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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叁十課▪P2

  ..續本文上一頁什麼是同品方面的相屬呢?我們用常用的離一多因的推理來說明:一切萬法在勝義當中不存在,因爲遠離一體多體之故。以這種推理來論證一切萬法不存在的過程當中,我們應該知道:萬法不存在與離一多因之間,應該有同品和違品方面的關系。那同品方面的關系是什麼呢?一切萬法如果不存在,就遠離一體多體。然後異品方面的關系,如果不是遠離一體多體,那就一定是存在的,一定是實有的。

  因明前派的論師們認爲:由遠離一體多體可以推出萬法不存在,因爲不存在和遠離一體多體,兩個都是無實法,所以無實法應該有相屬,應該有關系。如果沒有關系,那由遠離一體多體的因,不可能推出一切萬法不存在的結果,不可能得出這種結論。所以他們認爲:一切萬法不僅在事物與事物之間有一定的相屬,而且在無實法與無實法之間,也一定要有相屬。如果沒有,那叁相推理就不合理了。剛才的叁相論式(包括否定方面的叁相推理),萬法的本體不存在也是一種無實法,離一多因的因也是無實法,這兩個無實法之間沒有一個連結的話,那由這種推理不可能建立立宗的。他們以這種方式來遮破因明派的觀點。

  下面,薩迦班智達進行回答:

  

無有本體無實法,若有相屬成有實,

  遮破他們的時候,是這樣說的:你們的這種說法絕對不合理。爲什麼不合理呢?無實法其實沒有本體,沒有本體的無實法,不可能與任何法有關系。石女的兒子與兔角之間,不可能有任何關系。無實法與無實法之間沒有任何關系的緣故,它們之間不可能有相屬。所以,不管是彼生相屬,還是同性相屬,在無實法與無實法之間,都不可能存在,沒有這樣的關系。如果有相屬,那就成了有實法了。

  如果真是你們剛才所說的那樣,無實法與無實法之間有關系;那相屬(關系),一定會包括在同性相屬和彼生相屬當中。這一點,因明創始人兩大理自在——陳那論師和法稱論師,在有關的因明論典當中說得非常清楚:所有的相屬都包括在同性相屬和彼生相屬當中。那我們可以這樣發問:你們無實法與無實法之間的相屬,是同體相屬還是彼生相屬?如果是同體相屬,你剛才說:一切萬法不存在,因爲遠離一體多體,那請問:同體的本體在哪裏?因爲無實法的本體不存在,同體的性質也不可能成立。石女的兒子本來都不存在,那它跟什麼樣的本體相同呢?如果是彼生相屬,無實法的本體都不成立,那它當中怎樣産生呢?不可能的,石女的兒子不可能産生任何法。

  當然,在分別念當中可以這樣說。在法稱論師的《定量論》當中,是這樣講的:相屬由心安立的,以後遮破無實法。意思就是說,相屬實際上是由我們的心安立的。那無實法方面爲什麼沒有相屬呢?應該有相屬的。在我們的分別當中,爲什麼遮止這樣的理論呢?不用遮止,但這一點是從我們分別念的角度來講的。從分別念的角度來講,那可以說:石女的兒子跟兔角之間有關系,或者石女的兒子、兔角、空性,這叁種法有同體的關系。

  但因明前派並不是說:在我們分別念前需要建立一種相屬。他們認爲:在事物的本質上,有無實法與無實法之間的關系。但這種關系怎麼能成立呢?無實法的自相本來不存在,那在它的本質上,怎麼會存在一個所謂的相屬呢?這一點是絕對不可能成立的。

  這裏的遮破方式非常好。因爲無實法,它自己沒有本體,沒有本體怎麼會有相屬?如果有相屬,那絕對不會超過彼生相屬和同性相屬。彼生相屬是不可能的,因爲它的本體不成立。如果彼生相屬成立,那它當中怎樣産生呢?不可能的。石女的兒子不可能産生任何法的,這是從無實法性質的角度來講的。然後同性相屬,無實法自己的本體都不存在,那它與什麼樣的本體相屬呢?也沒有辦法成立的。如果成立,那什麼法都會成立。有這兩種過失。這是一種破除道理。

  還有一種道理,下面再進行分析:

  

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諸相屬總法相,

  

有實互不混淆故,無實無體故皆無。

  總的來講,相屬的法相是“何法不舍其他法”。任何一個法,它不舍棄其它法,我們世間的人們都通稱爲,它們之間有相屬,也就是說它們之間有關系。這一點,我們世間人也是這樣講。比如妻子與丈夫,妻子不舍棄丈夫,丈夫不舍棄妻子,那他們之間有夫妻之間的關系。然後兒子不舍棄母親,母親不舍棄兒子,他們之間有母子之間的關系。然後火不舍棄熱,熱不舍棄火,那它們之間也有關系。不管是同性相屬,還是彼生相屬,實際上,相屬的總的概念、總的定義就是:一個法不舍棄另一個法。世間相屬的定義,應該是這樣來安立的。

