析,这绝对是不合理的,原因是这样的。

  子二、立自宗:

  

是故所害与能害,犹如因果为异体,

  

令其所害无能力,此因即称能害者。

  自宗没有这种过失。我们自宗是这样承认的:能害和所害不可能同一个时间变成同体的方式存在,就像因和果一样,观待前后是他体。当然,这种他体并不是真实存在的他体,应该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是遮一体的他体。

  为什么这样讲呢?大家也应该清楚,能害和所害就像我们前面讲的,因和果之间的能饶益和所饶益一样。我们现在相违的两个法,一个叫做能害,一个叫做所害。力量比较强的叫做能害,力量比较弱的叫做所害,比如说美国总统布什叫能害,萨达姆叫所害,应该可以这样说。强的与弱的,这两个有没有矛盾呢?肯定有矛盾。所以火和水之间,一个事物力量强大就叫做能害,另一个事物力量薄弱就叫做所害。

  但是它们之间就像因和果一样,应该是他体的。怎么说是他体呢?当能害的法存在的时候,所害的法逐渐逐渐会毁灭,依靠能害灭除它、赶走它。从我们世间的角度来讲,可能也有这样的。但是在这里,因明中的相违不像我们世间所讲那样,是比较严格的。这个能害和所害的关系,就像因和果一样,因和果我们刚才也讲了,当它是因的时候就不是果,是果的时候就不是因,严格分析它们的本体不是一样的。那么能害所害是不是因和果那样,互相成了近取因呢?这倒不是,只不过是依靠一个,另一个就马上产生了本体的变化,这叫做能害所害。

  那么什么叫做能害呢?就是将对方变成没有能力。意思就是说,我们下面也会讲的,第一个刹那相违的两个物体接触;第二个刹那,所害的物体没有能力了,就是它再继续产生的能力没有;第三个刹那的时候,所害再也没有办法进行下去。就像火非常强烈的时候,微薄力量的水微尘,这两个第一刹那接触;火的二刹那不断地继续产生、旺盛,而水的二刹那力量就微薄了,就变成无力了;到了第三刹那,水的相续已经间断了,而火的相续不断地产生。如果没有遇到这种违品,它永远都可以延续下去。可是遇到这样的违品以后,它再也没有办法持续下去了。当然,也有实际外境上的相违和心上的相违,下面有不同类别的分析。

  总的来讲,我们这里要了解什么叫做能害?什么叫做所害?他这里,能害就是将所害变成无有能力了、无有力量了。我们自宗相违的法相,大家应该这样来安立。没有两个事物,相违是没有办法安立的。但是你要安立,就一定要从能害和所害的角度来安立,不能在一个法上来安立。我们对因和果的法相安立的时候,也是能饶益和所饶益、能产生与所产生,以这个角度来安立的。不可能一个概念因和果全部都已经覆盖了,没有这样的道理。所以这是讲能害所害的法相。

  下面相违存在的对境分两个方面,一个是认识相违,还有一个对它遣除诤论。第一个颂词是这样讲的。

  癸二(相违存在之境)分二:一、认识相违;二、遣于彼之诤。

  子一、认识相违:

  

诸不并存相违者,有实法涉能所害,

  

彼乃相续非刹那,即是所生能生故。

  意思就是说,所有不并存相违不可能是一个物体。因为一个物体,能违所违、能相违和所相违或者能害所害的关系不可能有。比如说我一个人,自己对自己有很尖锐的矛盾,没有这样的说法。就像我们前面讲的,一个法不可能有它本身的相属;要相属,起码也是两个法以上。这里的相违,也必须两个法以上。所以第一个,一个法不可能相违。

  如果另一个法是无实法,那不并存相违的说法也没有。因为不并存相违,实际上它的本体原来是存在的,最后它的本体不能与另一有实法共住,是从这样两个有实法的角度来安立的。因此不并存相违的违品,它的对境一定是有实法,唯一涉及到有实法,有实法的一种所害。这样的能害所害关系,实际上,一定是从相续的角度来安立的,并不是在刹那上安立。如果在刹那上安立,那么第一刹那间接触的时候,马上要产生能害所害的关系;但是,从事物的本质上来看,并没有这种情况。因此这里说,相违是相续当中的相违。

  所谓相续,大家也清楚,一个刹那不叫相续,起码三个刹那以上才叫做相续不断。就像“众人”一样,一个人不叫众人,两个、三个以上可以叫众人,才有众多的意思。同样的道理,相续是不断的延续,所以起码三个刹那以上才叫做相续。这样以后,相违应该在相续上安立,而刹那上,相违根本没办法安立。原因是什么呢?它们需要依靠相续产生能生所生的关系。

  有些人可能这样想,既然它们之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那相违是不是也变成因果了,是不是跟种子和苗芽之间的关系一样,依靠一个产生另一个?是不是依靠火产生水,依靠光明产生黑暗?那这样,它们两个之间就有一种真实的因果关系。其实,并没有真实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我们说的时候可以这样说。为什么叫做能生所生呢?比如说,第一刹那的光明和第二刹那的光明,这两者都会出现,它们出现的时候,因为光明的力量比较强,第二刹那的时候,黑暗就变成没有能力了;第三刹那的时候,原来的黑暗就产生了:它的相续再也不能延续下去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是依靠光明而产生的,所以这叫做能生所生的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认为:既然是能生所生的关系,那么光明就成了黑暗的近取因,水尘就变成了火尘的近取因;那这样,世间万物的规律都已经混乱了,因为相违的法也是能生所生,相属的法也是能生所生,全部都变成了能生所生。其实并没有这个意思。这里,虽然说词句上有能生所生的关系,但是所谓能生所生,应该是依靠一个事物,使另一个事物变成无有能力,再没有办法延续下去。也就是说,让它产生什么呢?不是像以前相续不断地产生,而是以前的相续变成无有任何产生能力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是刚才能害的光明或火使对境这样产生的,这就叫做相违。这种相违并不是在刹那上安立的,而是在相续上安立;如果刹那上安立,我们下面还有这方面的辩论,就根本没办法安立,这个必须要搞清楚。如果我们没有搞清楚,就有一定的困难。

  关于这样的相违法相,《自释》中也有光明和黑暗之间的辩论。那么,光明和黑暗会不会变成真正的能生所生关系呢?没有这个关系。因为我刚才所举的例子,第一刹那的接触,第二刹那的无力,第三刹那再不能延续下去,这叫做能生所生,这叫做相违。还有,如果变成没有能力而成了相违或因果关系,那青稞的种子不能产生稻的苗芽,青稞种子对稻芽来讲没有能力,是不是这种没有能力也是相违呢?并不是。因为青稞本来不能产生稻芽,从这个角度来讲,不像刚才那样:有了这个事物以后,另一个事物原来的状况从根本上变化并失去了它的延续。所以我们这里的能生所生,大家一定要理解清楚;否则,青稞的种子和稻芽之间也有能生所生的关系,光明和黑暗之间也有能生所生的关系。那么黑暗当中是不是产生光明,光明当中是不是产生黑暗呢?可以这样说。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是可以这样说的。因为有了光明,原来黑暗的相续就不存在;有了黑暗,原来光明的相续也不存在:实际上这里有一种产生。但这种产生并不是我们因果当中的产生,这里的产生是从俱有缘来讲的,我们可以这样讲:黑暗的第一刹那产生第二刹那,第二刹那变成无力,这是从黑暗它自己的近取因当中产生的,到了第三刹那,黑暗的近取因已经灭尽,没有了。为什么第三刹那它要灭尽呢?这是光明对它作了一个俱有缘,光明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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