  但是,你們的有實法與無實法怎樣不舍棄呢?你們的道理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怎麼不成立呢?“有實互不混淆故”。從事物的本質上講,有實法是互不混淆的,那它就不可能有互相不舍棄的關系。比如瓶子、柱子,或者是瓶子當中的任何一個微塵,任何一個具有自相的法,因爲它各自住在自己的本質上,互相舍不舍棄的關系是沒有的。所以,任何一個有實法,它沒有舍不舍棄的關系。如果是無實法,“無實無體”,無實法的本體本來不存在,那它有沒有互相舍不舍棄的關系呢?當然是沒有的。所以,你們剛才說的:有實法與有實法有相屬,無實法與無實法有相屬,這種說法完全是錯誤的。因爲我們剛剛已經觀察過:有實法不可能與任何有實法有關系,沒有舍不舍棄的概念。無實法,它自己的本體本來都不存在,它對其它法舍不舍棄的概念,也是沒有的。這樣一來,除了無實法和有實法以外,另一種“何法不舍棄何法”的道理,不可能容有。所以說,我們世間當中的任何一個法,真正的關系是不存在的。

  有些人認爲:關系還是有吧!比如夫妻之間的關系,人們經常會說:哦!這個人已經舍棄她了,這個人沒有舍棄她。沒有舍棄之前,他們之間的關系還很不錯;這個人舍棄她了以後,他們的關系就像仇人一樣。所以,在世間當中,相屬應該存在吧!但是,這全部是在我們心裏面安立的。除了心裏面安立以外,任何一個法都住在自己的本質上,不管它跟其他法接近也好,不接近也好,它不可能與任何一個法混爲一體。比如兩個人關系很好,這個時候,連每一個微塵也不可能融入對方;如果關系破裂,任何一個人也不可能完全遠離它自己的性質。因此,人與人之間的和合是存在的,但是,所謂的關系是我們的分別念來安立的。

  對于這一點,我們剛開始學習本品的時候,可能很難産生定解。因爲我們無始以來都有這種串習,尤其我們現在的人生道路當中,還認爲關系是存在的!就一直認爲:我跟這個道友關系很不錯,我跟那個法師之間的關系一般,等等。這樣的想法有很多。所以,我們始終就會認爲:在事物的本質上,關系的實體法是存在的。但這種說法只不過是我們分別念的一種錯亂執著相而已。實際上,真正去觀察,事物與事物之間的關系是不存在。這一點,是我們這一品當中,最關鍵的一個要點。我們學習每一品的時候,如果懂到了它的要點,那其他的道理就很容易,對懂得其他道理會起一種輔助作用。如果沒有搞懂最關鍵的問題,可能就會有一種稀裏糊塗的感覺,不一定完全明白究竟甚深的要義。所以,無實法不可能有相屬的關系,有實法也不可能有相屬,除了有實法和無實法以外,哪裏還有所謂的相屬呢?

  因此,如果你們因明前派認爲,在分別念當中,無實法和有實法都有相屬,那可以這樣安立。可以這樣講吧:石女的兒子實際上是不存在的東西,柱子的本質實際上也不存在。它們有一個共同的性質,這叫做同性相屬。在我的分別念當中,本來是兩種法,這兩種法立爲一體。我們講遣余的時候,在分別念面前:多的東西可以合爲一體,一體可以分成很多的東西,遣余的作用就是這樣。那這樣,在我們分別念當中,無實法也有相屬。我剛才講的:柱子的本體,石女的兒子,以及萬法本體空性,這叁個法在我的分別念當中融爲一體的時候,全部無有自性。所以,在分別念當中,無實法跟有實法也可以有一種關系。但實際上,在事物的本質上,無實法和有實法之間也沒有關系,無實法與無實法之間也沒有任何關系,有實法與有實法之間也沒有關系,這一點一定要搞明白。

  辛二(別破)分叁:一、破同性相屬于外境上成立;二、破彼生相屬于外境上成立;叁、破其余相屬。

  壬一:破同性相屬于外境上成立:

  學習因明的時候,首先應明白:因明的觀點應該站在什麼樣的宗派來進行理解。這個懂得以後,我們《量理寶藏論》的每一品,它範圍是什麼樣?然後每一品當中,大概分了什麼樣的科判?現在我們正在學習哪一個科判?這些關鍵的問題如果沒有搞懂,那很多問題,恐怕不太容易明白!

  前面總破當中,已經分析了:同性相屬也好,彼生相屬也好,在事物的本質上,它們是不存在的。現在分開來破,首先同性相屬不存在。說同性相屬不存在,恐怕有些人會嚇一跳!同性相屬怎麼會不存在呢?火與火的熱性本來是同性相屬的,那這兩者不存在相屬,可能很矛盾;然後,柱子、柱子的無常、柱子的所作,這叁個法也是同性相屬。如果這些都不存在同性相屬,那可能不行啊!有很多方面的懷疑。

  下面,我們遮破同性相屬,頌詞是這樣講的:

  

一體無有二種法,無有二法無相屬,

  

是故所作與無常,外境之上無相屬。

  “一體無有二種法”,一個本體的法不可能有兩種法。我們先詳詳細細地觀察:比如柱子、瓶子,或者世間當中的任何一個外境法,它是不是一個法?如果是一個法,那它上面就不可能有兩種法。大家知道,柱子是由色、香、味、觸地、水、火、風八種微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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